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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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通知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篇(一):如何应对法院的协助执行近期,随着建筑市场不景气,建筑施工企业经常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项目部或分公司、公司扣留并暂停支付债权人的资金,甚至部分法院要求提取分供方的工程款。

有的项目部或分公司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置之不理,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不报告公司,将资金支付债权人,导致公司面临法院追偿,从公司银行账户直接扣划资金导致重复支付债务的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对协助执行的相关规定,以及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如何应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分析。

一、协助执行的概念及法律依据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关于协助执行的规定主要在《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

对于我们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时,法院以《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为依据要求我司扣留或提取工程款。

二、对于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救济途径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基层组织配合人民法院送达执行文书的办法

基层组织配合人民法院送达执行文书的办法

***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送达难、执行难问题,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推动****各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以及基层组织的共同参与下,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与群众联系密切、熟悉村、居生活环境、居民信息、财产状况等优势,由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法律文书送达和案件执行工作。

第二条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根本目的是破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审判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依法维护和实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切实推动送达难、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第二章人员选任第三条***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辖区各居委会、村委会均配备一名送达执行联络员,协助区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由***基层组织协助区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聘任,聘期为一年。

到期后可续聘,或职务变动后重新聘任。

第四条***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送达执行联络员原则上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综治办或司法所的负责人兼任,居委会、村委会送达执行联络员原则上由各居委会、村委会主任担任。

综治办、司法所的负责人、居委会、村委会之外的人员担任送达执行联络员的,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推荐,由区法院审核,***基层组织协助区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聘任。

第五条***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干部及辖区派出所干警、联防队员、村民小组组长、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都是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义务人,有责任、有义务协助做好所负责范围内的送达、执行工作。

第三章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责第六条送达执行联络员和其他义务人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协助送达、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二)获取兼职补助;(三)对人民法院的送达、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院配合执行岗位职责

法院配合执行岗位职责

法院配合执行岗位职责法院配合执行是指法院在执行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协助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配合执行岗位是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下面将围绕法院配合执行岗位的职责,进行详细的解答。

首先,法院配合执行岗位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执行机构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操作。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要根据执行机构的申请,出具相应的执行文书,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实施查封、扣押等措施。

例如,在执行查封房屋的工作中,法院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作查封文书,对房屋进行查封。

在执行拍卖的工作中,法院需要依法进行拍卖公告的发布,组织拍卖活动,并最终审查确认成交结果。

因此,法院配合执行岗位需要熟悉各项执行手续和程序,确保执行工作的合法、公正、透明进行。

其次,法院配合执行岗位还需参与执行案件的调查与证据收集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财务情况等信息。

为了准确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法院需要通过执行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收集,搜集相关证据材料,以便进行查封、扣押等操作。

这就要求法院的配合执行岗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调查取证能力和技巧,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手段和方法,确保证据的合法获取和保全。

另外,法院配合执行岗位还需参与执行案件的跟踪和监督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情况,或者执行程序中出现问题。

为了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法院需要及时跟踪和监督执行情况,确保执行结果的合法性和实效性。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配合执行岗位应积极协调与执行机构的沟通,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的纠纷和矛盾,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法院配合执行岗位还需参与执行案件的执行效果评估和反馈工作。

在执行结束后,需要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检查执行工作的效果和问题,并对执行机构的工作进行反馈和指导。

法院配合执行岗位需要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1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将协助执行作为基本原则纳入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自2016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全力以赴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执行领域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了解决,近二十年来历史遗留的案件底数不清、执行行为不规范、案款管理混乱等现象得到了有效整治,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人民群众实现胜诉权益的获得感进一步提高,“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

为将“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执行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加强对执行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攻关,抓紧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开门立法的原则,注意听取和吸收社会各界尤其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以保障立法的科学民主,提升立法质量。

我们认真研究和讨论了您的建议,认为该建议对于将协助执行义务法治化和执行联动机制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您提出的协助执行原则的具体内容和各协助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对起草相关条文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将努力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予以吸收,并积极向立法机关建言献策。

一、确立协助执行原则的重要意义我们清醒认识到,“基本解决执行难”只是一个阶段性目标,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在有些方面、有些地方还较为突出。

其中“协助执行人难求”的问题,虽然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中通过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但在某些地域和某些单位仍不尽如人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解决执行难的进展。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贵政发〔2018〕18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贵政发〔2018〕18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贵政发〔201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政法〔2007〕37号)和中共广西区党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保障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查封、解封不动产工作机制问题(一)人民法院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接通不动产查询专线。

人民法院因执行工作需要可通过专线申请查询、查封、解封、登记等工作。

(二)在专线接通之前,人民法院应指定2名联络员专门负责办理被批准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等日常事务,不动产登记机构也应确定1-2名联络员,负责处理人民法院提请协助执行的相关事项,对接不动产查询、查封、解封等工作。

(三)查封和解封的文书案号不一致、查封和解封的司法机关不一致的,作出解封裁定的法院应在解封裁定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关联信息予以说明。

(四)对预售商品房的查封、解封,协助执行的住建部门应将法院查封、解封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贵港市房产交易服务平台系统,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时须登录贵港市房产交易服务平台系统查询。

国有企业协助执行工作规定

国有企业协助执行工作规定

国有企业协助执行工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协助执行的法律条款其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
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关于协助执行程序规定

【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关于协助执行程序规定

【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关于协助执行程序规定关于协助执行程序规定协助执行规定一、民事诉讼法关于协助执行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协助执行规定第四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四、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1993年12月11日银发356号)三、关于扣划单位存款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作出免于起诉、不予起诉、撤销案件和结案处理的决定,在执行时,需要银行协助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人民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副本,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的副本)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银行应当凭此立即扣划单位有关存款。

银行受理扣划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执行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帐号、大小写金额,如发现不符,或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副本,以及法律文书副本有关内容与“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和所附的法律文书副本。

协助执行函

协助执行函

协助执行函一、什么是协助执行函协助执行函是指在执行法律裁决或法院判决的过程中,为了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执行法院可以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发出的一种协助执行的函件。

主要是为了弥补执行法院在财产查控、信息调取等方面的限制,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被有效执行。

二、协助执行函的内容协助执行函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执行的目的和依据在协助执行函中,执行法院会明确说明申请执行的目的和依据。

目的通常是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其在法律裁决或法院判决中所规定的义务,依据则是法律裁决或法院判决的内容。

2. 协助执行的请求执行法院会明确提出协助执行的请求。

请求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能包括财产查控、信息调取、查封扣押等。

3. 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协助执行函会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这些信息对于执行法院进行财产查控、信息调取等工作非常重要。

4. 协助执行的具体要求执行法院会明确说明协助执行的具体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协助执行的方式、时间要求、必要的配合和支持等。

同时,执行法院也会要求被执行人协助执行,提供相关的信息和配合工作。

三、协助执行函的送达与执行协助执行函的送达与执行通常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 发出协助执行函执行法院会将协助执行函发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这个过程通常通过正式的信函或邮件进行,有时也会通过专门的传达员送达。

2. 收到协助执行函收到协助执行函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执行法院的要求,认真阅读函件内容,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行动。

3. 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被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协助执行函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协助执行义务。

这可能涉及到提供特定的信息、配合财产查控等工作。

4. 反馈协助执行结果被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在完成协助执行任务后,应及时向执行法院反馈执行结果。

这个过程通常通过书面报告或口头通知等形式进行。

四、协助执行函的重要性协助执行函在执行法院的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1. 加强执行力度协助执行函的发出可以弥补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限制,扩大了执行的范围和力度。

如何申请协助执行人

如何申请协助执行人

如何申请协助执⾏⼈我们知道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时候需要当事⼈进⾏执⾏相关规定,其中还会涉及到的是协助执⾏⼈的相关规定。

协助执⾏⼈不是执⾏机关,也不是执⾏当事⼈,对执⾏标的不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对于协助执⾏⼈也是要写相关申请的,那么如何申请协助执⾏⼈,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协助执⾏⼈的申请协助执⾏申请书申请⼈:******法定代表⼈:***住所:被申请⼈:****************住所:法定代表⼈:*****联系电话:************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下发协助执⾏通知书,保证申请⼈的相关权益。

事实与理由:******建筑⼯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请⼈⼚房⼯程项⽬向申请⼈购买商品混凝⼟,⾄今⼈尚⽋申请⼈货款本⾦*****元及逾期付款违约⾦。

*****建筑⼯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请⼈⼚房⼯程项⽬,被申请⼈尚⽋*****建筑⼯程有限公司巨额⼯程款。

被申请⼈与****建筑⼯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25⽇在*********************主持下达成了还款协议书,协议第五条第2项约定,被申请⼈与****建筑⼯程有限公司应做好包括申请⼈在内的材料供应商货款⽀付,保证不存在任何⽭盾纠纷。

为防⽌被申请⼈向*******建筑⼯程有限公司⽀付⼯程款进⽽损害申请⼈利益,请求贵院依法向被申请⼈下达协助执⾏通知,阻⽌其向*****建筑⼯程有限公司⽀付⼯程款,或由被申请⼈直接⽀付相应款项于申请⼈。

此致***⼈民法院申请⼈:*************⼆〇⼀五年⼗⼀⽉⼆⼗七⽇协助执⾏书如何办理协助执⾏通知书是⼈民法院在案件执⾏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有关财产或履⾏指定的⾏为的⽂书,⽆需申请⼈申请,由法院依据执⾏情况发出。

但当事⼈可以向法院执⾏局建议,是否采纳由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应当履⾏义务部分的收⼊。

执行阶段授权委托书权限

执行阶段授权委托书权限

执行阶段授权委托书权限一、前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执行阶段的顺利进行,执行依据中的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务。

本授权委托书旨在明确执行阶段授权委托书的权限范围、代理人的职责和义务等内容,以确保执行阶段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二、授权范围1. 代理人接受被执行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执行阶段的相关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执行、查阅执行卷宗、参加执行程序、与执行人员沟通协商等。

2. 代理人代为办理执行事务时,应当遵循被执行人的意愿和利益,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3. 代理人应当在被执行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无效。

若代理人需要超越授权范围,应当取得被执行人的书面同意。

三、代理人职责1. 代理人应当认真履行委托事项,积极协助执行人员办理执行事宜。

2. 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执行人员反映被执行人的意愿和情况,不得隐瞒、歪曲事实。

3. 代理人应当遵守执行程序的法律法规,不得滥用代理权,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 代理人应当妥善保管执行阶段的文件、证据等材料,确保其完整、真实、有效。

四、代理人义务1. 代理人应当忠实履行委托事项,不得利用代理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2. 代理人应当保密被执行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3. 代理人应当妥善处理执行阶段的款项和物品,不得侵占、挪用。

4. 代理人应当在执行事务结束后,向被执行人报告执行结果。

五、授权期限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执行阶段结束之日止。

若需要延长授权期限,代理人应当重新签订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事项1.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被执行人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2. 本授权委托书未尽事宜,可由被执行人和代理人协商补充。

3. 若本授权委托书任何条款与法律法规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4. 本授权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被执行人和代理人确认:本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辅助人法律规定(3篇)

履行辅助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辅助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协助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的人。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辅助人制度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立的。

本文将从辅助人的定义、法律依据、权利义务、程序等方面对履行辅助人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辅助人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辅助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协助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的人。

辅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辅助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协助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保证诉讼顺利进行;2. 协助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如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等;3. 协助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如出庭应诉、陈述事实、提交证据等。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执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四、辅助人的权利1. 依法参与诉讼活动,行使当事人权利;2. 依法收集、提供证据,协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3. 依法参与调解、仲裁等活动;4. 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5. 依法获得报酬。

五、辅助人的义务1. 依法履行职责,协助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2. 依法收集、提供证据,保证诉讼顺利进行;3. 依法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4. 依法接受司法监督,遵守司法纪律;5.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辅助人的程序1. 申请程序: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指定辅助人;2. 指定程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法指定辅助人;3. 办理手续:辅助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登记、备案等;4. 参与诉讼:辅助人应当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协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5. 结束程序:辅助人履行完毕职责后,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解除指定、注销登记等。

七、辅助人制度的意义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辅助人制度有助于当事人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2. 维护社会秩序:辅助人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3. 保障司法公正:辅助人制度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4. 提高司法效率:辅助人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工作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规范委托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法院确需赴异地执行案件的,应当经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条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销案处理。

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三条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为受托执行法院。

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是现役军人或者军事单位的,可以委托对其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执行。

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执行。

第四条委托执行案件应当由委托法院直接向受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事项委托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办理委托事项的相关手续。

第五条案件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委托执行函;(二)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四)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五)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六)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七)委托法院执行员和联系电话;(八)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

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申请执⾏⼈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如果不上诉则⽂书⽣效后即可申请强制执⾏,那申请执⾏⼈的权利和义务?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关于申请执⾏⼈权利义务的知识,欢迎阅读。

(⼀)申请执⾏⼈的权利1、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民法院执⾏的法律⽂书,⼀⽅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

2、在执⾏中,双⽅当事⼈可以⾃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效法律⽂书确定的履⾏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期限和履⾏⽅式。

被执⾏⼈不履⾏或不完全履⾏和解协议,申请执⾏⼈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恢复执⾏原⽣效法律⽂书。

申请执⾏⼈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不履⾏和解协议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效法律⽂书的执⾏。

3、在执⾏中,具有企业法⼈资格的被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宣告被执⾏⼈破产。

4、被执⾏⼈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被执⾏⼈财产被执⾏完毕前,申请执⾏⼈发现被执⾏⼈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可以对法院的分配⽅式提出异议。

可以针对参与分配⽅案提起诉讼。

5、被执⾏⼈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执⾏⼈可以申请⼈民法院通知该第三⼈直接向其履⾏债务。

6、权利继受者可以申请⼈民法院变更申请执⾏主体。

符合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第七⼗六条⾄⼋⼗三条情形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变更和追加被执⾏主体。

7、申请执⾏⼈员回避,委托代理⼈代为申请执⾏。

8、通过法院信息公开场所或直接询问等⽅式,了解案件执⾏情况。

9、可以针对第三⼈异议,提起继续执⾏被执⾏⼈财产的诉讼。

在发现被执⾏⼈财产后,可以向⼈民法院报告,可以申请⼈民法院恢复案件执⾏。

在中⽌、暂缓执⾏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民法院继续执⾏。

10、⼈民法院⾃收到申请执⾏书之⽇起超过六个⽉未执⾏的,申请执⾏⼈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执⾏。

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

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

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协助执行是指在执行法律判决或裁定时,需要其他人、组织或机构提供协助的情况。

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协助执行的义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包括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提供债务人的行踪信息、提供财产情况等。

协助执行的义务适用于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协助执行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具体的协助执行范围,包括协助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提供金融机构的财务信息、提供电信运营商的通信信息等。

同时,协助执行也可以包括其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三、协助执行的程序:协助执行的程序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并不详细,具体的程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与裁判文书送达条例》等执行法规中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协助执行的程序通常需要由执行法院发出请求,要求被协助人提供相应的协助。

四、违反协助执行义务的后果: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执行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同时,被执行人还要承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责任,并可能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五、协助执行权利的保障: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协助人应当合法行使他们的权利。

被协助人有权要求协助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阐明异议的理由等。

同时,协助人也有义务对被协助人进行保密,保护其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我国法律对协助执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并对违反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予以处罚。

协助执行的程序和后果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以提高执行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权利义务书

当事人权利义务书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为了让各申请执行人进一步了解执行工作,明确自己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更好的在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及时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认真履行法律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现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一、申请执行权。

权利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但必须注意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

因此,权利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否则将会失去国家强制力救济的权利。

二、放弃、撤销申请执行权。

申请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可以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自行协商解决其权利义务。

对进入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予以认可。

三、执行知情权。

申请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后,享有对受理该案的承办人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执行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处置方案、执行结果等有关情况的知情权,随时了解执行进展情况,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四、请求采取措施权。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状况及财产线索后,有权请求其及时采取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禁止支付、强制提取、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请求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请求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被执行人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案件,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相应行为,但必须由被执行人本人完成的人身行为除外。

五、执行和解权。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可以对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履行的标的物及数额、履行的期限、方式等通过协商而改变,有权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予以处分。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必须合法,人民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应依法审查确认。

六、申请恢复执行权。

1、申请执行人对因暂无执行条件而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有权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

履行执行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履行执行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履行执行行为,是指执行机关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使被执行人的义务得以实现的行政执法活动。

在我国,履行执行行为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围绕履行执行行为的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为履行执行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执行程序、执行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行政诉讼的执行程序、执行措施等作出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是规范行政复议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行政复议的执行程序、执行措施等作出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妨碍执行行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

三、执行程序1.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立案审查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执行通知人民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4.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1)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2)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3)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5)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

5.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执行程序结束。

四、执行措施1.查封、扣押、冻结财产(1)查封: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进行查封,限制其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

(2)扣押:对被执行人的动产进行扣押,限制其使用、处分。

(3)冻结: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冻结,限制其支取、转让。

关于协助执行程序规定

关于协助执行程序规定

协助执行规定一、民事诉讼法关于协助执行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协助执行规定第四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四、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1993年12月11日银发<1993>356号)三、关于扣划单位存款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作出免于起诉、不予起诉、撤销案件和结案处理的决定,在执行时,需要银行协助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人民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副本,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的副本)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银行应当凭此立即扣划单位有关存款。

银行受理扣划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执行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帐号、大小写金额,如发现不符,或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副本,以及法律文书副本有关内容与“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和所附的法律文书副本。

为使银行扣划单位存款得以顺利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需要银行协助扣划单位存款时,应向银行全面了解被执行单位的支付能力,银行应如实提供情况。

民事诉讼法学单选

民事诉讼法学单选

民事诉讼法学单选民事诉讼法学单选1.民事诉讼法属于(D )A.组织法B.行政法C.实体法D.程序法2.关于法院调解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是否愿意达成协议,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B.法院调解只适用于简易程序C.所有的民事案件均具有可调解性D.法院调解是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方法,并不是一种结案方式3.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是(A )A.级别管辖B.普通管辖C.专属管辖D.特殊管辖4.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而让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退出诉讼的是(B )A.追加当事人B.更换当事人C.诉讼权利义务承担D.合并当事人5.作为判决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负有证实该法律要件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承受不利裁判后果的风险属于(C )A.主张事实责任B.提供证据责任C.证明责任D.诉讼责任证明责任: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证明该法律要件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承受不利的裁判后果的风险。

6.下列关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条件的表述,正确的是(A )A.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B.可以口头上诉,也可以书面上诉C.必须是一审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提起D.可以上诉的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程序:指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7.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一审合议庭( C)A.只能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B.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C.既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也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D.应全部由陪审员组成8.下列人员中,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回避的人员是( C)A.书记员B.鉴定人C.证人D.人民陪审员9.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C )A.庭长负责制B.院长负责制C.少数服从多数原则D.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则10.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作为执行根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可以裁定(C )A.暂缓执行B.中止执行C.不予执行D.终结执行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司法调解中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司法调解中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司法调解中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司法调解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途径。

在司法调解中,当事人固然享有一系列权利,但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文将探讨司法调解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当事人的权利1. 参与权利: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参与司法调解。

他们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接受调解程序,并在调解过程中保留自行终止调解的权利。

2. 表达权利: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和要求。

他们可以提供证据、陈述事实,阐述自己的主张,并对调解结果提出异议。

3. 信息获取权利:当事人有权获取与案件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证据、法律法规、调解程序等。

司法调解应向当事人提供充分、准确和及时的信息,确保他们理解调解过程和结果的可能影响。

4. 保密权利: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应得到保护,调解过程中产生的文件和资料应保密。

任何人不得擅自公开或使用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确保调解的隐私性和保密性。

二、当事人的义务1. 协助义务:当事人有义务主动配合司法调解工作。

他们应提供真实、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并配合调解员进行沟通和协商。

当事人应诚实相待,尊重对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的权益。

2. 合作义务:当事人应本着促进和解的原则,积极参与调解过程,主动寻求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方式。

他们应以解决争议为目标,积极讨论并妥善处理案件中的诉求和纠纷。

3. 保密义务:当事人有义务对调解过程中了解到的他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等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擅自泄露。

他们可以在调解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保密协议,确保敏感信息的保密性。

4. 尊重义务:当事人应尊重调解员的权威,遵守调解程序和规则。

他们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辱骂等言行不当行为。

结语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调解程序。

当事人应积极参与调解,配合调解员的工作,共同推动争议的解决。

同时,他们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维护调解的秩序和效果。

合同履行辅助人

合同履行辅助人

合同履行辅助人合同履行辅助人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为双方提供支持和协助的人员。

他们可以是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法律顾问或合同管理软件。

他们的职责是确保合同条款的执行,并处理与合同相关的问题和纠纷。

本文将从合同履行辅助人的职责、重要性和角色展开探讨。

合同履行辅助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他们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分析和解读,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其次,他们需要协助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前进行谈判和协商,以确保双方利益得到平衡和保护。

第三,他们需要监督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各项事务,包括履行条款、支付款项、提供服务等。

第四,他们还需要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协调解决方案并跟踪执行结果。

合同履行辅助人在合同执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他们可以提供专业的合同管理知识和经验,帮助双方当事人理解和执行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通常涉及复杂的法律术语和规定,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的指导和解释,双方可能会出现误解和争议。

其次,他们可以帮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充分的谈判和协商,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通过合同履行辅助人的协助,双方可以明确合同目标和责任,预先解决潜在的问题和纠纷。

最后,合同履行辅助人可以监督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各项事务,确保合同条款的履行和执行结果的达成。

他们可以对履行过程进行跟踪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在合同履行辅助人的角色中,合同管理软件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管理软件可以帮助合同履行辅助人进行合同管理和监督。

通过合同管理软件,合同履行辅助人可以集中管理和存档合同文件,制定合同执行计划和提醒,自动化合同履行过程,实时监控合同执行情况。

合同管理软件的使用可以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成本。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履行辅助人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首先,他们需要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的理论和实践。

其次,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合同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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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5起执行异议案件的审理看执行协助义务
人的
权利义务范围
随着新修订的民诉法实施以来,执行异议案件呈现日益增多的情况。

其中的原因固然有新民诉法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了必要的加强,以及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但是不能回避的是执行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法律适用存在一定争议的情况,这种情况又以对执行协助义务人的追加和处置占据较大比例。

对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8年4月1日至5月30日立案受理的18件执行异议案件构成分析,其中5件由执行协助义务人提出,占所有执行异议案件的25%。

其中,异议成立的2件,占40%;经过调解自动撤回异议的2件,占40%,仅有1件被驳回。

从以上数字可以分析出,法院对执行协助义务人(主要指协助履行人)的法律义务和权利认识上仍然存在一定争议和分歧,造成了执行实践中适用的尺度不一。

一、新民诉法强化了执行协助义务人的义务责任,但也为如果规范操作提出了课题。

《民诉法》的实施过程中有关协助义务人的责任问题,讨论得最多的莫过于协助义务人责任的加大,如新增加的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拘留的规定以及增加了罚款的最高限额,而不是进一步审慎分析协助义务的人责任具体有哪些以及如何依法追究协助义务人的责任。

另外,我们确实也看到,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无限扩大协助义务人责任的倾向,如违法要求协助义务人代为履行被执行人义务等。

因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对协助义务人的责任问题进行分析,以确定协助义务人在违反协助义务时究竟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协助义务人的分类
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依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协助义务人作出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将协助义务人分为单位协助义务人和公民个人协助义务人。

(二)根据协助的内容不同,可将协助义务人分为协助调查和协助执行两种。

有义务协助调查的人主要指管理某些文书档案以及实际握有某一证据或者在该处可能查到某些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如管理被执行人存款档案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

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主要指执行标的物的掌管者、持有人或者有权决定是否给付的单位或个人,如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持有人,被执行个人收入的发放者等。

(二)协助义务人责任范围的确定
司法实践中,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是形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调动各方面力量综合治理“执行难”的问题,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协助义务人进行严厉制裁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对协助义务的人制裁仍应是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
而不是为了案件的执行而任意、无序的惩罚协助义务人,所以有必要对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后果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做到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

①对于罚款的适用。

《民诉法》第10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首先面临的是法院的罚款。

对于罚款从法律规定来看,涉及两个类别的处罚,第一类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主体进行罚款,按照《民诉法》第104条的规定,对个人可以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类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对相关协助义务人处以罚款是法院追究拒不履行责任首当其冲适用的制裁措施,有时也是采取其他制裁措施的必要前提,如《民诉法》第103条第2款就规定,法院对有拒不履行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拘留。

对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相关答复,法院可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强制执行。

②对司法拘留的适用。

《民诉法》第10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100条,针对积极实施妨害执行行为的协助义务人,规定可以适用拘留措施。

对拘留适用的方式,《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罚款合并适用。

当单位作为协助义务人时,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后,其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③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而产生不良后果的,协助义务人还负有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

《执行工作规定》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未协助的案外人可以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44条,责令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也规定,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当事人转移存款的金融机构,法院可责令限期追回存款。

对于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追回责任或事实上无法追回且不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除可对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外,还可对其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通常情况下,须追加拒不协助的金融机构为案件被执行人。

④对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

《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主体包括协助义务人,具体针对那些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义务人;还包括那些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义务人。

《刑法》第314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适用主体也包括协助义务人,针对负有协助查封、扣押、冻结义务的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前实施了妨害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

由于《刑法》未规定单位作为上述二罪名的犯罪主体,故而《民诉法》第103条也就未规定追究协助执行单位本身的刑事责任的内容。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及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
裁定无法执行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三)执行实践中无限扩大协助义务人责任的两种情形。

①责令协助义务人直接承担被执行人的义务。

5件执行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所持异议均由法院令其承担了被执行人的付款义务而提出。

其理由也都是认为与被执行人之间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那么直接由协助义务人代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及商业惯例?笔者认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般情况下,要求协助义务人直接承担被执行人义务的情形主要发生在协助执行当中,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法院要求协助扣留被执行人收入后,在实际提取收入遭到拒绝时,往往直接要求协助义务人代为履行被执行人的义务。

而事实上,这种情形下,协助义务人违反的仅是程序性的义务,而不是实体性的义务。

在协助义务人未擅自向被执行人交付收入的情况下,法院只能采取民事制裁措施迫使协助义务人协助法院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协助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而只有在协助单位未履行协助义务且已擅自向被执行人交付收入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法要求协助义务人直接承担实体责任。

二是在未履行催告第三人协助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而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被执行人的实体义务。

一般情况下,执行被执行人的债权,不仅需要第三人履行程序上的协助义务,而还要第三人履行实体上的协助义务。

对债权的冻结往往是要求第三人履行程序上的协助义务,即第三人的义务在于无论债权是否存在,都不得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

而当法院要求第三人向法院或申请人实际履行债务时,这是要求第三人履行实体上协助义务,对于这种协助义务的履行,《执行工作规定》有严格的要求,只有符合《执行工作规定》第61条至第67条规定的情形,法院才能追加第三人直接履行义务。

②追加协助义务人为案件被执行人程序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章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第三人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但第三人提出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则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执行中,如果追加协助义务人为被执行人程序不合法,那么也就意味着变向扩大协助义务人的责任。

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中的第三人先执行异议权,是由债权效力特性所决定了一项基础性权利,对之随意废止不仅会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

如执行被执行人债权,须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时,只有在向第三人依法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第三人未在15日内提出异议或未提出实质异议,法院方能追加第三人予以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那种在第三人未主动履行债务时,即以提取收入的执行方式,对第三人予以强制执行的做法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解决当前“执行难”问题,有必要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协助义务人予以严惩;但是在追究协助义务人民事责任的过程中,要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和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同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任意扩大协助义务人的责任和超越协助义务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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