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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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概念

1、概念: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内涵:【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

【2】债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3】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

【4】债的关系依照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

二、债权的特征

(一)特征

1、债权为请求权

2、债权为相对权

3、债权具有相容性

4、债权具有平等性

5、债权的设定多具任意性

6、债权具有期限性

(二)区别债权与物权

1、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2、债权的设定除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物权的设定为法定主义

3、债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物权的发生,只能由合法行为或事实引起。

4、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债权又可称对人权,物权又可称对世权

4、效力不同:

【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

【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3】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无

5、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无

(三)债权与物权的联系——债权的物权化

1、租赁权的物权化

2、预告登记

三、债权的权能

1、给付请求权——“请求力”

2、给付受领权——“保持力”

3、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

四、债的分类

1、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2、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3、主债:指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并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4、从债: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5、特定之债:指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不可替代

【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

【2】标的物若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若灭失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其给付义务归于消灭。若可归责于债务人,则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即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

【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若当事人约定自债成立时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债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以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的标的物的债。可替代

【1】即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随交付发生转移。

【2】种类之债通常不发生履行不能,因为种类物有可替代性。

【3】种类之债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以后才能履行。

①依债务人的行为特定

②依当事人的合意特定

7、单纯之债:指标的单一确定的债。债权人仅能请求债务人依确定、唯一的给付履行债务。

8、选择之债:债成立时确定的标的有数个,当事人在履行时可选定其中一个而为给付的债。

#选择之债在履行时转化为单纯之债#

方法有三:【1】当事人约定【2】行使选择权【3】其他的标的出现履行不能

9、按份之债

【1】概念: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债。

【2】成立要件:

①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②给付基于同一发生原因,即双方当事人因同一法律行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③标的可分。

【3】效力:

①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而无权请求债务人向自己清

偿全部债务。

按份债务人仅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其他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份额,无清偿的义务。

②某一债权人所受领的给付超过自己应受领的分额时,如果可认定为代其他债权人受

领,构成无因管理,否则,超过部分,对债务人成立不当得利,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

某一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负担的债务分额时,如果可认定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可成立第三人清偿。否则,就超过部分,可依不当得利向受领人请求返还。

③就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例如迟延履行、履行不能等,对其他债权人、

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2、连带之债

【1】概念: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2】连带之债的发生原因:

①法定连带之债:

A个人合伙债务

B法人分立的

C代理上的连带责任

D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②意定连带之债:连带之债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设定。但默示不能成立连带之债。【3】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

①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数人。

②债的标的须为同一。

③债权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即对于其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其他人也发生

同样的效力。

【4】连带之债的效力

①外部效力:

对于连带债权而言,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何一个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一个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同归消灭。对于连带债务而言,每一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请求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债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推诿。

②内部效力

指连带债权人之间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就连带债务而言,表现为各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关系。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可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的给付,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此为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

五、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

2、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

4、不当得利

5、缔约过失

6、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

1、概念: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又称为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

2、构成要件

【1】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

【2】是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

【3】一般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

3、主要类型

【1】悬赏广告【2】设定幸运奖

【无因管理】

1、概念: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2、性质:为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3、构成要件

A.管理他人事务

【1】事务

单纯的不作为不得作为无因管理的事务

①须为合法事务

②须非本人专属的事务

③须不属于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

④须为他人的事务

【2】管理

不限于单纯的管理(保存、改良及利用),也包括处分行为。

B.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无须仅为他人谋利的目的,管理人也可同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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