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案例解析
债权法案例带法律条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被告: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李某(XX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张某(XX公司股东)2018年6月,XX公司向XX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周转。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35%,并由李某、张某作为连带保证人提供担保。
合同签订后,XX银行按约向XX公司发放了贷款。
然而,至2019年6月贷款到期时,XX公司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经多次催收无果,XX银行遂将XX公司、李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由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XX公司是否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 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XX公司是否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以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XX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因此,XX公司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关于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李某、张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在XX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XX银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2. 李某、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法律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债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案由:拖欠工程款纠纷基本事实:2018年6月,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000万元,工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约完成了工程,但开发商仅支付了8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
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2.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工程款?三、法院审理1. 关于建筑公司是否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建筑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2. 关于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工程款的问题法院认为,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建筑公司剩余的200万元工程款。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开发商支付建筑公司剩余的200万元工程款。
2. 开发商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涉及到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合同的履行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开发商应当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这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法律债权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某公司职员。
被告李某,男,40岁,某市某个体工商户。
2019年,张某与李某因一笔债务纠纷诉至法院。
2018年5月,张某为筹集资金,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还款期限为一年。
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
同年6月,张某按照约定将借款交付给李某。
然而,由于张某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力按时还款。
至2019年5月,张某累计欠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万元。
李某多次催促张某还款,但张某始终无力偿还。
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应向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
张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2%,并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上限。
因此,法院支持李某要求张某支付月利率为2%的利息的主张。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2万元;2.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张某负担。
四、案例评析本案涉及法律债权纠纷,涉及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等方面。
以下是本案的评析:1.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协议约定。
张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2. 利息的计算方式: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2%,未超过法定上限。
因此,法院支持李某要求张某支付月利率为2%的利息的主张。
3. 违约责任:张某因经营不善导致无力还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规定,张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向李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债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为货物验收合格后30日内。
甲公司于2010年10月收到货物,经验收合格后,甲公司于2010年11月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剩余50万元货款约定于2011年3月支付。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的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2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甲公司于2010年10月收到乙公司供应的货物,经验收合格。
2. 原告甲公司于2010年11月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货款。
3. 原告甲公司于2012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
4. 被告乙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答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2.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四、法律分析1.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关于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到期债务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率,因此,法院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乙公司应支付的逾期利息。
法律关于债权债务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邻居关系。
2016年6月,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
王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多次催讨无果。
2017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是否应当归还李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约定。
王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7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2. 如果被告王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例分析1. 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王某出具借条,证明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及还款期限、利率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王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月利率为2%,因此,法院判决王某支付相应的利息。
4. 迟延履行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权债务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土建工程。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亿元,合同工期为24个月。
合同中还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应在30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建筑公司应退还保修金。
2012年5月,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并经开发商验收合格。
然而,在开发商支付工程款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公司多次催讨无果。
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 建筑公司是否应当退还保修金。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并经开发商验收合格,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至于保修金的问题,由于合同中约定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建筑公司应退还保修金,故建筑公司无需退还保修金。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开发商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建筑公司剩余的工程款人民币5000万元;2. 开发商应支付建筑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3. 建筑公司无需退还保修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债权债务纠纷案,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纠纷:本案的纠纷源于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2. 违约行为:开发商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诉讼时效:建筑公司提起诉讼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起诉,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不丧失实体权利。
债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男,28岁,某市居民。
2018年8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年利率10%,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同年9月,张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日期等内容。
2019年9月,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
李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2. 张某是否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三、法院审理1. 关于借款合同效力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借款合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张某是否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张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鉴于张某的违约行为,法院判决:(1)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2)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逾期还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支付李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逾期还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由张某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借款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借款合同效力问题:借款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借款合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债权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债权法律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法律关系,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债权法律案例,我们将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名称: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向甲公司发货,但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拒绝支付货款。
乙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公司货款,以及甲公司提出的货物质量问题是否构成抗辩理由。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3. 案例分析(1)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公司货款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
尽管甲公司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甲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甲公司应当支付乙公司货款。
(2)甲公司提出的货物质量问题是否构成抗辩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退货等。
因此,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4.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应当支付乙公司货款。
同时,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货款,并要求乙公司承担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法律法规案例关于债权(3篇)
第1篇案由:债权纠纷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关系。
2018年3月,张某因家中装修需要,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借款到期后,张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
李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张某诉至人民法院。
一、法院审理过程1. 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李某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 判令被告李某支付借款利息6万元;- 判令被告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被告李某的答辩意见:- 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张某未按约定支付利息;-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本息,且未与原告协商延期还款事宜;- 原告张某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
3. 法院调查取证:- 调取了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协议;- 调取了张某的财务报表,证实其经营状况不佳;- 调取了李某的催款记录。
二、法院判决1. 关于借款本金:- 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协议约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
2. 关于借款利息:- 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协议约定了年利率6%,该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上限。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借款利息6万元。
3. 关于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据此,法院判决原告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例分析1. 关于债权转让:-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关系属于债权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在本案中,张某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李某,因此,李某作为债务人,有权要求张某履行还款义务。
2. 关于借款利息:-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协议约定了年利率6%,该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上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借款利息的约定不得超过年利率24%。
超过部分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借款利息6万元。
法律_债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2010年,开发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
经双方协商,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向银行借款人民币1亿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
同时,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如逾期还款,则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开发公司发放了贷款。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经营不善,开发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
至2013年,开发公司累计拖欠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亿元。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还款罚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2. 银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开发公司拖欠贷款的原因及责任;4.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是否合法。
三、案件分析1. 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因此,开发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
2. 银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并未违约。
因此,银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开发公司拖欠贷款的原因及责任开发公司拖欠贷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市场环境变化: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波动较大,导致开发公司项目销售不畅,资金回笼困难。
(2)公司经营不善:开发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成本控制不力等问题,导致项目成本过高,盈利能力下降。
债权法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1】某市个体工商户甲与某啤酒厂签订了一份啤酒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啤酒厂依约将啤酒运到甲旳批发点。
甲在搬运过程中,一瓶啤酒发生爆炸,啤酒瓶碎片击伤了甲旳左眼,经该市人民医院检查拟定甲为眼角膜穿孔。
啤酒厂只答应退货,但不乐意补偿甲旳医疗费、停业损失费等。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啤酒厂补偿所有损失,涉及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停业损失费等。
合计5万元。
问题1、啤酒厂旳违约行为属于哪种形态?2、啤酒厂与否应对甲旳损失负补偿责任?3、啤酒厂应当承当旳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本案啤酒厂交付不合格产品导致酒瓶爆炸伤害甲某,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
因此,受害人甲祈求权之基础有两个:一是违约损害补偿,一是侵权损害补偿,但只能择一行使,道理在于民事责任以弥补损害为原则,以惩罚为例外,若同步行使两个祈求权,会获得双倍补偿,因此《合同法》规定在浮现责任竞合旳时候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追究违约人旳责任。
本案中甲与某啤酒厂签订啤酒买卖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但是啤酒厂却提供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旳啤酒。
由于啤酒厂旳行为导致了甲左眼角膜穿孔旳人身伤害,治疗该眼耗费了大量旳金钱。
甲或根据《合同法》旳规定选择规定啤酒厂承当违约责任,补偿损失;或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啤酒厂承当侵权损害旳补偿责任。
当事人遇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究竟主张哪一种祈求权才干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权益,这就要视具体案件来进行具体选择。
由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旳民事责任形式,在程序上和内容上均有区别。
这区别重要表目前:(1)构成要件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合同旳当事人只要不履行或者不合适履行合同旳义务,且无免责事由旳,就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承当责任旳前提,没有损害事实就不需要承当侵权责任。
(2)归责原则不同。
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过错只是个别合同旳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而侵权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特殊侵权旳民事责任有时合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推定过错。
法律_债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业主(以下简称“业主”)案由:拖欠购房款纠纷基本案情:2018年6月,业主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业主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交付前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业主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业主在房屋交付后,却未支付剩余房款。
开发商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业主是否构成违约?2. 业主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业主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业主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
2. 业主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业主未支付剩余房款,给开发商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案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本案中,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业主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业主未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金的计算违约金是违约方应承担的一种违约责任。
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既体现了对违约方的惩罚,又对守约方进行了补偿。
五、启示1.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2. 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违约。
3. 当发生违约行为时,守约方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债权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在2011年3月31日前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中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违约部分10%的违约金。
2011年3月3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
然而,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
经过多次催款,乙公司于2011年5月向甲公司发送了书面催款通知,但甲公司仍未支付货款。
乙公司遂于2011年6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承认收到了乙公司的货物,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乙公司则提供了购销合同、货物交付凭证、催款通知等证据,证明甲公司违约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合同违约责任。
以下是针对本案的具体分析:1. 合同效力的认定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约责任的承担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法律法规案例关于债权(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YY银行(以下简称“被告”)案情:原告XX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8年10月向被告YY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5%,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被告支付了首期利息,但未按约定偿还本金。
截至2020年10月,原告尚欠被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50万元。
被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2. 原告是否应支付逾期利息?3. 被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法院判决1. 关于原告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原告在借款期限内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应承担还款责任。
2. 关于原告是否应支付逾期利息法院认为,原告在借款期限内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已构成逾期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原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因此,原告应支付逾期利息。
3. 关于被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即年利率为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被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未超过因原告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债权债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债权债务法律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本案例选取了一个典型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旨在通过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到付款,并由乙公司承担运输费用。
货物于2018年12月交付,但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拒绝付款。
乙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付款?2.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货物质量不合格的责任?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四、法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此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2.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货物质量不合格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因此乙公司应承担货物质量不合格的责任。
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虽然有权拒绝付款,但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的一定期限内付款。
由于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已构成违约,因此甲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法律_债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某,男,40岁,个体工商户。
两被告原系好友,因生意往来,张某于2018年3月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1年。
双方口头约定,到期后李某一次性还清本金及利息。
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按时还款,张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借款合同是否成立;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3. 借款合同解除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三、法院审理1. 借款合同是否成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口头约定借款事宜,虽无书面合同,但双方均认可借款事实,故借款合同成立。
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本案中,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故李某应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关于利息的计算,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到期后,李某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因此,李某应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3. 借款合同解除的条件及法律后果关于借款合同解除的条件及法律后果,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某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张某有权解除借款合同。
关于借款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各自取得的财产。
本案中,李某应返还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2. 被告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逾期利息。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债权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借款合同的形式:借款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借款事实,故借款合同成立。
关于民法债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李某,男,35岁,张某的好友,同样居住在同一个小区。
2020年6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李某考虑到张某的信誉和友谊,同意了张某的借款请求。
2020年12月,借款期限届满,张某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
李某多次催促,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1年1月,李某将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焦点:1.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2. 借款利息的计算;3. 借款合同的履行。
一、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
二、借款利息的计算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双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
根据当地的市场利率,本案借款利息的计算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
三、借款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本案中,张某作为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李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请求张某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案例债权纠纷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甲与某乙系邻居,甲从乙处购买了一块土地,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甲支付乙土地转让款人民币20万元,乙将土地过户给甲。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乙20万元土地转让款。
然而,乙未按合同约定将土地过户给甲。
甲多次与乙协商,要求乙履行合同,但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合同,将土地过户给甲。
二、案情分析本案涉及债权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真实、合法,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故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
2. 乙是否应当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约定,乙应将土地过户给甲。
乙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甲要求乙履行合同,将土地过户给甲,符合法律规定。
乙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因此,甲的诉讼请求成立。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有效,乙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乙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乙履行合同,将土地过户给甲。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乙未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债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充分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等。
本案中,甲提供了土地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其与乙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法院据此认定甲的诉讼请求成立。
法律债权债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到付款,付款期限为货到后30日内。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经过多次催收,被告仍拖欠货款。
原告无奈之下,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案件事实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被告。
3. 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4. 原告多次催收货款,被告仍拖欠货款。
5.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购销合同、货物交付证明、催款记录等相关证据。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具体判决如下:1. 被告YY公司应向原告XX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
2. 被告YY公司应向原告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货物交付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债权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交货期为2019年9月30日。
合同中约定,B公司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由于B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至2020年6月,A公司仍未收到B公司支付的货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享有对B公司的债权?2. B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3. 如果B公司未支付货款,A公司可否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三)案件分析1. A公司是否享有对B公司的债权?根据案件背景,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款支付期限。
因此,A公司享有对B公司的债权。
2. B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B公司应当支付货款。
3. 如果B公司未支付货款,A公司可否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B公司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货款、赔偿损失等。
三、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合法有效,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00万元,并赔偿A公司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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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1】某市个体工商户甲与某啤酒厂签订了一份啤酒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啤酒厂依约将啤酒运到甲的批发点。
甲在搬运过程中,一瓶啤酒发生爆炸,啤酒瓶碎片击伤了甲的左眼,经该市人民医院检查确定甲为眼角膜穿孔。
啤酒厂只答应退货,但不愿意赔偿甲的医疗费、停业损失费等。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啤酒厂赔偿全部损失,包括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停业损失费等。
共计5万元。
问题1、啤酒厂的违约行为属于哪种形态2、啤酒厂是否应对甲的损失负赔偿责任3、啤酒厂应该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本案啤酒厂交付不合格产品导致酒瓶爆炸伤害甲某,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
因此,受害人甲请求权之基础有两个:一是违约损害赔偿,一是侵权损害赔偿,但只能择一行使,道理在于民事责任以填补损害为原则,以惩罚为例外,若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会获得双倍赔偿,所以《合同法》规定在出现责任竞合的时候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追究违约人的责任。
本案中甲与某啤酒厂订立啤酒买卖合同,双方应该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但是啤酒厂却提供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啤酒。
由于啤酒厂的行为造成了甲左眼角膜穿孔的人身伤害,治疗该眼花费了大量的金钱。
甲或依照《合同法》的规定选择要求啤酒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依照《民法通则》要求啤酒厂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遇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究竟主张哪一种请求权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权益,这就要视具体案件来进行具体选择。
因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形式,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有区别。
这区别主要表现在:(1)构成要件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合同的当事人只要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且无免责事由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没有损害事实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归责原则不同。
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过错只是个别合同的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而侵权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有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推定过错。
(3)责任形式不同。
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除财产责任外,还包括非财产责任,即精神损害赔偿。
(4)举证责任不同。
违约案件的诉讼中,受害人应就对方有违约行为提供证据。
如果有损失,应就损害的大小以及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除此不需要其它证明。
违约人要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就应该提供自己没有违约的证明,或者证明自己的违约是由不可抗力导致。
否则,违约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该侵害系侵害人行为所致。
对于过错责任,侵害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来使自己免责。
对于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对方无关,或者对方是由于他自己的主观过错导致受害。
否则,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责任。
正是因为在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方面有重大差别,当事人以何种理由提起诉讼影响很大,甚至决定其是否能胜诉。
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有利于当事人充分地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途径追究对方的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2】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费损失共计1000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于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牛4交付丁。
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
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分析:(1)损失由乙承担,根据在于合同法第142条规定。
(2)小牛由乙享有所有权,理由在于合同法第163条规定。
(3)损失由乙承担,根据在合同法第142条规定。
(4)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因为在牛款付清之前,乙未取得牛4的所有权,(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此时,乙为无权处分人,乙与丁签定的转让牛4的合同为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其效力为效力待定合同。
(5)丁能够取得牛4的所有权,丁为善意取得牛4之人,丁不知甲保留所有权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并且乙已支付牛4给丁。
(6)租赁协议有效:租赁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乙无所有权不妨碍其租赁牛5给戊使用。
租金作为法定孳息,其归属于乙所有。
根据在于合同法第163条。
【8】新达公司与山川厂于2005年12月30日签订了一份财产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新达公司租用山川厂5台卡车拉运土石方,租赁期为1年,租金必须按月付清,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付清,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次年2月1日,新达公司收车后未付租金,山川厂两次书面通知新达公司按约付租金,并言明逾期将依约解除合同,但新达公司仍未付。
同年6月山川厂单方通知新达公司解除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达公司赔偿其损失1万2千元。
问题:1、山川厂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山川厂的请求能否支持参考答案:1、山川厂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符合合同法规定。
2、山川厂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要看租赁合同中如何约定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则山川厂应对其遭受的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证据充分,法院应当支持,反之,则法院不予支持。
【9】2007年1月1日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一项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承租人在签定租赁合同时不知道该房屋已被抵押,合同履行了6个月后,法院通知承租人,该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因无法尝还贷款,债权人起诉,法院裁定拍卖该房产,拍卖所得用于尝还债务。
2007年9月该房产被拍卖,法院下达了文书将该房产所有权判给第三方,于次年(2008年)5月份办完房产证交接手续。
之后并未与承租人签定任何租赁合同,也未及时处理租赁后续事宜。
2008年10月新房主找到承租人索要2007年9月至2008年10月的房租,承租人以原合同没有终止且并未与新房主签定任何协议为由,拒绝付款,同时对新房主的受益日期表示疑义。
资料:房屋至被拍卖后,原房主(出租人)已无法找到。
问题:1、新房主的受益日是法院判决书时间还是房产证办理的时间2、承租方可否拒绝新房主的付款要求3、新房主是否可以解除原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后续事宜该如何办理解答:1、是依据法院的判决书来确定所有权取得时间。
根据《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承租人不得拒绝新房主付款请求。
根据房屋买卖不破租赁之原理,原租赁合同对新房主有约束力,但因房屋所有权已归新房主,所以承租人应向新房主交付租金。
3、根据房屋买卖不破租赁之原理,原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故对新所有人具有拘束力,所以,新房主不得解除合同。
原租赁合同期满后终止,但承租人与新房主之间可以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0】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1)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2)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3)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
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
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
丙、丁、戊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
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
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假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2)假设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由谁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为什么(3)如果庚公司因承运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为什么(4)假设甲公司根据辛公司的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辛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解答:(1)不能。
(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时合同已成立,并同时生效。
(2)甲公司。
根据第242条: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
甲公司是承租人,有权向出卖人乙公司索赔,追究违约责任。
(3)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因为乙公司是托运人,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运输合同由乙公司与庚公司签订的。
(4)辛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第359条第3款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根据辛公司符合要求的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因此该损失由委托人甲公司承担。
【11】2002年2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融资租赁合同。
双方约定,出租人甲公司应按照承租人乙公司的要求,从国外购进浮法玻璃生产线及附属配件,租赁给乙公司,租金总额18万美元,租期24个月,每6个月为1期。
最后一期的到期日为2004年5月30日,如乙公司不支付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或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公司赔偿损失。
双方还约定了租金利率的调整和延付租金的罚款利息。
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支付租金的担保。
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的租金支付保证书中约定,丙公司保证和负责乙公司切实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乙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无异议地代替乙公司将上述租金及其他款项交付给甲公司。
2003年5月5日,甲公司将购进的全套设备运抵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