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排水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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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排水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根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施工工
地供排水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
供排水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第一条甲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将位于深圳市区路工程的施工范围、内容、工期以及建设红线总平面图等资料提供给乙方,并落实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络具体事宜。
第二条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向甲方提供施工及影响区域内供排水管道及设施的示意图及参考资料,积极协助甲方开展现场核实工作,双方共同对现状设施进行录影,并将详细情况及有关说明填入《供排水管道及设施确认表》(见附表)。
第三条供排水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国家有关给排水
设计规范及抢修施工需要确定,具体如下:
(一)供水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1、原水管道管壁两侧各5米以内;
2、市政供水管道DN≥1200mm管壁两侧各5米以内,600mm≤DN<1200mm管壁两侧各3米以内,DN<600mm管壁两侧各 1.5米以内;
3、加压泵站以围墙为界。
(二)排水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1、市政排水干线管道管壁两侧各5米以内;
2、市政排水支线管道管壁两侧各 1.5米以内;
3、排水泵站以围墙为界。
第四条双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其指派的该项目的联系人通知对方。联系人负责整个施工期间相关供排水
管线的安全保护和协调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对方联系人签发的通知书或联系函。联系人如有变动的,应书面通知对方并签收确认。
第五条甲方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供排水管道及设施的安
全负总责,并积极配合、协助乙方的供排水管道及设施巡查工作。
第六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供排水管道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1、占压、拆卸、穿凿、挖掘、堵塞、填埋、移动供排水管道及
设施或者影响改变其功能;
2、在供排水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机械开挖、
起重吊装、打桩或者顶进作业、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植树、埋杆;
3、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在供排水管道及设施上方开
设临时道路,在供排水管道及设施上方停留、行走载重车辆、推土机
等重型车辆;
4、擅自从市政消防栓取水;
5、向排水管渠进出口、检查井、雨水篦子和排水明沟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杂物、污泥等废弃物;
6、将油污、施工泥浆等直接排入排水管道及设施;
7、向排水管道及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8、未采取消能措施,向排水管渠直接加压排水;
9、擅自在污水管渠上凿洞接管排水;
10、其他损坏供排水管道及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排水设施安全的
活动。
第七条乙方在巡查中发现存在供排水管道及设施保护隐患时,应以书面告知函的形式通知甲方项目联系人,由甲方项目联系人负责督促隐患整改。乙方发现有危害或可能危害供排水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
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危害行为,甲方施工人员必须服从。
第八条如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供排水管道及设施损坏或影响其正
常使用功能,甲方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同时立即通知乙方联
系人,乙方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抢险。甲方应于
供排水管道及设施修复完工后十个工作日内赔偿乙方因供排水管道
及设施破坏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九条供排水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保证金收取与退还。
1、甲方向乙方缴纳供排水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保证金人民币
¥ 元(大写:);
2、甲方项目竣工后申请办理正式用水或报停、销户手续时,应
提前通知乙方依据开工前影像资料等对供排水管道及设施进行检查,
验收合格并缴清水费的,乙方予以办理正式用水或报停、销户手续,
并在正式用水或报停、销户手续办理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核定应退保
证金本金。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应组织开展整改,如甲方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整改,为保证供排水管道及设施的正常运行,由乙方组织整改,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供排水管道及设施损坏导致的直接和间接
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补齐差额。
第十条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方予以办理项目临时用水手续。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时起生效,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1、签约双方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2、协商解决不成,签约双方同意采用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
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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