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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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总论观后感

债权法总论观后感

债权法总论观后感学完债权法总论,就像是在法律的大森林里走了一遭,看到了各种各样有趣又复杂的“树木”,也就是债权法里的各种规则和概念。

以前总觉得债权嘛,不就是别人欠我钱或者我欠别人钱这么简单的事儿。

可深入学习之后才发现,这里面的门道多得像迷宫一样。

就比如说债权的产生,那可不仅仅是借钱这么单一的情况。

像买卖合同里,我把东西卖给你,你没给我钱,这时候我就有了对这笔货款的债权。

这就好像我在这场交易的舞台上,被赋予了一个特殊的“讨债”角色,而且这个角色还是有法律给撑腰的呢。

还有那些关于债权相对性的内容,感觉就像是给每个债权关系都画了个小圈子。

每个债权就像在自己的小天地里活动,一般不能随便去打扰别的债权关系。

这就好比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小房间,在自己房间里的事儿自己解决,不能随便跑到别人房间里去掺和。

不过呢,也有特殊情况,就像法律有时候会给开个特殊通道,允许一些债权突破相对性,这就像是给这个小房间开了个秘密通道,但是这个通道可不是随便能开的,得符合特定的条件才行。

债权的履行也很有意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候,就像是在完成一场特殊的任务。

有时候得按照规定的方式来,不能瞎糊弄。

就像你答应给我送一箱新鲜水果,你可不能给我送一箱烂水果还说自己履行了债务。

而且,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来办事儿。

这就像是在告诉债务人:“你得有点良心,规规矩矩地把事儿办好。

”学习债权法总论的时候,那些案例也特别好玩。

比如说有个案例是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的。

就像是A欠B钱,B又欠C钱,结果B呢,自己不去找A要钱,还天天在那儿装穷。

这时候C就不干了,C就可以行使代位权,越过B直接去找A要钱。

这就像是C对A说:“你欠的钱虽然不是直接欠我的,但你看B那个样子,我只能来找你了,谁让你欠他钱呢。

”这种感觉就像是一场三角债的大反转,充满了戏剧性。

不过呢,债权法总论也有让我头疼的地方。

那些复杂的法律条文和各种条件限制,有时候就像一团乱麻,得花费好大的功夫才能理清。

债权法学期末总结

债权法学期末总结

债权法学期末总结一、导言债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规定了债权的设立、转让、消灭以及债务人和债权人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

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债权法对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经济交往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主要学习了债权的种类、债权的设立与满足、债权的保护与救济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系统地学习和总结,我对债权法的理论与实践都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本学期学习债权法所获得的知识和体会的总结。

二、债权的种类在学习债权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债权分为绝对债权和相对债权两种形式。

绝对债权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如借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相对债权是指债权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债权还可以根据债务人的主体属性划分为自然人债权和法人债权。

自然人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了购买、消费、借贷、租赁等;法人债权则是指债权人与法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了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

三、债权的设立与满足债权的设立与满足是债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债权的设立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主要包括债权主体的合法资格、合法设定行为和具体的内容要求。

债权的设立可以通过单方意思表示或者通过合同方式完成。

债权的满足是指债权人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过程。

债权的满足可以通过债务人的自动履行、合同约定的方式或者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来实现。

四、债权的保护与救济在经济交往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难免会产生纠纷。

债权的保护与救济是债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主要包括了违约责任、利息和违约金、债权物权保全等方面的内容。

债权的违约责任主要是指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履行义务等。

债权物权保全是当债务人可能会转移、毁损或者隐匿债权物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法期末复习总结

债权法期末复习总结

债权复习纲要1.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各种侵权责任在通常情况下所共同具有的条件。

①损害事实。

是指法律所保护的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遭受的客观结果。

所造成损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害他人人身引起的物质财富的损失,二是精神财富的损失。

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损害具有量和质上的可补救性,二是损害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三是损害的后果和范围是可确定的。

②违法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要求,也就是说,行为具有应受谴责性。

其中包括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

在判断是否违法上,采用结果不法说,除有阻却违法事由外,对权利侵害的结果即构成违法。

③因果关系。

指自然界中,事物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原因与结果这种客观存在的联系就是因果联系。

第一,必须正确认识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

第二,必须明确因果联系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第三,必须正确认识因果关系表现的多样性。

第四,必须把原因和结果区分开来。

第五,必须分析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④主观过错。

指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包括故意和过失(自己写)2.损害赔偿。

①过失相抵原则。

又称为与有过失,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需减少或免除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而并非指双方的过失相互抵消。

②适用范围。

过失相抵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中均可适用。

既适用于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也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

③构成要件。

第一,受害人须过失行为。

第二,受害人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之间有因果联系。

第三,受害人哟哟过失相抵能力。

④内容。

在过错责任中,受害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可以减轻和免除惩罚。

在无过错责任中,同上。

⑤法律效果。

第一,加害人可以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法院可以依职权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3.特殊侵权责任动物致害①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被害人有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债权法总结

债权法总结

1、概念: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内涵:【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2】债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3】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4】债的关系依照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二、债权的特征(一)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具有相容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的设定多具任意性6、债权具有期限性(二)区别债权与物权1、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2、债权的设定除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物权的设定为法定主义3、债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物权的发生,只能由合法行为或事实引起。

4、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又可称对人权,物权又可称对世权4、效力不同:【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3】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无5、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无(三)债权与物权的联系——债权的物权化1、租赁权的物权化2、预告登记1、给付请求权——“请求力”2、给付受领权——“保持力”3、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1、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2、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3、主债:指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并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4、从债: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5、特定之债:指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不可替代【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

【2】标的物若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

若灭失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其给付义务归于消灭。

若可归责于债务人,则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即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

【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若当事人约定自债成立时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债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以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的标的物的债。

可替代【1】即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随交付发生转移。

债权法期末总结

债权法期末总结

债权法期末总结债权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债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终结等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

本次期末总结将从债权的基本概念、债权的种类、债权的设立和转让以及债权的保护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债权的基本概念债权是指一个主体(债权人)对另一个主体(债务人)有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一定的义务的法律关系。

债权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权的内容。

债权人是指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债务人是指有义务履行债务的人。

债权的内容包括债权的义务内容、权利内容和债权的限定要件。

二、债权的种类债权的种类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性质以及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合同债权、侵权债权、不当得利返还债权和其他债权等。

其中,合同债权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侵权债权是指因为侵权行为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当得利返还债权是指因为违法行为而使得债务人不当获利,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相应的利益;其他债权是指不属于合同债权、侵权债权和不当得利返还债权这三种类型的债权。

三、债权的设立和变更债权的设立是指债权人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和事实行为取得债权的过程。

根据债权的不同种类,债权的设立方式有所不同。

合同债权的设立是通过订立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来实现的;侵权债权的设立是通过侵权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从而使其取得债权;不当得利返还债权的设立是因为债务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得不当利益而形成的。

债权的变更则是指债权人在原债权的基础上对债权再行处分或变更的行为。

四、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通过合法程序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的转让可以通过合同转让和法定转让两种方式实现。

合同转让是指债权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经过受让人履行对价后,债权就转移到受让人名下。

法定转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债权的转让是不需要通过合同订立的,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债权就可以自动转移。

五、债权的保护债权的保护是指国家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新债权法核心知识点

最新债权法核心知识点

最新债权法核心知识点
债权法是现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规范债权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最新债权法的核心知识点:
1. 债权的定义和特征
- 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获得支付金钱或履行其他义务的权利。

- 债权具有继承性、可分性、可转让性和可供担保的特征。

2. 债权的成立和转让
- 债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关系和合法的标的。

- 债权可以通过合同订立、遗嘱继承、法律赋予等方式成立。

- 债权可以通过合同转让、对外转让等方式进行转让。

3. 债权的保全和执行
-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来保障债权的实现。

- 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途径来行
使债权。

4. 债权的债务人不履行责任
- 当债务人未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
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 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5. 债权的消灭和终止
- 债权可以通过履行、抵销、转让等方式消灭。

- 债权的终止可以通过还款、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放弃等方式
实现。

以上是最新债权法的核心知识点,了解和熟悉这些知识对于债
权法相关事务的处理非常重要。

请在具体操作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最新债权法重要要点

最新债权法重要要点

最新债权法重要要点一、债权的定义根据最新债权法,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的权利。

债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可以是货币债权、物权债权或其他权利。

二、债权的产生和转让根据最新债权法,债权的产生包括合同债权和法定债权。

合同债权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权利,法定债权是法律规定的产生债权的情形。

债权可以通过转让方式转移给第三人,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三、债权的种类根据最新债权法,债权可以分为普通债权和特种债权。

普通债权是指在经济交往活动中普遍存在的债权,特种债权是指根据特定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如劳动合同债权、知识产权债权等。

四、债权的主体根据最新债权法,债权的主体有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享有债权的人,债务人是承担债务的人。

债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债权的保护根据最新债权法,债权享有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了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六、债权的终止根据最新债权法,债权的终止包括履行、免除、赋予、转让、抵销、债务人破产等情形。

当债权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要求时,债权终止;双方协商解除债务,债权免除;债权人赋予债务人权利,债权终止等。

七、债权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根据最新债权法,债权法律纠纷可以通过诉讼和仲裁进行解决。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仲裁来解决纠纷。

在仲裁中解决债权纠纷,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并按照仲裁程序进行。

请注意,以上是最新债权法的重要要点概述,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研究和解读。

债权法的期末总结

债权法的期末总结

债权法的期末总结一、导论《债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债权法对于维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债权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其现有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以期对未来债权法的完善与发展提供参考。

二、债权法的实施情况1. 债权的定义和主体《债权法》对于债权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将债权定义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债务人的一项法定的合法的权利,并对债权的主体进行了多元化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在实施过程中,这一规定对于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 债权的产生和转移《债权法》对债权的产生和转移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债权的产生方式,如合同、法律行为或者其他依法产生的行为,以及债权的转让方式,如转让合同、继承等。

这一规定规范了债权的形成和转移程序,为债权交易的安全和有序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债权的保护和实现《债权法》对债权的保护和实现进行了明确,强调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请求权利、修改和解除权利等。

同时,《债权法》还规定了债权人对于担保物权和质押物权的保护与行使途径,加强了债权的保障力度。

4. 债权的保全和救济《债权法》对债权的保全和救济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保全措施、公示催告和申请扣押等。

这些规定旨在提供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手段,同时还规定了债权人的救济方式,如请求强制履行、请求解除等,为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

三、债权法的问题与思考1. 制度设计不完善尽管《债权法》对债权的定义和主体、债权的产生和转移、债权的保护和实现以及债权的保全和救济进行了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债权法》对于债权的种类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不统一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债权的种类和性质。

同时,《债权法》对于债权债务的约束力度有限,缺乏有效的强制力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

债权法总论观后感

债权法总论观后感

债权法总论观后感学完债权法总论,就像经历了一场奇妙又有点烧脑的冒险。

首先得说,债权这东西,感觉就像是生活里无处不在的小丝线,把人与人之间各种各样的关系给缠起来了。

以前觉得欠债还钱就是债权的全部,可学了总论才知道,这只是冰山一角啊。

在债权法的世界里,合同就像是一场场精心编排的舞台剧。

双方当事人你一言我一语,在各种条款里你来我往,就像演员在舞台上走位、对台词一样。

一个小小的约定,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的债权债务关系。

比如说,我和朋友约定他帮我遛狗一周,我给他一百块钱。

这简单的约定背后,就有了他对我那一百元的债权,我对他遛狗服务的债权。

要是他没好好遛狗,或者我赖账不给钱,那就是违反了这场“舞台剧”的规则,债权法就要来当裁判,判定谁对谁错,该怎么赔偿或者补救。

还有那些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就像是生活里突然冒出来的小插曲。

无因管理就像是好心办好事,比如说我看到邻居家的花快干死了,我没跟邻居打招呼就去浇水了。

我付出了劳动,这时候就产生了一种特殊的债权关系,我可以要求邻居补偿我浇花的合理费用。

这就像是生活给那些热心肠的人一个小小的回报机制,不让好人吃亏。

不当得利就更有趣了,就像天上掉馅饼,但是这个馅饼可能得还回去。

比如我去银行取钱,柜员多给了我一千块,这一千块我拿得就没道理,这就是不当得利,银行有权利要求我把这多出来的钱还回去,这也是债权法在维护一种公平的财产秩序。

学债权法总论的时候,感觉自己像是在一个大迷宫里探索。

那些复杂的法律条文就像迷宫里的一道道墙,有时候真的会把人绕晕。

但是当你慢慢理解了其中的逻辑,就像是在迷宫里找到了地图,突然就豁然开朗了。

比如说债权的相对性这个概念,一开始觉得好抽象,但是一想到我和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这个合同的债权债务只在我们两个之间有效,商家不能突然把对我的债权转让给一个我根本不认识的人,除非经过我的同意。

这样一理解,就觉得这个概念其实很实用,是在保护我们每个人在债权关系中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知识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知识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知识债法是指国家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立法和管理的法律体系,它是规范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对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的内容。

第一部分:债权的基本概念与构成要件1.债权的概念与特征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要求债务履行的权利。

债权具有继承性、相对性、可分性、财产性等特征。

2.债权的构成要件(1)特定对象:债权对象必须是确定的确定的财产权益或者是确定的行为。

(2)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债权关系的主体。

(3)法律关系的产生:债权关系是通过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实产生的。

(4)债权的内容:债权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并且是合法的、真实、有效的。

(5)法律保护:债权必须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部分:债务的基本特征与主体1.债务的性质和构成要件(1)债务的性质:债务是债权的对立面,是具有确定的责任承担义务的负债权益。

(2)构成要件:主体、客体、法律行为等是构成债务的基本要件。

2.债务人的瑕疵与特殊身份(1)债务人的瑕疵:债务人的瑕疵包括债务能力不完全、不能胜任特殊债务、不可得免责。

(2)特殊身份:债权债务关系中有些人以一种特殊的身份参与其中,如保证人、担保人等。

第三部分:债权的来源与变化1.债权的来源(1)合同:合同是债权关系的主要来源,包括民间借贷合同、租赁合同、销售合同等。

(2)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也是债权关系的来源之一,包括民法总则、担保法、合同法等。

2.债权的变动(1)转让:债权人将自己合法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向第三人转让。

(2)债权的实现:债权实现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过程。

(3)债权的变更:债权的变更是指债权关系中债务的主体、约定的内容、方式等发生变化。

第四部分:债权的保障与维权1.债权的保障(1)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或者第三方给付的承诺,作为担保债务履行的依据。

(2)保证:保证是指债务人承诺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保证。

民法债权知识点特点总结

民法债权知识点特点总结

民法债权知识点特点总结一、权利具体性和有法定性民法债权的具体性和有法定性是其知识点的特点之一。

具体性是指债权关系的内容、要求和义务具有具体的、确定的特征,是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

而有法定性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形成、变更和终止都受到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在具体性和有法定性的基础上,民法对债权的内容、种类和基本规则进行了明确定义和规定。

例如,民法对于债权的种类包括金钱债权、实物债权等,不同种类的债权有其特殊的法律规定。

此外,民法还明确规定了债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的相关规则,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权利的继承性和可转让性民法债权的继承性和可转让性是其知识点的另一个特点。

继承性是指债权在债权人死亡时,可以依法被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地位。

可转让性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将自己的债权通过合法方式转让给其他人,即债权可以被转让。

在实际生活中,债权的继承和转让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法律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例如,在债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其债权地位,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而债权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将其债权通过合法方式转让给其他人,从而实现债权的变现和利用。

因此,深入了解民法债权的继承性和可转让性是非常重要的。

三、权利的合法性和有偿性民法债权的合法性和有偿性是其知识点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合法性是指债权的来源和形成必须是依法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有偿性是指债权人依法主张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支付相应的债务。

如果债权是非法的或者不能履行的,那么债务人不需要支付给债权人。

因此,对于债权的合法性和有偿性的认识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法制秩序。

四、权利的权利依据和权利保障民法债权的权利依据和权利保障是其知识点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权利依据是指债权人主张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合法根据,通常是依据合同、法律规定等。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债权法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恳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 债务:是指依据当事人的商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的发生原由: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妥得利、缔约过失、单方许诺、其余(如法院裁决)。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更改、停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过失伤害别人的财富和人身,依法应该肩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该肩负民事责任的其余伤害行为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必需的注意义务或存在其余成心或过失行为,使合同不建立或无效或被撤除,给对方造成伤害单方许诺:是指表意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一般为社会民众)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获得某种利益的意思表示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商定的义务,为防止别人利益遇到损失,自发管理别人事务或为别人供给服务的行为。

组成要件: 1. 管理别人事务。

包含对别人财物的保留、利用、改进、处罚等,以及为别人供给劳务服务。

一定不是专属于自己办理的事务 2. 拥有为别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

管理人为别人利益的目的,其实不阻碍有为自己谋必定利益的意思和结果 3. 没法律上的义务包含没法定的义务和无商定的义务法律成效:管理人的权益:恳求自己偿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需花费,以及在该活动中遇到的本质损失。

. 管理人的义务( 1)适合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

( 3)报告与计算义务. 自己的义务(1)归还必需花费及利息。

( 2)清账债务。

3)补偿伤害。

一般状况下,管理人不享有管理酬劳恳求权。

不妥得利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致别人受有损失的事实。

组成要件 1、一方获取利益。

这类利益仅指财富利益,不包含精神利益等不可以用金钱价值权衡的利益,包含财富利益的踊跃增添与悲观增添。

2 他方受有损失。

包含财富的踊跃损失和悲观损失。

3 获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 没有合法依据。

获取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或合同上的原由,这是不妥得利组成的本质性条件种类:依据不妥得利产生的原由不一样,分为给付不妥得利和非给付不妥得利两种基本种类。

债权法课程总结心得体会(2篇)

债权法课程总结心得体会(2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债权法是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规范。

通过近一段时间对债权法的学习,我对债权法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以下是我对债权法课程的学习心得体会。

一、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1. 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法是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2. 债权法的特征(1)债权法具有相对性。

债权债务关系只存在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不享有债权,也不承担债务。

(2)债权法具有平等性。

债权法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适用平等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享有特权。

(3)债权法具有可变性。

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4)债权法具有追及性。

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债务,债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债务。

二、债权法的基本原则1.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债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胁迫对方。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存在歧视或者偏袒。

3.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债权法在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时,应当公平、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依法保护原则依法保护原则要求债权法在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时,应当依法行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债权法的主要内容1. 债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债权的发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债权的发生可以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

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发生变化,如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等。

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如履行、抵销、免除等。

2. 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包括:请求权、保全权、代位权等。

债权人的义务包括:诚信履行债务、不得滥用权利等。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一、债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债权法是指以满足法律规定的债务为目的而设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经济关系的产物。

债权法具有明确的行为主体、客观存在以及一定法律效力等特点。

明确的行为主体:债权法关注的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关系的建立和实现都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客观存在:债权是实现主体权益的一种方式,具有一定的实体性。

债权的实现需要有具体的要求,比如支付债务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一定的法律效力:在债权的实现中,债权人具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债务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债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法律强制执行或者获得担保。

二、债权主体债权主体主要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债权人可以有多个。

债权人可以通过合同、法律等渠道取得债权,债权人享有债务人的履行债务的权利。

在债权权利的行使中,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获得相应的赔偿。

债务人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应当履行债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债务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被动债务人,即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被债权人主张债权的一方;另一种是主动债务人,即自愿承担债务的一方。

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债务,如不能履行,债权人有权要求其赔偿。

三、债权保护方式债权保护是债权法的核心问题,债权保护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合同履行:合同是债权权利的主要来源,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合同约定实现债权关系,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2. 债权人的权利行使: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债权,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财产担保等。

3. 债权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如抵押、质押、保证、保证金等,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4. 法律强制执行: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或拒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四、债权法的适用范围及案例分析民商事债权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同时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其他法律的影响。

债权法期末整理复习资料

债权法期末整理复习资料

第13题,单选)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答案:D. 三、债的概括承受 1、合同承受: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协议才 能生效。 2、企业合并、分立中的债的概括承受 考点:企业分立中债务分担协议的效力――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连带责任) 债的消灭 一、清偿 考点1:代为清偿(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5条)、代为受领(向 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4条) 考点2: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的区别(履行人、当事人;为他人、为 自己;不负违约责任、负违约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需债权人同 意) 考点3:清偿费用: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债务人负担 考点4:涉他合同第三人诉讼地位:可以列为无独三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 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 违约责任。 《合同解释二》相关法条: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 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 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抵销 1、抵销的意义 2、自动债权(为抵销的债权)、被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 3、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4)抗辩权转移:次债务人得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例题】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 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 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2012年卷三第59题,多选)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答案:ABC. (5)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胜诉的,①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 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②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 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6)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 的,应另行起诉;法院在代位诉讼裁决发生效力前,应依法中止。 【例题】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 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 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裁决。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2006年卷三第54题,多选)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务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代位权 C.甲应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 乙、丙之间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提起代位权诉讼 答案:ABC. 撤销权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该行为需以财产为标的,否则,如 继承放弃,赠与的拒绝不得撤销) a、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 b、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 恶意; d、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担保法解释》第69条)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一、债权法概述债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涉及债的成立、债的履行、债的变更和消灭等方面,是商事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债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2、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债的内容和履行方式,不受外界干涉。

3、公平原则:在确定债权债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时,应当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承诺,不得恶意违约。

三、债的种类和特点1、意定之债: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债。

如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等。

2、非意定之债:指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债。

如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

3、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

如买卖合同之债、给付货币之债等。

4、复杂之债:指有两个以上标的的债。

如承揽合同之债、保管合同之债等。

四、债的履行和保全1、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

债的履行应当符合约定,并且应当按照法定方式进行。

2、债的保全: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五、债的消灭1、清偿:指债务人通过履行债务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的行为。

清偿是债消灭的最主要原因。

2、抵销:指两个相互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双方当事人互负同类债务而使其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的行为。

抵销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应当经过通知对方后生效。

3、提存:指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行为。

提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应当经过通知债权人后生效。

4、免除债务:指债权人自愿放弃自己的债权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等方式使债务人免除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行为。

免除债务可以由债权人单方决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决定。

5、混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的事实。

混同可以因继承、合并等原因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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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概念1、概念: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内涵:【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2】债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3】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4】债的关系依照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二、债权的特征(一)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具有相容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的设定多具任意性6、债权具有期限性(二)区别债权与物权1、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2、债权的设定除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物权的设定为法定主义3、债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物权的发生,只能由合法行为或事实引起。

4、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又可称对人权,物权又可称对世权4、效力不同:【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3】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无5、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无(三)债权与物权的联系——债权的物权化1、租赁权的物权化2、预告登记三、债权的权能1、给付请求权——“请求力”2、给付受领权——“保持力”3、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四、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2、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3、主债:指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并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4、从债: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5、特定之债:指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不可替代【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

【2】标的物若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

若灭失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其给付义务归于消灭。

若可归责于债务人,则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即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

【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若当事人约定自债成立时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债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以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的标的物的债。

可替代【1】即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随交付发生转移。

【2】种类之债通常不发生履行不能,因为种类物有可替代性。

【3】种类之债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以后才能履行。

①依债务人的行为特定②依当事人的合意特定7、单纯之债:指标的单一确定的债。

债权人仅能请求债务人依确定、唯一的给付履行债务。

8、选择之债:债成立时确定的标的有数个,当事人在履行时可选定其中一个而为给付的债。

#选择之债在履行时转化为单纯之债#方法有三:【1】当事人约定【2】行使选择权【3】其他的标的出现履行不能9、按份之债【1】概念: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债。

【2】成立要件:①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②给付基于同一发生原因,即双方当事人因同一法律行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③标的可分。

【3】效力:①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而无权请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

按份债务人仅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其他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份额,无清偿的义务。

②某一债权人所受领的给付超过自己应受领的分额时,如果可认定为代其他债权人受领,构成无因管理,否则,超过部分,对债务人成立不当得利,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

某一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负担的债务分额时,如果可认定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可成立第三人清偿。

否则,就超过部分,可依不当得利向受领人请求返还。

③就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例如迟延履行、履行不能等,对其他债权人、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2、连带之债【1】概念: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2】连带之债的发生原因:①法定连带之债:A个人合伙债务B法人分立的C代理上的连带责任D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②意定连带之债:连带之债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设定。

但默示不能成立连带之债。

【3】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①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数人。

②债的标的须为同一。

③债权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

即对于其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其他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4】连带之债的效力①外部效力:对于连带债权而言,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何一个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

一个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同归消灭。

对于连带债务而言,每一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请求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债务。

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推诿。

②内部效力指连带债权人之间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就连带债务而言,表现为各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关系。

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可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的给付,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

此为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

五、债的发生原因1、合同2、侵权行为3、无因管理4、不当得利5、缔约过失6、单方允诺【单方允诺】1、概念: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又称为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

2、构成要件【1】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2】是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

【3】一般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

3、主要类型【1】悬赏广告【2】设定幸运奖【无因管理】1、概念: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2、性质:为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3、构成要件A.管理他人事务【1】事务单纯的不作为不得作为无因管理的事务①须为合法事务②须非本人专属的事务③须不属于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④须为他人的事务【2】管理不限于单纯的管理(保存、改良及利用),也包括处分行为。

B.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无须仅为他人谋利的目的,管理人也可同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的事务。

C.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D.不违反本人的意思【1】若违反本人意思构成侵权行为【2】本人的意思违反法律或违反公共利益时,管理人出于公益的目的而为管理的,仍成立无因管理【3】本人对自己的事务未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时,管理人可依一般社会观念推定意思。

三、法律效果1、阻却违法2、管理人负担的义务【1】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2】适当管理管理的方法应当有利于本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3】继续管理【4】报告义务3、管理人的责任【1】债务不履行责任①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就其管理事务的行为故意或过失致本人损害时,应负担赔偿责任。

②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而进行管理的场合,对本人造成的损害,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承担责任。

【2】侵权责任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本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时,应负侵权责任。

4、本人负担的义务【1】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为管理本人事务而付出的必要费用,本人应当予以偿还并同时偿还自支出时的利息。

【2】偿还必要债务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负担的必要债务,本人应当予以清偿。

【3】赔偿损害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受到损害时,本人应当予以赔偿。

四、不法无因管理1、概念:不法无因管理指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但其管理违反本人意思的行为。

2.构成要件:【1】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主观意思【2】管理人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3】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法定或约定的义务【4】管理人管理事务或者在管理事务中的行为违反本人明知或可推知的意思。

2、不法无因管理的效果1、不法无因管理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对此给本人造成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对于不法无因管理,本人可以主张享受其所生的利益,也可不主张享受所生的利益,对此,本人享有选择权。

【不当得利】1、概念:指没有合法的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

2、性质:为一种法律事实。

3、构成要件1、受益人受有财产上的利益2、致他人受有损失3、无合法依据3、基本类型1、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非给付不当得利【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2】基于受损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4】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4、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1、不当得利的返还主体2、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1】返还原物【2】折价返还3、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善意受益人对返还不当得利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

【2】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恶意受益人所返还的不当得利不仅包括受领时所得的利益,还包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就其受领的利益,还应当附加利息。

如返还仍不能填补受损人的损失,还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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