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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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对比分析

-----基于对公报案例的考察

合同与侵权是债法中两大基础性法律关系,二者在构成要件、诉讼时效、赔偿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一般情况下二者是可以清楚分辨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会出现两者相互排斥,导致竞合的状态。在另一种情形下,两者有逐渐融合和统一的趋势,既“contort”,“合同履行中的侵权”。

传统民法理论下两者的区分:

竞合时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制度。该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自合同法开始,我国正式确立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竞合的制度。

我国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的思路:

首先,力求在当事人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主要的思路是,一方面债权人的损失应该得到全面的补偿,而另一方面债务人不应负担不必要的双重赔偿责任,双方的利益都应得到合理周全的考虑。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这其中,必须首先强调债权人能够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护,这是一个基本前提。从民法的基本精神与基本原则来看,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应该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但是,作为确认和保护权利基本手段的民法,应该是以权利为中心的,在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中,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而成为债权人时,法律总要通过一定的制裁措施,惩戒不法行为人来对债权人进行保护。而为使债权人能获得充分有效的保护,理应允许债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如何获得赔偿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与此同时,也不能过分加重债务人的责任负担,使之承担不合理的赔偿责任,因此,相关制度的设计应当在最大限度内谋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益天平的基本平衡。

其次,在确保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前提之下,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法律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精神赋予了当事人自由选择权,为当事人合理行使诉权,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利条件,这值得肯定。但是应当看到,如果缺少有关限制请求权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难免会趋利避害,频繁改变、混淆诉因,来争取规避,滥用选择权,与此同时,由于诉讼程序本身就是一个两相博弈的过程,债务人在债权人趋利避害的同时也在积极寻找防御对策,这样,在债权人请求权选择上和债务人责任承担方式上都存在着不确定性和回旋的余地,这就使得整个诉讼程序变得异常不稳定,在实践中则集中表现为双方不断提出的管辖权争议。这一方面造成双方当事人人力、物力、精力的大量投入,另一方面也使得法院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效率。因此,在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制度进行设计的时候,尤其是在当事人的请求权及选择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到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率,避免法院对同一事实多次审查、多次判决,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使当事人不必要地陷入重复诉讼之中。

对公报案例的分类分析:

一、合同履行中侵权案件的类型表现

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与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案例1),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案例2),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3),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4),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5),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案例6)。

二、合同履行中非侵权案件的类型表现

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7),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案(案例8),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案例9),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案例10)。

这些案件的公布为我们在理论上考察和反思合同履行中的侵权与非侵权案件的判断取向提供了资料和依据。

案例1:

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可能引发公路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及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小前提:高速公路管理处在收取费用后不能及时清除路上障碍物,致使副业公司的车辆在通过时发生事故,既是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也是不履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义务的违约行为。

结论:原审以违反合同义务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

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

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小前提:罗友敏是眉山106线西来堰大桥道板架设安装工程的承包人,招收原告刘明在该工程工作后,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罗友敏作为工程承包人和雇主,依法对民工的劳动保护承担责任。刘明在施工中也有违反安全操作规则的过失,但其并非铁道建设专业人员、且违章情节较轻,故不能免除罗友敏应负的民事责任。该公司在与被告罗友敏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友敏负责”,把只有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的行为无效。刘明因工伤事故致左手残废的身体损害的事实。

结论:被告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第二工程处第八工程公司与罗友敏就原告的工伤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3:

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二十七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小前提:三信律师所与王守智签订《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王守智立遗嘱行为的本意,是要将遗嘱中所指的财产交由王保富继承。由于三信律师所接受王守智的委托后,在“代为见证”王守智立遗嘱的过程中,没有给王守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至王守智所立的遗嘱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王守智的遗愿不能实现。

结论:三信律师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仅限于原告王保富因遗嘱无效而被减少的继承份额。

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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