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总论
【经济法律通论】第六章债权法总论
得了双倍资金。而我们则完全失去了这个大好机会。然而,现
场的气氛非常热闹,所有人都沉浸在狂欢宴会似的气氛中。” 报道称银行表示要努力追回那些被多取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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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邮报》对此事的整个报道,“给人一种喜剧的感觉
【例3】甲(18岁)和乙(16岁)在外玩耍,甲让乙用 石头砸狗,狗暴起咬伤路人丙 问:以上两个案例是否承担连带之债?
【例4】甲在大楼下被来源不明的烟灰缸砸成植物人 问:大楼的全体住户是否承担连带之债?
两人侵权引发的债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事
先效力 物权没有期限性
4. “债”的本质可以理解为“可期待的信用”。
“债”首先确认让渡商品和实现价值存在时间差距的 合理性,确认经济利益暂时不平衡的合理性,同时保证这 种差距可以消除。
商 业 信 用
银 行 信 用
国
消
家
费
信
信
用
用
■ 中美贸易和人民币“汇率”:国家的信用
低廉的商品
外汇盈余
先借钞票花,然后用贬了值的钞票还。美国出现政府预 算和经常账户的“双赤”。
《民法通则意见》第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 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 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案例】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 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 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 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 元,其中2干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 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 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德国债权法总论
德国债权法总论一、介绍德国债权法总论是德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债务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它包括了债权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债务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德国债权法总论的相关主题。
二、债权的权利和义务2.1 债权的定义和分类•定义:债权是债权人(creditor)向债务人(debtor)要求履行义务的权利。
•分类:债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权利性和义务性、债权人的主体等。
2.2 债权的主体•债权人:债权人是指向债务人要求履行义务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债务人:债务人是指具有债务责任的人,同样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3 债权的内容和效力•债权的内容包括主张权利、要求履行义务和获得赔偿等。
•债权的效力受到一些限制条件的制约,如合法性、财力和不完全行为能力等。
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3.1 债权人的地位•债权人享有合法的权益,拥有追索债务的权利。
•在债务履行中,债权人有明确的权利保护,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3.2 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有义务履行债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如要求债权人履行合同约定、提出抗辩等。
3.3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
•德国债权法总论通过法定的规则和原则,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平衡地位。
四、债务的履行和违约责任4.1 债务的履行方式•债务的履行方式包括有限方式和无限方式。
•有限方式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无限方式是指债务人按照最好的方式履行债务。
4.2 债务的履行期限•债务的履行期限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者法定期限来确定。
•债务人应在履行期限内完成债务的履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4.3 债务违约责任•债务违约是指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的行为。
•债务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等,并根据违约情况进行相应的法律救济。
民法债权理论
民法债权理论一、债权总论第一章债的概述1、概念和特征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理解:(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2)债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3)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4)债的关系依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产生债权的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的设定多具有任意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无排他性,或者说债权具有相容性2、债的要素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特征:1)债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人。
确定一组债的法律关系;2)一般情况下,凡是民事主体都可以作为债的主体,但某些情况下,法律对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如合同之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债的主体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即单方之债和对待之债债的内容债的内容为债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债权: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以及债权保护请求权三项职能。
给付请求权:是债的关系成立后,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照债权的内容实际给付的权利。
给付受领权:是指债务人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履行所得利益的权利。
债权保护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据以请求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能。
债的客体债的客体为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即是说,债的客体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3、债发生的原因一)合同之债(1)、合同:合同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2)、合同之债是最常见的一种意定之债,属双方或多方之债。
其特点:1)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2)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而成立;3)合同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任意设定合同;4)当事人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
第十一章:债权总论
第十一章:债权总论第一节: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特征、要素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一)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大类,债的关系属于财产关系。
同时,债的财产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也就是财产由一个主体移转给另一个主体的关系。
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
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担义力。
施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理论上叫做给付。
给付是债法上特有的抽象概念,具体的给付行为包括诸如支付金钱、交付货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转移权利等一切由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请求所实施的特定行为。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的客体或标的不同于债的标的物。
债的标的物是指给付行为所涉及的具体金钱或财物,即给付的具体对象。
债的核心内容是债权。
它具有如下特征:1、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2、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3、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债权的任意设定仅就合同之债(意定之债)而言,法定之债(侵权损害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设立不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期限性二、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与内容均由法律加以直接规定的债。
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般由当事人根据自由意志决定,法律不作强行规定。
但涉及到诚实信用之实现和公序良俗之保障时,为维护法的公平与正义价值,民法也会规定某些情形将直接发生债的关系,使一方当事人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负担向对方为给付义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志决定的债,也称合同之债、约定之债。
债法总论主讲word资料28页
债法总论主讲: 主讲:韩强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jiangwu999@hotmai l 参考书目:基本必读书基本必读书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 民法债编总论》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修订版年修订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修订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 中国民法学民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法债权》,法律出版社年版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第三版), ),法律出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版社年版参考书目:一般参考书一般参考书史尚宽著: 债法总论》史尚宽著:《债法总论》王泽鉴著: 债法原理(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一)债之发生基本理论》王泽鉴著: 债法原理( 不当得利》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王泽鉴著: 债法原理( 侵权行为法( )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1)》黄立著: 民法债编总论》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参考书目:一般参考书一般参考书我妻荣著,王书江等译:《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林诚二著:《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第一章绪论: 绪论:债和债法第一节债的涵义债的涵义债的涵义: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 债的涵义: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具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民通84 .(民通84条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民通84条) 最初的债:既包括财产之债,也包括人身之债. 最初的债:既包括财产之债,也包括人身之债. 但无论何种债, 但无论何种债,其给付均限于有法律意义的给付行为, 付行为,一般社交行为不构成民法之债. 债的目的(本质) 债的目的(本质):旨在特定人之间就特定的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 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以达到某种私法或公法上的目的. 上的目的. 债的法律关系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 客体:中国大陆传统观点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客体: 的对象. 的对象. 内容:债权和债务. 内容:债权和债务. 债权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 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为标的的权利. 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为标的的权利. 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 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 债权之本质内容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债权之本质内容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并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并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 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行为的义务. 第一章绪论: 绪论:债和债法第二节债权与物权的关系债权与物权的关系债权为请求权, 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相对权, 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具有期限性, 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债权的设立以任意性为原则, 债权的设立以任意性为原则,物权执行严格法定主义原则债权具有兼容性, 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第一章绪论: 绪论:债和债法第三节债的分类以发生原因分类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以主体分类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共同之债以标的分类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给付之债和行为之债完全债和自然债主债和从债要素债务和附随债务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于债成立之时,债的标的即已特定, 特定之债:于债成立之时,债的标的即已特定, 或债成立之时虽未特定, 或债成立之时虽未特定,但当事人于债履行时可将其特定者,亦视为特定之债. 可将其特定者,亦视为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债成立时, 种类之债:债成立时,以未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种类之债的标的不具有个性, 的的债.种类之债的标的不具有个性,可以同种类,同质量之物相互代替. 种类,同质量之物相互代替.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标的单一, 简单之债:标的单一,当事人仅就该标的履行债务.标的为确定的唯一, 债务.标的为确定的唯一,不需要选择即可履行. 选择之债:标的为确定(但不特定)的多数, 选择之债:标的为确定(但不特定)的多数, 须当事人选定其中之一方能履行的债. 须当事人选定其中之一方能履行的债. 给付之债和行为之债给付之债:以交付或移转一定财产为标的的债. 给付之债:以交付或移转一定财产为标的的债. 行为之债: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 行为之债: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标的的债. 为)为标的的债. 完全债和自然债完全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效力的债. 完全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效力的债.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得请求公权力予以救济. 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得请求公权力予以救济. 自然债:又称不完全债,无责任债.此种债的自然债:又称不完全债,无责任债. 履行与否,完全听任债务人的意思, 履行与否,完全听任债务人的意思,法律不加干涉.此种债务,债务人不履行的, 干涉.此种债务,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无法获得公权力的救济,但债务人一旦履行的, 法获得公权力的救济,但债务人一旦履行的, 债权人亦有权受领, 债权人亦有权受领,债务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还不当得利. 主债和从债主债:在多重债的关系中, 主债:在多重债的关系中,不依他债而能独立存在,并能决定债之关系和性质的债. 存在,并能决定债之关系和性质的债. 从债:依附于主债而存在的债. 从债:依附于主债而存在的债. 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继续性债务:又称长期债务,指在一定期间内, 继续性债务:又称长期债务,指在一定期间内, 由持续性的给付行为构成的债.如租赁合同, 由持续性的给付行为构成的债.如租赁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长期供应合同等.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长期供应合同等. 一次性债务: 一次性债务:应于特定时点为一次性的给付行为的债. 为的债. 第一章绪论: 绪论:债和债法第四节债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的涵义相对性的涵义: 相对性的涵义:债的拘束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表现为特定债权人仅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 给付的法律关系. 债权平等原则:由债的相对性原理推导而来. 债权平等原则:由债的相对性原理推导而来. 既然债仅发生内部效力,无排他效力, 既然债仅发生内部效力,无排他效力,故同一债务人可承担多个债务,彼此平等无涉. 债务人可承担多个债务,彼此平等无涉. 案例讨论案例讨论( ) 案例讨论(1) 甲将其一辆机器设备出卖给乙,约定天后交付天后交付. 甲将其一辆机器设备出卖给乙,约定5天后交付. 在交付之前,甲疏于保管, 在交付之前,甲疏于保管,致使该设备被丙偷甲后得知设备被丙盗窃.履行期届至, 走.甲后得知设备被丙盗窃.履行期届至,甲未能向乙交付设备,致使乙蒙受经济损失5万元万元. 未能向乙交付设备,致使乙蒙受经济损失万元. 问题: 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乙得向甲主问题:a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b乙得向甲主张何种权利? 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张何种权利?c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案例讨论( ) 案例讨论(2) 甲有房屋一幢,出售给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甲有房屋一幢,出售给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但未转移房屋所有权.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 但未转移房屋所有权.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 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问题:乙和丙谁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 问题:乙和丙谁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 相对性的"突破" 相对性的"突破"及其评析第三人侵害债权债权物权化涉他契约债的保全第一章绪论: 绪论:债和债法第五节债务与责任,及债上的义务群债务与责任责任的涵义:责任乃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 责任的涵义:责任乃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表现为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现为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作用上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行的担保. 责任的发展:从人身责任向财产责任的转变. 责任的发展:从人身责任向财产责任的转变. 债与责任的关系: 债与责任的关系:传统民法学说将债与责任区有的责任基于债而发生,如违约责任, 分,有的责任基于债而发生,如违约责任,有的责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如法定抵押责任等, 的责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如法定抵押责任等, 有的则难以区分,如侵权的情况. 有的则难以区分,如侵权的情况.现代民法则将债与责任相互结合,不再刻意区分债与责任. 将债与责任相互结合,不再刻意区分债与责任. 债上的义务群: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债上的义务群: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 义务,后契约义务,不真正义务案例讨论:顾客进入商场选购商品,在选购过顾客进入商场选购商品, 顾客进入商场选购商品程中因地面有水而摔倒, 程中因地面有水而摔倒,则顾客得基于何种请求权基础向商场主张索赔? 求权基础向商场主张索赔?再比如出卖人将病牛卖给买受人,后不仅该病牛病发死亡, 牛卖给买受人,后不仅该病牛病发死亡,且连累其牛群亦受感染, 累其牛群亦受感染,则买受人可基于何种基础主张请求权? 主张请求权总说:传统上债以给付义务为核心. 总说:传统上债以给付义务为核心.随着债的关系的复杂化, 关系的复杂化,单纯的给付义务不足以完满的实现债的目的,于是逐渐衍生出债上的义务群. 实现债的目的,于是逐渐衍生出债上的义务群. 给付义务案例讨论:1,某学生为考研而报考辅导班,虽认真听,某学生为考研而报考辅导班, 课但最终仍未能考取.故该考生以辅导教师"给付不能" 课但最终仍未能考取.故该考生以辅导教师"给付不能" 为由拒绝支付报酬,能否获得法律根据?同理, 为由拒绝支付报酬,能否获得法律根据?同理,医生虽尽一切努力,然终未能治愈病人之疾患, 尽一切努力,然终未能治愈病人之疾患,则病人可否主张医生之履行不能?2,甲向乙购买名马一匹,价金10 张医生之履行不能? ,甲向乙购买名马一匹,价金万元.乙将马之所有权转移给甲, 万元.乙将马之所有权转移给甲,但未交付马之血统证则甲可否要求乙交付此证书? 书,则甲可否要求乙交付此证书?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拒付价金?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 书为由拒付价金?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除合同? 给付义务的涵义及范围界定给付的涵义: 给付的涵义: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间得请求的特定行为. 特定行为. 给付的范围界定:既指给付行为,也指给付效给付的范围界定:既指给付行为, 因此,如补习辅导的合同, 果.因此,如补习辅导的合同,债务人只要善为给付行为,而不论能否发生预期之效果, 为给付行为,而不论能否发生预期之效果,皆视为有效之给付.反之,如承揽合同, 视为有效之给付.反之,如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则非发生给付效果, 同等,则非发生给付效果,不能认为给付已经完成. 完成. 给付义务的分类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固有,必备, 主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以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 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不在于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 在于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满足. 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满足. 给付义务的分类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原有的义务. 系上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指在原给付义务履行过程中, 付义务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 附随义务案例讨论:傅某因自己居住的小区无停车位, 案例讨论:傅某因自己居住的小区无停车位,遂与隔壁小区物业达成协议,傅某每月支付20元小区物业达成协议,傅某每月支付元,使用隔壁小区的一个停车位. 的一个停车位.物业在相应停车位上书写了傅某的车牌号码. 日晚, 号码.2019年7月5日晚,傅某准备停车之时,发现自己年月日晚傅某准备停车之时, 的车位被其他车辆占用. 的车位被其他车辆占用.于是将车停在傍边一个空闲的车位上.第二天一早,发现车辆丢失. 车位上.第二天一早,发现车辆丢失.地面上留有一堆碎玻璃.经查,小区物业管理存在漏洞, 碎玻璃.经查,小区物业管理存在漏洞,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内的车辆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问题:傅某主张物业违反保管合同,应赔偿其损失. 问题:傅某主张物业违反保管合同,应赔偿其损失.物业认为其与傅某之间仅存在租赁合同,拒绝赔偿损失. 业认为其与傅某之间仅存在租赁合同,拒绝赔偿损失. 附随义务涵义:指法律无明文规定, 涵义: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 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的义务. 类型: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 类型: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 义务等. 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区别给付义务自始确定,且能决定债的类型; 给付义务自始确定,且能决定债的类型;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产生主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 主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他方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附随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 行抗辩权;附随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主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得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不履行, 主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得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不履行, 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约, 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约,仅得要求损害赔偿附随义务功能: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 功能: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充分体现诚信原则的价值. 益和交易秩序,充分体现诚信原则的价值.具体言之, 体言之,法院可于法律疏于规定之处创设附随义务之存在,以填补法律漏洞. 义务之存在,以填补法律漏洞. 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违反附随义务, 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违反附随义务,亦构成不完全给付.债权人得主张损害赔偿. 不完全给付.债权人得主张损害赔偿.但附随义务不能被单独诉请. 义务不能被单独诉请. 先契约义务, 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案例讨论:1,甲明知自己无意与乙订约,但出于破坏,甲明知自己无意与乙订约, 乙之经营活动的恶意,而与乙进行缔约磋商, 乙之经营活动的恶意,而与乙进行缔约磋商,使乙确定其有订约的诚意. 其有订约的诚意.待乙放弃其他订约机会而准备与甲签约时,甲又提出苛刻条件,致使磋商失败, 约时,甲又提出苛刻条件,致使磋商失败,造成乙错失交易机会.问题,甲违反了何种义务, 交易机会.问题,甲违反了何种义务,乙得主张何种权利?2,甲租赁乙的房屋,租期一年.期满后甲迁至他,甲租赁乙的房屋,租期一年. 处居住.然甲的朋友仍向原住所寄信.房东乙发现后, 处居住.然甲的朋友仍向原住所寄信.房东乙发现后, 将甲的信件丢弃.问题,乙违反何种义务, 将甲的信件丢弃.问题,乙违反何种义务,甲的主张何种权利? 种权利? 先契约义务, 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 先契约义务: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准备或磋商时,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保密,保护等义务.此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保密,保护等义务. 类义务学说上称为先契约义务,违反此类义务, 类义务学说上称为先契约义务,违反此类义务,构成缔约过失. 约过失. 后契约义务:契约关系消灭后, 后契约义务:契约关系消灭后,当事人尚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处理善后适宜, 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处理善后适宜,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学说上称之为后契约义务. 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学说上称之为后契约义务.违反后契约义务,与违反一般契约义务相同, 反后契约义务,与违反一般契约义务相同,应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负责. 履行的规定负责. 不真正义务案例讨论:甲明知乙所养之狗生性凶悍,仍悍甲明知乙所养之狗生性凶悍, 甲明知乙所养之狗生性凶悍然挑逗之.该狗性起,将甲咬伤. 然挑逗之.该狗性起,将甲咬伤. 问题,甲违反何种义务,乙得为何种主张? 问题,甲违反何种义务,乙得为何种主张? 不真正义务涵义:为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 涵义:为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 得请求履行,违反此类义务通常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 偿责任,仅使负担此项义务之人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 或丧失的不利益. 后果: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的, 后果: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的, 法院得减轻或免除加害人之责任.此时, 法院得减轻或免除加害人之责任.此时,被害人违反对自己得照顾保护义务, 人违反对自己得照顾保护义务,学说上称为自己过失. 己过失. 第一章绪论: 绪论:债和债法债法, 第六节债法,及债法的发展债法在民法中的作用和地位债法为与物权法并列的民法财产法两大支柱. 债法为与物权法并列的民法财产法两大支柱. 民法以债为调整对象, 民法以债为调整对象,究其根本乃是对交易关系之规范. 系之规范. 债法为财产法债法多为任意法债法为交易法债法的发展由静的安全到动的安全由硬化契约(契约必须严守)到合理契约( 由硬化契约(契约必须严守)到合理契约(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引入公序良俗和诚信等原契约自由加以限制, 则) 物权之债权化及债权之物权化第二章债的发生原因第一节概述债的发生原因涵义:所谓债的发生, 涵义:所谓债的发生,是指原始取得债的法律关系的原因. 关系的原因. 发生原因的类型:从理论上说,能够产生债的发生原因的类型:从理论上说, 法律原因极为广泛,非人力所能全面认识. 法律原因极为广泛,非人力所能全面认识.总体说来,债的发生原因有行为行为和体说来,债的发生原因有行为和行为以外的事两类.行为中又可细分为适法行为适法行为和实两类.行为中又可细分为适法行为和违法行两类.适法行为中又分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和为两类.适法行为中又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法律行为中又有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之分双方行为和之分. 为.法律行为中又有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之分. 第二章债的发生原因第二节合同合同的涵义传统上契约与合同系不同词汇. 传统上契约与合同系不同词汇.契约表示方向相对的意思表示, 相对的意思表示,合同表示方向相同之意思表现代民法不再区分合同和契约, 示.现代民法不再区分合同和契约,而将传统之合同行为以"共同行为"指称. 之合同行为以"共同行为"指称. 通说所谓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合同专指债权合同( 通说所谓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区别于物权合),即由两个以上对立的意思表示合致的法同),即由两个以上对立的意思表示合致的法律行为. 律行为. 如今,合同,契约,协议等均系同义词. 如今,合同,契约,协议等均系同义词.合同是最为重要的债的发生原因. 是最为重要的债的发生原因.德民305条合同的特征合同是法律行为: 合同是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致合同是以发生债的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合同法》《合同法》第2条英美法合同的定义《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合同乃是一个允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合同乃是一个允》: 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 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予救或其对允诺之履行, 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种情况下视为一项义务.而所谓允诺, 为一项义务.而所谓允诺,乃一方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担为或不为义务的表示. 他方当事人负担为或不为义务的表示. 英美法合同的构成要件须以发生法律关系为目的:排除社交行为须有合意的存在:要约和承诺达成合致允诺必须有约因(对价consideration)或盖印合同允诺必须有约因(对价) (contract under seal)替代:无约因则无合同.无) 偿之允诺,除为正式的书面外, 偿之允诺,除为正式的书面外,不生效力无错误,虚伪表示,胁迫, 协议须无瑕疵:无错误,虚伪表示,胁迫,不当影响合同当事人有行为能力合同标的为合法或有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鼓励交易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涵义: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 涵义: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 变更和解除的自由,合同方式自由. 变更和解除的自由,合同方式自由. 意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意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效力.法民1134条效力.法民条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缔约自由的限制内容自由的限制要式合同的限制合同正义(公平) 合同正义(公平)原则虽然大陆法系合同法无对价之观念, 虽然大陆法系合同法无对价之观念,但亦有等价"之要求.但此要求系以主观层面考查, "等价"之要求.但此要求系以主观层面考查, 即当事人主观上认为交易等价即可. 即当事人主观上认为交易等价即可.但在发生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况,并使合同正义遭受损害时, 的情况,并使合同正义遭受损害时,法律将介入干涉.除此以外, 入干涉.除此以外,关于合同风险和负担的分配安排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配安排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较之《民法通则》,《合同法》较之《民法通则》,《合同法》合同无效的范》,《合同法围大为缩小; 围大为缩小; 严格限制解约的条件,鼓励以实际履行作为违严格限制解约的条件, 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合同法》, 条《合同法》61,62条对合同约定不明的补充方法的规定. 法的规定. 合同的种类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有因合同与无因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本约与预约一时的合同与继续的合同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 有名合同:法律设有规范, 有名合同: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类合同法》分则共规定了共规定了14类型.《合同法》分则共规定了类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无名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均为有效之合同. 合同法的发展就是一个有无名到有名的过程. 合同法的发展就是一个有无名到有名的过程.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
德国债权法总论
德国债权法总论德国债权法总论德国债权法是德国民法典的一部分,是德国民法的核心部分之一。
它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基础。
一、德国债权法的基本原则德国债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由和公正。
平等原则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法律上应该享有平等的地位,没有任何一方可以凌驾于另一方之上。
自由原则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法律上应该享有自由的选择权,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对象和合同内容。
公正原则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法律上应该遵循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二、德国债权法的主要内容德国债权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债权的产生、转让和消灭,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和债权人的权利,以及违约责任和保证人责任等方面。
其中,债权的产生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建立起法律关系的过程,通常是通过签订合同来实现的。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过程,通常是通过债权转让协议来实现的。
债权的消灭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终止的过程,通常是通过履行债务、债务免除或者债务追偿等方式来实现的。
三、德国债权法的适用范围德国债权法适用于德国国内的债权关系,包括个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和企业之间的债权关系。
此外,德国债权法还适用于国际债权关系,但是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进行适当的调整。
四、德国债权法的意义和作用德国债权法的意义和作用在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德国债权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债务人的履行义务,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正,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总之,德国债权法是德国民法的核心部分之一,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基础。
它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债务人的履行义务,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正,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民法课件第3编
学民
甲未受领电视机,是因为有正当理由存在,所以不应该是受领 迟延,因此,甲可以请求乙交付电视机。可是乙在回家路上遇 到车祸,电视机损坏,以本身没有过错,甲不能要求支付电视 机,乙可以要求支付剩余价款。
载:/Article/alfx/msfl/200702/4740.htm
债的分类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简单之债
债的分类
选择之债
学民
法
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
财务之债 劳务之债
主债 从债
学民
法
1.特定物之债。 (1)特定物的认定标准:客观特定物(物的物理特性决 定)、主观特定物(没有可识别的特定标志,但依当 事人的意志而特定化) (2)法律意义: 1 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确定,具有不可替代性(即 使是主观的特定物); 2 特定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灵活,通常当事人可以自 由约定。 2.种类物之债 (1)种类物:以某些共同特征为纽带而加以识别的一类 物。 1 具有替代性,替代性的大小不一。 对物理属性有所 差异的物,只要当事人忽略其差异,亦可视为种类物; 2 数量的重要性:数量的确定或可确定。即使是品质相 同的一些物,如果不以数量确定范围,而以全体作为 标的,则为特定物(例如此袋米)。 3 种类物特定化后即成为特定物。
学民
法
学民
(二)给付的方式 (1) 交付财物。 (2) 支付金钱。如支付价款、支付劳务 费等。 (3) 移转权利。 (4) 提供劳务。 (5) 提交工作成果。 (6) 不作为。
法
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
法律行为
其它法律事实
学民
法
合同
其它原因
债权总论
1)以发生债的关系为目的 2)多为任意性 3)表现为两个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致 4)以产生负担行为为效果,并不产生权利的直接变动;而物权契约以 处分行为为效果。
参考:
1 负担行为----------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财产行为。即:使 一方或双方或多方负担债务的行为。 Take care:仅有负担行为并不能发生财产权变动的效果,尚需义务人 的履行行为方可。 负担行为仍可分为单方和多方行为;单方如遗赠、捐助;多方如买卖、 租赁、借贷。 2 处分行为-----------直接发生支配型财产权设定以及一切财产权变 更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Attention: 处分行为生效后,无须义务人的履行即可直接发生财产权 变动的效果。
(二)与代理的比较
1、无因管理系以自己名义为他人管理 2、代理为法律行为,有完全的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有效果意思;无因 管理为事实行为,无效果意思 3、无因管理的本人无论行为能力,代理的本人须有行为能力;无因管 理人与代理人均需行为能力
(三)相似的“管理”
1、误信管理――误认为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的管理 2、幻想管理――误认为自己事务为他人事务而为的管理 3、不法管理――明知是他人事务而为自己的利益而为的管理
(一)按份之债 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乙方的多数人间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
享权利、分担义务之债。
1、按份之债的成立
1)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2)债的标的可分。但有时虽标的可分但并不发生按份之债,如继承、 共同借款。 3)多数人分享或分担。
(二)连带之债
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均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全部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即相互间存在连带关 系,全部债权债务因债务的一次性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债权法总论观后感
债权法总论观后感学完债权法总论,就像经历了一场奇妙又有点烧脑的冒险。
首先得说,债权这东西,感觉就像是生活里无处不在的小丝线,把人与人之间各种各样的关系给缠起来了。
以前觉得欠债还钱就是债权的全部,可学了总论才知道,这只是冰山一角啊。
在债权法的世界里,合同就像是一场场精心编排的舞台剧。
双方当事人你一言我一语,在各种条款里你来我往,就像演员在舞台上走位、对台词一样。
一个小小的约定,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的债权债务关系。
比如说,我和朋友约定他帮我遛狗一周,我给他一百块钱。
这简单的约定背后,就有了他对我那一百元的债权,我对他遛狗服务的债权。
要是他没好好遛狗,或者我赖账不给钱,那就是违反了这场“舞台剧”的规则,债权法就要来当裁判,判定谁对谁错,该怎么赔偿或者补救。
还有那些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就像是生活里突然冒出来的小插曲。
无因管理就像是好心办好事,比如说我看到邻居家的花快干死了,我没跟邻居打招呼就去浇水了。
我付出了劳动,这时候就产生了一种特殊的债权关系,我可以要求邻居补偿我浇花的合理费用。
这就像是生活给那些热心肠的人一个小小的回报机制,不让好人吃亏。
不当得利就更有趣了,就像天上掉馅饼,但是这个馅饼可能得还回去。
比如我去银行取钱,柜员多给了我一千块,这一千块我拿得就没道理,这就是不当得利,银行有权利要求我把这多出来的钱还回去,这也是债权法在维护一种公平的财产秩序。
学债权法总论的时候,感觉自己像是在一个大迷宫里探索。
那些复杂的法律条文就像迷宫里的一道道墙,有时候真的会把人绕晕。
但是当你慢慢理解了其中的逻辑,就像是在迷宫里找到了地图,突然就豁然开朗了。
比如说债权的相对性这个概念,一开始觉得好抽象,但是一想到我和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这个合同的债权债务只在我们两个之间有效,商家不能突然把对我的债权转让给一个我根本不认识的人,除非经过我的同意。
这样一理解,就觉得这个概念其实很实用,是在保护我们每个人在债权关系中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总论-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23.1 复习笔记一、债的保全1.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债的一般担保,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债的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
2.债权人的代位权(1)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①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有以下含义:a.债权人代位权为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b.债权人代位权是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权利时得行使的权利;c.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②性质。
通说认为,债权人代位权具有管理权和形成权的双重性质。
从权利的作用上说,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为形成权(区别于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从权利的内容上说,债权人的代位权为管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①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须为已存在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财产权,并且排除债务人享有的具有专属性的、不得让与的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行使权利而不行使,不问债务人不行使权利是否有过错,有无其他原因,是否经债权人催告等情况。
②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③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3)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和方式①债权人的代位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且凡债务人的债权人,只要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均享有代位权。
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依诉讼的方式为之。
潮见佳男债权总论
プラクティス民法債権総論第3版潮見佳男著ISBN978-4-7972-2481-8目次第3版はしがき初版はしがき第1章債権関係の基本的な仕組み第2章債権の種類(債権の目的)第1節総論 (19)第2節特定物債権 (19)第3節種類債権 (26)第4節金銭債権 (34)第5節利息債権 (38)第6節選択債権 (50)第3章債務不履行(履行障害)第1節債務不履行の意義 (56)第2節履行請求権 (65)第1項履行請求権の法的性質 (65)第2項履行期と履行請求権 (70)第3項履行請求権の貫徹障害(Ⅰ)――履行不能 (74)第4項履行請求権の貫徹障害(Ⅱ)――同時履行の抗弁権・留置権の抗弁 (82)第5項履行請求権の貫徹障害(Ⅲ)――不安の抗弁権 (85)第6項履行請求権の貫徹障害(Ⅳ)――事情変更の抗弁 (89)第7項強制執行による履行請求権の貫徹(履行強制) (92)第8項不完全債務・自然債務(強制力を欠く債権) (102)第3節損害賠償請求権(Ⅰ)――要件論 (105)第4節損害賠償請求権(Ⅱ)――効果論 (125)第1項損害の意義 (125)第2項契約利益の価値的実現の方向性 (131)第3項損害賠償の範囲――416条の意味 (135)第4項損害賠償の範囲――各論 (143)第5項損害賠償額算定の基準時(損害の金銭的評価) (162)第6項賠償額減額事由 (164)第5節損害賠償請求権(Ⅲ)――損害賠償額の予定,違約金 (167)第6節損害賠償請求権(Ⅳ)――免責条項・責任制限条項 (172)第7節損害賠償請求権(Ⅴ)――賠償者代位 (180)第8節債権者の受領遅滞(債権者遅帯) (181)第4章責任財産の保全第1節総論 (189)第2節債権者代位権 (193)第3節詐害行為取消権(債権者取消権) (223)第1項詐害行為取消権の意義 (223)第2項詐害行為取消権の法的性質 (226)第3項詐害行為取消権が認められるための要件 (229)第4項詐害行為取消権の行使 (255)第5項詐害行為取消権の効果 (269)第6項詐害行為取消権の消滅時効・除斥期間 (275)第5章弁済による債権の回収第1節弁済の意義 (277)第2節弁済の提供と債務不履行責任の免脱 (278)第3節弁済供託 (285)第4節弁済の提供と弁済の充当 (295)第5節弁済の場所(履行場所)――持参債務の原則と例外 (298)第6節弁済の費用(履行費用) (299)第7節弁済の証拠 (300)第8節代物弁済 (301)第6章弁済の当事者第1節弁済者 (307)第2節弁済受領者 (312)第3節無権限者への弁済 (315)第1項総論 (315)第2項無権限者への給付と不当利得返還問題――非債弁済 (316)第3項債権の準占有者に対する弁済 (316)第4節478条の射程の拡張 (328)第5節預貯金者保護法と金融機関の免責 (341)第6節受取証書の持参人に対する弁済 (350)第7章弁済者代位(弁済による代位)第1節総論 (352)第2節求償権と原債権の関係 (354)第3節弁済者代位の要件と効果 (358)第4節法定代位権者の競合 (371)第1項総論 (371)第2項保証人・物上保証人・第三取得者の競合 (372)第3項後順位抵当権者が関係してくる場合 (382)第4項代位割合変更特約(+求償特約)の効力 (388)第5節代位者と債権者の関係 (391)第8章相殺による債権の回収第1節相殺の仕組みと機能 (400)第2節相殺適状 (407)第3節相殺の禁止 (413)第4節差押えと相殺 (418)第1項法定相殺の場合 (418)第2項相殺予約の場合 (423)第3項三者間相殺と相殺予約 (427)第4項物上代位と相殺 (429)第9章更改・免除・混同による債権の消滅第1節更改 (433)第2節免除 (434)第3節混同 (434)第10章指名債権譲渡第1節債権譲渡の意義と特徴 (437)第2節債権譲渡の仕組み (441)第3節債権の譲渡性とその制限 (447)第1項譲渡自由原則 (447)第2項譲渡性の制限 (453)第4節債務者に対する権利行使要件(対抗要件) (459)第1項意義と性質 (459)第2項債権譲渡の通知 (461)第3項債権譲渡に対する承諾 (473)第5節第三者に対する対抗要件 (487)第1項第三者に対する対抗要件の必要性 (487)第2項確定日付のある証書 (488)第3項467条2項の「第三者」 (490)第4項債権の多重譲渡と対抗問題 (492)第6節特別の対抗要件制度――動産・債権譲渡特例法における債権譲渡の対抗要件 (502)第11章債務引受・契約引受第1節免責的債務引受 (508)第2節併存的債務引受 (512)第3節履行引受 (513)第4節契約引受 (514)第12章第三者による債権侵害第1節総論 (517)第2節第三者の債権侵害による不法行為 (518)第3節債権に基づく妨害排除請求 (525)第13章多数当事者の債権関係(Ⅰ)――分割債権関係・不可分債権関係・連帯債務第1節多数当事者の債権関係の意義 (530)第2節分割債権 (534)第3節不可分債権 (535)第4節分割債務 (537)第5節不可分債務 (539)第6節小括 (541)第7節連帯債務 (542)第1項連帯債務の意義 (542)第2項連帯債務の種類 (545)第3項連帯債務の成立 (546)第4項債権者と連帯債務者の関係 (546)第5項連帯債務者の1人について生じた事由の効力 (547)第6項連帯債務者間の内部関係 (558)第7項不真正連帯債務 (568)第14章多数当事者の債権関係(Ⅱ)――保証債務第1節保証債務の意義 (574)第2節保証債務の性質 (578)第3節保証契約の成立をめぐる諸問題 (585)第4節保証契約の内容をめぐる諸問題 (593)第5節主たる債務と保証債務の消滅時効をめぐる諸問題 (595)第6節保証人の事後求償権 (604)第7節受託保証人の事前求償権 (617)第8節連帯保証 (623)第9節共同保証 (627)第10節根保証 (632)第1項意義と種類 (632)第2項信用保証 (632)第3項賃借人の債務の保証 (641)第4項身元保証 (643)事項索引判例索引。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考研——(黄和新)民法——资料整理[1]
《中国民法学》对于黄和新主编的《中国民法学》,要做到熟读课本,根据历年考试情况,重点掌握民法绪论,物权法论,债权总论(合同法部分必考)等三大块知识点即可。
细说来:一、第一编民法总论:1.绪论部分(01.05已考)2.民事权利的行使规则3.民事权利主体(着重看自然人和法人)4.民事法律事实(其中代理制度为重点,多次考到)二、第二编人身权一般不做考查要求三、物权法论:1.物权的保护2.所有权类型3.用益物权四、债权法论:1.债的履行2. 债的保全3. 债的移转(04.05已考)4.合同变更与解除5.违约责任五、知识产权法论(不考查)六、继承法论(不考查)七、侵权行为法论:1.概念与特征2.规责原则(可考简答或选择)3.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必背概念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笔记——西北政法大学·张翔教授主讲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张翔西北政法大学第一部分债权法总论第一节概述(一)债的特征流转性法律关系。
主体的特定性。
以请求权与给付义务为内容。
以给付行为为客体(二)债的标的客体指向的对象是标的(物、无形财产、行为本身)(三)债权特征债权权能—请求(他人之“物”)与受领是一种请求权—对人。
是一种相对权。
具有平等、相容性。
(物权—排他性)债权创设可以具有任意性(意定、不受法定类型的约束)原则上,债权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二节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发生依据指的就是合同之债法定之债——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产生的债指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之债二、单一之债——指债之两方均为一人多数人之债——指债之两方中,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其中多数人之债可分为:连带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均可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
包含:连带债务连带债权连带之债外部关系消灭之后内部会产生追偿权关系(按份追偿)按份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仅依照确定的份额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的债。
多数人之债之于标的是否可分分为:可分之债——可以是连带之债也可以是按份之债不可分之债——只能是连带之债三、简单之债——标的只有一个选择之债——并列多个标的选择权则是履行的前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债务人选择)履行不能的问题:一个选择不能履行,选择之债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任意之债——有多个标的,且有先后顺序之分的债。
与选择之债区别在于标的排列顺序。
不存在选择权问题。
履行不能的构成上,与选择之债相同。
四、财务之债——以有形或无形财务为标的之债劳务之债——以劳务为标的的债(判断:债务人的付出,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区分意义:前者具有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后者无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不能直接强制)。
财务之债可分为:特定物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种类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种类物与特定物区分:能否用他物来替代。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考研——(黄和新)民法——资料整理
《中国民法学》对于黄和新主编的《中国民法学》,要做到熟读课本,根据历年考试情况,重点掌握民法绪论,物权法论,债权总论(合同法部分必考)等三大块知识点即可。
细说来:一、第一编民法总论:1.绪论部分(01.05已考)2.民事权利的行使规则3.民事权利主体(着重看自然人和法人)4.民事法律事实(其中代理制度为重点,多次考到)二、第二编人身权一般不做考查要求三、物权法论:1.物权的保护2.所有权类型3.用益物权四、债权法论:1.债的履行2. 债的保全3. 债的移转(04.05已考)4.合同变更与解除5.违约责任五、知识产权法论(不考查)六、继承法论(不考查)七、侵权行为法论:1.概念与特征2.规责原则(可考简答或选择)3.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必背概念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法总论观后感
债权法总论观后感学完债权法总论,就像是在法律的大森林里走了一遭,看到了各种各样有趣又复杂的“树木”,也就是债权法里的各种规则和概念。
以前总觉得债权嘛,不就是别人欠我钱或者我欠别人钱这么简单的事儿。
可深入学习之后才发现,这里面的门道多得像迷宫一样。
就比如说债权的产生,那可不仅仅是借钱这么单一的情况。
像买卖合同里,我把东西卖给你,你没给我钱,这时候我就有了对这笔货款的债权。
这就好像我在这场交易的舞台上,被赋予了一个特殊的“讨债”角色,而且这个角色还是有法律给撑腰的呢。
还有那些关于债权相对性的内容,感觉就像是给每个债权关系都画了个小圈子。
每个债权就像在自己的小天地里活动,一般不能随便去打扰别的债权关系。
这就好比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小房间,在自己房间里的事儿自己解决,不能随便跑到别人房间里去掺和。
不过呢,也有特殊情况,就像法律有时候会给开个特殊通道,允许一些债权突破相对性,这就像是给这个小房间开了个秘密通道,但是这个通道可不是随便能开的,得符合特定的条件才行。
债权的履行也很有意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候,就像是在完成一场特殊的任务。
有时候得按照规定的方式来,不能瞎糊弄。
就像你答应给我送一箱新鲜水果,你可不能给我送一箱烂水果还说自己履行了债务。
而且,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来办事儿。
这就像是在告诉债务人:“你得有点良心,规规矩矩地把事儿办好。
”学习债权法总论的时候,那些案例也特别好玩。
比如说有个案例是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的。
就像是A欠B钱,B又欠C钱,结果B呢,自己不去找A要钱,还天天在那儿装穷。
这时候C就不干了,C就可以行使代位权,越过B直接去找A要钱。
这就像是C对A说:“你欠的钱虽然不是直接欠我的,但你看B那个样子,我只能来找你了,谁让你欠他钱呢。
”这种感觉就像是一场三角债的大反转,充满了戏剧性。
不过呢,债权法总论也有让我头疼的地方。
那些复杂的法律条文和各种条件限制,有时候就像一团乱麻,得花费好大的功夫才能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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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所谓“债”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发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给付的财产性的民事法律关系。
简言之:债就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的请求而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即叫“债权”;债务人负有的义务即为“债务”。
注意债的基本含义: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具有法律属性的社会关系,不属于债。
如所谓的“人情债”。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根本特征在于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关系,因而债为相对的法律关系。
3、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以当事人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为内容。
此“特定行为”系债的客体,这种特定行为是一种会给当事人带来财产利益的行为,又称为“给付”,因而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可见,法律上的债不仅仅指给付金钱,其他诸如当事人间得请求提供劳务、交付货物、移转权利等的法律关系也为债。
4、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债的法律特征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物权法律关系也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作为不同的法律概念,债的特征为: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案例解析]债的主体的特定性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
丙知道甲出售名画后,愿意比乙更高的价格购买。
甲便将该画卖给丙,并当场交付该画与丙,但丙未付款。
在此情况下,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 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B. 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C. 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D. 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答案]CD[解析]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决定了债权的具有相对性,仅在当事人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系的。
也就是说,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客体。
债的客体的这一特征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区分。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关系,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
[案例解析]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甲分别有债权人乙丙丁。
丁为了使自己的债务得到清偿,许诺甲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丁后,为其办理出国手续。
甲便与丁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因乙丙的债权得不到清偿引起纠纷。
[问题]1.本案中,甲与丁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效力?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解析]债权是相容的、平等的。
针对同标的物可以产生数个债,且债权是平等的,先成立的债权并不优于后成立的债权。
二、债的构成要素债的要素,即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应包括的三个要素。
(一)债的主体债的主体的概念在某些债中,债的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即仅充任债权人;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即只充任债务人。
而在大多数债中,当事人双方互享权利和负有义务,每一方当事人都既充任债权人,又充任债务人。
债的每一方主体,都既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多人。
(二)债的内容作为债的法律关系的内容,须包括债权与债务两个方面。
1、债权债权的含义:P363债权的特征:P364(1) 债权为请求(2) 债权为相对权[案例解析]债权的相对性甲的同事乙委托甲回乡探亲时买上等茶叶10斤,并付款一千元。
春节期间因无茶叶出卖,甲将情况告知乙,乙说你转托一人在春天三月再买吧。
甲在回城前的一天晚上,丙正好前来探望甲,于是甲便委托丙代乙买10斤上等茶叶,丙应允。
甲将一千元放在信封里交付给丙。
丙在当晚回家途中,1千元被所抢,抢劫未侦破。
甲回城后将此事告知乙,为此引起纠纷。
乙起诉到法院,法院对乙的哪些请求不予支持?( )A. 请求甲赔偿损失1千元B. 请求丙赔偿损失1千元C. 请求甲、丙赔偿损失1千元D. 请求甲、丙对1千元损失负连带责任[解析]债权具有相对性,仅在当事人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人不因与其无关的债而代他人承担违约责任。
(3) 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4) 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5) 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债权与物权的区别:(1) 债权的内容是“请求权”而物权的内容是“支配权”(2) 债权是“对人权”而物权是“对世权”(3) 债权是“相对权”而物权是“绝对权”2、债务债务的含义:P365债务是特定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既债务人应为的给付义务。
债务的特征:(1)债务具有特定性(2)债务具有积极性债务一般只能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的积极行为即作为,而不能是消极行为。
消极行为只能是债务的附随义务。
(3)债务与责任债务与责任的关系极为密切。
没有责任,任务的法律约束力也就不存在。
正是责任担保着债务的履行和债务的实现。
但债务与责任是不同的概念,责任是在债务不履行时才发生的,但债务的法律拘束力是由责任来体现的。
责任与债务的主体可有不同,责任与债务内容可有不同,责任与债务的量也可以不同。
(三)债的客体债的客体是指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我国大陆学者通说认为,债的标的与债的客体并无区别。
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是债务人应为特定行为。
也就是说,债的客体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即给付。
第二节 债的发生一、债的发生原因概述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
所以债的发和原因也就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二、债发生的主要原因主要由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引起债。
三、其他原因1、因缔约过失所生之债。
2、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3、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会在因实施行为受损害的受损人与受益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等。
第三节 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根据债的内容是否由以当事人自由意志所决定,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含义.分类意义:两者法律特征不同,法律适用也各不同。
二、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一)特定之债特定之债的含义:特定之债的意义:1、债务人只能以给付特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只要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的标的物。
原则上,当事人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约定的标的物给付。
2、在特定的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不负履行。
但如标的物的灭失是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发生的,则债务人应当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3、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
(二)种类之债种类之债的含义:种类之债的法律意义:1、债的标的物是不特定的,具有可替代性。
2、在约定的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时,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
3、转移所有权的种类之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能在标的物特定之前,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或者当事人无另外约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的风险也自交付时转移给债权人负担。
三、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含义: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有无选择权问题。
[案例解析]选择之债甲为买方,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标的物为一级红富士或者一级国光苹果。
合同履行期内,乙将一级国光苹果送至甲处,但由于市场变化,国光苹果滞销,甲表示如交付一级红富士就接收,国光就拒收。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当事人间的关系为选择之债B.甲有选择权,故其有权拒收C.乙有选择权,故甲不能拒收D.选择之债的选择仅能归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行使,除此之外,任何人无权行使选择权。
[答案]AC[解析]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归属应由当事人双方约定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既无约定又无法律的明确规定时,选择权应债务人一方享有。
四、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分。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的含义:分类意义:在于这两类债的复杂程度不同。
五、按份之与债与连带之债(一)按份之债1、按份之债的概念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2、按份债权与份债务的含义:3、按份之债的效力(二)连带之债1、连带之债的含义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
连带之债的基本特征,须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
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就多数债权人或者多数债务人中一人发生的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连带之债的发生原因无非有两种情形:一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个人合伙、代理上的连带责任等;二是基于法律行为,即由当事人基于自愿而产生。
2、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连带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为连带债权;连带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案例解析]连带债务甲、乙、丙合伙经营,后合伙发生亏损,欠债权人丁十万元。
对此十万元,丁可以怎样求偿?( )A. 请求甲清偿十万元B. 请求甲清偿五万元,乙和丙共同清偿五万元C. 先请求甲清偿五万元,次请求乙清偿三万元,再请求丙清偿二万元D. 请求甲、乙、丙共同清偿十万元[答案]ABCD[解析]在连带债务中,每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履行,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履行一部债务。
(三)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四)连带之债的效力特点从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上说,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得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从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上说,接受债务人履行超过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的债权人,应当按债权人之间的权利比例返还给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六、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含义: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应以给付一定财物履行债务的债。
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以提供一定劳务履行债务的债。
区分意义:财物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以强制的方法直接强制债务人履行。
对于劳务之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不得让第三人代替履行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一般也不能请求强制债务人履行,而只能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