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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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财管一班

组别:第十一组

学院: 商学院年级: 2015 专业: 财务管理班级: 一班第 11 组组长:李勇航

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经济法》课程实践

遗产的继承纠纷

一、案例背景

(一)遗产继承纠纷

遗产继承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如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争议,都属于遗产继承纠纷。继承纠纷均可依法进行处理。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减少遗产纠纷,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会安定,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而本案正是典型的遗产继承纠纷,发生在被继承人次子,被继承人大孙子和被继承人侄子三人之间。三人都拿出自己应当继承遗产的证据向法官证明自己的继承权利。

(二)遗产继承纠纷案例回顾

本案中被继承人W先生在2010年因病去世,立有遗嘱两份:08年按法律要求自书遗嘱一份:古画5副由大儿子继承,房子由次子继承;09年按照法律要求代书遗嘱一份:古画2副,存款5万元由侄子继承。而在W先生因病去世后,因为被继承人W先生的次子即本案的原告A先生在外打工未及时收到消息,回家较晚导致遗产均由被继承人W先生的大儿子即被告B的父亲继承。但在2011年W先生的大儿子却因车祸去世,导致W先生的遗产由被告B全部继承。至此,原告A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提出诉讼请求想重新获得自己的本应继承的遗产。并且A先生认为W先生的侄子并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不应该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于是也将W先生的侄子即本案的被告C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遗产继承纠纷。

法院根据W先生遗嘱是否有效,W先生的遗产是否属实,还有各种事实依据是否真实等各项证据和遗产继承的各项法律规定,宣布了本案的判决结果:遗产120平方米房子一套,存款9万元由原告A继承;遗产古画三副,存款9万元由被告B继承;遗产古画二副,存款5万元由被告C继承。三方均无异议。至此,这件遗产继承纠纷才算落下帷幕。

二、案例分析

(一)从继承法分析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1.遗产的确定

(1)理论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具体案例分析

本案中,原告人与被告人争执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为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古画五副和23万元的存款。而对于这些遗产是否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判定这是整个遗产纠纷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如果不知道遗产是否是合法财产,又是否能够被继承,哪怕最后遗产判给了谁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法院对此做出了相应鉴定。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留下的120平方米的房子属于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而古画五副属于公民所收藏的文物,也应当属于个人合法财产;而存款23万属于公民的储蓄,自然也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A先生三人所争执的W先生的遗产均为W先生的合法财产,是可以继承的对象。

2.遗产追诉期限

(1)理论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2)具体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原告A先生因在外打工导致其没有及时收到被继承人即W先生的去世消息,从而使得本该继承的遗产被自己的大哥即被告B的父亲继承,所以A先生应当知道在此时他的合法权益就已经被侵害了,但是他在那时并未发表意见,而是在2011年他的大哥因遭遇意外而死亡时,被告B先生继承了其父亲即A先生的大哥的遗产后才提出诉讼。而被告B认为既然原告A已经知道W先生的遗产被他的父亲继承,并且也没有发表意见那就说明原告A同意自己父亲继承W的遗产,那W的遗产已经算作自己父亲的合法财产,而自己父亲的合法财产在自己父亲死后理应由自己继承。因此产生了财产纠纷。

对于遗产追诉期限是否合法的判断是遗产继承纠纷中需要处理的一大问题。遗产继承是否超过法定追诉期间,对最后的判决结果有很大的影响。超过追诉期间的诉讼请求法院理当依法不予受理。而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认为原告A虽然在被告B的父亲继承W先生的遗产时并未发表意见,却也无法视为原告A即为同意被告B父亲继承W的遗产,并且原告A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时间,因此诉讼有效。法院应当依法判决。

3.遗产继承顺序

(1)理论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应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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