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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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资产的管理,明确资产的管理机构与职责,规范资产的配置、采购、日常管理与维护、报废等工作,根据公司相关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资产管理范围第三条公司资产的管理范围包括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资产的管理。

资产界定如下:(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视为资产。

(2)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包含2000元),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品。

第二章资产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行政部(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资产购置、验收、调拨、修理、报废的审核及处理。

(2)负责资产的实物管理,做好资产标签粘贴及资产台账登记工作(见附件一)。

(3)会同财务部门于每年年中及年末对资产情况进行检查与盘点。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1)资产购置、验收、调拨、修理、报废的审核及账务处理。

(2)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根据相应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核算,处置资产时提供相关财务数据。

(3)协助行政部于每年年中及年末对资产情况进行检查与盘点。

第六条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资产的购置申请、使用维护,出现资产调拨、报废、维修等情况的须报行政部及财务部,(2)配合作好资产核查、登记及核算工作。

第三章公司资产管理第七条资产的申购以部门为单位,按照“谁使用,谁申购”的原则执行。

所有资产的申购、配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办公需求执行,严禁超标申购、配置,严禁申购、配置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资产。

第八条资产购置流程:(1)申请部门于每季度的末月20日之前向行政部提出下一季度资产的购置预算(见附件二),由行政部提出意见后报集团审批,集团在次月10日之前予以批复。

(2)在预算范围内实际采购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行政部、财务部审核,行政部负责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采购。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令2012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令2012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发[2000]4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发[2000]4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发〔2000〕4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5月31日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和机制,明确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本运营,是指出资人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通过企业的兼并、拍卖、收购、资产置换、股权置换、投资、联合等多种资产重组方式,使资本结构不断优化,向高效益领域流动,不断实现资本扩XXX保值增值的一种特殊经营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权经营,是指各级政府或者其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政府将其管辖的企业国有资产授予资本运营机构(包括企业集团母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运营,运营机构代授权方对权属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的行为。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实行由政府(国资委)监督管理、运营机构运营、权属企业经营的管理体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6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本监管,维护资产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机构是指由集团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应当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机构,包括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附属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持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和监管指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超额资本,是指集团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资本净额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集团最低资本要求之上的部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从集团母公司及附属机构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扣减项(调整项)后的资本余额。

委托资产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委托资产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资产委托经营(管理)试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规范资产经营和管理行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实现集团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按照“权责明晰化、资产集约化、管理规范化、使用市场化”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委托运营和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权属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及其附属或关联资产的委托经营和管理。

根据资产形成来源不同,可分为自有经营性不动产和城建项目附属不动产两大类,其中:(一)自有经营性不动产,是指集团公司利用企业自身经营发展形成的资金、债权等资产购置形成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及其附属关联资产,或是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以出资、划转或是转让等方式给予集团公司,并明确集团公司可用于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及其附属关联资产;(二)城建项目附属不动产,是指集团公司在承建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形成的需自主经营管理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因征拆、建设等原因形成的未随项目建成部分移交的土地、房产等剩余不动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包括授权经营、委托代管以及租赁经营三种形式:(一)授权经营,是指集团公司将资产委托给相关单位进行经营,收取经营收入或是收益,并根据资产运营情况支付其服务费用和绩效奖励;(二)委托代管,是指集团公司将资产委托给相关单位进行看管,并根据资产保全和运转情况支付其服务费用;(三)租赁经营,是指集团公司将资产租赁给相关单位进行经营,并收取相应租金。

第二章资产委托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是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行为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规定,审议批准或授权审批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事项,并按规定报市国资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完善资产运作程序,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资产评估和财产保险管理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归口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生产部门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和技术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公司(代表处)、内部核算电厂、全资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和分类折旧率另行制定。

第六条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管理基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按集团公司预算平衡后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执行。

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应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

如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各单位固定资产购建、技改、修理应根据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程序,对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招标。

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七条各单位固定资产有偿调拨、出租、出借管理单位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报集团公司备案:原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公司审批。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应实行有偿原则,按照该资产的应计提折旧、合理收益和税金核定出租、出借的租金。

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八条固定资产毁损、盘亏、报废管理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申请处置。

单项资产原值超过30万元的毁损、盘亏和报废资产,报集团公司审批。

单项资产原值不超过30万元的毁损、盘亏和报废资产,由各单位自行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行为,保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获得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遵守中央银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提高资本管理水平,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资本资产安全、流动和合理运营。

第二章资本管理原则第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资本管理方案,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报送金融监管机构。

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资本管理方案,合理确定公司的资本构成比例、附加资本和核心资本之比、资本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等。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合理分类自有资本,分别计算市场风险资本、信用风险资本、操作风险资本、流动风险资本和其他风险资本,并设置对应的资产质量措施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风险和收益的统一原则,以最小程度的风险换取最大化的利润。

第三章资本管理流程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资本计划与评估制度,并在资本管理方案的基础上制订资本计划。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公司的资本规模、结构、质量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报送金融监管机构审查。

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风险控制及监测体系,并按照固定期限对公司的风险状态进行监测,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修正风险状态。

第四章资本管理报告第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规定报送资本管理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及更新资本管理报告、风险管理报告等报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要求的资本管理行为。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1.范围为了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保障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在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管理内容与要求2.1列入固定资产的资产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2.1.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等。

2.1.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2.2固定资产的计价按照《企业财务制度》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按历史实际成本计价。

2.3固定资产的折旧及范围2.3.1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均采用平均年限法。

残值率按3%执行。

2.3.2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对正在使用及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均计提折旧。

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已提足折旧而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等。

2.3.3结合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主要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下:2.3.3.1房屋及建筑物:钢筋混凝土结构30年,钢筋混凝土砖结构20年2.3.3.2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5年;2.3.3.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2.3.3.4汽车等运输工具,为10年;2.3.3.5电子设备及其它设备,为5年。

2.4购置、建造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2.4.1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实行统一管理和申报制度。

每年度10月份到12月份,由各固定资产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各自部门的实际需要,本着急需、必需、必要的原则,向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以书成形式、经部门主管(总经理、部门主任)签批后提出采购请求,采购请求书应当写明所需采购的固定资产的型号规格、数量、市场价等,由综合管理部最迟在次年2月底前汇总编制公司下一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并提供编制说明,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固定资产的购置或建造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牵头办理,由集团公司采购部具体实施,其它任何部门不得自行采购或建造。

2.4.2建造的固定资产,均应编制工程预算书,并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执行,确需超预算的,工程管理部门应详细写明超出原因,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1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方法?〔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令17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行为。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那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老实守信,勤勉尽责,防止利益冲突。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效劳。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就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相关事宜制定各自的专门业务规那么,实行标准有序的自律管理。

第九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开展。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第十一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以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效劳。

委托资产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委托资产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资产委托经营(管理)试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规范资产经营和管理行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实现集团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按照“权责明晰化、资产集约化、管理规范化、使用市场化”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委托运营和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权属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及其附属或关联资产的委托经营和管理。

根据资产形成来源不同,可分为自有经营性不动产和城建项目附属不动产两大类,其中:(一)自有经营性不动产,是指集团公司利用企业自身经营发展形成的资金、债权等资产购置形成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及其附属关联资产,或是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以出资、划转或是转让等方式给予集团公司,并明确集团公司可用于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及其附属关联资产;(二)城建项目附属不动产,是指集团公司在承建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形成的需自主经营管理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因征拆、建设等原因形成的未随项目建成部分移交的土地、房产等剩余不动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包括授权经营、委托代管以及租赁经营三种形式:(一)授权经营,是指集团公司将资产委托给相关单位进行经营,收取经营收入或是收益,并根据资产运营情况支付其服务费用和绩效奖励;(二)委托代管,是指集团公司将资产委托给相关单位进行看管,并根据资产保全和运转情况支付其服务费用;(三)租赁经营,是指集团公司将资产租赁给相关单位进行经营,并收取相应租金。

第二章资产委托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是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行为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规定,审议批准或授权审批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事项,并按规定报市国资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公司资产管理准则(试行)

公司资产管理准则(试行)

公司资产管理准则(试行)1. 背景本公司为更好地管理公司资产,保证公司正常运转,决定制定本准则。

2. 定义- 资产:公司拥有的有形或无形的财产。

- 资产管理:对公司资产进行全面管理、使用和维护的过程。

- 资产管理人员:指管理公司资产的专职人员或指定的临时人员。

3. 资产管理责任及权限3.1 公司领导对公司的资产负有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准则的规定,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全面管理。

3.2 公司资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公司的规定,制定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并得到公司领导的批准后执行。

3.3 公司资产管理人员不得违法使用、挪用、私占或转让公司资产。

4. 资产管理流程4.1 公司资产登记公司资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的所有资产进行登记,并制定资产档案,做好资产归属、使用、价值评估等工作。

4.2 资产保管公司资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资产实际情况制定妥善保管方案,并对公司的资产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和处理。

4.3 资产盘点公司资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资产进行定期、临时的盘点,保证资产数量、完好、无缺损等情况和资产档案的一致性。

5. 资产处置5.1 公司资产损毁或报废的,应当及时进行书面记录,并按照程序及时处理并得到批准。

5.2 公司不再需要的资产,应当集中收集、登记,并由公司领导进行审批后依法安排处置。

6. 附则6.1 对于本准则中未涉及的事项或者有需要适当修改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管理实践,经公司领导进行审批后进行修改和补充。

6.2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以上就是本公司资产管理准则的内容,所有公司员工应当遵照执行,如有疑问和建议,请向公司领导反映。

高校大学学院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范文.docx

高校大学学院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范文.docx

xxx学院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为理顺后勤管理体制,提升后勤服务水平,经学校党委研究,现就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管理运行机制规定如下:一、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职能职责由学校确定;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学校确定的职能职责,自主确定内设机构,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二、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坚持从紧从严原则进行岗位设置,拟定岗位设置方案报学校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学校党委负责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处级班子选任;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处级以下工作人员选聘,选聘结果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四、学校与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签订后勤服务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经费。

学校委托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依法依规聘用后勤工作人员,负责签署合同、办理社保、发放薪酬等。

后勤聘用人员经费从学校拨付经费中列支。

合同签订或异动后应及时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聘用人员总量原则上只减不增。

20xx 年12月31日前,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应妥善解决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订、社保缴纳等问题。

五、从20xx年起,学校采取核拨绩效总量、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二次分配的绩效管理模式。

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应根据内设机构及岗位性质,完善绩效管理及考核发放方案,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六、20xx年,学校对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的绩效考核方案暂定为:年初,学校按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所聘编制及代理人员对应岗位的70%部分绩效工资总量进行核拨。

年末,学校组织专班对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的服务、管理及经营工作进行分类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总量核拨相挂钩。

具体如下:(一)根据满意度测评情况核拨年终发放的30%部分绩效工资总量。

测评合格的总量不变;测评优秀的上浮10%;测评不合格的扣减10%。

满意度测评方案另行确定。

(二)以年初财务预算为基准,考核水电节支情况,按节支部分的20%比例给予绩效奖励。

(三)以年初财务预算为基准,考核资产经营情况,按效益增量的20%比例给予绩效奖励;未完成预算收入的,则按相应比例进行扣减。

某某国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某某国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某某国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安全完整和高效运转,实现集团资产的有效配置,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包括集团及各成员单位所有购入、自行建造、融资租入、经营租出、投资转入、接受捐赠、盘盈的符合固定资产入帐条件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各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编码登记制度,编码原则通过NC管理系统生成。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机关及所属各单位.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第五条管理机构各单位需设置固定资产管理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相互监督;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在业务上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计算机设备、网络设施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和网络管理人员共同管理, 网络管理人员负责计算机设备的分配、维修和处置前的鉴定工作.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如在同一部门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和财务核算人员必须分设。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执行上级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二)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账;(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处置等相关手续;(四)对拟报废资产及未使用资产进行保管;(五)年终前协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理盘点,协助资产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等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六)年终固定资产清理后,与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对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二)维护本部门管理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好;(三)对闲置的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四)定期进行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盘点并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帐。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5•【字号】新政办(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18)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6月20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5日新乡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运行秩序,加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转型发展,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按照责权对应原则,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平台。

第三条政府授权相关部门、机构,代表政府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服务国家战略等为主要目标,重点关注国有资本流动和保值增值状况,增强企业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在保护资源环境、加快转型升级、履行社会责任中发挥引领和表率作用。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企资产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企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三章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资产管理职责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基础管理一、资产卡片二、资产台帐三、固定资产档案管理第五章固定资产编号规则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及变动管理一、固定资产的计价规定二、新增固定资产的管理1、总公司本部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2、专业部门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3、核算规定三、转移固定资产的管理1、转移固定资产的审批四、固定资产的维修管理1、总公司本部固定资产维修的审批2、核算规定五、出租固定资产的管理1、出租固定资产的审批2、确定租金的原则3、租金的管理六、封存固定资产的管理七、报废固定资产的管理1、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2、报废资产的审批程序3、资产报废后的处理八、固定资产年终盘点1、盘点的组织2、盘点清理的原则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例会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监督并促进各项固定资产的保管和合理使用,使其处于完好状态,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下属公司。

二、固定资产概念及其标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2年以上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含2000元),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包括通讯、音响、电视、录像)以及仪器、仪表、工具器具等。

三、固定资产的分类及折旧1、固定资产的分类(1)经营用固定资产:包括用于经营方面的仓库、机器、车辆、房屋、储备土地、设备及管理用具。

(2)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包括宿舍、食堂、医务室、办公设备、交通车辆、自用库房等。

2、固定资产的折旧(执行公司现行方法)四、固定资产管理原则固定资产实物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原则,办公室负责非经营用固定资产的管理,经营管理部负责经营用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价值管理的归口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做到责任到人,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回报,使本行资本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涵盖监管资本、经济资本和账面资本。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经营机构及风险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资本管理目标(一)建立运行有效的资本管理体系,保持合理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持续满足监管与内部资本充足要求,实现资本要求与风险管控能力的密切结合,提高全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优化全行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机制,提高资本使用效率,逐步实现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最大化。

(三)综合运用各类资本工具,优化资本总量和结构,控制资本融资成本。

第五条资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协调。

统筹制定资本规划、计量标准、配置计划,建立监管资本、经济资本与账面资本三者之间的全面、协调管理机制。

(二)综合平衡。

计量方法科学性与适用性的平衡,资本要求与风险水平的平衡,资本消耗与价值贡献的平衡。

(三)强化约束。

将资本总量约束下的资本绩效作为资源配置、业务取舍、绩效评价、产品定价等管理决策的首要标准。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六条资本管理的组织架构包括本行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资本管理部门和执行单位等层级划分。

第七条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中长期资本充足达标规划和每年的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

(三)审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并定期听取评估报告,确保资本充分覆盖主要风险。

(四)审批资本补充、股利分配、资本工具发行、赎回和股权投资等重大决策,以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资本补充的需(五)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能够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7.08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监管,推动其持续稳健经营,银保监会制定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六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资本监管要求。

《办法》规定了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定义,及相关项目的资本扣减项、对各级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的具体要求等。

二是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

《办法》设定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等加权资产的计量规则,及表内资产风险权重、合格股权投资风险缓释工具等要求。

三是并表资本监管范围。

按照《办法》相关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在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

四是资本管理要求。

《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完善报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公司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
的变化趋势,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主要风险。

五是监管部门职责。

监管部门按照《办法》相关要求,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状况,分类采取监管措施。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资本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市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市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XX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或同类资产批量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各控(参)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制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行政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各子公司负责本公司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各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详细的记录,全面掌握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规格、使用部门、存放地点和使用情况等综合信息。

负责编写固定资产编码,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内的采购工作,办理固定资产验收、调拨、处置等手续,牵头固定资产盘点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维修工作,负责向有关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情况表,负责保存相关资料。

第六条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编制本部门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购置申请、维修申请、报废申请等手续,配合行政管理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调拨、处置等手续,协助行政管理部做好固定资产盘点,按照“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将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财务用固定资产卡片,审核固定资产发票、合同及相关手续等,办理固定资产购置资金拨付,配合行政管理部做好固定资产盘点,做到账实、账表、账卡相符。

第八条公司纪委、监事会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切实执行制度,对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等问题依规处理。

第三章分类和折旧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即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专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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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有效配置公司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公司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等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归口部门为办公室,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设立兼职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具体管理。

第五条办公室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统一编号,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固定资产档案。

各使用部门兼职管理员应做好使用明细账,定期记录使用情况。

第六条资产领用后,如人为损坏、丢失,视损坏、新旧程度议定赔偿。

第七条离职(调职)人员应如数退还办公设备和非消耗文具,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员认定签字,人力资源部方准予办理相关
手续。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领用及购置
第八条员工领用固定资产,需提前填写“资产申请表”,报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交付资产管理员。

如果仓库内有所申请物品,仓库管理员直接办理领用手续;如仓库没有,由资产管理员填写“采购申请表”,报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审批,进行自行购置或委托购置后办理领用手续。

第九条承办人需填写“采购申请单”,注明申购日期、申购单位、用途说明、品名、规格、数量等资料,由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市场部、办公室接到经批准“采购申请单”后,则办理采购程序,依采购程序办理完成核签。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收到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并填写“入库单”,在验收清单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并同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

及时更新台账,落实使用责任人。

第四章固定资产采购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采购部门在执行固定资产采购程序时,应先向供货商询价,并取得厂商之报价单,进行比价,以报价较低且品质佳之核准厂商为采购对象,单批次5万以下(含)寻找至少两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询价比价;单批次5万以上至30万寻找至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招标采购,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单批次30万
以上寻找至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招标采购并组织招标小组确定出最优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依“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填写订购单并与供货商联络订购事宜,按一般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重要固定资产或单台5万元以上或单批10万以上的采购,采购单位应与厂商签订购买合同。

合同一式三份,由采购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市场部、供货商各留存一份。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转移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部门员工之间转移,由资产管理员填写“资产变更申请单”,在保持固定资产编号不变的前提下,填写新的使用部门和新的使用人,递交调出部门负责人及调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六章固定资产报废及清查
第十六条当固定资产严重损坏,没有使用、维修价值时,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由办公室拟定处理意见逐级申报通过后对实物进行处理。

处理后对固定资产的台帐进行更新。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固定资产年末清查制度,由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执行。

详细反应所盘点的固定资产的实有数,并与固定资产账面数核对,做到账务、实物核对一致。

盘点时应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经盘点人员和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1.资产申请表
2.资产采购申请单
3.入库单
4.固定资产盘点表
5.资产变更申请单
6.资产申请流程
7.资产领用流程
8.资产采购申请流程
9.资产归还流程
10.资产维修申请流程
11.资产变更申请流程
12.资产处置申请流程
资产申请表
编号:申请时间:年月日
资产采购申请单
入库单详见《仓库管理制度》附件1。

固定资产盘点表
资产变更申请单详见C6协同办公系统“资产变更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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