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汉诉李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 案例分析
法律故事案例同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先生,男,50岁,已婚,育有一子一女。
李先生生前在一家国有企业担任高级工程师,因工作原因常年在外出差。
李先生妻子王女士,女,48岁,全职主妇。
李先生儿子小李,男,25岁,大学毕业后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
李先生女儿小李,女,23岁,毕业于一所知名大学,目前在一家外企工作。
李先生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
根据李先生的生前意愿,他希望将自己的遗产平均分配给子女。
然而,在遗产分割过程中,小李和李李女士却产生了纠纷。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应当由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若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在本案中,李先生的遗产应当由其配偶王女士、儿子小李和女儿小李共同继承。
2. 争议焦点(1)遗产分配比例:小李和李李女士都认为,李先生的遗产应当平均分配,即每人获得一半的遗产。
(2)遗产处理方式:小李主张将房产出售,将存款取出,然后平均分配给三人。
李李女士则认为,房产是李先生生前的心血,应当保留,存款则可以按照比例分配。
3. 法律分析(1)遗产分配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根据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和遗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在本案中,小李和李李女士作为李先生的子女,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因此,遗产应当平均分配。
(2)遗产处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继承人应当依法处理遗产。
在本案中,小李主张将房产出售,将存款取出,然后平均分配给三人,符合法律规定。
李李女士认为应当保留房产,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4.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和李李女士作为李先生的子女,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遗产应当平均分配。
关于遗产处理方式,法院认为小李主张的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判决李先生的遗产按照小李的方案进行处理。
三、启示1. 继承法是维护家庭关系、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法律咨询丧失继承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王某,生前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大女儿王芳、次子王强和小女儿王小。
王某的妻子在王某去世前已经去世,因此,王某去世后,其遗产将由其子女继承。
然而,在王某去世后不久,其大女儿王芳因涉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次子王强和小女儿王小因不服判决,认为王芳丧失了继承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芳丧失继承权。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芳是否丧失了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侵害了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的,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王芳是否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芳在王某去世后,并未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
王芳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非因其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而是因其犯罪行为。
因此,王芳并未丧失继承权。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判决后,王芳、王强和王小均表示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正确,驳回再审申请。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王芳并未丧失继承权,原因如下:1. 王芳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非因其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而是因其犯罪行为。
2. 王芳的犯罪行为与其继承权并无直接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是有限的,且必须与继承权直接相关。
王芳的犯罪行为与其继承权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其并未丧失继承权。
3. 即使王芳的犯罪行为与其继承权存在间接关联,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遗产管理纠纷案例
遗产管理纠纷案例
嘿,咱今天来讲讲遗产管理纠纷案例。
你说这遗产咋就这么容易闹出事儿呢!就说老王吧,他离世后留下了一大笔财产。
他有两个孩子,大的叫王大,小的叫王二。
老王生前也没立个明确的遗嘱。
这可倒好,王大觉得自己是大哥,应该多分点,王二可不干呀,凭什么呀!两人就这么杠上了!
王大说:“我为这个家付出得多,我就该多得!”
王二反驳:“你付出得多?我也没少做事呀!”
这争吵越来越激烈,简直就像一场暴风雨来临。
这不就跟两只老虎抢食物似的,互不相让。
这遗产可不就成了他们争来争去的“香饽饽”。
还有个例子,是老张的遗产纠纷。
老张有个老婆,还有个私生子。
这私生子突然冒出来要分遗产,这像不像一颗炸弹突然爆炸呀!老张的老婆能乐意吗?那肯定不干呀!于是乎,三方闹得不可开交。
“这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个私生子凭啥来分!”老张老婆怒气冲冲地说。
私生子也不甘示弱:“我也是他的孩子,我就有权利!”
哎呀呀,你看看这闹的。
遗产管理纠纷咋就这么多幺蛾子呢!真让人头疼啊!在这些纠纷里,大家都只想着自己的利益,亲情都被扔到九霄云外去了。
这多可悲呀!咱可不能这样,亲情多重要呀,不能因为一点钱就把亲情给弄丢了。
我觉得呀,人活着的时候还是得把事情安排明白,立个遗嘱啥的,省得给后人找麻烦。
遗产这东西,该是谁的就是谁的,可别为了它伤了感情啊!。
继承_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继承引发的纠纷,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位于我国某城市中心地段。
2015年,张女士的公公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位于郊区的小别墅和一笔存款。
根据公公的遗嘱,小别墅和存款均由张女士继承。
然而,在办理遗产继承过程中,张女士与李先生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张女士遂将李先生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遗产情况:公公去世时,留有遗产包括一处位于郊区的小别墅和一笔存款,总价值约为500万元。
2. 遗嘱内容:公公在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表示小别墅和存款均由张女士继承。
3. 纠纷起因:在办理遗产继承过程中,李先生认为张女士作为儿媳,应将小别墅和存款的一部分分给自己,理由是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
4. 原告主张:张女士认为,公公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李先生无权要求分得遗产。
5. 被告主张:李先生认为,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应从遗产中分得一部分。
三、法律分析1. 遗嘱继承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公公立有遗嘱,明确表示小别墅和存款均由张女士继承,遗嘱合法有效。
2. 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中,张女士作为公公的儿媳,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在遗嘱中明确表示由张女士继承,故张女士有权继承遗产。
3.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分配的纠纷:李某与王某的邻里纠纷
案例:遗产分配的纠纷:李某与王某的邻里纠纷事实经过李某和王某是邻居,他们之间一直关系不好。
李某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位于市中心的房产。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作为唯一的继承人有权继承这处房产。
然而,王某声称李某的父亲是他的堂兄,他应该享有这处房产的一半权益。
王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分担房产的权益。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该死者的全部财产。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作为唯一的继承人,有权继承房产的所有权益。
王某声称他是李某的父亲的堂兄,但根据中国的继承法,堂兄并不是合法的继承人。
在继承法中,只有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以成为合法的继承人。
因此,王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建议根据律师的解读,建议李某坚持自己的权益,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他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死者的遗嘱、法院颁发的遗产继承证明等。
此外,建议李某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遗产分配的纠纷:张某家族的继承纠纷事实经过张某是一家公司的创始人,他在去世前没有立遗嘱。
根据中国法律,如果一个人没有立遗嘱,他的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张某有两个儿子,分别是张明和张强。
两个儿子发生了争执,纠纷的焦点是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继承法,如果没有立遗嘱,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两个儿子都是直系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财产。
然而,对于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这需要进行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经营权的变更手续。
建议根据律师的解读,建议张明和张强协商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他们可以通过签署协议,明确公司的股权归属以及经营权的分配。
同时,建议他们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他们的协议合法有效,并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案例:遗产分配的纠纷:王某与公司的股权争议事实经过王某是一家公司的创始人,他去世后留下了财产和公司的股权。
根据他的遗嘱,股权将由他的两个子女平分。
然而,公司的其他股东对此表示异议,他们认为王某的遗嘱无效,公司的股权应该由所有股东共同决定。
法律实务继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50岁,汉族,某市居民。
王某原有一子一女,儿子小王,女儿小李。
王某因突发疾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处、存款若干。
王某去世后,小王和小李对王某的遗产产生了争议,双方均认为王某的遗产应当由自己继承。
小王认为王某生前曾表示过将房产留给自己,而小李则认为王某生前并未有明确表示,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遗产的继承问题。
具体包括:1. 王某生前是否有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2. 王某遗产的继承方式。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四、案例分析1. 王某生前是否有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在本案中,王某生前并未有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而是口头表示过将房产留给自己。
然而,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遗嘱无效。
王某口头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时,并未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王某的口头遗嘱无效。
2. 王某遗产的继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本案中,王某去世后,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此,小王和小李作为王某的子女,应当按照均等原则继承王某的遗产。
五、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王某的房产由小王和小李共同继承,每人继承一半;2. 王某的存款由小王和小李共同继承,每人继承一半。
六、案件启示本案提示我们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遗嘱的有效性:遗嘱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如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否则遗嘱可能无效;2. 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3. 遗嘱的见证人: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遗嘱可能无效;4. 遗产继承的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民事调解在遗产继承纠纷解决中的成功案例讲解
民事调解在遗产继承纠纷解决中的成功案例讲解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纠纷的发生是常见的。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法律制度提供了多种途径,其中之一就是民事调解。
本文将通过讲解一个成功的案例,探讨民事调解在遗产继承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和效果。
案例背景该案件的当事人为李某和王某,他们是兄弟,他们的父亲在去世后遗留下一大笔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然而,在父亲去世后,李某和王某发生了激烈争执,无法就遗产的分配达成一致。
为了解决这一遗产继承纠纷,他们决定通过民事调解进行解决。
民事调解过程在遗产继承纠纷解决中,民事调解是一种快捷高效的解决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参与调解,并委托专业人士进行调解。
在该案例中,李某和王某意识到通过调解可能能够更好地维护兄弟关系,避免长期的争执,并决定寻求调解师的帮助。
调解师在开始调解前,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和关切,以及他们对于遗产分配的期望。
调解师还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和文件,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的背景和争议的焦点。
通过充分了解案件的情况,调解师制定了一份调解方案,旨在寻找一个合理、公正的遗产继承方案。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师充当了中立的第三方,促进双方的对话和沟通。
他们引导双方通过倾听和表达来表达彼此的意见和利益,并帮助他们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在李某和王某的案件中,调解师通过有效的引导,帮助双方理解对方的立场和需求,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和争执。
调解结果经过几次的调解会议,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就遗产的分配问题达成了共识。
根据调解方案,他们决定将父亲的房产和车辆平均分配给双方,并共同负责支付父亲的丧葬费用和其他遗产相关的支出。
此外,他们还同意成立一个共同基金,用于支持家庭的后续发展和需求。
调解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调解师的专业指导和双方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通过民事调解,李某和王某不仅解决了遗产继承纠纷,还改善了彼此的关系。
他们意识到争执和冲突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通过和解和妥协可以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法律学财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80岁,生前居住在某市A区,拥有一套位于B区的房产。
张老汉的妻子王女士已于五年前去世,留有儿子张明、女儿张芳、儿媳李梅和女婿赵强。
张老汉去世后,其子女、儿媳、女婿均表示要继承其遗产,但具体如何分配遗产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遗产的范围:张老汉的遗产是否包括房产?2. 继承人的范围:张老汉的遗产应由哪些继承人继承?3. 遗产分配:张老汉的遗产应如何分配?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四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四、案例分析1. 遗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房产是其个人合法财产,应属于遗产范围。
2. 继承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的规定,张老汉的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配偶、子女、父母。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妻子已去世,故其遗产应由子女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儿媳和女婿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
3. 遗产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在本案中,张老汉共有四个子女,包括张明、张芳、李梅和赵强。
考虑到张明、张芳为亲生子女,李梅和赵强为继子女,且张明、张芳已成年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而李梅和赵强仍需依赖父母生活,故建议将遗产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1)张明、张芳各继承遗产的40%。
法律遗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60岁,生前在一家国有企业担任工程师。
王某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王,女儿小李。
王某于2021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及一辆私家车。
王某去世后,李某、小王、小李三人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遗产的范围和性质;2. 遗嘱的有效性;3. 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
三、案例分析(一)遗产的范围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包括房产、存款和私家车。
这些财产均属于王某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纳入遗产范围。
(二)遗嘱的有效性王某生前曾立下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了小王,存款留给了小李。
李某认为该遗嘱无效,理由如下:1. 遗嘱缺乏见证人;2. 遗嘱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
针对李某的质疑,法院经审理认为:1. 虽然该遗嘱缺乏见证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自行立遗嘱。
王某年事已高,且遗嘱内容明确,不存在误解或欺诈,因此该遗嘱有效;2. 遗嘱内容未违反公序良俗,王某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
(三)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应当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应当由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1. 房产:王某在遗嘱中已明确将房产留给了小王,因此小王享有该房产的全部份额;2. 存款: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王某的存款,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 私家车:王某去世后,私家车已由李某占有使用,李某有权继承该车辆。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小王、小李三人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无争议,遗嘱有效,遗产继承份额分配合理。
因此,判决如下:1. 房产归小王所有;2. 存款由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 私家车归李某所有。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遗产继承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有效性以及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等问题。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继承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继承引发的纠纷。
原告王某,男,70岁,原为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因遗产继承问题与被告李某、张某发生纠纷。
原告主张其儿子小王有继承权,而被告李某、张某则认为小王已放弃继承权。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前妻育有一子小王,后与前妻离婚,独自抚养小王长大成人。
原告与被告李某、张某系王某的前女友,两人均育有一子,分别是小李和小张。
2. 原告王某在生前与被告李某、张某均未登记结婚,但双方共同生活多年,期间生育了小李和小张。
3. 原告王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
4. 原告王某去世后,被告李某、张某开始分割遗产,认为小王已放弃继承权,不应享有继承份额。
5. 原告王某在生前曾书面表示,愿意将遗产留给小王。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王某的儿子小王是否享有继承权。
四、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可以指定继承人,也可以指定受遗赠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张某均未登记结婚,但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生育子女,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张某形成的婚姻关系有效。
关于原告王某的儿子小王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在生前曾书面表示愿意将遗产留给小王,故小王有权继承原告王某的遗产。
同时,被告李某、张某认为小王已放弃继承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原告王某的儿子小王享有原告王某遗产的继承权。
法律继承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系父子关系。
张某某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了一处房产。
张某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己作为父亲的儿子,有权继承该房产。
然而,被告王某某、李某某也声称自己有权继承该房产。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的父亲去世时,留下了一处房产,位于某市某区。
2. 张某某的父亲去世前,未立遗嘱。
3. 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系张某某的父亲与王某某、李某某的母亲所生。
4. 张某某的父亲去世后,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共同处理了父亲的丧事。
5. 在处理丧事过程中,王某某、李某某表示,他们也有权继承该房产。
6. 张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就房产继承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张某某是否有权继承房产?2. 王某某、李某某是否有权继承房产?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五、法院判决1. 张某某作为张某某的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产。
2. 王某某、李某某作为张某某的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有权继承该房产。
3. 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均等分配该房产。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均为张某某的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继承。
本案中,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均符合法定继承人的条件。
在处理遗产分配问题时,法院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此,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均等分配该房产。
本案的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继承人,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依法行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咨询继承法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60岁,某市居民。
被告王某,女,55岁,李某的妻子;被告张某,男,40岁,李某的儿子。
李某的父亲老李于2020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套。
老李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赠与李某。
然而,王某与张某认为遗嘱无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房产。
二、争议焦点1. 遗嘱的有效性2. 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关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老李生前身体健康,神志清醒,遗嘱是在充分了解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
遗嘱中明确表示将房产赠与李某,并附有李某签字的收条。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王某与张某认为遗嘱无效,理由如下:(1)遗嘱是老李生前所立,但在其立遗嘱时,李某已经与王某结婚多年,王某对李某有抚养、赡养义务,遗嘱应当考虑到王某的利益。
(2)张某作为李某的儿子,有法定继承权,遗嘱应当考虑到张某的利益。
李某则认为遗嘱有效,理由如下:(1)遗嘱是老李生前真实意愿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2)遗嘱中已经明确表示将房产赠与李某,王某与张某无权干涉。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是老李生前真实意愿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有效。
王某与张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内容真实、合法;(三)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遗嘱应当对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给予适当的考虑。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遗嘱有效,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遗嘱是老李生前真实意愿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2. 遗嘱内容明确,不存在争议。
3. 遗嘱中已经对王某与张某的利益给予了考虑,但并未损害其合法权益。
本案提醒我们,遗嘱是公民依法处分个人财产的重要方式,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确保遗嘱的合法性。
继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继承纠纷,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兄妹关系。
王某的父亲老王于2020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处。
在老王去世前,其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留给王某一人继承。
然而,在老王去世后,李某认为遗嘱无效,要求与王某共同继承房产。
双方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老王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王某一人继承。
2. 遗嘱中未提及李某的继承权,李某在老王去世后得知遗嘱内容。
3. 李某认为遗嘱无效,主要理由如下:(1)遗嘱中存在笔误,导致其姓名被遗漏;(2)遗嘱系在老王病重期间所立,可能存在被迫或受欺诈的情形;(3)遗嘱未经过法定程序公证。
4. 王某辩称:(1)遗嘱系老王真实意愿表示,不存在笔误或欺诈;(2)遗嘱已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无需公证;(3)李某作为老王的子女,有权继承遗产。
三、法律分析1. 遗嘱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内容真实、合法;(3)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老王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真实、合法。
关于遗嘱形式,虽然遗嘱未经过公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未经过公证的,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 遗嘱笔误问题:关于遗嘱中存在的笔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遗嘱中存在笔误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在本案中,李某主张遗嘱中存在笔误,导致其姓名被遗漏,但该笔误并不影响遗嘱的整体意思表示,因此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3. 遗嘱订立时间问题:李某认为遗嘱系在老王病重期间所立,可能存在被迫或受欺诈的情形。
然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遗嘱系在被迫或受欺诈的情形下订立。
因此,李某的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4. 法定继承人继承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老王的子女,有权继承遗产。
李某虽然也是老王的子女,但由于遗嘱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王某一人继承,李某的继承权受到遗嘱的约束。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王某与李某婚姻继承纠纷
案例1:婚姻继承纠纷 ## 案例:王某与李某婚姻继承纠纷 ### 事实经过王某和李某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在婚后多年,因为意见不合,双方决定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约定由王某抚养子女,并承担子女的教育费用。
然而,离婚后,王某开始疏于履行抚养义务,不仅不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还不履行家庭财产分割的约定。
李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履行抚养义务,并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律师解读本案涉及婚姻继承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王某支付子女教育费用及分割财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父母分别负担抚养费用。
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双方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王某明确承担了子女的教育费用,并签署了离婚协议,因此应当被法院要求履行义务。
至于家庭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后应当根据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与双方债权、债务情况,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对双方的财产分割具有约束力。
因此,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进行财产分割。
建议根据上述解读,律师建议李某可以向法院提供与子女生活费用相关的证据,比如子女的学费、书费等开销,以及离婚协议的复印件等材料。
通过法院的判决,可以迫使王某履行抚养义务,并按照离婚协议进行财产分割。
案例2:借贷合同纠纷 ## 案例:张某与李某借贷合同纠纷 ### 事实经过张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并约定了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
然而,在还款期限到来之前,李某失去联系,不再还款。
张某多次找寻李某,但未能联系上。
由于李某拒绝还款,张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借款本息。
律师解读本案涉及借贷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合同法》的规定,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法律中的继承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财产继承案件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为了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本分享会特邀请几位资深法律专家,围绕几个典型的继承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一: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案例背景:王某,男性,60岁,生前与妻子李某离婚,独自抚养一双子女。
王某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存款若干。
王某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和存款全部留给长子小王。
然而,次子小李认为遗嘱不公平,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案例分析:1.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关系: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生前立有遗嘱,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应当优先适用。
2. 遗嘱的内容:遗嘱内容是王某的真实意愿,长子小王享有遗嘱继承权。
3. 小李的主张:小李认为遗嘱不公平,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4. 解决方案:法院判决支持遗嘱继承,长子小王获得房产和存款。
三、案例二:遗产分割与债务清偿案例背景:张某,男性,70岁,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存款若干。
张某生前欠下债务50万元。
在遗产分割过程中,债权人要求优先清偿债务。
案例分析:1. 遗产分割与债务清偿的关系:遗产分割前,应当优先清偿债务。
2. 债务的性质:本案中,张某的债务是合法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
3. 遗产的范围:遗产包括房产和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债务。
4. 解决方案:法院判决在遗产分割前,先清偿张某的债务,剩余遗产再由继承人分割。
四、案例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案例背景:李某,女性,50岁,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
李某有子女三人,其中次子早年去世,留下一子一女。
在遗产分割过程中,次子子女要求按照代位继承分割遗产。
案例分析:1.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去世后,遗产未分割前,遗产继承人又去世,其子女可以转继承。
继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例分析的是一起典型的继承纠纷案件。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丁均为同一法定继承人的子女。
甲因长期在国外工作,对于国内的家庭事务了解不多。
其父亲去世后,遗产未进行分割,甲在国外得知消息后,回国要求参与遗产分割。
然而,乙、丙、丁三人却对甲的继承权提出了异议,认为甲在国外长期不参与家庭事务,不应当享有继承权。
此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甲享有继承权。
二、案情简介甲的父亲生前在我国某市拥有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
甲、乙、丙、丁四人均为该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甲在国外工作多年,对国内的遗产情况并不了解。
其父亲去世后,乙、丙、丁三人未将遗产进行分割,也未通知甲。
甲在国外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后,回国要求参与遗产分割。
乙、丙、丁三人却以甲长期不参与家庭事务为由,拒绝甲的继承请求。
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
1.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文物、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2.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四、案例分析1. 甲的继承权问题: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甲作为父亲的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尽管甲在国外工作多年,未参与国内的家庭事务,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身份。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甲有权要求参与遗产分割。
2. 乙、丙、丁的异议:乙、丙、丁三人以甲长期不参与家庭事务为由,拒绝甲的继承请求。
然而,这一理由并不能成为否定甲继承权的依据。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继承纠纷案件典型案例+基本情况特点+法院建议
继承纠纷案件典型案例+基本情况特点+法院建议导读:12月21日,北京大兴法院召开继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会由该院新闻办主任梁晓主持,出席通报会的为大兴法院黄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李彬、审判员刘青、审判员彭珍珍、审判员万盈,法官助理莫嘉敏,介绍五年来继承纠纷案件审理基本情况、案件特点及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案例01口头遗嘱订立不规范,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案情介绍:王某与林某为夫妻,二人共育有子女六人,分别为:长子王某1、次子王某2、三女王某3、四子王某4、五子王某5、六女王某6。
王某1与张某婚后育有王A、王B。
王某于1985年5月去世。
林某于2013年2月去世。
长子王某1于1985年6月去世。
王某1去世后,张某带着王A、王B改嫁。
次子王某2与吴某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王甲。
王某2于2011年12月去世。
王某2生前患病多年,一直与吴某、王甲同住,由吴某、王甲进行照顾。
1994年,王某2以9000多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套54平米的房屋。
原告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将被告王甲、吴某、王A、王B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屋。
该房屋经评估,价值为270万元。
此外,被告王甲申请了四位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2005年王某2病重前留有口头遗嘱,当着证人的面说过将涉案房屋以后留给其女儿王甲。
法院认为:涉诉房屋系王某2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其中的一半为被继承人王某2的遗产。
考虑到房屋的评估价格,被继承人王某2的遗产折合为人民币135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甲能否证明王某2生前留有口头遗嘱。
本案中,虽有见证人见证,但考虑到王某2具体的去世时间为2011年,法院认为,王某2于2005年立口头遗嘱时并非危急情况,此后,王某2可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故王某2所立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王某2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被继承人王某2死亡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吴某、母亲林某、女儿王甲。
本案中,吴某、王甲对王某2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一直与王某2共同生活,故应适当多分遗产。
王老汉诉李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案例分析
王老汉诉张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案情介绍:2010年9月2日下午六时许,某厂工人王小军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赵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王小军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王小军系王老汉之子、李女士之夫、王晓楠之父。
王小军死亡以后,王小军所在单位支付了工亡补偿款619700元,其中包括死者丧葬费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眷支付了补偿款334000元。
王小军生前有银行存款、衡宇等财产。
现王老汉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王小军工亡补偿款600000万元和交通事故补偿款334000元,合计934000元,王老汉要求分得180000万元,而且同时分割王小军的银行存款和衡宇等其他财产。
诉讼进程中,李女士、王晓楠辩称:一、王老汉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
交通事故补偿金和工伤死亡补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
二、王老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
上述补偿金是李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取得的,与王老汉没有关系,王老汉之前已经从补偿金中取得了70000元,其余的补偿金王老汉不仅知晓也同意补偿金的利用范围,并立下了字据,也确实是大部份给了王晓楠。
王老汉再主张权利违背了自己的许诺,何况还有一部份归还了王小军生前的债务,王老汉也是明白的。
3、李女士收入不高生活窘迫,没有更多的家庭财产。
4、王老汉的诉请违背了程序,互不兼容,请求法院驳回王老汉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李女士与王小军原系夫妻,王晓楠系李女士与王小军的女儿,王老汉系王小军的父亲。
2010年9月2日,李女士丈夫王小军因车祸不幸归天。
同年9月6日,李女士、王晓楠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通肇事方赵某补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经法院裁决,赵某向李女士、王晓楠支付了补偿金334000元。
法院同时查明,截止到2010年9月2日,王小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有26000元。
另查明,王小军生前所在单位与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达到协议,除去已经支付的丧葬费19700元外,与2010年9月28日前一次性补偿被抚育人一辈子活费、死亡补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安抚金、交通费等合计600000元,此款由李女士领取,并分给王老汉70000元。
法律继承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男,生前居住在某市某区,未婚,无子女。
王某生前有房产一套位于该市某区,市值约300万元。
王某于2023年3月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
王某去世后,其父母、姐姐和弟弟发现王某遗产分配存在争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概述王某去世后,其父母、姐姐和弟弟对于王某的遗产分配产生了分歧。
王某的父母认为,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应享有王某遗产的一半份额;王某的姐姐和弟弟则认为,由于王某生前曾表示过希望遗产由他们继承,因此遗产应由他们继承。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王某的遗产范围;2. 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是谁;3. 王某的遗产应如何分配。
四、案件分析1. 王某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包括其房产一套,市值约300万元。
2. 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王某去世后,其配偶、子女、父母均不在世,因此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应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
3. 王某的遗产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考虑到王某生前曾表示过希望遗产由其姐姐和弟弟继承,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应充分考虑王某的生前意愿。
五、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王某的遗产范围为房产一套,市值约300万元;2. 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兄弟姐妹;3. 考虑到王某生前曾表示过希望遗产由其姐姐和弟弟继承,且王某的姐姐和弟弟对王某生前生活有较大帮助,法院判决王某的遗产由其姐姐和弟弟继承,各继承一半。
六、案件评析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王某的生前意愿,并考虑了王某的姐姐和弟弟对王某生前生活有较大帮助的事实,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遗产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张某,生前拥有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共计1000万元。
张某于2021年去世,留有妻子李某、儿子小张、女儿小红及父母老张、老李。
张某去世后,家庭成员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李某、小张、小红、老张、老李五人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遗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遗产的范围:本案中,遗产的范围包括张某去世时遗留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
2. 遗产分配原则:本案中,遗产分配应遵循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原则。
3. 继承人的范围:本案中,继承人包括张某的妻子李某、儿子小张、女儿小红、父母老张、老李。
4. 遗产分配比例:本案中,如何确定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比例。
三、案件分析1. 遗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张某去世时遗留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均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应属于遗产的范围。
2. 遗产分配原则(1)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张某的妻子李某、儿子小张、女儿小红、父母老张、老李均为法定继承人。
(2)遗嘱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制定的,对其遗产的处理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文件。
本案中,张某未留下遗嘱。
(3)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生前与扶养人签订的,对其遗产的处理有明确规定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3. 继承人的范围本案中,张某的妻子李某、儿子小张、女儿小红、父母老张、老李均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参与遗产分配。
4. 遗产分配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根据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
本案中,继承人之间遗产分配比例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各继承人的经济状况:李某、小张、小红、老张、老李的经济状况不同,应适当调整遗产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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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汉诉张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0年9月2日下午六时许,某厂工人王小军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赵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王小军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王小军系王老汉之子、李女士之夫、王晓楠之父。
王小军死亡之后,王小军所在单位支付了工亡赔偿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丧葬费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334000元。
王小军生前有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
现王老汉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王小军工亡赔偿款600000万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34000元,合计934000元,王老汉要求分得180000万元,并且同时分割王小军的银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财产。
诉讼过程中,李女士、王晓楠辩称:1、王老汉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
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
2、王老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
上述赔偿金是李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的,与王老汉没有关系,王老汉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获得了70000元,其余的赔偿金王老汉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并立下了字据,也就是大部分给了王晓楠。
王老汉再主张权利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况且还有一部分偿还了王小军生前的债务,王老汉也是知道的。
3、李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没有更多的家庭财产。
4、王老汉的诉请违反了程序,互不兼容,请求法院驳回王老汉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李女士与王小军原系夫妻,王晓楠系李女士与王小军的女儿,王老汉系王小军的父亲。
2010年9月2日,李女士丈夫王小军因车祸不幸去世。
同年9月6日,李女士、王晓楠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经法院判决,赵某向李女士、王晓楠支付了赔偿金334000元。
法院同时查明,截止到2010年9月2日,王小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有26000元。
另查明,王小军生前所在单位与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达成协议,除去已经支付的丧葬费19700元外,与2010年9月28日前一次性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600000元,此款由李女士领取,并分给王老汉70000元。
2010年10月20日,王老汉与李女士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李女士与2010年10月20日将赔偿款中的50万元存入王晓楠名下,并与王老汉约定,这笔钱除用于王晓楠的学习生活医疗开支外,任何人不得动用,直到王晓楠年满16周岁止。
案件焦点:
1、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2、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
3、关于继承人的权益。
分析与结论:
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由于事实清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人认为可以做出如下结论:
首先,本案中王小军的遗产及其继承人权益核算如下:遗产有26000元,扣除李女士所有的二分之一,实际为13000元;继承人权益有334000+600000万元。
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分割如下:遗产13000元,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各分得三分之一,即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各分得4333.33元;继承人权益除法院判决支付的交通肇事赔偿款334000元和王晓楠名下的500000万元外,余款100000万元,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各分得三分之一。
对此案为何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本人认为:
1、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遗产继承案件,首先必须明确谁是合法继承人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王老汉为被继承人的父亲、李女士为被继承人的配偶、王晓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三人均是王小军的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王小军生前遗留的为其所有的合法财产。
2、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
本案的复杂之处就在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由于是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前的财产和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的财产能否都应
该成为划定遗产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应当以2010年9月2日王小军死亡时其所有的合法财产确定为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开始继承。
王老汉与李女士争议的焦点在于王小军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责任人给付的赔偿款是否属于遗产,能否按照遗产继承;存在王晓楠名下的500000万元赔偿款是否应当作为王小军的遗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企业工亡赔偿款是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人获得的财产,显然这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根据查明的事实,王小军生前的银行存款26000元除属于共有人李女士的部分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李女士应享有二分之一),可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王老汉诉请分割王小军生前遗留的房屋等其他财产,因为无法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这一诉请法院不予采纳。
3、关于继承人的权益。
交通事故发生后,李女士和王晓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损失,后经法院判赵某支付了赔偿款。
赔偿李女士、王晓楠的交通肇事赔偿款和王小军生前所在单位支付的工亡赔偿款不应该属于遗产范围,而是应该作为继承人依法所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但是该继承人权益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死亡而产生的,可以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其中,交通肇事方支付的334000万元,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李女士、王晓楠的权益,这其中并不包括王老汉,所以王老汉诉请分割这份权益,法院不予支持。
死者的丧葬费19700元也不属于遗产范围,且系已经支出的费用,也不予分割。
关于王老汉与李女士于2010年10月20日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了王晓楠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归属,即除用于王晓楠的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任何人不得动用,因为王晓楠尚年幼,所以约定直到王晓楠年满16周岁时方可有其自己支配,这应当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作为王老汉和李女士应当继续履行双方的约定。
王老汉主张将王晓楠名下的50万元存款以王小军的遗产进行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但李女士已经领取的100000万元可在本案中由继承人平均分割,之前,李女士已经支付给王老汉70000元,属于双方自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被继承人王小军的遗产共计26000元,除去李女士的二分之一后,13000元依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三人各得三分之一;
2、继承人权益100000元,由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平均各分得三分之一,之前已经给付王老汉的70000元,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附录:
本案适用法律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