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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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建设规模及内容
第一条敬老院设施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内五保老人人口数量和年龄结构、交通便利程度及服务辐射范围,确定与敬老院功能相符的业务用房及床位数,并配备相应的服务、护理及行政人员。
地理位置临近、交通便利的几个乡镇可以共建一个中心敬老院。
第二条敬老院的规模以床位数确定,其数量应按每百名五保老人设60张床位的比例进行测算。
乡镇、村敬老院根据床位数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敬老院:养老床位在120张以上;
二类敬老院:养老床位在60-120张之间;
三类敬老院:养老床位在60张以下。
第三条敬老院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
第四条敬老院房屋建筑包括接待用房;老年人生活用房、卫生保健室、文化娱乐用房、康复训练室、心理咨询室和临终关怀室等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五条敬老院老年人用房主要包括:
(1)生活用房:包括居室、沐浴室、餐厅、会客聊天厅、护理员值班室。
为方便老年人生活,居室内可设卫生间。
敬老院老年人生活用房的建设应满足老年人在院内生活起居方面的基本需要。
(2)卫生保健室:为院内老年人提供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常见慢性病的非治疗性医疗护理及一般的卫生保健服务。
(3)文化娱乐用房:包括棋牌室、阅览室和供老年人举行集体活动的多功能活动室,满足老年人参加文化娱乐活动的需要。
(4)康复训练室:帮助老年人利用康复器械进行康复训练活动,恢复受损的身体机能,尽量降低老年人瘫痪、卧床及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的可能性。
(5)心理咨询室:社会工作者对老年人的情况进行评估后开展个案辅导,帮助老年人摆脱负面情绪的困扰,安全度过老年期可能遭遇的危机。
(6)临终关怀室:能够提供人性化服务,营造家庭般的关爱氛围,最大限度地减轻临终老年人生理、精神上的痛苦和恐惧。
第六条敬老院的场地应包括生产经营性区域、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第二章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
第一条新建敬老院的建设地点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交通便利,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3.自然环境良好,避开有污染的工业区和交通繁忙、噪声级较高的干道,远离社会治安事故易发地区。
4.有生产经营性场地用于发展院办经济,且场地的面积与院内供养老年人的数量相适应。
第二条敬老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
一安排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国家《划拨用地名录》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
实际建设中,应根据建筑要求,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并参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相关要求合理确定。
第三章建设面积指标
第一条敬老院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
积确定。
一类、二类、三类敬老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25m2/床、26m2/床、27 m2/床;其中直接用于老年人的生活、卫生保健、娱乐、康复、社会工作用房所占比例应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
第二条敬老院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低于人均2m2。
绿化面积达到60%。
第四章建筑布局及建筑标准
第一条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应分设。
生活区各类功能用房应采用集中布局的形式,以便于老年人在院内的生活,但各类功能用房之间也应做必要的分隔,避免相互干扰。
生产区的设置不应对老年人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条老年人居室应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或心理特点,分区设置,宜设自理老年人居住区、失能老年人居住区和痴呆老年人居住区。
第三条敬老院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T50340-2003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T 122-99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敬老院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应不低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中的乙类标准。
第五条敬老院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内外装修材料应采用美观、实用、环保、易清洁的普通装饰材料。
第六条敬老院建筑物防火等级不应低于国家二级标准。
第七条敬老院的老年人用房不宜超过三层,建筑层高应控制在3.3米—3.6米。
老年人居室以2人间为宜,人均居住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居室内应设置供老年人储存衣物或个人日常生活用品的空间。
第八条室内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与通风,并具有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保温、隔热性能,炎热地区应设符合规范要求的遮阳设施。
老年人居室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
第九条老年人居室门和内设卫生间门通行净宽应不小于80cm,卫生间内与座便器相邻墙面宜设安全扶手。
卫生间地面应使用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材料铺设。
第十条敬老院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
第十一条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用房,应采用牢固、耐用、难玷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设置排气、排水装置。
第十二条敬老院公共区域应设明显的标志,便于寻找和识别。
地面应使用不反光且防滑的材料,台阶处应设置提醒。
敬老院应设方便残疾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第五章建筑设备
第一条敬老院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信、消防等。
第二条敬老院应保证供电,照明设备主要采用照度适合老年人的荧光灯及节能灯具。
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等处设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
第三条敬老院宜采用自来水供水,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对生活用水的现行标准。
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第四条老年人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有洗涤、沐浴设施。
第五条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敬老院应具有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老年人用房,应安装电风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装空调。
第六条敬老院的办公管理用房应设有综合布线网络,可实现电话通信。
根据老年人的需要,可安装适量公用电话。
第七条敬老院应设有线电视系统,在相关用房设电视终端出口。
第八条敬老院应按照其建筑防火等级配备消防设施,最低配置不能低于国家二级防火标准的规定。
第六章设施和基本装备标准
第一条敬老院基本设施、装备的配备应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
卫生保健、康复训练、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临终关怀的需要;基本设施、装备应方便残疾老年人使用。
第二条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配备居室设施,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衣柜、毛巾架、褥子、薄被、厚被、毛巾被、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便盆、尿壶、废纸桶、床头牌等。
第三条卫生间应配备坐便器、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抽气扇等。
第四条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
第五条餐厅应配设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第六条有必备的洗衣设备,有洗衣机、熨斗等。
第七条卫生保健室应配备温度计、听诊器、血压计、注射器、输液设备等一般性的诊疗设备和灭菌设备,还应配备存放老年人常用药品的药品柜。
第八条康复训练室应配备适合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康复器械及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九条敬老院应配备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所需的生产工具。
第十条敬老院根据实际需要应配备实用的交通工具。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一条切实加强对敬老院设施建设的领导。
各地要将敬老院设施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实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
第二条遵循投资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整合资源,充分发挥资源
配置的规模效应,着力建设功能完善、标准较高的乡镇中心敬老院,避免规模小、服务功能单一、设施简陋的敬老院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三条形成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
各地要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确保投入到位。
要科学规划敬老院基本建设的用地、面积、功能和装备结构,按标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
要切实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以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防止基本建设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和腐败现象,保证工程项目按程序、严要求、高标准完成。
切实加强已建成敬老院和所配备设施设备的管理,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审计和监督,推行投资成本和效益的综合评估,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