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配套服务半径

合集下载

城市规划名词解释

城市规划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部分
1、日照间距: 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二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
3、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和和占该用地面积的比例。
4、土地使用兼容性: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往往涉及到多种用地性质在地块内混合布置问题,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为了协调处理性质不同的各用地的关系而采取的一种方法。(不确定,见《控制性详细规划》P38-39
简答题部分
建筑平面群体组合的基本形式及其特点(用图示)(图示见规划原理书P388)。
行列布置: 优:绝大多数居室朝向良好,结构施工简单
缺:处理不好会产生单调、呆板
改进: a、山墙错落 b、单元错开梯搂 c 、成组改革影响
周边布置: 优:①能形成封闭小空间,便于组织绿化、休憩地
19、日照标准:为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建筑外窗获得满窗日照的时间。
20、服务半径:指居民到达公共服务设施的最大步行距离
21、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或城市群中,在建筑实体之间存在着的开放空间体,是城市居民进行公共交往,举行各种活动的开放性场所,其目的是为广大公众服务.城市公共空间主要包括山林、水系等自然环境。
为了迅速形成居住区绿化面貌,特别是在新建居住区,树种可以采用速生和慢生相结合,一速生为主。
居住区绿化树种配置应考虑四季景色变化,可采用乔木与灌木,常绿与落叶以及不同树 姿和色彩变化的树种,搭配组合,以丰富居住环境。
考虑居住区各类绿化种植与建筑物、管线和构筑物的间距。
容积率与城市开发的关系《控规》p46
居住区绿地在遮阳、防风防尘、杀菌消毒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居住区配套设施服务半径规范

居住区配套设施服务半径规范

居住区教育设施的服务半径:1.幼托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小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不大于800-1000m;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不大于400-500m;居住组团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不大于150-200m;居住商业中心的服务半径:居住区商业中心步行半径不大于500m;小区、商业点半径不大于300m。

中小型超市:按照500m的服务半径设置1处,在大型综合超市的服务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设置。

(商业网点规划)农贸市场(农贸超市)按照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服务人口1-2万人设一处,占地面积按480平方米/千人(服务人口)的标准配置。

(商业网点规划)居住社区服务设施服务半径:一般服务半径不超过500m。

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3-5万人设一处,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独立设置门诊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按服务人口0.5-1万人,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m设置一处。

(日照总体规划)公园、绿地保证居民出行1000m半径内有一处综合性公园,在300-500m半径内有一处小游园。

(日照总体规划)城市低压(变)配变站的服务半径:1、供电半径一般不超过400m[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1993]2、市区供电半径一般为250m,繁华地区为150m。

[正式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3、变电室符合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它建筑内。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4、35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5-10km;110kv/35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为15-30km;220kv/1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为50-100km。

[城市工程系统规划1999]燃气调压站的服务半径:1、中抵调压站负荷服务半径500m。

上海公共绿地服务半径标准

上海公共绿地服务半径标准

上海公共绿地服务半径标准是指根据城市居民的休闲需求和距离特征,确定公共绿地的规划和布局范围。

该标准旨在确保城市居民在一定范围内都能够便利地接触到公共绿地,提供良好的休闲空间和服务设施,改善居民的生活品质。

具体来说,上海市将公共绿地划分为不同类型,如公园、广场、绿化带等,并根据人口密度、居住区分布和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服务半径。

例如,对于公园,服务半径通常在800-1000米左右。

此外,上海市还规定了不同类型绿地的设施配套要求,如儿童游乐设施、健身器材、休息座椅等,以确保居民能够享受到完善的休闲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公共绿地服务半径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城市规划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当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划来确定具体的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6日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服务半径

服务半径

为便于居民使用,各级公共建筑应有合理的服务半径,一般为居住区级800~1 000m,居住小区级400~500m,居住组团级150~200m 。

所谓合理的服务半径,是指居民到达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最大步行距离,一般为800~1000m,在地形起伏的地区可适当减少。

各类建筑服务半径小区内商店300米托儿所300米小学500中学 1000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须设置在车站、码头、机场、大型旅馆、商店、体育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商业街等公共建筑附近。

其服务半径为100~300m。

城市公共设施集中地段,公用汽车库库址距主要服务对象不宜超过500m。

详规原理——四、居住区的组织思想、规划结构等第四章居住区的组织思想、规划结构、类型、规模及规划形式组织思想、规划结构、规划形式是一组概念相近的名词。

是与居住区规划相关的内容。

组织思想--可以理解为一种理论和方法。

即居住区的理论和方法。

规划结构--主要是指规划用地的结构,也就是在一定的组织思想指导下的用地与用地之间的关系。

规划形式--即规划结构的表现形式。

包括组织思想上的和空间形态的表现形式。

组织思想、规划结构、规划形式都是说明要从“整体”上把握城市规划,把握居住区的规划。

没有整体的规划是不成为规划的,没有整体的规划不可能指导城市建设,一定意义上说,规划就是站在相对宏观的层面上,把握城市发展。

居住区规划结构与城市的规划结构是一样的概念:城市的规划结构应该包含有规划对象全部的构成要素,反映各系统的构成在构成配置与形态方面的内在的和相互的基本关系(包括基本规律与要求),同时可以在定量要素方面用图表、在定性要素方面用文字、在空间形态方面用图形来表现。

(参考书P30)整体的观念反映在很多方面。

工程、艺术等。

同样,结构的概念也是非常的重要,结构合理就意味着整体的合理科学性。

而规划结构的不合理,将是规划布局上的至命缺陷,同样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居住区组织思想的演变(一)古代城市中的组织思想1.居住用地的组织,随城市出现形成,我国周代有“里”,古希腊与罗马时代有“坊”就是例证。

赤峰市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赤峰市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赤峰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说明:1、赤峰城区内居住区规模相对较小,大多数小区并没有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居住小区的规模即1.0—1.5万人,而是居住组团规模即0.1—0.3万人或稍微大一点,所以有些公共服务设施不能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去设置,所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于部分配套设施,表中的设置标准略高于规范的要求。

如幼儿园只有在居住小区(1.0—1.5万人)中设置,我们将其设置标准即人口规模降低到0.3—0.5万人。

如果由于地块相对独立距其他幼儿园较远,则按服务半径要求设置幼儿园,同时所设置的幼儿园规模不一定执行规范,而是按实际情况确定规模。

2、小学、幼儿园、垃圾转运站、热力站等有关设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就已经进行了规定,在控制分图则中就有了明确的标示,其布局是在编制控制时就已经进行了全盘的考虑。

h.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2017版)

h.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2017版)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1408 平方公里)。城市公共设施和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 管理,应符合《标准及导则》的有关要求。市域范围内的其他区(市)可参 照执行。
1.3 配置原则
适用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贯彻规模合理、均衡布 局、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的原则。
2 设施分类、标准体系和设置要求.................................. 2 2.1 设施分类 ................................................ 2 2.2 标准体系 ................................................ 2 2.3 设置要求 ................................................ 2
既有城区新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应按本《标准及导则》执行; 用地规模确实难以实现时,可适当降低用地标准,但不得低于本《标准及导 则》的 70%;历史城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情况设置。
既有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时,确无扩大用地条件的,可在满足相关建筑设 计规范的条件下,按照原有用地规模进行规划控制。 2.3.4 规划实施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稿)
青岛市规划局 二○一七年五月
青岛市规划局文件
青规字〔2017〕46 号
关于发布试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 套标准及规划导则(2017 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于近期完成了《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及规划导则(2017 版)》(以下简称《标准及导则》)的修编 工作,定于 5 月 1 日起向社会公开发布试行(试行期 1 年)。 本《标准及导则》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1408 平方公里)。城市公共设施 和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应 符合本《标准及导则》的有关要求。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CJJ/T85-200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建标[2002]135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3]699号)的要求,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85-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6月3日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一、总则1.0.1 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城市绿地分类2.0.1 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2.0.2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3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2.0.4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绿地分类三、城市绿地计算原则与方法3.0.1 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规划人口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3.0.2 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

3.0.3 绿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均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

3.0.4 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Aglm=Ag1/Np (3.0.4-1)式中Aglm——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 Agl——公园绿地面积(㎡);Np——城市人口数量(人)。

市政设施配套标准

市政设施配套标准

市政设施配套标准一.垃圾转运站1.服务半径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服务半径宜为0.4-1KM;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4KM;(目前基本以小型机动车收运为主)2.用地规模转运量50-150吨/天,用地面积为800-3000平方米转运量150-450吨/天,用地面积为2500-10000平方米(一般人均垃圾日产量在1.4千克左右,一万人垃圾日产量为14吨)二.城市公共停车场1.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平方米计算。

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80-90%,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10-20%。

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2.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设在城市的外环路和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主要停放货运车辆。

3.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米,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米;自行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宜为50-100米,并不得大于200米。

4.停车场面积在0.15-0.5公顷左右,中心区停车场宜面积小、数量多;三.加油站1.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2.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用地面积0.12-0.3公顷。

3.城市公共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道上,并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道。

四.公交站场首末站设置原则:1.公交首末站应该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较开阔的地方,如火车站、码头、汽车站、分区中心、大型商场、公园、体育馆等。

在客流集散量特别大,多条公交线路相交的地方可以考虑设置成交通枢纽站;2.在大型住宅区内,公交首末站宜分散均匀布置,使一般乘客都在该站350—500米的半径范围内,方便居民的出行;3.超过万人的新建大型住宅区必须配备公交首末站,应根据小区的区位、用地和人口规模以及交通出行状况来配备,一般可按1200~1300平方米/万人的标准来设置,尚未配备的住宅区应选址增设场站。

城市配套设施服务半径

城市配套设施服务半径

城市配套设施服务半径规划设计参考:一、居住区教育设施服务半径:1、幼托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小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中学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小学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500米(1986年《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1.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800-1000米;2.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400-500米;3.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150-200m。

3、住宅商业中心服务半径:1、居住区商业中心步行半径不大于500m;2、小区、商业点半径不大于300m。

3.中小超市:按服务半径500米设置一家。

原则上不会在大型综合超市的服务半径内单独设置。

(商业网络规划)4、农贸市场(农贸超市):按照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服务人口1-2万人设一处,占地面积按480平方米/千人(服务人口)的标准配置。

(商业网点规划)四、居住社区服务设施服务半径:1、一般服务半径不超过500m。

2、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为3-5万人设立一个,社会医院居民区不再设置独立门诊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按服务人口0.5―1万人按不超过1000m的服务半径设置一处。

(阳光总体规划)v.公园和绿地保证居民出行1000m半径内有一处综合性公园,在300m-500m半径内有一处小游园。

(日照总体规划)六、城市低压(变)配电站服务半径:1、供电半径一般不超过400m(《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1993》)。

2.市区供电半径一般为250m,繁华地区供电半径为150m。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19963、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4、35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5~10km;110kv/35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15~30km;220kv/110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50~100km。

江苏中心城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江苏中心城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1.1公共设施用地规划1.1.1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原则1.强化城市中心,完善城市功能。

2.合理利用土地,发挥经济效益。

3.理清服务等级,建立完整服务体系。

4.重点与均衡相结合,完善基本功能,培育特色区域。

5.适应发展需要,适当超前布局。

1.1.2在中心城区规划2个市级中心、3个城市副中心、4个边缘组团中心。

1.市级中心包括:苏州主城中心、东部新城中心。

苏州主城中心主要承担城市级的行政、大型商业零售、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等综合服务功能;东部新城中心主要承担市级商务办公、金融、信息服务等生产服务功能,同时配备相对完备的生活服务设施。

两大市级服务中心各自的主导功能应辐射至市域范围。

2.副中心包括:古城中心、平江片区中心、吴中片区中心。

古城中心主要承担旅游服务、文化产业功能;相城区中心结合未来高速铁路车站建设,应具备商业零售、商务办公、商贸物流、餐饮娱乐等综合服务功能;吴中区中心应在现有基础上提升功能,建设辐射范围覆盖南部城区的综合服务中心。

3.边缘组团中心包括:浒关片区中心、木渎片区中心、越溪片区中心、车坊片区中心。

各片区中心为本片区提供相应的商业、文化、医疗、体育、娱乐、办公等配套服务设施。

1.2行政办公用地规划1.2.1现状及问题现状行政办公用地规模为263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为0.93%,人均1.19平方米。

虽然比例适宜,但市属行政办公用地主要位于苏州主城,尤其是原古城内的市属行政用地与居住、商业用地混杂,既增加了古城交通压力,又不利于提高行政办公效率,因此市属行政功能应逐步退出古城,向新的苏州主城中心集中。

1.2.2行政办公用地规划规划行政办公用地356公顷,占城市建设总用地的0.96%。

其中各级行政办公用地布局规划如下:1.市属行政办公功能逐步退出古城,集中布局在现高新技术开发区。

2.园区行政中心搬迁至金鸡湖东。

在金鸡湖西商务中心集中布局市级办公用地。

3.相城区行政办公用地集中布局于相成区行政中心现址。

公建配套计算方法

公建配套计算方法

公建配套计算
一 .幼儿园班数计算
(1)按《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相关规定,幼儿园班级规模规定为: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2)参照《建筑设计资料集3》幼儿园设计部分所例 "居住区、托儿所、幼儿园千人指标" 得出:幼儿园千人指标为12-15人。

班数=6438(户) * 3.2(人) / 1000 * (12-15) / (20-35)
(本小区班数应该在3班-6班之间)
(仅供参考:根据相关项目规划局的执行情况,重庆幼儿园千人指标为23人。

)
二、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问题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物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建设单位需要按房屋总建筑面积3-5‰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配置物业管理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合称物业管理用房),具体比例如下:
本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比例可按上述比例计算,其中应包括业主委员用房面积。

三、关于居委会用房的配置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居委会面积应该按照:15平米/100户计算,则本小区居委会用房总面积为:
四、小区公建详细配套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注:
①▲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3:红色标注项目为本小区应设置的项目
五、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广州市小区公建配套标准

广州市小区公建配套标准

注:①本表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以此表为下限制定适宜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②本表中“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社区),需要进行区域统筹的面向居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街道级包括镇级和居住区级;居委级包括村级、小区级和组团级。

表中街道级指标不含居委级指标。

③▲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④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 m2,每户100m2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100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设定协议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要点时,宜按照每100 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⑤表中括号内数值为旧城改造用地不足时允许采用的指标,带方框线的数值为中心城区以外(增城市、从化市、萝岗区、南沙区、花都区、白云区北二环以北、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南及广州新城)地区采用的指标。

⑥表中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

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共同构成社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站(原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共同构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⑦表中的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居委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居委会、文化室(原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

⑧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

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⑨除肉菜市场之外的商业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300-1000m2,即每标准户1-3.3m2控制建筑面积总量。

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居住区(社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1.7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一、总则1.0.1 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城市绿地分类2.0.1 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2.0.2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3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2.0.4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绿地分类三、城市绿地计算原则与方法3.0.1 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规划人口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3.0.2 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

3.0.3 绿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均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

3.0.4 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Aglm=Ag1/Np (3.0.4-1)式中Aglm——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 Agl——公园绿地面积(㎡);Np——城市人口数量(人)。

Agm=( Ag1+Ag2+Ag3+Ag4)/Np (3.0.4-2)式中Agm——人均绿地面积(㎡/人); Ag1——公园绿地面积(㎡);Ag2——生产绿地面积(㎡);Ag3——防护绿地面积(㎡);Ag4——附属绿地面积(㎡); Np——城市人口数量(人);。

λg=[( Ag1+Ag2+Ag3+Ag4)/Ac]×100%(3.0.4-3)式中λg——绿地率(%);Ag1——公园绿地面积(㎡);Ag2——生产绿地面积(㎡);Ag3——防护绿地面积(㎡);Ag4——附属绿地面积(㎡);Ac——城市的用地面积(㎡);3.0.5 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3.0.5的格式汇总。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6公共设施公共设施的分级6.1 公共设施分为城市、社区2大类;按市(区)级、镇街级、单元社区(居住区)和基层社区(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市(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6.2 市(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区为单位,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6.3 市(区)级教育设施主要包括大专以上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6.4 市(区)级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血站、急救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

6.5 市(区)级文化设施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宫、影剧院、文化馆等。

6.6 市(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中心、综合体育场馆、专项体育场馆、体育公园和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等。

6.7 市(区)级社会福利设施应配置养老院、社会福利院、殡仪馆等项目,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6.8 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镇街级、单元社区和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6.9 镇街级、社区级公共设施,分为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行政管理、社会福利、市政公用、道路交通、社区服务9类设施。

6.10 镇街级、单元社区、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应与服务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按表6.9的规定执行。

当服务人口规模介于两个级别之间时,除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6.11 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按表6.9的规定执行同时,还需符合本规定“7道路交通”和“8市政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章节的相关要求。

社区用房相关规定6.12 社区用房是指用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功能用房,主要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托老所、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用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设施用房,其配置标准按表6.9的规定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各种服务设施服务半径
一、居住区教育设施的服务半径:
1、幼托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小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1986]。

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800-1000m;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400-500m;
居住组团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150-200m。

三、居住商业中心的服务半径:
居住区商业中心步行半径不大于500 m;
小区、商业点半径不大于300 m。

四、中小型超市:
按照5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1处,在大型综合超市的服务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设置。

(商业网点规划)
五、农贸市场(农贸超市)
按照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服务人口1-2万人设一处,占地面积按480平方米/千人(服务人口)的标准配置。

(商业网点规划)
六、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般3-5万人设一处,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门诊
七、城市低压(变)配变站的服务半径:
1、供电半径一般不超过400m[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1993]。

2、市区供电半径一般为250m,繁华地区为150m。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1996]
3、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4、35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5~10km;110kV/35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15~30km;220kV/110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50~100km。

[城市工程系统规划1999]
八、燃气调压站的服务半径:
1、中低调压站负荷服务半径500m。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km;调压站的供气半径以0.5km为宜,供气区域狭长,可考虑适当加大供气半径。

[城市工程系统规划1999]
九、垃圾转运站和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
1、垃圾转运站的服务面积是0.7~1.0km2,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人力收集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5km,机动车收集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km;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1991]
3、小型转运站每0.7~1km2设置一座,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989] 小型的服务半径500m。

十、城市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
1、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m为宜;居民区的公共
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300~500m。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1987]
2、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

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800m。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989]
3、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十一、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并不得大于200m。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1995] 十二、城市加油站的服务半径:
1、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1995]
十三、城市消防站的服务面积:
1、普通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7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

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06] 半径是1.4~1.8km。

十四、城市热源的供热服务半径:
1、输送蒸气的距离为一般为0.5~1.5km,不超过3.5~4.0km;送热水的距离为4~5km,特殊情况可到10~12km。

热电厂的输送距离一般为3~4km 。

[城市工程系统规划1999]
十五、邮政服务网点的服务半径:
城市人口密度大于2.5万人/km2,服务半径为0.5km;城市人口密度大于2.0~2.5万人/km2,服务半径为0.51~0.6km;城市人口密度大于1.5~2.0万人/km2,服务半径为0.61~0.7km;城市人口密度大于1.0~1.5万人/km2,服务半径为0.71~0.8km;城市人口密度大于0.5~1.0万人/km2,服务半径为0.8~1.0km;城市人口密度大于0.1~0.5万人/km2,服务半径为1.01~2.0km;城市人口密度大于
0.05~0.1万人/km2,服务半径为2.01~3.0km;[城市工程系统规划1999]
十六、城市规划中黄线控制
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主要包括: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