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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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王文军上篇债法总论第一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债与债权法一、债的概念(《民通》84th):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作为+不作为=给付注:给付是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之间有权请求的特定行为。
(包括行为和结果两部分,不以财产价值为限)(1)包含给付的行为和给付的结果。
(2)某些情况下不要求结果的发生。
(3)标的≠标的物(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有权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三)债的关系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1、广义:除了个别的给付关系(如合同),还包括危险的告知等。
(结构复杂,随时间不断变化)注:合同履行后,可以说广义债的关系消灭,但它仍作为当事人保有各自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
2、狭义: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负担相应的债务。
二、债权的性质(一)债权不是对债务人人身、行为和给付标的物的支配。
(二)债权的本质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三、债权的法律特征(一)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1)债权是目的(实质性权利),请求权是手段。
(2)请求权不仅仅会因为债权产生,也可由其他权利(物权、人格权等请求权)产生。
(二)债权是相对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涉他合同、预告登记等。
(三)债权具有相容性(相对于物权排他性):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有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
例:甲同时将某物卖给5个人,并签订买卖合同,则5个合同均成立并生效,甲同时对5个人负有债务。
例外:《买卖合同司法解释》9th——普通动产一物数卖(四)债权具有平等性:请求不分先后。
1、数个债权同时对一个标的物发生时,无论债权关系成立的先后,其地位一律平等。
2、企业破产时,债权人根据职工工资>国家利益>普通债权的原则按比例受偿。
3、未破产时,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自由。
(五)债权具有期限性:罗马法把债权称作“法锁”,若永久存在,会限制债务人交易的自由,债权具有死亡的因素,目的达到了债权就消灭。
债权笔记
债权一、总论(一)概述1.概念: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A.特定主体:债权人(拿着借条的~),债务人(写借条的~)B.债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调整人与物的关系)C.特定行为:给付为:积极的提供一定的财务或劳务不为:消极的不作为2.性质:请求权(相对于物权的支配权而言)相对性不可侵犯性(相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对人性3.债务(书P53)4.债法内容A.债法调整的对象:债的关系B.债法的内容:(书p50)债法总则主要指:债的一般关系,债的主题客体,内容以及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债法分则主要指:合同之债,债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单方允诺之债等。
C.债法的特征:债法是财产法;任意性;很强的国际性5.债法的种类(书P60)A.发生原因:意定之债(合同),法定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B.主体人数:单一之债,多数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C.标的: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单纯之债和选择之债6.债的效力A.含义:债履行和不履行的法律效果,包括对债权人的效果和对债务人的。
B.对内效力:债权人:请求给付;强制履行;损害赔偿债务人:为给付;及时履行1)正常履行给付(钱啦,货物啦~受领2)非正常履行债权人债务人给付(钱啦,货物啦~)不受领赔偿提存C.对外效力1)第三人愿意接受原债务约束(代位撤销p95)2)侵权=>停止,赔偿7.债权同物权的关系A.社会功能的差异1)物权为静态(归属);债权为动态(交易)2)法律效力不同:债权无排他性,无优先性,无追及性,约定为意定少为法定。
B.物权债权的转化物权的债权化:物权担保,租赁债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二)履行1.履行三原则:全面履行,诚实守信,协作履行原则2.不履行A.履行不能(由债权人提出)1)要件:债权关系成立(前提条件)事实上不能(原因)法律上不能(原因)归责事由(主观过错)举证责任在债务人(举证责任倒置)2)效果:损害赔偿代偿请求权法定解除权(保护债务人)B.拒绝履行1)要件:可履行而不履行明示告知/消极行为2)效果: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强制履行C.迟延履行1)概念:能履行而不履行2)效果:a)金钱债务,本金+利息(同期银行利息)b)债权人如果不受领的话可要求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因为迟延使意义丧失)c)债务人对在迟延期内发生的不可抗力负责3)履行期a)有确定日期的,履行期为日期当日(时间点)b)定期限的,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最后履行期(时间段)c)分批履行,每一批约定的履行期限d)例外:金钱债务不能使用效果D.瑕疵履行1)要件:已经履行,履行的不完全,可规则与债务人的是有,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2)效果:a)债权人可以要求补正瑕疵履行,但前提是该瑕疵可以补救(限制:时间比粗合理适当即及时且方法合理)b)不可补救—请求损害赔偿c)由于瑕疵履行带来的加害,可要求损害赔偿E.不受领(金钱债务不可不受理)1)要件:a)债务的履行须债权人协助b)债务人提出(债务人为了履行行为,分为现实行为和口头提出)c)债权人拒绝(言辞提出或消极履行)2)效果:a)提存(债务关系消灭)b)债务人可拒绝履行c)不得主张迟延d)多于损害物的价值受损,债务人可减轻或免除责任(如:金钱债务可免除利息)3.债的不履行责任(双向关系,救济)A.强制履行1)含义:借助法院的强制力来履行协议2)范围:除履行不能外其他都适用3)不使用强制履行的具体情形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可能(强人所难);履行会造成不合理负担和费用(不经济);债务标的不适用强制执行,如人身属性的履行(软禁歌唱家)债权人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B.损害赔偿(可与强制履行并用)1)要件:要有损害存在有因果关系由于不履行引起的损害2)范围:约定优先:事前约定,事后约定法定:完全补偿原则(三)债的保全1.概念:也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获偿,而放置债务人财产减少的一种手段2.代位权:恶意怠于履行债务(消极行为)A.要件: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已陷入迟延B.性质:代位权只是基于债权的“效力”非诉讼性权利债权人固有的权利C.行使:主题是债权人范围不得超出债权限度诉讼,非诉讼都可以成为方式D.效力:B额外收益可由C来管理B处分权受限A将钱还给B后,C优先受偿(见案例1)3.撤销权:债务人恶意减损自己的财产以逃避债务(积极行为)A.含义: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处分其财产时危及其债券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河师大债权法听课笔记2014年
债权法听课笔记合同之债侵权责任侵权之债民事责任债的分类不当得利违约责任无因管理合同之债上篇:合同法总论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概述劳动合同合同行政合同民法基于平等而维护平等物权劳动法基于不平等而维护平等民事合同身份(婚姻、收养)债权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广义的合同涉及整个民事法律关系,不完全局限于债权债务关系,也包括物权、身份及合伙、联营等双方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狭义的合同仅指债权合同。
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
核心是意思表示,行为的效果取决于意思表示。
事实行为:由法律赋予某种事实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要件:有某种事实发生;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由法律赋予)2、合同时体现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4、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种类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对合同义务的分担方式的划分;单务合同:赠与合同、借用(物)、借贷、无偿保管区分的法律意义: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不同: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存在对应和牵连关系因此,双务合同当事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中,只有一方负担义务或另一方虽也负义务,但不存在彼此之间义务的对应性,因此,不负义务的一方向负有义务的一方提出履行请求时,对方无权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在风险负担上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双方不能同时履行时,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如一方已经履行的,对方应予以返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而在单务合同中,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时,不产生风险负担问题。
3、在合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上不同:双务合同中,因归责于一方过错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非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民法-人权,物权债权法律班笔记
人身权人身权概述概念: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法律特征: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人身密切联系,不可分离。
2.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
3.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人身权法律关系:(1)主体—指参加人身权法律关系并享有民事人身权或承担民事人身义务的人。
(2)内容—指人身权法律关系特定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不特定义务主体所负有的义务。
(3)客体—人身权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人身利益}人格利益形式:1.人格利益2.健康3.身体4.肖像5.姓名和名称6.名誉7.信誉8. 人格尊严9.人身自由身份利益形式:1.荣誉2.职称。
人身权种类和内容种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法律保护概念: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自然人,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方式:主要以非财产性的责任承担方式为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
物权物权与物权法物权概念: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特征:1.决定权2.财产权3.支配权4.以物为客体5,具有排他性。
物权法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
物权法基本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原则3.物权法定原则4.一物一权原则5.公示公信原则6.区分原则。
物权的效力概念:指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特殊效力内容:1.物上请求权效力2.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3追及效力物权的分类学理分类:一.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区分—【所有权与排他权】二.根据设立目的不同区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三.根据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区分—【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四.根据对物实际掌握控制之事实区分—【本权与占有】五.根据普通法和特别法区分—【普通物权与准物权】物权的变动概念:指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
债权部分(彩色版)笔记
一、债的概念和要素(一)债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1)请求权;(2)相对权;(3)相容性与平等性;(4)期限性;(二)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是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即债务人。
债权作为一种相对人,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3、债的客体: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而给付的内容既可以是物(包括有价证券、货币),也可以是劳务,知识产权等。
二、债的发生原因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
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
2、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中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的表示。
单方允诺导致债的发生原因主要为设立财团法人的捐助行为等,注意捐助行为不同于赠与,赠与是合同因而是双方行为。
3、侵权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受害人对加害人所享有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为侵权行为之债。
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管理人得向被管理人请求支付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遭受的损失和所承担的债务,该请求权即为无因管理之债。
5、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侵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6、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订立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而应当对对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债法总论学习笔记 武汉大学法学院
債法總論學習筆記壹.债法概述一、债的概述1.债的概念: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84条2.债的特征(1)法律关系要素上义务主体的特定性:债权是相对权,不是绝对权;客体(标的)是给付行为;内容是债权债务,债权是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债权≠请求权,请求权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2)债权无排他性物权有排他性(3)债权一般无优先性原则上物权优先于债权(公司破产后税款、工资、社保优于其他债权人债权)债权优先顺序:已经占有的优先,已经支付价款的优先,先订立合同的优先。
(4)债权一般有期限限制(物权所有权无期限,用益物权有期限)(5)设立上的自由主义,有意定之债。
3.债权权能:请求履行,诉请执行,受领并保有给付,处分债权(免除、让与、质押、抵消),权利保全(代位、撤销)。
不完全的债权:债权权能不完整自然债务:时效已过的债权无请求履行和诉请执行的权能,有受领给付之权,履行后不得反悔;提供劳务债权不得诉请执行;当事人约定不得诉请执行、不得处分的债权;于破产、强制执行、保全程序中限制债权人处分权;4.狭义之债与广义之债狭义之债:个别的给付关系。
得请求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
广义之债:包括多数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
5.债务与责任、义务的区分合同之债中区分债务与责任:法的当为与法的强制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责任:难以区分二、债的分类1.按产生的原因分类: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责任之债。
代理权的授予2.按主体分类: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单一主体的债。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按份之债:两个或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一定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
民法学债权部分+重点归纳
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特征:1.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2.请求特定行为3.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4.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债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债的客体:又叫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亦称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作为)和消极给付(不作为)债权的特征:1.请求权2.相对权3.任意性4.平等性与相容性5.期限性债的种类:1.发生根据:意定——法定(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2.主体双方的人数:单一——多数人3.(多数人之债中)主体对债权或债务的享有与承受情况:按份——连带4.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选择选择之债特定化的方式:当事人选择和履行不能确定选择权归属的原则: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选择权归债务人5.标的物的性质:特定物——种类物种类物之债:1)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2)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不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只能是交付时6.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主——从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悬赏广告缔约过失遗赠债的变更:广义: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狭义:内容变更合同变更对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没有溯及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债的主体变更:又称债的移转包括债权移转、债务移转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债权移转:又称债权转让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时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对新债权人享有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和抵消权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必须具有可移转性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未征得同意之前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简称为债的概括承受包括意定承受(签订合同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和法定承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须征得同意仅通知即可)债的消灭: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产生后合同义务债的消灭原因:1.履行2.解除仅限于合同3.抵消法定抵消(单方法律行为只须通知但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和合意抵消(只要满足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即可不受法定抵消的限制)法定抵消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提出抵消的债权已届清偿期3)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4)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情形4.提存1)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2)标的物适宜提存(不适宜提存的可以拍卖或者变卖然后提存所得价款)3)须经法定程序进行提存的效力:提存之日起债的关系终止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若债务人无法通知则由提存机关通知债权人领取提存物受5年除斥期间限制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5.免除单方、无偿、非要式一经通知对方即生效不得撤销6.混同无须任何人的意思表示属于事件成立原因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混同不能消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内容7.其他当事人死亡、解除条件成就、终期届至等不当得利:事件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获益和受损具有因果关系 4.获益无合法根据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1)善意: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以损失为准2)恶意:应返还所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赔偿差额无因管理:事实行为 1.管理他人事务(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公益事业)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主观要件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无须意思表示只要不是纯粹为自己谋利) 3.无法律上的义务必要费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实际损失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管理人为本人利益而以管理人的名义负担的债务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合同:一种协议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法律后果 2.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合意 3.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的种类:1.法律上是否规定合同名称:有名——无名2.是否须具备一定形式:要式——不要式3.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单务——双务4.合同目的是否为自己利益:为自己利益订立——为第三人利益订立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1)第三人不是当事人2)第三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3)第三人对是否接受权利有选择权若接受则债务人应当向其履行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若拒绝接受则合同权利归债权人自己享有5.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从合同的订立:通常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要约的条件:1.特定人向相对人(可特定也可不特定)发出的意思表示 2.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3.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至少包括拟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 4.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受要约人不负有答复的义务要约的生效时间:1.口头:受要约人了解 2.书面: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生效后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撤销要约要约邀请:一方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目的不同 2.条件不同 3.效力不同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条件的视为要约)承诺的条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2.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内容应与要约一致(实质性变更属于新要约/反要约)4.原则上应以明示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规定也可以行为作出)沉默一般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通知到达或作出行为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撤回通知应当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同时到达拍卖:拍卖公告——要约邀请竞买人的应价(报价)行为——要约拍卖人的买定表示——承诺招标投标: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要求:1.提供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合理提请对方注意和按照对方要求进行说明否则对方有权申请撤销2.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条款:1)有合同无效事由2)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3.对格式条款发生正义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的成立:成立不一定生效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实践性合同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成立的时间:原则上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地点:通常为承诺生效的地点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同的约定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缔约过失责任:属于法定之债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2.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内容是损害赔偿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5.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都是延期抗辩权、一时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1.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对方的对待给付可能履行先履行抗辩权: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 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不安抗辩权: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3.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并要求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保全:又称合同之债的保全属于广义的合同担保突破债权的相对性而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形式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的成立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成立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无偿行为只须具备客观要件有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放弃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低于70%)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高于30%)收购他人财产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3.债务人的行为已经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主观要件:债务人在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成立则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消灭合同的担保: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合同担保的分类:一般担保(全部财产合同保全)和特别担保(债务人的某项特定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合同担保的特征: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明确的目的性合同担保的种类:1.产生依据:约定——法定2.担保标的:人(第三人的信用保证)——物(特定财产和金钱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保证的特征:1.由第三人提供担保2.属于人的担保3.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保证的设定条件:1.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成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转贷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也不得担任保证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可以提供保证2.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3.主合同合法有效: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承担部分民事责任4.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和连带责任保证采用何种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的计算:1.约定不明: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类容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2.未约定或者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1.一般保证: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2.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保证的效力:1.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一般保证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保证期间内的债权债务移转问题:1.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除外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内容作了变动若减轻债务人债务则无论保证人是否同意均应当承担责任若加重债务人债务则加重部分须经保证人同意才承担保证责任未同意则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4.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5.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定金:为了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旅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定金的特征:1.约定担保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2.金钱担保具有多重效力3.实践性合同交付生效4.从属性定金的种类: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定金的效力:1.立约定金:担保主合同的订立2.成约定金: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3.解约定金:为当事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4.违约定金:1)担保债务履行2)证明合同成立3)预先给付违约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1.性质不同:担保方式——支付手段2.效力不同:担保、证明合同成立、预先给付——无担保作用3.功能不同:违约定金有制裁功能合同解除: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合同解除的特征:1.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全部履行这段时间之内2.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法定或约定3.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单方或双方4.后果是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解除的种类: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单方解除一旦出现解除事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即可以单方行为解除合同解除事由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其他情形情事变更制度: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予以变更或解除法定解除不必经对方同意但须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方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应在约定的异议期间(未约定为3个人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机构裁决法定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受除斥期间限制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事责任分为两大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特征:1.属于民事责任2.具有相对性3.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发生4.财产性5.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2.客观上有违约行为:1)不履行:实际不履行和预期违约行为2)不适当履行3.不存在免责事由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1.法定的免责事由:1)一般的法定免责事由:通常仅指不可抗力2)特殊的法定免责事由:只适用于个别合同(如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伤亡)2.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得违反法律、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善良风俗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非金钱债务特殊情况下不再继续履行: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约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3.支付违约金:约定才适用4.赔偿损失: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5.其他:价格制裁、定金制裁、信贷制裁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1.当事人实施了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即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2.当事人实施了未约定的侵权行为即违约行为造成了侵权的后果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方有权选择其中一种责任要求对方承担几类主要的合同:1.买卖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不要式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收买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3.赠与合同:单务、无偿、诺成性一般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合同原则上不得撤销损害赔偿责任:1)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4.借款合同:转移处分权货币的持有与所有是一致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双务有偿或无偿(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无偿)实践性不要式5.租赁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或不要式(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标的物为非消耗物一般由出租人进行维修6.融资租赁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买卖+租赁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享有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一般由承租人维修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一般由出卖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但是下列情况出租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由出租人选择决定租赁物2)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而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进行干预3)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7.承揽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不要式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权具有人身性质或明确约定的事物不能转移给第三人8.建设工程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原则上采取投标招标方式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就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9.运输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通常是格式合同旅客伤亡的除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承运人证明由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自带行李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货运合同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1)不可抗力2)货。
北京大学债权法课堂笔记
北京大学债权法课堂笔记债权法第一章债权总论第一节债与债法一、债的概念唐“听责以傅别”;宋“听债以傅别”严格意义上讲,债法之“债”是个舶来词汇,罗马法、法国民法典都有其内容,但明确这一概念和相关体系的是德国民法典。
债的涵盖很广泛,几乎无处不在。
但至少都具有约束性。
罗马法:以国法使他人为一定行为(给付)的法锁(1)“法锁”:约束性,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双向的。
(2)“给付”:不是交付,交付只是转移占有,按时、按量、按规定的品质交还是为给付,是一种广义上的表达,债的客体,并非钱、物等具体的给付,给付这种行为而是其核心意思,某种意义上讲,给付即债。
(一)定义: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1、特定当事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都是特定的2、一方对另一方,通常是互为给付。
3、受法律约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征:1、财产属性(市民社会两大关系即人身和财产)(1)几乎所有的债都会落实到经济财产上,主流体现是合同之债(2)与物权法中的财产不尽相同,债法中的财产与人身关系也有较大的关系,e.g.侵犯人身权之债(损害赔偿之债),与人身权法、人格权法相关,有保护人身权的使命(3)也有例外,有非财产性的债权关系,例如要求赔礼道歉,也有侵犯财产权的债权关系可见,债权法是一种打通各个司法板块的桥梁,使民法连接为一个整体,最终实现对私权力的全面保护。
债权法与物权法共同构成民法财产法的两大内容,物权的利用、物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都需要借助债法来实现。
2、主体的特定性(1)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2)债的关系中,主体(包含权利人以及义务人)是特定的,非泛化的(3)物权中,权利人特定,义务人则不特定,只需其不作为即可(4)债权债务中的义务人需要为给付,也必须是特定的(5)当常态的物的使用状态被打破时,就可能转换为了债权关系(6)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对特定义务主体主张,这是一个债权与物权本质性的差别3、内容为给付(核心要素)物权的内容是确定归属,进行利用4、发生原因的多样性引发债的法律关系各种各样,甚至相去甚远,关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使市民生活有秩序,利益可期待。
北大债权法笔记
债权法北大法学院本科笔记『如何学习债权』1.处理关系:(1)基本知识理论的学习&深入的理论研究:以基础为主(2)立法&法律的适用性解释:适用性解释更重要,不宜随意评价立法(3)理论&实务2.参考文献:·教材:全面,介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水平之间,平时学习足够;新。
(推荐)·《民法债权》(社科院王家福主编):全面(推荐)·《合同法研究》(王利明)·工具书:《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郑玉波、史尚宽、丘宗志、·国外著作:《民法通论》(拉伦茨德);《合同法导论》(阿迪亚英);《英美契约法论》(杨真台)·论文:帮助了解目前法学界的前沿问题,社会之所需;·法条:《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一讲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中国古有“债”:○1仅包括金钱之债;○2债责不分(现在债与责分开,只讲债的当为);○3多指债务(现在突出债权,一种私权和财产权)·《民法通则》颁布前,债的地位有所变化:50年代学习前苏联,其法律中有“债”(法律上已有现代法律意义上债的概念)->1978年,开始民法典起草,债的概念存废引起争论->·目前制定民法典,债的存废又产生争论:○1英美法中没有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并不十分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2侵权行为法独立化,债的存在没有必要1.定义: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一方有权请求对方为特定的行为,其中有请求权的一方为债权人,对方为债务人。
○1特定当事人;○2以请求权为基础(1)广义的债:所有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债之关系)。
(2)狭义的债:具体(某一单项)的债权或债务。
在实践中错综复杂)1.相对权VS绝对权:(1)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只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相对关系(权利)——债权人的债权是相对于债务人的债务而言的,反之亦然。
债权法复习整理
债的特性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物权法律关系也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作为不同的法律概念,债的特征为: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系的。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关系,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害的事实。
不当得利之债是因债务人的不当得利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一)必须是一方受益(二)必须是使他方受损(三)必须是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四)受益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费用,而受益人有返还的义务。
此一债权债务关系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一)必须是管理他人的事务所谓管理,不仅包含看管、保管、保养等之意,也含有提供服务甚至于处分之意。
(二)必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因此,如果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则不成立无因管理。
为他人管理之意思与为自己管理之意思不妨并存。
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依当事人的双方或单方意思表示而发生的债,包括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二、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之前,标的物已经存,而且债权关系的标的物是特定的,不可代替的。
种类之债:债的标的物在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之前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而且债的标的物是可以代替的。
债权法听课笔记
债权法听课笔记债权法(一):债法概论主讲人:靳文静序言一、学习方法债法是民法的一部分。
民法是一个体系化的法学学科,内部划分为几大部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法等。
债法和其他部分之间的区别是什么,这是我们首先必须弄清楚的问题。
我们在学习债法的时候,要注意:(一)学习债法的理念和学习物权法的理念是不同的。
债权和物权都是民法里面的财产权,两者的根本区别是什么?大陆法系的学者把债权与物权的最本质的区别概括为:物权法更具有民族性,而债权法更具有国际性;物权法更具有强制性,而债权法更具有任意性。
(二)债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学习债法时要注意债法和其他学科的关联。
真正要掌握债法的理论,除了法学方面的知识外,必须具备两个领域的知识: 1.经济法方面的理论。
参考书目:萨缪尔斯《经济学原理》、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茅以轼《生活中的经济学》。
2.哲学方面的基本素养。
参考书目:卢梭《社会契约论》、梅因《古代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洛克《政府论》。
(三)联系实际例如,SK―Ⅱ事件。
二、主要阅读文献(一)专业类1.江平主编:《民法学》,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上、下),政法大学出版社。
3.[德]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下),涉及到合同的有关部分。
法律出版社。
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杜景林、卢谌译:《德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5.我妻荣[日]《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大百科出版社。
6.《合同法基础》(英)影印本原文,法律出版社。
7.《合同法》(美国)影印本原文,法律出版社。
8.杨祯《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9.英国合同法、美国合同法等,政法大学出版社。
10.史尚宽《债法总论、债法分论》,政法大学出版社。
11.王泽鉴《债法原理》丛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2.黄立《民法债编总论》,政法大学出版社。
13.郑玉波著:《民法债编总论》,政法大学出版社。
债法总论笔记,DOC
说明:一、本笔记以《201209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为依据,基于寇广萍老师之课件,根据张广兴《债法总论》、刘心稳《债权法总论》以及崔建远《合同法》整理而成,同时参考方志平《债法总论》、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1234狭义的债法:民法典中的债权、债务编或专门的债法立法文件广义的债法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单行法、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国家参加的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四、债法的性质1、民法的组成部分2、动态财产关系法3、集中反映市场交换关系一般规则的规范体系4、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体系第二章债的构成要素一、债的主体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债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3123412作为的给付4、工作成果之交付(物化的劳动成果)5、权利移交→不包含财物交付,而是单独移转特定权利的行为(如移交债权、知产权)不作为的给付:持续给付:债务人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为连续性特定行为的给付(如租赁合同、供电合同…) 单纯给付:由一个行为构成的给付合成给付:由数个行为合构而成的给付→该数个行为形成行为系列,共同成为一个债的客体五、债权 特征23456 13性质234 债务违反者所承受的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功能:1、有效警示债务人,债务不得违反,否则法律将强制其承担不利后果2、在债务违反时,强力保障给付利益归属债权人 八、自然债务也称不完全债务,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
(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九、债权与物权第三章之一债的分类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依发生原因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
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为决定的债。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按照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是否特定化特定之债: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23毁损特点→232简单之债:只有一种给付,当事人无可选择,仅得就该给付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成立时有多种给付,当事人得选择确定其中之一而履行的债ii)选择权的行使以选择权人的意思表示为之选择权的行使具有溯及的效力3、给付不能①如果数个给付中有一个给付不能,但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时,选择权仅存在于剩余的数个给付上,此时其仍不失为选择之债②如果因给付不能而仅余一种给付时,该选择之债自动成为单纯之债③如果数个给付全部陷于不能,则适用履行不能的规定而为处理四、实物之债、劳务之债、货币之债、利息之债、损害赔偿之债→以债的给付标的为标准实物之债:以实物为给付标的的债→在履行不能时,可转化为货币之债劳务之债:特点:1、债务人的劳务具有人身性,未经债权人徐柯不得由第三人替代给付2、不适用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的方法,仅得主张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之债→1、法定损害赔偿之债;2、约定损害赔偿之债(如财产保险…)货币之债:普通货币之债:以法定流通货币的面额为价值依据的货币之债特种货币之债:以货币交易价格为价值依据的货币之债(适用于特定物之债的法律规定)23231222法律效力:1、各可分债权、债务效力独立2、按比例平均分担债权债务不可分之债:数人负同一债务或享有同一债权,但因其给付不可分,而属于不可分之债I)不可分债权:对内效力:债权人平均分享给付对外效力:全体债权人共同行使请求权,共同受领给付(与连带债权区别)II)不可分债务:准用连带债务的效力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照债的多数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按份之债: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成立要件:1、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2、给付基于同一发生原因3、债的标的可分4、数个债权人的债权份额或者数个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在债成立时即已确定效力:1、债权人仅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仅就自己所负债务的份额想债权人履行234、按份之债基于同一原因发生的,如其发生原因为合同,则合同的解除应由一方当事人向负有履2234、各债权人可独立向各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各债务人须负全部给付义务5、因一人的全部给付,使各债权或债务全部消灭效力:I)对外:连带债权:1、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2、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3、一连带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只具有相对效力(因为无权处分别人的权利)4、一连带债权人的行为中断诉讼时效的,对全体有效;5、一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效力及于全体6、诉讼须以全体债权人未原告或被告,裁判所生利害对全体有效连带债务:1、各债务人都有义务为全体债务人清偿2、一债务人发生的债务减轻事项,对全体债务人有效3、债权人得选择债务人请求清偿的效力4、诉讼须以全体债务人未原告或被告,裁判所生利害对全体有效第四章债的发生一、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点:1、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2、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3、合同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4、具有任意性二、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342、须指定需要完成的行为3、须有给付报酬之意思效力: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广告人债务生效,行为人对广告人有报酬请求权撤销:方式原则上应与原广告相同1、悬赏广告被撤回的,自始不生效力,在撤回前已经开始实施但未完成行为者,无报酬请求权无法定约定义务不违反本人意2、广告人撤回广告致使已经开始实施但未完成指定行为者受到损失的,赔偿损失 (除非广告人能证明其不能完成指定行为)优等悬赏广告:数人分别完成指定行为的,广告人只向被评定为优等者支付报酬的悬赏广告 五、无因管理 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性质:事实行为→其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故不构成法律行为社会功能:权衡个人事务应由个人自由决定的个体利益和在一定条件下干涉他人事务所体现的构成要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他人事务(宗教上、社交上的事务不够成无因管理)法律效果:1、阻却违法→干预他人事务,必侵害本人某方面的权益,本应侵权,但以为他人谋利为目的或为维护公益,故法律使其具有阻却违法性,成为合法行为2、管理人负担的义务①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②适当管理;③继续管理;④报告及计算3、管理人的责任①债务不履行责任→管理人对本人负有义务,并应就其事务管理行为所致本人的损害,以有故意5类型义务的无因管理2思3与无因管理:1、社会功能不同2、根据和构成要件不同3、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性质不同与合同责任: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一方取得的财产因基础行为无效,该 方当事人不能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对方可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不适用不当得 利的规定类型利2、234②基于受损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如误将他人的家畜饲养)③基于第三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如第三人以甲的饲料喂养乙的家畜) ④基于自然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如大水将甲的鱼冲到乙的池塘) ⑤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不当得利(如不动产的添附)法律效果:1、不当得利返还的主体→请求权的主体,为受到损失的人2、不当得利返还的客体→返还原物为原则,价额偿还为例外①返还原物→包括:1)原物的用益(如孳息) 2)基于权利之所得(如原物为债权,其所受的清偿) 3)原物的代偿(如原物被征收而取得的补偿金) ②价额偿还→受益人受领的利益,依其性质或其他原因不能返还的,受益人应返还其价额3、返还范围①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不存在者,无需返还22345 分类从属效力:债所具有的对给付利益的实现起辅助作用的效力(如债务人的注意义务) 积极效力:债权的效力消极效力:债务的效力历史发展:1、债的效力由及于债务人的人身到仅及于其财产2、债的效力范围逐渐扩张→1)逐渐承认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2)债的保全制度趋于完善 3)租赁权物权化 最重要的分类4)不法侵害债权理论的创立5)债务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发生对第三人的义务3、债的效力的内容有所扩张4、法官取得对债的效力予以修正的权力二、债务的效力债务人承受的须依债为给付的法律约束力特点:1、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四、债务的种类(之二)原给付义务:债原本包含的给付义务(第一次义务)次给付义务:债中原来不包含,后来由于某种原因,从原给付义务演变而来的给付义务(第二次义务)(如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发生违约金支付义务)先合同义务: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依法负担的照顾、告知、保护、保密、诚实信用等义务(法定)(违反此义务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依法负有“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后合同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之债消灭后,依法定或约定多负担的、旨在维护给付的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消灭的善后事宜的义务(法定或约定)(违反的,构成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第五章之二债的效力一、债的履行当事人依债的内容为给付和受领给付履行原则:1、全面正确履行→履行的主体、标的、数量、时间、地点、方式等都要符合债的内容2、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应当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二、债不履行债权未实行、债务未履行的各种现象原因:1、债务人原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2、债权人原因→债权人不履行必要的告知、协助、配合义务3、第三人原因4、不可抗力5、情事变更效力:1当得利责任2、③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对不能履行部分可解除合同或相应减少自己应给付部分给付迟延→对履行期已满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构成要件:债务有效→届至未履行→给付可能→可归责效力:1、对一般债务→①在合同之债,债权人得解除合同②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③债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因给付迟延而发生的各种损害)债务履行须协助2、对金钱债务→①应当继续履行,且不改变原定债务金额(无论升值贬值) ②有利息的,不免除迟延期间利息;无利息的,得请求迟延利息 给付拒绝→债务人在债成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能为给付而明示地表示不为给付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应履行的债务→给付可能→明示或默示的不履行的表示故意或过失效力:1、履行期届满时拒绝→1)申请强制执行;2)请求损害赔偿2、履行期届满前拒绝→1)解除合同;2)请求损害赔偿情形完全给 22必要协已届履行期→债务人依债给付债权人未受领 效力:1、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减轻 2、债务人停止支付利息3、债务人缩小孳息返还范围(仅须返还已收取的孳息,对以后所生的孳息,不负收取义务)4、债务人得请求标的物的保管费用和因受领迟延而增加的必要费用5、债务人有权采取合法方式消灭债的关系(如动产提存)6、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六章债的保全一、债权保全权债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损害债权时,得通过法院采取措施保护其债权安全的权利债权对外效力的表现,属于实体权利二、代位权 而代位权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更需次债务人履行义务。
西政债权详细笔记
18-1 债的一般原理――概述●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的简称。
从债权人的角度看是债权关系(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债务人的角度说是债务关系(要应债权人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债权关系的客体。
债权关系的客体具有一元性(行为、物、智力并不是相互分离的),即给付,是指债务人按照债的主旨应当实施的行为。
这里面包含着行为和标的物。
●债与物权法律关系的联系。
物权是发生设立债权的前提和基础,债的履行导致物权的转移,形成新的物权,这是取得物权的重要方法。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债所反映的财产关系是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物权所反映的财产关系是静态的财产占有归属关系。
●债权的固定权能:请求权能、受领权能、债权保护请求权。
其中,请求权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受领权具有最终的实质性意义,债权保护请求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债权实现所作的保障。
一般来说此三项权能不能单独转让,但有时某一权能可以依照债权人的意思而自由行使。
●债权的固定权能――请求权能:是指债权人有期待和要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
这是因为债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而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某种给付,以实现其权利。
请求权能是债权的最基本的权能,债权与请求权共存,转让请求权就等于转让债权,抛弃债权就意味着抛弃请求权。
●债权的固定权能――受领权能:是指债权人有接受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能。
债权人接受履行主要是基于其向债务人的请求,但也有例外,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接受履行或拒绝提前受领的权利,并且在债权受偿后,债务人不得以债务未到期或债权的保护期已届满为由而请求返还。
●债权的固定权能――债权保护请求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据此项权能请求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此权能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程序上诉权的基础。
●债务不同于一般义务的特点:虽然都是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法律上的拘束,但债务是特定人对特定人的行为,即特定性。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笔记——西北政法大学·张翔教授主讲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张翔西北政法大学第一部分债权法总论第一节概述(一)债的特征流转性法律关系。
主体的特定性。
以请求权与给付义务为内容。
以给付行为为客体(二)债的标的客体指向的对象是标的(物、无形财产、行为本身)(三)债权特征债权权能—请求(他人之“物”)与受领是一种请求权—对人。
是一种相对权。
具有平等、相容性。
(物权—排他性)债权创设可以具有任意性(意定、不受法定类型的约束)原则上,债权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二节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发生依据指的就是合同之债法定之债——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产生的债指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之债二、单一之债——指债之两方均为一人多数人之债——指债之两方中,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其中多数人之债可分为:连带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均可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
包含:连带债务连带债权连带之债外部关系消灭之后内部会产生追偿权关系(按份追偿)按份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仅依照确定的份额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的债。
多数人之债之于标的是否可分分为:可分之债——可以是连带之债也可以是按份之债不可分之债——只能是连带之债三、简单之债——标的只有一个选择之债——并列多个标的选择权则是履行的前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债务人选择)履行不能的问题:一个选择不能履行,选择之债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任意之债——有多个标的,且有先后顺序之分的债。
与选择之债区别在于标的排列顺序。
不存在选择权问题。
履行不能的构成上,与选择之债相同。
四、财务之债——以有形或无形财务为标的之债劳务之债——以劳务为标的的债(判断:债务人的付出,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区分意义:前者具有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后者无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不能直接强制)。
财务之债可分为:特定物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种类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种类物与特定物区分:能否用他物来替代。
债权法复习整理
债的特性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物权法律关系也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作为不同的法律概念,债的特征为: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系的。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关系,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害的事实。
不当得利之债是因债务人的不当得利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一)必须是一方受益(二)必须是使他方受损(三)必须是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四)受益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费用,而受益人有返还的义务。
此一债权债务关系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一)必须是管理他人的事务所谓管理,不仅包含看管、保管、保养等之意,也含有提供服务甚至于处分之意。
(二)必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因此,如果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则不成立无因管理。
为他人管理之意思与为自己管理之意思不妨并存。
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依当事人的双方或单方意思表示而发生的债,包括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二、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之前,标的物已经存,而且债权关系的标的物是特定的,不可代替的。
种类之债:债的标的物在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之前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而且债的标的物是可以代替的。
债权法期末整理复习资料
第13题,单选)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答案:D. 三、债的概括承受 1、合同承受: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协议才 能生效。 2、企业合并、分立中的债的概括承受 考点:企业分立中债务分担协议的效力――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连带责任) 债的消灭 一、清偿 考点1:代为清偿(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5条)、代为受领(向 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4条) 考点2: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的区别(履行人、当事人;为他人、为 自己;不负违约责任、负违约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需债权人同 意) 考点3:清偿费用: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债务人负担 考点4:涉他合同第三人诉讼地位:可以列为无独三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 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 违约责任。 《合同解释二》相关法条: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 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 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抵销 1、抵销的意义 2、自动债权(为抵销的债权)、被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 3、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4)抗辩权转移:次债务人得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例题】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 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 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2012年卷三第59题,多选)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答案:ABC. (5)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胜诉的,①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 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②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 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6)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 的,应另行起诉;法院在代位诉讼裁决发生效力前,应依法中止。 【例题】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 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 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裁决。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2006年卷三第54题,多选)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务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代位权 C.甲应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 乙、丙之间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提起代位权诉讼 答案:ABC. 撤销权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该行为需以财产为标的,否则,如 继承放弃,赠与的拒绝不得撤销) a、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 b、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 恶意; d、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担保法解释》第69条)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一、债权法概述债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涉及债的成立、债的履行、债的变更和消灭等方面,是商事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债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2、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债的内容和履行方式,不受外界干涉。
3、公平原则:在确定债权债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时,应当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承诺,不得恶意违约。
三、债的种类和特点1、意定之债: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债。
如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等。
2、非意定之债:指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债。
如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
3、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
如买卖合同之债、给付货币之债等。
4、复杂之债:指有两个以上标的的债。
如承揽合同之债、保管合同之债等。
四、债的履行和保全1、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
债的履行应当符合约定,并且应当按照法定方式进行。
2、债的保全: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五、债的消灭1、清偿:指债务人通过履行债务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的行为。
清偿是债消灭的最主要原因。
2、抵销:指两个相互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双方当事人互负同类债务而使其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的行为。
抵销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应当经过通知对方后生效。
3、提存:指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行为。
提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应当经过通知债权人后生效。
4、免除债务:指债权人自愿放弃自己的债权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等方式使债务人免除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行为。
免除债务可以由债权人单方决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决定。
5、混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的事实。
混同可以因继承、合并等原因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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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王文军上篇债法总论第一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债与债权法一、债的概念(《民通》84th):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作为+不作为=给付注:给付是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之间有权请求的特定行为。
(包括行为和结果两部分,不以财产价值为限)(1)包含给付的行为和给付的结果。
(2)某些情况下不要求结果的发生。
(3)标的≠标的物(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有权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三)债的关系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1、广义:除了个别的给付关系(如合同),还包括危险的告知等。
(结构复杂,随时间不断变化)注:合同履行后,可以说广义债的关系消灭,但它仍作为当事人保有各自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
2、狭义: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负担相应的债务。
二、债权的性质(一)债权不是对债务人人身、行为和给付标的物的支配。
(二)债权的本质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三、债权的法律特征(一)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1)债权是目的(实质性权利),请求权是手段。
(2)请求权不仅仅会因为债权产生,也可由其他权利(物权、人格权等请求权)产生。
(二)债权是相对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涉他合同、预告登记等。
(三)债权具有相容性(相对于物权排他性):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有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
例:甲同时将某物卖给5个人,并签订买卖合同,则5个合同均成立并生效,甲同时对5个人负有债务。
例外:《买卖合同司法解释》9th——普通动产一物数卖(四)债权具有平等性:请求不分先后。
1、数个债权同时对一个标的物发生时,无论债权关系成立的先后,其地位一律平等。
2、企业破产时,债权人根据职工工资>国家利益>普通债权的原则按比例受偿。
3、未破产时,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自由。
(五)债权具有期限性:罗马法把债权称作“法锁”,若永久存在,会限制债务人交易的自由,债权具有死亡的因素,目的达到了债权就消灭。
例:租赁合同最多不能超过20年。
四、债权的权能(一)请求力:向债务人或法院请求。
(二)可执行性:胜诉后,可以强制的方法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三)可自力实现性:在不能使用国家公权力的援助,不实现自主救济就无法实现债权时,可自力实现。
(四)处分权能:免除、让与、设定权利、抵消等。
(五)保有给付的法律原因(保持力):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五、债的关系上的义务群(一)给付义务(核心):1、主……(主要的):在债的关系上固有、必备的,用以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
2、从……: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满足。
3、原(第一次)……与次(第二次)……:(1)原……(2)次……:原……在履行过程中由于特殊事由发生转变。
(3)二者可能并存,也可能不并存。
(二)附随义务(60th(2)):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1)不受债的关系类型限制,内容一致。
(2)债务人不履行附随义务,还不能使债权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能就其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3)在双务合同关系中,没有双方处于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关系。
2、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附随义务不能诉请履行,但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三)不真正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19th)注:不真正义务违反后没有承担向对方的责任,仅仅是使自己承担不利后果,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存在的。
(四)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1、先……:违反即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2、后……:合同消灭后,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92th、《合同法解释(二)》22th)六、债权法(the law of obligation)及其地位(一)财产法的一部分(二)调整交易关系的交易法(三)普遍性特征(四)更多任意性规范第二节债权的发生根据一、法律行为:单方或双方。
二、意定之债:合同约定三、法定之债(一)侵权(二)无因管理(三)不当得利(四)缔约过失责任第三节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一)概念:1、特定……: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
2、种类……:给付以其种类中的一定数量来指示的债。
(二)区分意义:1、二者对当事人给付的约束程度不同,特定之债更严格。
2、标的物因不可抗力灭失后,特定之债的给付义务即行免除,而种类之债则相反。
(三)种类之债的特定化(无法特定化则不能履行):1、特定方法:当事人约定由某一人指定。
2、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1)往取之债:将给付物分离,置于债权人可受领的状态,并向债权人发出催告。
(2)付偿之债:按正确方式将标的物发送给债权人。
(3)送付之债:债务履行点在第三方。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关系中一方的人数区分。
(一)多数人之债的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债的一方主体为多人,各自按一定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数个债的集合,互不牵连,也无权主张超出份额的权利)(1)性质:通常认为按份之债是基于同一原因而发生的数个债。
(2)意义:违约责任、诉讼时效等事项对其他债务人、债权人不生效力。
2、连带之债:……,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即当事人各自的债权债务具有共同目的,从而在债的效力、消灭上互相牵连),分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注:可因约定发生(合同),也可依法定发生(合伙、共同侵权、代理等)(二)连带债务的效力:1、对外效力:(1)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一人、数人或所有人请求履行债务。
(2)债权人可以向各债务人同时或先后请求……(3)债权人可以向各债务人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
2、就当事人一方所生事项的效力3、对内效力(连带债务人之间内部关系):对内求偿权(1)不真正连带:债产生的原因不同,但给付一致,债务人间没有求偿权。
(2)不可分之债:给付不可分(分为多个部分将减损其价值)或因约定而不可分,准用连带之债的法律规则。
四、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一)概念:1、简单之债:标的单一,债务人只能就此进行给付,债权人只能接受此标的。
2、选择之债: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而为给付。
(二)选择给付的特定方法:1、当事人约定2、行使选择权3、给付不能:(1)剩余多个给付。
(2)剩余一个给付。
(3)全部不能:除不可抗力外,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章侵权责任法概述一、立法进程二、调整范畴:民事权益,权利和利益(包括胎儿和死者的利益)。
三、热点问题(一)案例(二)严重侵害人身权益的,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工作机能以填补式赔偿为主。
四、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6th,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注:据《侵权责任法》6th(2),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自证无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如下:(1)《侵权责任法》38th:校方对无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侵害的责任(2)……48th: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损害(3)……81th:动物园对其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4)……11章:物件损害责任(二)无过错责任:据《侵权责任法》7th,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无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从其规定。
1、适用于危险责任,特定的企业、物品、设施的所有人、持有人制造了危险来源。
2、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所有人、管理人能有效控制危险。
3、获得利益的人应当负责。
4、承担责任后,可以通过商品服务的价格机能或保险制度分散风险。
五、构成要件(以过错原则为基础)(一)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
(二)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
(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三)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有过错。
(故意)第三章不当得利概述一、概念: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失的法律事实。
二、类型:给付……和非给付……(一)给付:是指有意识有目的地增加他人的财产。
(二)给付不当得利:基于给付而产生的不当的财产变动。
1、产生原因:(1)自始无给付目的:目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2)嗣后不存在。
(例: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3)给付目的不达。
2、给付不当得利是为了调节处分行为的无因性。
(三)非给付不当得利:基于给付以外的原因产生的不当得利。
1、权益侵害型……:非基于他人给付,或自取利益或由第三人行为或由自然事件或基于法律规定而受有他人利益。
(1)自取利益:无权使用而消费他人的利益。
(2)自然事件(3)法律规定:添附后的归属问题(4)第三人行为2、支出费用型……:非以给付的意思,在他人的物上支出费用。
3、求偿型……:代他人清偿其债务。
三、构成要件(一)一方受益。
(一般为财产性利益)(二)他方受损。
(受益与受损互为表里)(三)收益-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通说:直接因果关系说——受益与受损必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
2、日本通说:社会通念说(四)受益无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原因):欠缺给付目的四、法律效力:(一)主体:1、权利主体:受损人2、义务主体:受益人/第三人(二)应返还的客体:原物+孳息1、德国民法典818th:利用不当得利所得,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予以收缴。
2、原物返还不能:以价额(根据客观交易价值确定)偿还。
注: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损害大于利益时,以利益为准;……以损害为准。
(三)返还范围:1、善意受领:据台湾地区“民法”,这时利益已不存在,免除返还责任。
2、恶意受领:据……,应附加利息一并赔偿;如有损害,亦一并赔偿。
注:不当得利请求权含侵权损害赔偿,不需举证故意或过失。
五、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第四章无因管理一、概念及其社会机能(一)概念(《民通》93th):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二)社会机能二、性质:事实行为三、要件(一)管理他人事务。
(见课本P516,扩大解释)(二)有(仅有或兼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三)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四)不违反本人的意思1、明示2、推知:根据社会一般观念确定。
注:本人意思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人出于维护公义的目的……,构成无因管理。
四、法律效果(一)阻却违法(基于构成侵权的可能):1、无因管理成立后,出于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仍承担侵权责任。
2、成立无因管理时,因被他人管理事务而受有利益的本人不成立不当得利。
(二)产生管理人的义务(课本P517):1、管理义务2、通知及返还的义务注:台湾地区规定,为急迫危险进行管理,除恶意或重大过失外,不负损害责任。
(三)产生本人的义务(支付费用的范围):《民通》93th1、直接支出的费用2、直接损失3、承担的必要债务五、不当的无因管理:管理事务不符合本人意思,具有违法性,构成侵权,但仍可能给本人带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