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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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案例带法律条文(3篇)

债权法案例带法律条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被告: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李某(XX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张某(XX公司股东)2018年6月,XX公司向XX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周转。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35%,并由李某、张某作为连带保证人提供担保。

合同签订后,XX银行按约向XX公司发放了贷款。

然而,至2019年6月贷款到期时,XX公司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经多次催收无果,XX银行遂将XX公司、李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由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XX公司是否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 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XX公司是否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以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XX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因此,XX公司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关于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李某、张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在XX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XX银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2. 李某、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法律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债权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第1篇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乙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但甲公司因经营困难,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乙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情分析1. 债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债权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1)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3)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4)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2. 本案中债权法律关系的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有请求乙公司交付货物的权利,乙公司有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导致乙公司债权无法实现。

因此,本案中甲公司违反了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义务,构成了违约。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 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2. 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3. 案件受理费由甲公司承担。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符合债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2. 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3. 本案中,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

五、启示1. 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明确性。

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债权债务的法律案例(3篇)

债权债务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采购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在收到甲支付的货款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发送至甲指定的仓库。

合同签订后,甲如约支付了货款,但乙未按约定时间发货。

甲多次催促乙发货,乙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20年仍未发货。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逾期发货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1. 乙是否构成违约?2. 乙应否支付逾期发货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三、法院判决1. 乙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乙应在收到甲支付的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发货,但乙未按约定履行发货义务,构成违约。

2. 乙应支付逾期发货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乙应向甲支付逾期发货违约金。

同时,乙的违约行为给甲造成了损失,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乙的违约程度、甲的损失等因素,法院判决乙向甲支付逾期发货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共计2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乙未按约定履行发货义务,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乙未按约定履行发货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乙支付逾期发货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3. 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甲作为原告,提供了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乙作为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未违约,故法院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4.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甲、乙双方的纠纷进行了审理。

债权法律案例(3篇)

债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男,28岁,某市居民。

2018年8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年利率10%,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同年9月,张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日期等内容。

2019年9月,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

李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2. 张某是否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三、法院审理1. 关于借款合同效力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借款合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张某是否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张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鉴于张某的违约行为,法院判决:(1)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2)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逾期还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支付李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逾期还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由张某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借款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借款合同效力问题:借款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借款合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债权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债权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债权法律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法律关系,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债权法律案例,我们将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名称: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向甲公司发货,但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拒绝支付货款。

乙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公司货款,以及甲公司提出的货物质量问题是否构成抗辩理由。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3. 案例分析(1)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公司货款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

尽管甲公司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甲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甲公司应当支付乙公司货款。

(2)甲公司提出的货物质量问题是否构成抗辩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退货等。

因此,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4.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应当支付乙公司货款。

同时,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货款,并要求乙公司承担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法律法规案例关于债权(3篇)

法律法规案例关于债权(3篇)

第1篇案由:债权纠纷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关系。

2018年3月,张某因家中装修需要,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借款到期后,张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

李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张某诉至人民法院。

一、法院审理过程1. 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李某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 判令被告李某支付借款利息6万元;- 判令被告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被告李某的答辩意见:- 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张某未按约定支付利息;-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本息,且未与原告协商延期还款事宜;- 原告张某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

3. 法院调查取证:- 调取了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协议;- 调取了张某的财务报表,证实其经营状况不佳;- 调取了李某的催款记录。

二、法院判决1. 关于借款本金:- 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协议约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

2. 关于借款利息:- 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协议约定了年利率6%,该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上限。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借款利息6万元。

3. 关于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据此,法院判决原告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例分析1. 关于债权转让:-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关系属于债权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在本案中,张某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李某,因此,李某作为债务人,有权要求张某履行还款义务。

2. 关于借款利息:-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协议约定了年利率6%,该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上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借款利息的约定不得超过年利率24%。

超过部分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借款利息6万元。

债权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债权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在2011年3月31日前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中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违约部分10%的违约金。

2011年3月3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

然而,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

经过多次催款,乙公司于2011年5月向甲公司发送了书面催款通知,但甲公司仍未支付货款。

乙公司遂于2011年6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承认收到了乙公司的货物,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乙公司则提供了购销合同、货物交付凭证、催款通知等证据,证明甲公司违约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合同违约责任。

以下是针对本案的具体分析:1. 合同效力的认定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约责任的承担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债法教学案例

债法教学案例

案情简介一、案件基本情况2002年10月15日,张某在山东省潍坊安丘市长途汽车站内购买了安丘至五莲的公路汽车补充客票,并凭该票乘坐了某运输公司所有的潍坊至日照的依维柯长途客车。

在乘车途中,有两人在车上行窃抢劫,致张某轻微伤,后凶手逼迫司机停车后逃跑。

司机开车去诸城市公安局相州派出所报案,并与该所干警共同沿途追堵行凶者。

张某由诸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实施了抢救,后在呼和浩特市内蒙古仕奇集团职工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18582.10元,护理费及交通费2341元。

诸城市公安局相州派出所证明张某在运输公司车上受伤,且已立案侦查。

目前犯罪嫌疑人仍在逃。

张某诉称,其购买车票后乘坐运输公司的客车,双方形成了契约关系,运输公司负有将旅客安全运抵目的地的义务,而运输公司未完成以上义务,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运输公司支付其医药费18596.30元,误工损失18000元,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法医鉴定费共计4591.5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及其他损失1200元,以上费用共计49887.80。

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一致认为:张某购买了车票,并依据客票乘坐了运输公司的客车,根据合同法第293条的规定,双方之间客运合同关系成立,运输公司应当在约定期间内将张某安全运输到指定地点。

但针对本案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张某遭受损失的情况,运输公司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判决运输公司免除责任,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之规定,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已全面、诚实地履行了承运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相关的协助义务,在承运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

张永政所遭遇的抢劫受伤是一种不可抗力,属于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突发事件,运输公司作为承运方不可能有事先准备,因此不应当对张某承担责任。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被告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过错,而本案运输公司并无过错,已经尽到了承运人应该尽到的义务。

法律法规案例关于债权(3篇)

法律法规案例关于债权(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YY银行(以下简称“被告”)案情:原告XX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8年10月向被告YY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5%,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被告支付了首期利息,但未按约定偿还本金。

截至2020年10月,原告尚欠被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50万元。

被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2. 原告是否应支付逾期利息?3. 被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法院判决1. 关于原告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原告在借款期限内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应承担还款责任。

2. 关于原告是否应支付逾期利息法院认为,原告在借款期限内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已构成逾期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原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因此,原告应支付逾期利息。

3. 关于被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即年利率为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被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未超过因原告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_债权案例(3篇)

法律_债权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张某因经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遂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张某承诺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金及利息。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李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李某诉请:1. 被告张某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2. 被告张某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某承担。

被告张某辩称:1. 原告李某所述借款事实属实,但双方未约定具体利息,故原告李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 原告李某要求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过高,被告张某无力承担;3. 原告李某在诉讼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被告张某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李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被告张某诉至法院。

关于利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未约定利息,故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张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被告张某无力支付利息的辩称,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在借款时承诺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金及利息,现被告张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其辩称无力支付利息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原告李某在诉讼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辩称,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借款事实的证据,其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李某不存在欺诈行为。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2.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元,由被告张某承担。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借款合同纠纷,具体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等方面。

1. 借款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

债权法案例分析

债权法案例分析

(三)债权法案例分析一.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 8 月 30 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

8 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

问:此时乙公司有权如何处理?拒绝接收货物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二.甲欠乙 20 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 15 万元的住房一套,甲为唯一继承人。

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

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

”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

回答:本案中乙享有哪些权利?撤销权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三.1992 年 7 月 5 日河北某毛纺厂与山东某制衣厂签订了购销洗净改良羊毛合同的意向书,其中规定:“制衣厂向毛纺厂购买 60 支洗净改良羊毛 95 吨,由制衣厂到毛纺厂验货并带款提货,提货时有关价格问题面议”。

该意向书签订以后,毛纺厂多次去电催告制衣厂提货,制衣厂一直以资金短缺为由未提货。

1992 年 12 月底,毛纺厂将 95 吨羊毛派车送往山东,制衣厂收到货后提出原先签订的协议只是一份意向性的合同,且该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因此拒绝收货。

后制衣厂同意将该货暂时存放在制衣厂的仓库,10 天后毛纺厂来检查货物时发现该货已短缺 10 吨,制衣厂承认其因急需原料已用了 10 吨,另外 85 吨拒绝接受。

毛纺厂认为制衣厂已经构成违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衣厂支付全部的 95 吨羊毛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例引自王利明主编:《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总则),3 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问:请从理解合同定义的角度,结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分析本案中意向书的性质? 1、意向书并不能代表合同成立,合同基本条款:货物、规格、单价。

意向书对意向书并不能代表合同成立,合同基本条款:货物、规格、单价。

货物单价没有约定,要约要素都不够,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货物单价没有约定,要约要素都不够,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吨货物运达山东,制衣厂有权拒收,为两者间合同未成立, 2、毛纺厂将 95 吨货物运达山东,制衣厂有权拒收,因为两者间合同未成立,制衣厂基于合同基本原理拒收合乎规定。

债权法教学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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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教学案例案例一:悬赏广告王云辉诉董仁帅悬赏广告纠纷案的案情是,1996年9月21日晚,莱阳市伊达实业公司经理王云辉下班时不慎将自己的皮包遗失在某公司门口,内有手持电话机一部,现金7100元,还有信用卡、单据、身份证和240吨化工原料的原始化验单。

为了找回遗失物,王云辉打印了约20份寻物启事,张贴于街头和遗失地点周阖的建筑物上,并在广播电台播出,均明确表示:”如有拾到包者,愿酬谢人民币1万元;有提供线索者,愿酬谢人民币3000元。

”董仁帅拾得该皮包,称其另有人拾得皮包,自己是提供线索者,要王云辉支付1.3万元。

王云辉只同意给1万元。

双方多次协商未成。

王云辉报警,公安机关传唤董仁帅,并将董拾得的皮包等物扣押,并以敲诈勒索为由对董予以行政处罚。

1996年12月19 H, 董仁帅向莱阳市法院起诉,请求伊达实业公司履行付酬义务。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发出寻物启事,明示了对捡到者的酬金数额,属内容合法的悬赏广告,应当履行;原告捡到包后又得知寻物启事的内容,即与被告联系并核对实物,是该广告的相对人,有权利享受酬金。

双方就酬金数额的争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

判决原告将拾得物归还被告,被告按约给付原告酬金1万元。

王云辉不服上诉。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关于”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的规定,认为遗失物的拾得人负有将拾得物归还失主的法定义务, 没有向遗失人请求报酬的权利,故判决:撤销莱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董仁帅要求王云辉给付1万元酬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学生踢球致伤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无为和被告刘波系同学,某日在校,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

原告作守门员,被告射门踢出的足球经过原告手挡Z后,打在原告左眼,造成伤害。

北京同仁医院诊断为,左外伤性视网膜脱离,经行左网膜复位术,网膜复位,黄斑区前膜增殖,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律_债权案例(3篇)

法律_债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某,男,40岁,个体工商户。

两被告原系好友,因生意往来,张某于2018年3月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1年。

双方口头约定,到期后李某一次性还清本金及利息。

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按时还款,张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借款合同是否成立;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3. 借款合同解除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三、法院审理1. 借款合同是否成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口头约定借款事宜,虽无书面合同,但双方均认可借款事实,故借款合同成立。

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本案中,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故李某应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关于利息的计算,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到期后,李某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因此,李某应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3. 借款合同解除的条件及法律后果关于借款合同解除的条件及法律后果,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某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张某有权解除借款合同。

关于借款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各自取得的财产。

本案中,李某应返还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2. 被告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逾期利息。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债权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借款合同的形式:借款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借款事实,故借款合同成立。

关于民法债权法律案例(3篇)

关于民法债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李某,男,35岁,张某的好友,同样居住在同一个小区。

2020年6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李某考虑到张某的信誉和友谊,同意了张某的借款请求。

2020年12月,借款期限届满,张某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

李某多次催促,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1年1月,李某将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焦点:1.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2. 借款利息的计算;3. 借款合同的履行。

一、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

二、借款利息的计算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双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

根据当地的市场利率,本案借款利息的计算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

三、借款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本案中,张某作为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李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请求张某履行还款义务。

债权的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债权的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5月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乙方经营资金周转。

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利息按月支付。

借款到期后,乙方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甲方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甲方主张的利息是否合法?三、法院判决1. 乙方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应在借款到期后归还本金及利息。

但乙方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归还,已构成违约。

2. 甲方主张的利息合法。

法院认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6%,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乙方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利息。

四、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利息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

利息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

约定的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约定的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在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6%,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因此,甲方主张的利息合法。

3. 借款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4. 借款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乙方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甲方有权解除借款合同。

本科债法教学案例(共五篇)

本科债法教学案例(共五篇)

本科债法教学案例(共五篇)第一篇:本科债法教学案例债权法参考案例HYPO 1.1 甲为一老中医,自己开有一家诊所。

乙为一家大医院,与甲签订雇用合同,除约定薪金外,并约定甲受雇于乙期间不得再开诊所。

HYPO 1.2 甲、乙各有一块鱼池,彼此毗邻。

甲之鱼池地势较高,水较浅;乙之鱼池地势较低,水较深。

因天降大雨,两鱼池中间的隔坝被冲垮,甲池中之鱼大部进入乙之鱼池。

HYPO 1.3 甲之邻居乙外出打工久未回家,其房屋因连遭暴风雨袭击,损坏严重,乙乃雇人帮其维修,花去维修费2000元。

HYPO 1.4 甲开车不慎将乙撞伤,致乙花去医药费3000元。

HYPO 1.5 甲之雨伞丢失,被乙拾得。

Q:上述五种不同法律事实,分别会导致何种具体的法律效果?这些法律效果有何共同之处?HYPO1.6 王某在某车站购买了回家的车票一张,车票上只注明了车次,没有注明开车时间。

王询问售票员,售票员让其自己查看客车时刻表,客车时刻表上注明该车下午3:00发车。

但车站在3:00通知乘客该车将晚点,具体发车时间难以确定,乘客需要等待。

下午4:30,该车仍不能发车,车站亦不能确定具体发车时间。

王遂到车站附近一餐馆吃饭。

4:50王某返回时,发现该车已经离开。

王找车站交涉,车站称已告知乘客等待,王某擅自离开,对造成的后果应自行负责。

由于该车是当天回王某所在地的最后一趟车,王某因担心第二天上班迟到影响工作,遂租了一辆车回家,花去两百元。

Q: 王某的损失应由谁负责?理由是什么?HYPO 1.7甲、乙是邻居,共同向丙购买雏鸡1000只,每只1元,约定3个月后付款。

甲、乙各分得雏鸡500只。

当丙3个月后讨要货款时,甲、乙均称雏鸡体质太差,已经死亡过半为由,拒绝付款。

Q: 丙应分别向甲、乙讨还货款,还是可连带的向甲、乙讨还?HYPO 1.8 甲乙在一公共汽车站逗闹,甲将一候车老人丙撞到,摔成骨折,花去医药费等共4000元。

丙要求甲、乙赔偿时,甲称自己只应赔偿一半损失即2000元,另一半应由乙赔偿;而乙则称自己并未撞伤丙,拒绝赔偿。

债权法案例解析范文

债权法案例解析范文

债权法案例解析范文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商品,并约定支付货款1万元。

货款到期后,B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导致A公司无法从该笔交易中收回款项。

此时A公司可以依据债权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B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分析:根据上述案例,可以看出A公司是债权人,B公司是债务人。

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1万元,但B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因此A公司的债权受到了侵害。

根据债权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因此,A公司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要求B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案例二:C先生在购买房屋时,向D先生借款10万元。

约定C先生在10年内偿还本金及利息。

然而,在借款即将到期时,C先生却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此时D先生可以依据债权法通过诉讼程序追回借款及利息。

分析:根据上述案例,可以看出D先生是债权人,C先生是债务人。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C先生应在10年内偿还1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但C先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致使D先生的债权受到了侵害。

根据债权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追回借款及利息。

因此,D先生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要求C先生履行合同义务。

案例三:E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E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原材料给F公司,并约定F公司在协定日期内支付原材料费用。

然而,F公司并未根据约定支付费用,导致E公司损失惨重。

此时E公司可以依据债权法通过诉讼程序追回应收费用。

分析:根据上述案例,可以看出E公司是债权人,F公司是债务人。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F公司应按时支付原材料费用,但F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致使E公司遭受巨额损失。

根据债权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追回应收费用。

因此,E公司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要求F公司支付原材料费用。

综上所述,债权法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追回应收费用。

在实际应用中,债权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债权案例法律关系(3篇)

债权案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债权债务关系日益普遍。

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

债权法律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之一。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债权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债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法律适用。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8年5月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乙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债权法律关系分析(一)债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 债权人:在本案中,甲公司为债权人,享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的债权。

2. 债务人:在本案中,乙公司为债务人,负有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

3. 债权内容: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100万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4. 债权标的:本案的债权标的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5. 债权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债权请求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

本案中,甲公司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债权请求权。

(二)债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1. 合同法:本案涉及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乙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乙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

3.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债权请求权。

本案中,甲公司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否则其权利将受到法律保护。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债权人,享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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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教学案例
案例一:悬赏广告
王云辉诉董仁帅悬赏广告纠纷案的案情是,1996年9月21日晚,莱阳市伊达实业公司经理王云辉下班时不慎将自己的皮包遗失在某公司门口,内有手持电话机一部,现金7100元,还有信用卡、单据、身份证和240吨化工原料的原始化验单。

为了找回遗失物,王云辉打印了约20份寻物启事,张贴于街头和遗失地点周围的建筑物上,并在广播电台播出,均明确表示:"如有拾到包者,愿酬谢人民币1万元;有提供线索者,愿酬谢人民币3000元。

"董仁帅拾得该皮包,称其另有人拾得皮包,自己是提供线索者,要王云辉支付1.3万元。

王云辉只同意给1万元。

双方多次协商未成。

王云辉报警,公安机关传唤董仁帅,并将董拾得的皮包等物扣押,并以敲诈勒索为由对董予以行政处罚。

1996年12月19日,董仁帅向莱阳市法院起诉,请求伊达实业公司履行付酬义务。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发出寻物启事,明示了对捡到者的酬金数额,属内容合法的悬赏广告,应当履行;原告捡到包后又得知寻物启事的内容,即与被告联系并核对实物,是该广告的相对人,有权利享受酬金。

双方就酬金数额的争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

判决原告将拾得物归还被告,被告按约给付原告酬金1万元。

王云辉不服上诉。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关于"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的规定,认为遗失物的拾得人负有将拾得物归还失主的法定义务,没有向遗失人请求报酬的权利,故判决:撤销莱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董仁帅要求王云辉给付1万元酬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学生踢球致伤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无为和被告刘波系同学,某日在校,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

原告作守门员,被告射门踢出的足球经过原告手挡之后,打在原告左眼,造成伤害。

北京同仁医院诊断为,左外伤性视网膜脱离,经行左网膜复位术,网膜复位,黄斑区前膜增殖,鉴定为十级伤残。

原告以刘波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人身赔偿损害。

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认定,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

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

刘波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

此外,学校对原告的伤害发生没有过错。

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夫妻毁容状告医院”案
案情:今年35岁的原告徐某与妻子结婚后感情不和,向妻子提出离婚,遭妻子的到拒绝。

1995年10月3日,妻子娘家数人与徐发生抓扯,致徐某受伤,当晚被送进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次日上午11时许,徐妻带着一瓶浓硫酸来到徐的病房,并将浓硫酸倒向徐的面部,致徐面部、颈部严重烧伤。

后经法医鉴定,徐的面、颈部被硫酸烧伤后,左耳已经萎缩,左面部疤痕达80%以上,颈部及右面部形成大片疤痕。

法医鉴定结论为:徐所受伤害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四级。

2002年3月,徐某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县人民医院有义务对病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给予特殊的保护,也应当预见到病员有遭受外来侵害的可能性。

由于医院方面存在疏漏,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他的人身安全,导致其在住院期间遭到他人严重伤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索赔34万元人民币。

医院方辩驳认为,徐的不幸遭遇值得同情,但医院方面的保卫工作主要针对的是外来闲杂人员,而病人的家属作为陪护完全有权利自由进出医院。

至于出现的病人妻子残害病人的结果,理应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案例四:2001年7月9日下午4时许,厦门市集美大学学生董某在集美龙舟游泳池游泳时溺水身亡。

龙舟游泳池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长期免费向公众开放,长100米,宽50米,面积是标准泳池的两倍,深、浅水区无明显标志,能见度低,也没有配备安全设施和救助人员。

2002年6月,董某的父母以其子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救助而丧失生命为由,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泳池管理人集美学校委员会支付死亡赔偿金5181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这起案件原、被告双方对溺水死亡、泳池管理现状等案件事实部分均无异议,争执的焦点是该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公益管理是否能成为免责的抗辩理由。

案例五:旅游纠纷案侵权还是违约
案情:17名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澳15日游,随意让一名游客作为领队,即出发。

在途中,发现一名游客患有黄疸性肝炎,其他游客备感恐惧,结果,患病的游客到香港后死亡。

其中15名游客认为旅行社的行为影响了他们的正常旅游,向法院起诉,请求退回旅游的费用,赔偿精神损害。

案例六:拖布头案朱某的行为应受民法调整
案情:朱某在街上卖冰淇淋,发现一根冰淇淋上面粘着一块拖布头,就将这块冰淇淋冻起来,要求生产冰淇淋的食品公司赔偿50万元,否则就曝光。

食品
公司与朱某和谈没成,即向公安机关举报朱某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将朱某抓获,一审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朱某不服上诉。

案例七:人狗同餐案人格尊严是最基本的权利
案情:陈志光夫妇到某餐厅吃饭,一对母女带着一只狗坐在陈志光夫妇的对面,点来了饭菜,让狗在饭桌上吃,小狗则吃得津津有味。

陈志光夫妇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要求餐厅老板解决,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餐厅老板赔偿精神损害。

案例八:人身损害赔偿与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案情:舒适堡女子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适堡)系一家采取会员制经营方式的服务性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女子健身、美容、桑拿浴等。

吴晨华系舒适堡的会员。

2000年1月16日下午,吴晨华在舒适堡健身后去浴室洗澡,当吴晨华冲淋后欲去桑拿房时,在淋浴房内滑倒致伤。

经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诊断,吴晨华右桡骨远端骨折。

期间,吴晨华共花费医疗费774.40元,交通费106元。

2000年3月17日,吴晨华转诊华山医院,花费医疗费334元。

吴晨华因伤误工期间被扣除工资18878.70元。

吴晨华诉诸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计人民币50958.26元,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吴晨华之伤情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吴晨华之伤构成10级伤残,伤后可酌情休息10周、营养6周、护理4周左右。

判决: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晨华摔倒致伤系意外事件。

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过错。

由于吴晨华与舒适堡构成合同关系,因而舒适堡是吴晨华受伤事件的关系人。

故根据法律规定,由事件关系人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法医鉴定结论,并根据一审查明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确定本案的损失范围。

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吴晨华主张的精神损失费。

对舒适堡自愿返还吴晨华会费1000元,则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于2000年9月27日作出如下判决:舒适堡给付吴晨华23375.70元;舒适堡退还吴晨华会员费1000元。

案件受理费2368.70元,由吴晨华承担1444.90元,舒适堡承担923.80元。

鉴定费50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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