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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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
实行的,它把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的企业所得税。它克服
形成了现行了原来按企业经济性质的不同分设税种的种种弊端,真正地贯彻了
“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高效,并为进一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打下了
良好的基础。
纳税人
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
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这样能消除重复征税。
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
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
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 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
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勺比例税率。
纳税所得额3 — 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 18%特区和 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
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另有3%勺地方
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 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 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 20%非居民企业为 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攵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2008年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 >规定一般企业所得 税的税
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
场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 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
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率为20%.现在减按10%勺税率征收。
减免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 为
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
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
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适用税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勺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是民族区域自治地
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
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 经国务院同意,
可以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得税;新办
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
(2)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
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 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
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导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
果转让、技术培训、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
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 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
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
的从事交通运输业、 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 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该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 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 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
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 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 以及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
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 5年;为处 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 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 经主管税务机关
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年。
(4)
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 征或免征所得
税3年。
(5)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
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 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 所得税1年。
(7)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
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
15%的税率征收所
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