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技术监督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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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

环保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

1 总则

1.1技术监督是保证电网和电力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和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的重要环节,必须依据技术标准,利用先进的测试与管理手段,对保证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有重要作用的参数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以确保发供电设备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适应电网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技术监督工作,依据《**省电力行业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电网有限公司技术监督条例》、《国家电网公司专业技术监督规定》以及《电力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导则》制定本细则。

1.2技术监督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从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设备监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停用及技术改造的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进行技术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1.3技术监督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1.4本细则适用于电网经营企业、接入电网的发电企业和电力设计单位。

2监督范围

2.1供电企业监督范围

2.1.1环境监测监督

1) 工频电场、磁场、无线电干扰的监测;

2) 噪声的监测;

2.1.2环保设施监督

1) 防噪降噪设施;

2)SF

回收再生设施;

6

3)集油池;

4)废油处理回用设施。

2.1.3污染物排放监督

1) 变压器废油排放;

2) 固体废弃物;

气体排放;

3) SF

6

4)工频电场、磁场、无线电干扰;

5)站界噪声。

2.2发电企业监督范围

2.2.1环境监测监督

1) 燃料监测;

2) 烟气监测;

3) 废水监测;

4) 环境噪声监测;

5) 工频电场与磁场的监测。

2.2.2环保设施监督

1)除尘器;

2)烟气连续监测系统;

3)脱硫系统;

4) 废、污水处理设施;

5) 废水回收设施;

6) 灰(渣)场;

7) 其它环保设施。

2.2.3 污染物排放监督

1)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

2) 废水排放;

3) 灰(渣)排放、贮存和综合利用;

4)厂界噪声;

5)工频电场、磁场。

2.3 电力设计单位监督范围

2.3.1环保设计监督

2.3.2环境影响评价监督

3 监督内容

3.1供电企业

3.1.1环境监测监督

3.1.1.1工频电场、磁场和无线电干扰监测监督

1)监测项目线路及变电站为平均负荷、最大负荷时,监测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无线电干扰。

2)监测要求

(1)110kV及以上新建项目投产时、运行一年、运行四年后应各进行一次监测;环境及生产设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监测。对在敏感区域内的原有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参照此规定进行监测,对在非敏感区域内的原有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只进行一次监测。

(2)具体监测方法按照《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路、变电站工频电场和磁场测量方法》DL/T988-2005以及《高压架空送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GB/T7349-2002中的要求进行。

3.1.1.2 噪声的监测监督

1)监测项目变电站站界昼间、夜间噪声及变压器本体噪声

2)监测要求

(1)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的城镇变电站周界及变压器本体噪声应每年进行一次监测,设备增容前后,应进行噪声监测。

(2)具体监测方法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要求进行。

3.1.2环保设施监督

3.1.2.1所有环境保护设施应有管理制度、运行检修规程、设备台帐、维护记录,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设备同时运行;

3.1.2.2 应定期对防噪、降噪设施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3.1.2.3 SF

6设备检修和退役时,须对SF

6

气体进行回收利用,严禁随意排放,应加强SF

6

气体回收再生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回收过程中SF

6气体泄露;在SF

6

配电装置室低位区

应安装能报警的氧量仪或SF

6

气体泄露报警仪,这些仪器应定期试验,保证完好;

3.1.2.4 检修时检查集油池的完好情况,确保无渗漏、无溢流;

3.1.2.5 应定期对废油处理回用设施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3.1.3污染物排放监督

3.1.3.1 废油的监督

1)建立防止电气设备检修时油污染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抛洒地面。

2)废油应及时回收,进行综合利用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有效处理。

3)废油的利用及处理等应有记录。

3.1.3.2 固体废弃物的监督

1)固体废弃物:包括蓄电池、电容器和废旧电缆等;

2)固体废弃物应由公司或全局统一固定存放,并标识;

3)固体废弃物存放一定数量时,应请生产厂家或有资质的单位及时回收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

4)建立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制度。

3.1.3.3 SF

6

气体的监督

1)对运行设备中的SF

6

气体进行监测和检漏,并做记录;

2)对SF

6

气体的处理应有记录,并存档上报;

3)SF

6设备大修或解体时,SF

6

气体应回收处理,并将清出的吸附剂、金属粉末等废

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1.3.4工频电场、磁场、无线电干扰的监督

定期进行110kV及以上变电站和线路的工频电场、磁场、无线电干扰的监督,如有超标现象,应采取治理措施。

3.1.3.5噪声的监督

定期进行110kV及以上变电站噪声和220kV以上跨越敏感区域的输电线路噪声的监督,如有超标现象,应采取治理措施。

3.2发电企业

3.2.1监测项目监督

3.2.1.1燃料监督

对燃料(煤等)的硫份、灰份、挥发份、低位发热量等定期进行监督,尽量燃用低灰份、低硫煤。

3.2.1.2烟气监测监督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每年测试一次,具体监测根据《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14-2004和电计[1996]280号文《火电厂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的要求进行。已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火电厂,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的要求通过技术验收,并定期校准和校验。

3.2.1.3环境噪声监测监督

厂界噪声每年在夏季监测一次,具体监测方法按照《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14-2004、电计[1996]280号文《火电厂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关规定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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