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职责的区别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职责的区别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组织和职责。 2、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 4、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5、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6、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审核施工单位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8、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9、对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和定期巡视检查。 10、参与或主持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11、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等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安全保障规范要求。 12、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独立组织和参加业主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 13、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刻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业主驻地业主代表。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检查整改结果,提出复查或复工意见。 14、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难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合同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单位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4、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详细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以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同意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监督: ⑴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⑵滑坡和高边坡工程处置; ⑶灌注桩基础、深挡墙基础(超过2m)、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⑷桥梁工程中的梁、拱、高墩(超过25m)等构件施工; ⑸隧道工程中的浅埋、不良地质、高瓦斯、富水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⑹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⑺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⑻爆破工程; ⑼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和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⑽跨越国、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道路施工交通安全疏导;

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内容)

1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公司项目管理实行总监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接受公司总经理委派,领导项目监理部全体人员,在项目监理过程中代表公司 全面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全面贯彻实施公 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保证质量体系能够持续有效运行; (2)总监理工程师在技术工作上、经济工作上受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应定期向公司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主要 内容如下: 1)招投标情况; 2)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情况; 3)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4)重要的工程变更、工期拖延、工程争议和工程索赔; 5)监理费用的收取情况; 6)现场财务情况; 7)项目监理部各级人员的工作情况。 (3)总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在现场主持工作,如必要时可将部分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此时,总监理工程师也必须定期巡 视,发现和解决现场中的问题; (4)对外代表监理公司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及项目所在区内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业务联系;协调建设各 方之间的关系,确保监理任务的实施; (5)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6)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7)审核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核意见; (8)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可调换其工作; (9)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10)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技术方案、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等重要文件; (11)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重要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12)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事宜; (13)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4)调解业主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宜; (15)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 (16)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初验,参与工程项目的 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17)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18)主持编写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3)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完成:

保险人说明义务

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 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是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基础,这一范围的确定是保险人说明义务立法目的实现的关键。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正当化基础来自于消费者保护主义、附合契约理论、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这种正当性基础直接决定了各国保险法在对于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的规范方面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对衡量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重要事项”标准扩张解释,本文通过对各国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相关规定的比较与分析,结合我国新《保险法》的相应修改,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认为应当以抽象标准与具体列举标准相结合的明确规定方式规范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 关键词:说明义务说明范围可操作性 Abstract:The explanation of obligation of the insurer plays an im p ortant part in the fields of cont rolling the information inequality ofthe insurance market , as well as protecting the right s of the policyholder and keeping the equity of the insurance cont ract , but there is still much imperfection in the existing law in China. This system should be reformed on the found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good faith , and it should be the main difference between the general and the special explanation of obligation that the insurer explains the cont ract initiatively or not . The legislation on the insurer′s declaration obligation has gong through a gradual p rocess of imp rovement. The new Insurance Law, with the purpose of p rotecting the insured′s benefits, more stringently p romulgates on the insurer′s declaration obligation. The original Insurance Law′s“Exclusions Provision”was amended to be“Provisions on InsurerLiability Exemp tion”. As a result, the declaration obligation scope for insurers is significantly expanded to include provisions on exemp tion of claim payment liabilities, limited liability p rovision, and specifiedliability provision. Key words:declaration obligation declaration obligation scope operationability 一、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正当化基础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确定的解释和说明,使投保人能够了解合同的内容。它包括陈述说明和答疑说明两个部分。陈述说明是指向投保人说明其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及一定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如未据实告知、怠于危险增加通知等的法律后果。答疑说明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疑问进行解答。[1]保险人说明义务具有法定性、先合同性、主动性三大法律特征。[2]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限制或免除。[3]它是为实现保险合同缔约意图而将保险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的一种准强制性义务。[4]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正当性基础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消费者保护主义 发端于1900年至1960年期间的消费者觉醒时期,消费者权利①被明确揭示。[5]此后近百年时间,对于消费者的保护见诸于各国法律当中。[6] 保险是无形的商品,保险消费者与保险人进行保险交易后,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消费者获得的保险商品即理赔服务却会与其合理期待之间发生偏差甚至是背离。究其原因,往往 ①包括四项基本权利:消费者有寻求安全的权利、消费者有了解事实真相的权利、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消费者有意见被尊重的权利。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权利质权 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 质权特点 (1)必须是财产权;(2)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若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立 (一)设立书面合同(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质权 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担保的债权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三)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2)收取孳息。(3)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5)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1)保管标的物。(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四)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无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权利质权 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 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

合伙人协议书62345.doc

合伙人协议书 合伙人: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宗旨 为了使企业向更快、更高、更强的方向发展、实现人生的价值,人力物力资源充分发挥,各方的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提高各方的经济价值,达到高效、高产、高标准的经济效益。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目” ) 。项目地址:项目 ( 以下简称“项 。 第三条出资比例 各方出资所占比例为:出资总额为:的%;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元,甲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 红六门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产权归张成文所有。其他合伙人拥有合伙期限内的使 用权,厂区内的其他设备,木材,机械、手工工具等归合伙集体所有,个人无处置权 和所有权。 第四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利润分配:盈利的用来合伙人分红,分红按合伙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来分 配,其他的留作项目的扩展资金和维护项目的正常运行以及新项目的研究和拓展。 2、债务承担:合伙人在合伙协议生效前的所有债务自行承担,不得假借公司名义承诺 个人债务,合伙协议签订后,公司不承认之前各方的所有债务,协议书默认各方处于 无债务状态。合伙协议签订后,合伙企业内的新债权为合伙集体所有,债务有合伙集 体承担,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 3. 合伙人工资待遇标准,初期拟定按照每人每月 1800 元的基础工资加上绩效考核,张成文、徐军、徐梦生三人在公司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无严重材料浪费、机械设备严重破坏,保证客户产品质量,无严重返工、质量退货、不合格现象,每人给予当月已验 收合格且已收回货款项目总价的提成。张学明和徐守唐按照拟定的销售且收款业绩进行 核算。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94783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上海珠宇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青浦区赵巷镇2015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年月

目录 一、工程监理部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二、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三、工程监理部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四、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五、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六、工程安全奖惩管理制度 七、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八、安全设施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九、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十、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管理制度 十三、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十六、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工程监理部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总监理师安全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第一责任者。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总负责人。 1.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监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工程建设监理规划,明确监理的安全职责、任务及各施工阶段的安全工作重点。 1.2 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安全职责和权限,对工程建设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安全职责和义务。 1.3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监督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对违章行为提出纠正和整改意见。遇有重大安全隐患时,提出“暂停施工”的通知,责令承包商分析、解决问题,直至隐患消除方可恢复施工。 1.4 组织审查承包商的施工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安全技术交底,督促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1.5 对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进行安全资质审查。 1.6 组织并主持安全活动,听取专职安全监理师的汇报,了解安全情况,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7 组织并主持安全大检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 2、安全专责工程师职责 2.1 在总监、副总监领导下,负责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2.2 负责编写安全工作管理细则。 2.3 负责审核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中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措施。 2.4 监督检查承包商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有关的措施和规定,督促承包商编制安全控制目标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监督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第一安全责任人。 2.5 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整理、分发会议纪要。 2.6 处理施工现场一般安全事故,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防范措施的审定。 2.7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

监理招标文件中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doc

Ⅰ.附件A:服务范围 A.一、监理服务范围 1、监理项目范围:XX公司二期高压背压机扩建工程2机2炉(2台13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2台B15背压机组脱硫、脱销系统)工程,老机组脱硫所有涉及的建(构)筑工程、各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程等。 2、监理服务阶段:包括上述项目包括施工准备、五通一平、桩基、土建、安装、调试、机组移交调试生产、保修期、竣工验收并完成机组达标创省优全过程监理。 3、监理服务方面:包括上述项目、阶段的“四控制”(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两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承包商与现场其它各单位的关系)工作。 Ⅱ.二、监理服务工作内容 1 人员配备及素质要求 1.1 总监理师 监理部设总监理工程1人,须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以总监身份监理过30MW及以上燃煤机组工程的监理业绩。副总监若干(安全副总监必须专人持证),要求具有电力行业专业资格证书,并具有30MW及以上燃煤机组工程主体监理业绩。上述人员要求年龄不大于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胜任本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 1.2 监理工程师 必须全部持有建设部或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其中持有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岗位证书人员不少于30%。各专业负责人均应有参加过30MW以上燃煤机组及以上燃煤机组工程全过程施工监理的业绩。监理部应配备专职熟悉MIS系统的人员从事合同与信息管理,应配备熟悉P3软件的人员从事计划进度管理,应配备持证的熟悉创国优档案管理人员从事档案管理。监理部人员的配备应专业齐全,年龄结构合理,工作经验丰富。 2 施工管理 2.1根基国家、电力行业有关规定、规范及有关示范文本编制本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2.2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开工的施工准备工作。 2.3参加对投标商投标工作,协助委托人择优选择施工队伍。 2.4协助委托人筹划、安排本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审查承包商施工准备方案、计划。 2.5主持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提出监理意见。 2.6组织施工图会审和交底,审查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并提出监理意见。 2.7主持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定并实施重点部位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旁站点(S点)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停工待检点必须监理工程师签字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2.8审查承包选择的分包队伍、试验单位的资质和其它能力,并经委托人认可。 2.9根据委托人指定的里程碑计划编制施工一级网络计划。核查承包商编制的二级网络计划,并负责组织协调实施。 2.10审批承包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报告。 2.11审查承包商质保体系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篇一: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属于保险合同()的变更。A.客体b.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 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 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 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

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 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 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 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 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 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 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属于()。A.保 险合同客体变更b.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 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 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 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 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 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关于权利质权标的范围的探讨】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是些

【关于权利质权标的范围的探讨】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是些■—盏西lLegalSystemAndSociety 型!型!:!f叁塑!查塾金 王欣雯 摘要权利质权的标的一般为所有权以外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它是权利质权制度的核心内容,由于我国权利质权制度的 立法和司法时间较短,立法中已有的权利质权标的范围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立法对“其他权利”的规定 给法律留下空间的同时也使人们对哪些权利可以入质产生疑惑,这些都说明立法中权利质权标的范围的规定有待于进一 步完善。 关键词权利质权担保法担保物权 :D923.2:A:1009.0592(xx)09—27601

一、权利质权标的的构成要件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应允许一般我们可以把权利质权标的的构成要件细分为积极条件和消债权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极条件。2.债券代保管单项下的权利。以国库券为代表的债券代保 (一)权利质权标的的积极务件管单项下的权利即提取或兑付国库券的权利,从形式上讲,它本 1.须为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即以财产为内容,得以金钱估价身不是有价证券,但在该代保管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委托保管的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如果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的权利没有财产对象是该凭证项下的国库券,它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是价值,在实现债权时就不能将其货币化,即无法起到担保物权的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其权利人即委托人享有请求代保管人到期支作用。取国库券或兑付国库券本息的权利,属于财产权利。‘ 2.须为具有让与性的权利。权利质权设定目的,最终在于铍3.期待权。一般而言,期待权因其内容不能确定而不能设质。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时,取得设质权利的变换价值,满足优先受笔者认为对此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附始期的权利和附偿的要求,实现权利质

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 一、总则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合伙人制度,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同时保障公司、员工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合伙制 所谓合伙制,是指合伙人共用公司品牌、推广平台、案例数据库和专家团队等资源的一种业务合作模式。海天广告公司与合伙人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而不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合伙人有权使用知识库,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三、合伙人分类 (一)高级合伙人:不领取工资收入,在公司组建之日便投入资金的股东,负责项目信息的搜寻、谈判、合同签定与项目完成,以及团队成员的招募培训、薪酬福利及绩效考核等管理。 (二)普通合伙人:领取工资收入,在公司组建之后根据条件加入的,有一部分资金入股,可参与分红。 (三)期权合伙人:领取工资收入,在公司组建之后,无资金投入但工作能力强,愿与公司同进退的员工,可视其工作态度和能力得到部分期权,参与年底分红。

注: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换,但须提前一个月与公司商议 四、合伙人的产生 (一)本公司组建或重组时直接投入资本的员工; (二)本公司组建后因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新发展或吸收的员工; (三)因工作需要而发展的非公司员工的相关人员。 (四)为公司提供技术、资源、人力、财力等方面的贡献的人。 五、合伙人的条件 (一)在公司工作一年、工作能力较强、想要参与公司经营的员工。 (二)愿意直接或通过购买股权的对公司进行投资的; (三)有很好的融合性和信任度;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格的职业纪律的; (五)有良好的客户发展潜力并把握现实客户资源的。 (六)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人力或客户资源的。 按本条规定,合伙人会议可组织对合伙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合伙人会议研究以决定是否保留某人的合伙人资格。 六、发展合伙人的程序 (一)依本办法,全体员工或公司外人士均可申请加入合伙人; (二)现有合伙人可直接向合伙人会议推荐; (三)被合伙人会议确定的合伙人人选的,由执行合伙人与其谈话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常用术语及监理方法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常用术语及监理方法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 2,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 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工程监理企业在委托监理的过程中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 根据和《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作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及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它工程。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 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1投资额在200万以上的建设工程。2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服务。工程监理企业只能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管理,它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它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 2科学性: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担任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3独立性: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不得有嫡属关系和其它利害关系,在开展工程监理的过程中按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 4公正性:监理企业应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1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2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3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4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投资最少、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或全寿命费用)最少、建设工程本身的投资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1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2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性推行制度。 3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4市场准入采取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双重控制。 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管理程序: 建设程序应当在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基础上,突出优化决策,竞争择优,委托监理。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程序是: 1在投资决策阶段实行了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2实行了工程招标投标制度。3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4实行了项目法人制度。 建设程序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关系:

股权质押协议(适用于质权人为银行)【2020年最新】

股权质押协议[适用质权人为银行] 甲方(以下称甲方): 乙方(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 日至年月 日。 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2.质押股权编号,数量(质押股权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3.质押股权有效期限。 4.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 5.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质押股权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质押率为%,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股权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 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 担保债权)。 提示: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

删除。 □第四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条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 半数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于日内将股份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需对此提供足够的协助。 第五条质押股权凭证移交与保管 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2.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 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 写)(小写),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合伙权利和义务

论个人合伙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王力志发布时间:2004-11-30 15:43:37 【摘要】本文对个人合伙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以期能使其法律化制度化,进而减少合伙纠纷的发生,或使合伙纠纷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个人合伙;合伙人;权利;义务 合伙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相互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行为。参与合伙的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合伙人,明确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般被称为合伙协议或合伙合同。从广义上讲,联营、合伙企业以及个人合伙等应当都是合伙,联营发生在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一般都订立书面合同,使得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合伙企业是经国家工商机关登记核准才成立的,其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会在企业章程上有明确的约定,即使是约定不明确,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来规范,而个人合伙中各合伙人多以口头形式成立合同,我国民法通则又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定的不甚严密,一旦有纠纷,就会因其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而难以确定责任,所以对个人合伙中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化就显得很有很必要,本文将从对内和对外两方面来说明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文所称的合伙人均为该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合伙人的权利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而应当享有的实现有关合伙利益的可能性;合伙人的义务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应当为满足其它合伙成员或与合伙有关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应履行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一、合伙人在合伙体内部的权利 (一)已按合伙协议出资的合伙人有权要求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出资额。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如期提供资金或实物,如果有一合伙人没有出资,其它已出资的合伙人可以合伙协议的约定要求其补足,因为合同既已成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守,合伙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合伙人作为这种合同的当事人,当然有权要求对方去履行合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提供资金或实物)。有的学者认为出资的合伙人甚至可以提起诉讼来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资金或实物,笔者稍有不同见解。个人合伙是典型的人合性的组织,是合伙人之间较为稳定、长期的联合,须由全体合伙人在相互信任的前提下就共同经营合伙事业达成一致协议,彼此之间形成自愿、平等的合同关系,在合伙协议一经签订,一方连出资义务都不愿履行时,这充分说明该合伙几方已丧失了合伙的意义,无论于合伙人自己还是于社会都显得没有必要,使合伙体以后的合伙事务难以开展,合伙的目的难以实现,所以当其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已出资的合伙人完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赔偿损失,并解除其与已出资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但合伙协议在已出资合伙人之间应为继续有效。 (二)参与合伙事务的权利。这是合伙的一项重要权利,个人合伙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经营”。在个人合伙中参与合伙事务的方式一般为直接参与,即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为更有效地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可以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来达成共识,统一思想,形成决议;通过各合伙人行使互相监督的权利来促进决议的落实;通过行使对违法经营的制止及举报的权利来维护合伙体的长远利益。 (三)合伙人有了解合伙体经营状况的权利。这应当是合伙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果对合伙体的经营情况都不了解就

监理安全岗位职责

长沙中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河池至百色高速公路第V总监办 监理安全岗位职责 编制:李喜群 审核:章再福 长沙中核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河百高速第V总监办编制 二0一六年九月

第一章总监办安全责任 一、总监办对工程建设实施安全监理,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总监办应督促承包人制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健全安全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人员,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三、总监办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进行审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进行监理。 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措施是否落实。 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总监办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上级机关和部门安排调查处理事宜。 第二章总监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 一、总监理工程师安全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项目总监办的安全监理工作; 2、确立项目总监办安全监理岗位设置,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

安全监理职责; 3、检查项目总监办安全监理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4、持编制安全监理计划,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5、主持编写安全监理专题报告和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6、主持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7、主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8、组织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9、核查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10、组织核准施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 11、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12、负责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现场安全事故; 13、可将部分安全监理工作向副总监理工程师委托授权,但本条中的第 1~5 款,及 7 款、11 款不得委托。 二、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监安全岗位职责 1、对总监办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负责制定本监理部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目标任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五同时”。负责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3、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

投保人在人寿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在人寿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投保后签收保单之次日起的10日撤单权 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内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全部退还所收的保险费;超过此期限,按保险条款的有关退保规定办理。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权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契约后,如仍有其他变更事项,可依据《保险法》之规定进行变更:“在保险公司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准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三、转让保险合同项下受益权 根据《保险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但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受益人享受法定保险金。 四、解除合同权(解约权) 依据《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 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前,一定要用足保险合同的附加功能,如“保单质押贷款” 功能等,不应轻易解除合同,否则损失惨重。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61292490.html,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关情况受保密权 依据《保险法》第32条规定:“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 密的义务。” 六、保险金优先清偿权 依据《保险法》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后,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 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 例分配。” 七、保险事故索赔权 人们买保险的目的就是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索赔自然在情理之中。但是在索赔过程中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须做到如下几点:1.及时报案,以便保险调查等;2.取得相关证据;3.了解人寿保险因第三者的行为可以同时要求保险人和第三者重复 赔偿。 八、保险合同的有利解释权 依据《保险法》第31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61292490.html,

银团贷款权利质押合同(适用于出质人为个人的情形)(1)

合同编号:【银团质字年号-】 银团贷款权利质押合同 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出质人为自然人): 质权人: 牵头行: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代理行: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参加行(社):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作为参加行、社)共同签订的编号为【银团借字年号】的《人民币资金银团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权利质押担保。出质人、质权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出质人:指 (二)牵头行:指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质权人之一。 (三)代理行:指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质权人之一。

(四)参加行(社):指在银团中除牵头行和代理行外,参加银团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信用社)及其各自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是本合同的质权人之一。 (五)质权人:指银团中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社)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 第二条质押权利 (一)出质人以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 (二)质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与“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权利不一致的,以质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权利。 (三)若质押权利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或者质权人收执的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出质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四)出质人应保证质押权利的价值和有效性,防止因超过规定的期限等其他事由,导致质押权利贬值或失效。质押权利价值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仍作为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 (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权利所生孳息,孳息作为质押权利的一部分,与质押权利共同用于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 (六)如果质押权利的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质权人债权实现,出质人应按照质权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三条质押担保范围 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按以下第壹种方式确定。 壹:出质人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