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商务信用服务协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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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商务信用服务分会;英文名称为:,英文缩写为。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发挥协会的促进、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围绕提高中小企业诚信生产经营意识、融资贷款能力,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和中小企业家素质、联合高校院所及社会其他合法团体为中小企业搭建产学研平台、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而开展各项活动。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中小企业诚信守法,积极承担社会义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商务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为中小企业提供商务信用服务、金融服务、金融科技产品、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新品开发、市场开拓,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四)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开展与外国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商务信用管理和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七)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和自主创新工作;
(八)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九)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
(二)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地方中小企业社团组织;
(三)热心支持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大型企业和社会机构;
(四)从事中小企业诚信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
(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小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从事中小企业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三)关心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四)其他有关人士。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或本会会员的推荐意见;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会长同意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单位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会会费标准;
(五)表决通过本会的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
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民政部批准同意。
笫十八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增补或改选理事;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对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