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总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债的概念
1、概念: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内涵:【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
【2】债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3】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
【4】债的关系依照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
二、债权的特征
(一)特征
1、债权为请求权
2、债权为相对权
3、债权具有相容性
4、债权具有平等性
5、债权的设定多具任意性
6、债权具有期限性
(二)区别债权与物权
1、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2、债权的设定除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物权的设定为法定主义
3、债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物权的发生,只能由合法行为或事实引起。
4、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债权又可称对人权,物权又可称对世权
4、效力不同:
【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
【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3】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无
5、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无
(三)债权与物权的联系——债权的物权化
1、租赁权的物权化
2、预告登记
三、债权的权能
1、给付请求权——“请求力”
2、给付受领权——“保持力”
3、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
四、债的分类
1、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2、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3、主债:指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并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4、从债: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5、特定之债:指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不可替代
【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
【2】标的物若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若灭失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其给付义务归于消灭。若可归责于债务人,则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即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
【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若当事人约定自债成立时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债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以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的标的物的债。可替代
【1】即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随交付发生转移。
【2】种类之债通常不发生履行不能,因为种类物有可替代性。
【3】种类之债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以后才能履行。
①依债务人的行为特定
②依当事人的合意特定
7、单纯之债:指标的单一确定的债。债权人仅能请求债务人依确定、唯一的给付履行债务。
8、选择之债:债成立时确定的标的有数个,当事人在履行时可选定其中一个而为给付的债。
#选择之债在履行时转化为单纯之债#
方法有三:【1】当事人约定【2】行使选择权【3】其他的标的出现履行不能
9、按份之债
【1】概念: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债。
【2】成立要件:
①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②给付基于同一发生原因,即双方当事人因同一法律行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③标的可分。
【3】效力:
①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而无权请求债务人向自己清
偿全部债务。
按份债务人仅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其他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份额,无清偿的义务。
②某一债权人所受领的给付超过自己应受领的分额时,如果可认定为代其他债权人受
领,构成无因管理,否则,超过部分,对债务人成立不当得利,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
某一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负担的债务分额时,如果可认定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可成立第三人清偿。否则,就超过部分,可依不当得利向受领人请求返还。
③就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例如迟延履行、履行不能等,对其他债权人、
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2、连带之债
【1】概念: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2】连带之债的发生原因:
①法定连带之债:
A个人合伙债务
B法人分立的
C代理上的连带责任
D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②意定连带之债:连带之债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设定。但默示不能成立连带之债。【3】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
①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数人。
②债的标的须为同一。
③债权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即对于其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其他人也发生
同样的效力。
【4】连带之债的效力
①外部效力:
对于连带债权而言,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何一个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一个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同归消灭。对于连带债务而言,每一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请求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债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推诿。
②内部效力
指连带债权人之间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就连带债务而言,表现为各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关系。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可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的给付,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此为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
五、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
2、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
4、不当得利
5、缔约过失
6、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
1、概念: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又称为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
2、构成要件
【1】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
【2】是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
【3】一般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
3、主要类型
【1】悬赏广告【2】设定幸运奖
【无因管理】
1、概念: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2、性质:为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3、构成要件
A.管理他人事务
【1】事务
单纯的不作为不得作为无因管理的事务
①须为合法事务
②须非本人专属的事务
③须不属于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
④须为他人的事务
【2】管理
不限于单纯的管理(保存、改良及利用),也包括处分行为。
B.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无须仅为他人谋利的目的,管理人也可同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