北京化工大学实习基地建设及学生下厂实习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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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实习基地建设及学生下厂实习规则
(讨论稿)
实习教学基地是高等学校学生参加校内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北京化工大学实习教学基地分为校内和校外两类:
(一)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由学校与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协商共同建立的实习教学基地。
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建立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能较好保证实习教学任务的完成;有利于双方互利互惠;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节约实习经费开支;能够保证实习学生的基本生活、学习条件,具备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1.校外实习基地的管理主体为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学校或学院应有专人负责与之联系配合。
2.校外实习基地一般由学院根据不同专业、学科实习教学要求,在认真考察的基础上选择确定,报学校备案。
3.对于已确定的实习教学基地,学校应与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协议并挂牌。协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合作目的、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实习师生的住宿、学习、交通等安排、基本收费标准、协议合作年限等。对协议到期的实习教学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4.各学院应加强与校外实习基地的联系与管理,每年初应根据实习教学要求制订实习基地工作计划,年末要对校外实习基地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将计划和总结报教务处备案;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外实习基地进行评估检查,对不能满足实习教学要求的,应会同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及时整改或调整。学校将组织有关人员抽查校外实习教学基地满足实习教学情况。
(二)校内实习教学基地:国家、省(市)级实习教学基地、校级实习教学基地、院级实习教学基地等。
1.校内实习教学基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实习教学基地的立项审批、主要建设经费投入、检查与评估等;学院负责实习教学基地的申请立项、经费预算及配套、项目具体建设与管理工作。
2.省(市)级立项建立的实习教学基地,由学校和学院负责各项具体建设和管理工作,省市负责检查和评估。
3.校级实习教学基地,一般采取申请立项的形式进行建设,各学院根据专业、学科实习教学的需要,制定实习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及相关资料,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4.各类捐资建立的实习教学基地,由受捐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教务处负责检查评估。
5.实习教学基地要严格按立项内容进行建设,如需变更内容,须向教务处提交相应的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变更项目的建设资金必须控制在专项经费范围内,并由分管校领导批
准。对于私自变更计划、挪用、占用项目资金者,学校将冻结项目的建设经费,并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该项目的资助。
6.校内实习基地每年应有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由实习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学校在年末对校内实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
(三)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经费管理
1.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设立实习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用于新建或扩建校内实习基地和已建成的校内实习基地的正常运行维持费,以及省(市)立项的重点建设基地和校重点建设基地的建设。
2.各类实习基地建设经费均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四)学生下厂进行实习须遵循如下规定:
1.各类实习是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重要实践环节。各专业要根据就近实习的原则,选择具有良好实习条件的单位实习,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卓有成效的产学研合作,建立稳固的实习基地,不断提高实习质量。北京化工大学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实习,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事后必须补做实习。
2.实习的时间、地点由学院按照教学计划和实际情况确定,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不得指定和强行更改实习地点或时间。
3.学生在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实习大纲要求,深入现场,虚心学习,并参加一定的专业劳动。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所在单位的领导和职工,处理好同接受实习单位、住所及兄弟院校实习队的关系,搞好实习队的内部团结。
4.实习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严禁私自外出,实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需由指导教师批准(病假例外),并上报所在学院。
5.学生实习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不得擅自操作或随意开启设备、仪器等,若由此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6.带队指导教师对学生思想、业务、安全等全面负责,对违反学校和实习单位纪律的学生,可以取消其实习资格,并报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实习结束要认真总结,每个学生要写出实习报告,由教师逐个批改,并根据学生实习表现,实习单位的评价意见及实习报告(包括面试)评定成绩。分散实习的专业,返校后应安排实习答辩。
8.实习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实习。一般安排在假期中进行,所需实习费用由学生本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