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笔记
民法笔记第三编债法总论
民法笔记第三编债法总论第三编债法总论第⼀章债与债法概述第⼀节债的概述⼀、债的概念(⼀)债:特定当事⼈之间⼀⽅得请求对⽅实施⼀定的⾏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关系。
(⼆)债权:其中⼀⽅可以请求他⼈实施⾏为的权⼒即债权。
享有债权的⼈是债权⼈。
(三)债务:因他⼈的请求必须实施⼀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叫做债务,负有债务的⼈叫做债务⼈。
⼆、债的要素(⼀)主体:⾃然⼈、法⼈、其他组织(法⼈的分⽀机构、个⼈独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双⽅当事⼈都是特定的(单独享有请求权或者共同享有)1、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义务主体的特定性2、债权的性质:债权是针对特定⼈的请求权(⼆)内容:债券和债务(三)客体:通说认为债的客体即⾏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给付⾏为”或“履⾏⾏为”标的物:债权债务⼈做交付的物品。
债权中标的物不是客体。
但是在物权关系中,标的物即客体。
三、债的分类(⼀)简单之债和复杂之债1、分类标准:2、简单之债:当事⼈之间只有⼀个债权和与之相对应的⼀个债务构成的债。
3、复杂之债:由若⼲个债务构成,随着时间的推移债权债务会发⽣各种各样的变化。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1、分类标准:按照债的发⽣原因分类2、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产⽣的债A “侵权之债”侵权⾏为产⽣的债,损害赔偿,被害⼈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B⽆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帮助别⼈从⽽要求他⼈偿还的债权。
C不当得利之债:没有合法依据受有利益,从⽽造成他⼈损失的债务。
3、意定之债:由当事⼈意思表⽰所引起的债(有民事法律⾏为引起的)主要是合同。
以下三种情况,单⽅⾏为也可以引起意定之债:A捐助⾏为:不同于赠与,赠予有接受,是双⽅⾏为。
(收受贿赂)B悬赏⼴告:附有条件的意思表⽰(要物⾏为的⽣效要件)C遗赠⾏为:(三)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1、划分标准:按照债的客体分类(⾏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财务之债:以交付⼀定财产为内容的债3、劳务之债:以提供特定劳务为内容的债4、区分的意义:A财务之债债权⼈利益的实现在于给付的结果(取得特定的财产),⽽不在于给付的⾏为,⽆结果则涉及的债务不履⾏(买苹果)。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编 债法总论【圣才出品】
第四编债法总论第十九章债的概述19.1 复习笔记一、债的概念和特点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①债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②它的产生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③它产生于当事人之间;④它是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特点(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是平等主体之间有关财产流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物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债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2)债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债的内容为债权债务,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债务是债务人负担的义务。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
(3)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实就是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称之为“给付”。
(4)债的发生原因具有多样性债反映了财产流转关系,这种财产流转关系既可由当事人约定,也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既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或事件发生。
二、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债的主体又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和负担债务的债务人。
债的双方主体,既可为一人也可为两人以上。
2.债的客体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将债的标的称作“给付”,也就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给付一般是指债务人应为的行为,作为债的标的,给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a.合法,即不违反强行法和公序良俗原则;b.可能,即有实现的可能;c.确定,即自债成立之时起就具体明确。
3.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承担的债务。
(1)债权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得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具有如下特点:①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取得其利益,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来完成,因而,债权为请求权。
②债权为相对权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
债法总论学习笔记 武汉大学法学院
債法總論學習筆記壹.债法概述一、债的概述1.债的概念: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84条2.债的特征(1)法律关系要素上义务主体的特定性:债权是相对权,不是绝对权;客体(标的)是给付行为;内容是债权债务,债权是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债权≠请求权,请求权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2)债权无排他性物权有排他性(3)债权一般无优先性原则上物权优先于债权(公司破产后税款、工资、社保优于其他债权人债权)债权优先顺序:已经占有的优先,已经支付价款的优先,先订立合同的优先。
(4)债权一般有期限限制(物权所有权无期限,用益物权有期限)(5)设立上的自由主义,有意定之债。
3.债权权能:请求履行,诉请执行,受领并保有给付,处分债权(免除、让与、质押、抵消),权利保全(代位、撤销)。
不完全的债权:债权权能不完整自然债务:时效已过的债权无请求履行和诉请执行的权能,有受领给付之权,履行后不得反悔;提供劳务债权不得诉请执行;当事人约定不得诉请执行、不得处分的债权;于破产、强制执行、保全程序中限制债权人处分权;4.狭义之债与广义之债狭义之债:个别的给付关系。
得请求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
广义之债:包括多数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
5.债务与责任、义务的区分合同之债中区分债务与责任:法的当为与法的强制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责任:难以区分二、债的分类1.按产生的原因分类: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责任之债。
代理权的授予2.按主体分类: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单一主体的债。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按份之债:两个或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一定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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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自然债务 第十一章悬赏广告
第十二章法定补偿义 务
第十三章获利返还之 债
第一节自然债务概述 第二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务
第一节悬赏广告概述 第二节悬赏广告的效力 第三节优等悬赏广告
第一节法定补偿义务概述 第二节受益人补偿义务概述 第三节法定补偿义务的确定
第一节获利返还之债概述 第二节获利返还之债属于独立的债的类型 第三节获利返还之债的效力
债法总则研究(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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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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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节
债权
担保
内容摘要
债法总则是关于债的一般规则。传统债编模式主要是以合同法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债法体系主要围绕合同法 进行结构设计,表现为强烈的合同法主导型的结构。债法总则大量替代了合同法总则的内容。本书作者主张仍然 保留债的概念和债法总则,并强调债的一般规则对合同法的指导作用。我国债法总则的设计,应当将本来应当属 于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回归合同法,将仅仅适用侵权法的内容回归侵权法。债法总则中主要规定的是债的发生原因、 标的、种类、效力、变更、保全、转让、消灭等。本书共分三篇17章,完整呈现了作者在债法总则领域的系统研 究和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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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 第二节无因管理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无因管理的分类 第四节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 第五节无因管理的成立 第六节无因管理的效力 第七节无因管理的消灭 第八节准无因管理
第1编 基础 《德国债法总论》梅迪库斯 笔记
第一编基础第一章债务关系1、保护义务:就一般情况而言,债务关系的当事人还负有顾及另一方当事人法益的特别义务,即负有维护法益的特别义务。
与给付义务不同,此种义务成为保护义务(或称作“其他行为义务”)。
此种义务在缔约磋商接触之际即已经产生,也就是说,因过失而违背此种义务将意味着是缔约过失;此种义务在合同实行期间一直都是存在的,因过失而违背义务将意味着是积极侵害债权;这种保护义务甚至在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之后还可能继续存在,直到双方当事人真正相互分开为止,因过失而违背义务有时被称作契约终了后的过失。
保护义务的渊源归根究底还是诚实信用原则。
(《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
”)2、债法关于债权的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债法调整范围之外的请求权。
特别是物权法上的物上请求权。
(《德国民法典》第241条:“债权人基于债的关系,有权向债务人要求给付。
给付也可以是不作为。
”)第二章债务关系的分类1、以发生的原因分类,可以分为基于债务人的同意和基于法律的规定;以时间要素的影响分类,可以分为继续性债务关系、定期行为等。
2、回归性债务关系,指在此种合同中,在基本关系的框架范围之内,随着每一次的消费,或者至少在每一个结算期之内,都有一个新的债务关系成立。
第三章债权的实现1、普通债权的权能:(1)可诉请履行性;(2)可执行性;(3)可自力实现性;(4)处分权能;(5)保有给付。
【(1)与(2)系以公力救济实现自己的权利】2、可自力实现性包括:①自力救济:在不能够及时取得机关援助,并且不实行自助即有可能无法实现或者严重妨碍实现请求权时,才是容许的;②抵消:它以债权人负担同种类的给付为要件,实行抵消只需债权人做出意思表示即可。
(形成权)3、处分权能:免除、让与、抵消和设质等。
4、如果债务人自愿抑或被迫履行负担的给付,则债权人可以保有所为的给付。
(《德国民法典》第812条:“(1)无合法原因而受领他人的给付,或者以其他方式由他人负担费用而受到利益的人,负有返还义务。
北京大学债权法课堂笔记
北京大学债权法课堂笔记债权法第一章债权总论第一节债与债法一、债的概念唐“听责以傅别”;宋“听债以傅别”严格意义上讲,债法之“债”是个舶来词汇,罗马法、法国民法典都有其内容,但明确这一概念和相关体系的是德国民法典。
债的涵盖很广泛,几乎无处不在。
但至少都具有约束性。
罗马法:以国法使他人为一定行为(给付)的法锁(1)“法锁”:约束性,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双向的。
(2)“给付”:不是交付,交付只是转移占有,按时、按量、按规定的品质交还是为给付,是一种广义上的表达,债的客体,并非钱、物等具体的给付,给付这种行为而是其核心意思,某种意义上讲,给付即债。
(一)定义: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1、特定当事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都是特定的2、一方对另一方,通常是互为给付。
3、受法律约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征:1、财产属性(市民社会两大关系即人身和财产)(1)几乎所有的债都会落实到经济财产上,主流体现是合同之债(2)与物权法中的财产不尽相同,债法中的财产与人身关系也有较大的关系,e.g.侵犯人身权之债(损害赔偿之债),与人身权法、人格权法相关,有保护人身权的使命(3)也有例外,有非财产性的债权关系,例如要求赔礼道歉,也有侵犯财产权的债权关系可见,债权法是一种打通各个司法板块的桥梁,使民法连接为一个整体,最终实现对私权力的全面保护。
债权法与物权法共同构成民法财产法的两大内容,物权的利用、物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都需要借助债法来实现。
2、主体的特定性(1)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2)债的关系中,主体(包含权利人以及义务人)是特定的,非泛化的(3)物权中,权利人特定,义务人则不特定,只需其不作为即可(4)债权债务中的义务人需要为给付,也必须是特定的(5)当常态的物的使用状态被打破时,就可能转换为了债权关系(6)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对特定义务主体主张,这是一个债权与物权本质性的差别3、内容为给付(核心要素)物权的内容是确定归属,进行利用4、发生原因的多样性引发债的法律关系各种各样,甚至相去甚远,关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使市民生活有秩序,利益可期待。
债法原理读书笔记
债法原理读书笔记债法原理是一门关于民事债权和债务之间关系的一门学科,主要涵盖了债法原理、债权财产关系、债权归责、债权实施等方面的内容。
近年来,我国债法的发展正处在快速的发展阶段,债法的实施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以便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促进人们的利益。
本文旨在通过对《债法原理》的读书笔记,将债法的原理、基本要点及其有关的现实问题进行简要的介绍,以加深读者对债法的理解。
首先,债法原理的根本原则是债务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而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约定履行;其次,债务及其保障义务有效性的确认,是债法原理的基础。
债务及其保障义务的有效性,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仍有法律保护,包括甲方认可债务的合法性,债务的完整性,以及乙方有能力承担债务的确认。
此外,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执行债务义务,且在债权争议发生时,可以申请法院发出诉讼令,要求债务人执行义务。
此外,债法原理中也有一系列财产关系,它们确立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拥有担保权,以便从担保的财产物的价值中取得债务的偿付;从另一边来看,债务人也可以以担保的方式,减轻其承担的债务。
在担保的主体可能是债权人,主体也可能是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财产权利也可能发生变化。
此外,债权与债务在不同的案件中也存在不同的变化,例如共同债务情况下,债权人或债务人分别与其他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债务,这种情况也可能发生。
此外,债法原理中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债权实施。
简单来说,债权实施就是对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采取的特定行动,通常是没收债务人的财产,以偿还自己的债务。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债权实施还可以通过其他特殊的行动来实现,例如,债权人可以以担保的方式索取抵押品,或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等。
最后,债法原理中还有一些实践性的现实问题,也需要充分考虑,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以及如何处理索赔的案件等等。
在这些实践问题中,法律的介入是必不可少的,以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而债务人也能得到公平的审理和判决。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债法总论】
(二)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异同
1.内在统一性的共同因素在于其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
2.在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上,并不相同:
【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理
念,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须受保护。
【无因管理】,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以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不当得利】,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财产积极增加/财产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
【财产积极减少/财产消极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
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权利或法律原因。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债法总论笔记分析
债法总论笔记人活着,就是为了尊严感,为了幸福。
左手规则,右手衡平;头顶正义,心怀自由。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制作人:金雨萌学号:14000162132018年11月1日第一章导论 4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4二、债权(债)的特征 4三、债法的特征 5四、债的类型 6五、债的发生依据7 第二章债的效力与债的履行8一、效力概述8二、效力内容8 自然债务8三、债的履行9四、附随义务10五、债务违反(债的不履行)10第三章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12一、债的担保制度12二、主体资格12三、保证合同13四、保证类型13五、保证责任期间13六、共同保证14七、最高额保证14八、保证担保范围14九、保证责任的免除14十、主债移转或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15 十一、定金担保15第四章债的移转16一、概念16二、债权让与16三、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16四、债务承担17五、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17第五章债的保全18一、债的保全代位权18二、债的保全撤销权18第六章多数人之债20一、概念与效力20二、按份之债20三、连带之债20四、连带责任的效力20 代位求偿的例外21五、不真正连带责任21六、补充责任21第七章债的消灭22一、概念22二、原因22三、效力23四、清偿23五、债的抵销24六、提存25七、免除25八、混同26债法总论笔记——made by 萌喵第一章导论一、债的概念与特征形成债权人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特定之给付行为的约束力。
社会成员间的财产流转关系——债法是市场经济基本规则。
财产关系领域形成物、债二元区分,物权关系说明物归谁所有的问题,债权关系说明物的归属的原因。
物权与国家的经济-政治体系有关,但债的意识形态色彩较淡,更容易国际化。
债的三要素1,内容:债是一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无涉2,主体:债是特定相对人间的法律关系,是相对权又及,此处涉及物债二元区分,物权的义务人履行不作为义务,债权的义务人履行作为义务。
债的相对性原理3,客体:债是以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给付:给付是请求的内容,是一个行为,债的客体通常是作为,也有可能是不作为,比如不竞争合同或保密合同。
第二十一章至第二十四章债法总论
诚实信用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
诚信原则与给付的关系
适当给付:又称全面履行、无瑕疵履行。合同 法60条第1款 。亦包括经济合理的原则。如民 通114条 ,合同法119条 协作给付:除了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之外,还 应履行附随义务。合同法60条第2款
情事变更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后,作为合同基础的情事因不可 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 大变化,致使该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 原合同的效力,将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因此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准无因管理 (不能发生无因管理的效果)
不法之管理:明知为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 务加以管理的 误信之管理: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管 理 幻想之管理:误信自己之事务为他人之事务而 为管理
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共四点区 别)
无权代理为民事行为,行为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 为能力,而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 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权代理发生本人的追认,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 理行为为有效代理,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在无 因管理中,不发生本人追认,本人是否接受无因 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
第三章 债的标的
第一节 概述
第三章 债的标的
第二节 种类之债
第三章 债的标的
第三节 货币之债
第三章 债的的
第四节 利息之债
第三章 债的标的
第五节 选择之债
第四章 债的效力
第一节 概述:债 的拘束力
债的效力
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或代替给付的作用, 包括债的履行效果及债不履行的效果。由于债 的目的有赖于给付行为,故债的效力应给付行 为(履行行为)为中心展开。
债法总论笔记,DOC
说明:一、本笔记以《201209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为依据,基于寇广萍老师之课件,根据张广兴《债法总论》、刘心稳《债权法总论》以及崔建远《合同法》整理而成,同时参考方志平《债法总论》、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1234狭义的债法:民法典中的债权、债务编或专门的债法立法文件广义的债法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单行法、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国家参加的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四、债法的性质1、民法的组成部分2、动态财产关系法3、集中反映市场交换关系一般规则的规范体系4、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体系第二章债的构成要素一、债的主体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债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3123412作为的给付4、工作成果之交付(物化的劳动成果)5、权利移交→不包含财物交付,而是单独移转特定权利的行为(如移交债权、知产权)不作为的给付:持续给付:债务人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为连续性特定行为的给付(如租赁合同、供电合同…) 单纯给付:由一个行为构成的给付合成给付:由数个行为合构而成的给付→该数个行为形成行为系列,共同成为一个债的客体五、债权 特征23456 13性质234 债务违反者所承受的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功能:1、有效警示债务人,债务不得违反,否则法律将强制其承担不利后果2、在债务违反时,强力保障给付利益归属债权人 八、自然债务也称不完全债务,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
(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九、债权与物权第三章之一债的分类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依发生原因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
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为决定的债。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按照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是否特定化特定之债: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23毁损特点→232简单之债:只有一种给付,当事人无可选择,仅得就该给付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成立时有多种给付,当事人得选择确定其中之一而履行的债ii)选择权的行使以选择权人的意思表示为之选择权的行使具有溯及的效力3、给付不能①如果数个给付中有一个给付不能,但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时,选择权仅存在于剩余的数个给付上,此时其仍不失为选择之债②如果因给付不能而仅余一种给付时,该选择之债自动成为单纯之债③如果数个给付全部陷于不能,则适用履行不能的规定而为处理四、实物之债、劳务之债、货币之债、利息之债、损害赔偿之债→以债的给付标的为标准实物之债:以实物为给付标的的债→在履行不能时,可转化为货币之债劳务之债:特点:1、债务人的劳务具有人身性,未经债权人徐柯不得由第三人替代给付2、不适用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的方法,仅得主张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之债→1、法定损害赔偿之债;2、约定损害赔偿之债(如财产保险…)货币之债:普通货币之债:以法定流通货币的面额为价值依据的货币之债特种货币之债:以货币交易价格为价值依据的货币之债(适用于特定物之债的法律规定)23231222法律效力:1、各可分债权、债务效力独立2、按比例平均分担债权债务不可分之债:数人负同一债务或享有同一债权,但因其给付不可分,而属于不可分之债I)不可分债权:对内效力:债权人平均分享给付对外效力:全体债权人共同行使请求权,共同受领给付(与连带债权区别)II)不可分债务:准用连带债务的效力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照债的多数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按份之债: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成立要件:1、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2、给付基于同一发生原因3、债的标的可分4、数个债权人的债权份额或者数个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在债成立时即已确定效力:1、债权人仅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仅就自己所负债务的份额想债权人履行234、按份之债基于同一原因发生的,如其发生原因为合同,则合同的解除应由一方当事人向负有履2234、各债权人可独立向各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各债务人须负全部给付义务5、因一人的全部给付,使各债权或债务全部消灭效力:I)对外:连带债权:1、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2、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3、一连带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只具有相对效力(因为无权处分别人的权利)4、一连带债权人的行为中断诉讼时效的,对全体有效;5、一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效力及于全体6、诉讼须以全体债权人未原告或被告,裁判所生利害对全体有效连带债务:1、各债务人都有义务为全体债务人清偿2、一债务人发生的债务减轻事项,对全体债务人有效3、债权人得选择债务人请求清偿的效力4、诉讼须以全体债务人未原告或被告,裁判所生利害对全体有效第四章债的发生一、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点:1、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2、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3、合同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4、具有任意性二、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342、须指定需要完成的行为3、须有给付报酬之意思效力: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广告人债务生效,行为人对广告人有报酬请求权撤销:方式原则上应与原广告相同1、悬赏广告被撤回的,自始不生效力,在撤回前已经开始实施但未完成行为者,无报酬请求权无法定约定义务不违反本人意2、广告人撤回广告致使已经开始实施但未完成指定行为者受到损失的,赔偿损失 (除非广告人能证明其不能完成指定行为)优等悬赏广告:数人分别完成指定行为的,广告人只向被评定为优等者支付报酬的悬赏广告 五、无因管理 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性质:事实行为→其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故不构成法律行为社会功能:权衡个人事务应由个人自由决定的个体利益和在一定条件下干涉他人事务所体现的构成要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他人事务(宗教上、社交上的事务不够成无因管理)法律效果:1、阻却违法→干预他人事务,必侵害本人某方面的权益,本应侵权,但以为他人谋利为目的或为维护公益,故法律使其具有阻却违法性,成为合法行为2、管理人负担的义务①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②适当管理;③继续管理;④报告及计算3、管理人的责任①债务不履行责任→管理人对本人负有义务,并应就其事务管理行为所致本人的损害,以有故意5类型义务的无因管理2思3与无因管理:1、社会功能不同2、根据和构成要件不同3、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性质不同与合同责任: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一方取得的财产因基础行为无效,该 方当事人不能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对方可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不适用不当得 利的规定类型利2、234②基于受损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如误将他人的家畜饲养)③基于第三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如第三人以甲的饲料喂养乙的家畜) ④基于自然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如大水将甲的鱼冲到乙的池塘) ⑤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不当得利(如不动产的添附)法律效果:1、不当得利返还的主体→请求权的主体,为受到损失的人2、不当得利返还的客体→返还原物为原则,价额偿还为例外①返还原物→包括:1)原物的用益(如孳息) 2)基于权利之所得(如原物为债权,其所受的清偿) 3)原物的代偿(如原物被征收而取得的补偿金) ②价额偿还→受益人受领的利益,依其性质或其他原因不能返还的,受益人应返还其价额3、返还范围①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不存在者,无需返还22345 分类从属效力:债所具有的对给付利益的实现起辅助作用的效力(如债务人的注意义务) 积极效力:债权的效力消极效力:债务的效力历史发展:1、债的效力由及于债务人的人身到仅及于其财产2、债的效力范围逐渐扩张→1)逐渐承认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2)债的保全制度趋于完善 3)租赁权物权化 最重要的分类4)不法侵害债权理论的创立5)债务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发生对第三人的义务3、债的效力的内容有所扩张4、法官取得对债的效力予以修正的权力二、债务的效力债务人承受的须依债为给付的法律约束力特点:1、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四、债务的种类(之二)原给付义务:债原本包含的给付义务(第一次义务)次给付义务:债中原来不包含,后来由于某种原因,从原给付义务演变而来的给付义务(第二次义务)(如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发生违约金支付义务)先合同义务: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依法负担的照顾、告知、保护、保密、诚实信用等义务(法定)(违反此义务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依法负有“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后合同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之债消灭后,依法定或约定多负担的、旨在维护给付的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消灭的善后事宜的义务(法定或约定)(违反的,构成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第五章之二债的效力一、债的履行当事人依债的内容为给付和受领给付履行原则:1、全面正确履行→履行的主体、标的、数量、时间、地点、方式等都要符合债的内容2、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应当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二、债不履行债权未实行、债务未履行的各种现象原因:1、债务人原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2、债权人原因→债权人不履行必要的告知、协助、配合义务3、第三人原因4、不可抗力5、情事变更效力:1当得利责任2、③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对不能履行部分可解除合同或相应减少自己应给付部分给付迟延→对履行期已满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构成要件:债务有效→届至未履行→给付可能→可归责效力:1、对一般债务→①在合同之债,债权人得解除合同②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③债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因给付迟延而发生的各种损害)债务履行须协助2、对金钱债务→①应当继续履行,且不改变原定债务金额(无论升值贬值) ②有利息的,不免除迟延期间利息;无利息的,得请求迟延利息 给付拒绝→债务人在债成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能为给付而明示地表示不为给付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应履行的债务→给付可能→明示或默示的不履行的表示故意或过失效力:1、履行期届满时拒绝→1)申请强制执行;2)请求损害赔偿2、履行期届满前拒绝→1)解除合同;2)请求损害赔偿情形完全给 22必要协已届履行期→债务人依债给付债权人未受领 效力:1、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减轻 2、债务人停止支付利息3、债务人缩小孳息返还范围(仅须返还已收取的孳息,对以后所生的孳息,不负收取义务)4、债务人得请求标的物的保管费用和因受领迟延而增加的必要费用5、债务人有权采取合法方式消灭债的关系(如动产提存)6、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六章债的保全一、债权保全权债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损害债权时,得通过法院采取措施保护其债权安全的权利债权对外效力的表现,属于实体权利二、代位权 而代位权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更需次债务人履行义务。
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
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王文军上篇债法总论第一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债与债权法一、债的概念(《民通》 84th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作为 +不作为 =给付注:给付是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之间有权请求的特定行为。
(包括行为和结果两部分,不以财产价值为限(1 包含给付的行为和给付的结果。
(2 某些情况下不要求结果的发生。
(3 标的≠标的物(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有权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三债的关系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1、广义:除了个别的给付关系(如合同,还包括危险的告知等。
(结构复杂,随时间不断变化注:合同履行后,可以说广义债的关系消灭,但它仍作为当事人保有各自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
2、狭义: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负担相应的债务。
二、债权的性质(一债权不是对债务人人身、行为和给付标的物的支配。
(二债权的本质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三、债权的法律特征(一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与请求权:(1 债权是目的(实质性权利,请求权是手段。
(2 请求权不仅仅会因为债权产生,也可由其他权利(物权、人格权等请求权产生。
(二债权是相对权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涉他合同、预告登记等。
(三债权具有相容性 (相对于物权排他性: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有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
例:甲同时将某物卖给 5个人,并签订买卖合同,则 5个合同均成立并生效,甲同时对 5个人负有债务。
例外:《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9th ——普通动产一物数卖(四债权具有平等性 :请求不分先后。
1、数个债权同时对一个标的物发生时,无论债权关系成立的先后,其地位一律平等。
2、企业破产时,债权人根据职工工资 >国家利益 >普通债权的原则按比例受偿。
3、未破产时,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自由。
(五债权具有期限性 :罗马法把债权称作“法锁”,若永久存在,会限制债务人交易的自由,债权具有死亡的因素,目的达到了债权就消灭。
债法简要笔记
债法扼要一、概述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法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债权债务关系以给付为中心,直接表现为财产性质或最终与财产有关。
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调整动态的财产关系。
物权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但债权不只有请求权还有代位权、撤销权等权能,请求权也不只有债权请求权,如物权请求权。
债权具有非排他性。
通以给付可成立数个债权,未实现的债权转化为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债权具有平等性。
不论时间先后,效力平等。
《民法典》基于立法技术及现实考量等多种因素,没有单设债权编而以合同编整合债权,以准合同的形式规定了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并单设侵权责任编。
债权的权能请求权保持受领权能,债权人有权接收债务人的给付并保持因此而获得的利益。
是债权不可欠缺的权能。
保全权能,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危害债权,允许债权人干预债务人财产处分,效力及于第三人,是对债权相对性的扩张。
处分权能,对债权抵销、免除、让与、设定债权质权等处分。
债务特定性,有期限性,债务履行强制性。
给付义务1,主给付义务,固有的必备的决定债权性质的基本义务。
,2,从给付义务,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实现,基于法律。
基于约定,基于诚实信用及补充的合同解释。
3,附随义务,基于诚实守信原则产生的协助、保护、照顾、保密等义务。
4,不真正义务,不基于债权人的权利而产生的义务,但不履行将发生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民法典》591条,减轻损害义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债发生的原因合同之债,最常见,最重要侵权之债,最典型法定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以债的设定方式及债的内容是否依据当事人自由意志确定分,法定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
金可可 债法总论
金可可债法总论金可可债法总论第一章债法的基本概念和性质一、债法的基本概念债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是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
债法通过规定合同债权关系的成立、履行和终止等事项的法律关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经济和社会的秩序。
二、债法的性质债法具有私法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债法的自治性:债法是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分支,具有相对独立的规范体系和院审判体系。
2. 债法的相对性:债法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来规定和解决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一种权利义务法。
3. 债法的追溯性:债法具有追溯力,即法律适用于合同成立之日即生效的效力。
第二章债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原则债法的公平原则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应当平衡双方的权益,避免单方面利益的损害,确保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自由原则债法的自由原则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关系中,双方应当遵循自愿约束原则,行使合同自由意思的原则,即当事人在没有违法情形的前提下,自由选择订立、变更或终止合同。
三、公共利益原则债法的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应当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合同履行对于社会的有益结果。
四、诚实信用原则债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和终止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信用的行为态度,遵循商业道德,维护商业信誉,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债权和债务的基本概念一、债权的基本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执行的权利,即债务人对债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二、债务的基本概念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负债的行为和债权人的权益。
三、债权和债务的特征1. 债权具有初始性和可转让性,即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2. 债务具有特殊性和不可转让性,即债务人不能将其债务义务转让给其他人。
3. 债权和债务之间存在对等性和互补性,即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得到实现,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才得到保护。
13年1月一笑周周 债法总结笔记
【债法总论部分】概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权利性质: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发生根据:债权:可由不法行为引起;而物权:则只能由合法行为或者事实引起。
主体: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权利客体:债权的客体(标的)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
权利的效力: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则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性,而债权则无。
类型:物权法定,债权任意保护方法:物权的保护方法更加广泛。
二、债的发生原因。
应对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多加注意无因管理:(事实行为)1、构成要件:(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2)须管理人有为本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3)须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管理义务(4)须管理有利本人,且不违反本人的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2、效力:【管理人的义务】:未尽此义务致本人损害的,负担赔偿责任。
a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依本人明示的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
b不得擅自中止管理的义务。
c通知的义务。
d报告和结算义务。
等【本人的义务】:A费用的偿还 b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债务的,有权请求本人清偿。
c因管理而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不当得利:(事实行为)1、一般构成要件:(1)须有受益人取得财产利益的事实(2)须致他人受到财产损失(3)得利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受益人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合同OR法律)2、效力:(1)受损人和受益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之债(2)受益人向受损人返还不当得利(原物及孳息的返还)(3)不当得利转移于第三人时的效力【无偿恶意取得者,须返还全部利益;善意无偿取得者,只返还现存利益。
善意有偿取得的,无返还义务】3、类型:(1)因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A自始欠缺给付原因的。
B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
C给付目的不能达到。
(2)非给付的不当得利A因受益人、受损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所生不当得利B因法律直接规定所生不当得利。
C因自然事件所生不当得利。
债的类型一、依债之标的分类(一)实物之债:以有体物之交付作为给付标的1.特定物之债:以特定物(具有个性,区别于他物)为给付标的2.种类物之债:依种类而对给付标的加以确定的债之关系“种类物不灭”特定物之债:当事人得依法特别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债成立时、标的物交付前转移于受让人。
债法总论笔记
说明:一、本笔记以《201209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为依据,基于寇广萍老师之课件,根据张广兴《债法总论》、刘心稳《债权法总论》以及崔建远《合同法》整理而成,同时参考方志平《债法总论》、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二、债法博大精深,难免挂一漏万,如有遗漏,自行补充;若有谬误,请多指教;三、纯属个人平时债法笔记,请勿作考前重点,否则后果自负;四、若对以上各条存有疑虑,请勿再看!五、如有雷同,算我抄你!若有它版,或属重名。
债 法 总 论 笔 记第一章 债与债法一、债的意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 1、动态财产关系 →财产由一方移转至对方23、请求型、利益间接型财产关系4、期限性法律关系三、债法的意义 狭义的债法:民法典中的债权、债务编或专门的债法立法文件广义的债法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单行法、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国家参加的有 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四、债法的性质 1、民法的组成部分 2、动态财产关系法3、集中反映市场交换关系一般规则的规范体系4、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体系构成要件第二章 债的构成要素一、债的主体 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债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二、债的客体(标的)债所确定的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当为的特定行为。
1、须为使他人财产有所增益的行为债的客体=债的标的→给付 2、须为有意识的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给予行为基于一定目的三、给付的要件 1、标的确定 2、标的可能 3、标的合法 4、标的妥当四、给付的类型1、财物交付2、金钱支付作为的给付 3、服务提供 4、工作成果之交付(物化的劳动成果)5、权利移交→不包含财物交付,而是单独移转特定权利的行为(如移交债权、知产权)不作为的给付:可分给付:性质上能够分为数个给付且不损害债权实现一时给付:债务人当以一次行为而完成的给付持续给付:债务人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为连续性特定行为的给付(如租赁合同、供电合同…)单纯给付:由一个行为构成的给付合成给付:由数个行为合构而成的给付→该数个行为形成行为系列,共同成为一个债的客体五、债权债权人依债所享有的得就给付为各种行为的权利。
债与合同法笔记知识点总结--债的概述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民法总则第118条: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三)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其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债的法律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物权、知识产权反映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保护财产的静态安全)2.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故而债权人只有请求权,而没有物权人所有的直接处置的权利(支配权)(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3.债的客体是给付,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为智力成果)4.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可以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
(物权、知识产权只能因合法行为发生)5.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在同一物上可以设定内容相同的数个债,且相互间平等没有优先性和排他性性。
第二节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
一般而言,凡民事主体均可成为债的主体。
二、债的内容(一)债权1.债权为请求权但两个概念部分重合。
债权除了请求权权能外还有受领权等权能;请求权除了债权请求权外还有物上请求权。
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意定之债是由当事人意思决定的(只要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原则)而物权则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无排他性因为债权只是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实例说明1.债权与物权举例:出卖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买卖合同,且均为合法有效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二)均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办理转移登记亦未合法占有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在先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法总论-笔记
第八编债的一般原理第29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意义一、债的概念因特定的事实,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可以请求为特定给付的财产性法律关系,称为“债的法律关系”,简称为“债”。
二、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债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债法规范直接调整具有民事流转形式的财产关系,即商品流转和交换关系三、债的法律关系1、要素①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债的相对性: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人)②内容:债权和债务(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并非全部)(债务和责任不同,债务是应为给付的义务;责任是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律后果)③客体(标的):债务人的给付(债的标的应具备:合法性、可能性、确定性、财产性)(债的标的包括积极的给付和消极的给付。
任何人都应遵守的一般性法律义务不是给付,但如果当事人将这种法定义务作为约定义务时,也可称为债的关系的“给付”)(债务人所为的给付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
前者称为给予债务,后者称为行为债务。
给予债务不能履行时,可以强制执行;行为债务原则上不能强制执行)(给付有时指给付行为,有时指给付效果,由债要达到的目的或者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决定)2、特点①债是民事法律关系②债是以财产性给付为内容的法律关系③债是依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别结合关系④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相对性民事法律关系⑤债的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四、债权的特征1、债权有请求权特性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有相容性(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或不同的数个债权,每个债权地位平等,不具有对抗性和排他性)4、债权不具有优先力(一个物上存在多个债权时,不问其成立先后,均可同等受偿;一个物上存在债权和物权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5、债权不具有追及力6、债权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7、债权的发生以任意主义为主,法定主义为辅8、债权为有期限权利(债权原则上由清偿得到满足,物权原则上因其存续得到满足)五、债的本质债的本质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第二节债的发生债的发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在相对的当事人之间产生。
债法概述笔记
第1 章债法概述一、债的概念和特征1.债的概念:特定人可以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的特征(1)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2)债的主体特定(3)债的客体为给付(4)债具有平等性(5)债具有期限性二、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区分标准:发生原因)(1)法定之债: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
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拾得遗失物之债(2)意定之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
包括合同之债等2.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区分标准:标的性质)①劳务之债一般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得强制履行②财物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一般可以强制履行3.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区分标准:财物之债的标的物的性质)(1)种类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种类物具有相同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2)特定之债: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特定物包括:①第一无二的物②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指定而特定种类之债特定化的途径①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物分离准备交付(如加标识或包装)(3)区分意义①特定之债,于债务人履行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②种类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可以请求实际履行③种类物买卖,若未特定化,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区分标准:债之标的是否具有选择可能性)(1)选择之债转化为普通之债的途径①协议补充确定②选择权的行使③其他标的均履行不能而特定(2)选择权的享有①可约定由债务人、债权人或第三人享有②无约定时,由债务人享有③选择权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的,债务人或债权人选择权转归对方;第三人选择权归债务人所有5.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区分标准:一方主体人数的多寡)6.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2)连带之债:债的多数债权人中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债的多数债务人中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三、多数人之债的分类1.按份责任:对外二个以上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有份额分担,均只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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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给付:由一个行为构成的给付
合成给付:由数个行为合构而成的给付→该数个行为形成行为系列,共同成为一个债的客体
五、债权
债权人依债所享有的得就给付为各种行为的权利。
ﻩ特征:1、请求权
2、相对权
3、具有期限性(约定期限、法定期限、时效期限)
二、债的特征
1、动态财产关系→财产由一方移转至对方
2、相对性财产关系
ﻩ3、请求型、利益间接型财产关系
4、期限性法律关系
三、债法的意义
狭义的债法:民法典中的债权、债务编或专门的债法立法文件
ﻩ广义的债法
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单行法、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国家参加的有
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国际公约
四、债法的性质
九、债权与物权
债权
物权
请求权
支配权
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
物权法定主义
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
只能由合法行为或事实引起
相对权
绝对权
客体为给付
客体是物
相容性
排他性
只有在物权人的利益优先得到满足后,论物权标的物的占有发生何种变动,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权利,请求返还,或者请求损害赔偿
ﻩ2、通常不发生全部不能ﻫ 3、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以后才能履行
ﻩ →特定方法:1、依债务人的行为特定
2、依当事人的合意特定
ﻩﻩ限制种类之债:将标的物所在的种类限定为其某一部分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给付可否由当事人选择
ﻩ简单之债:只有一种给付,当事人无可选择,仅得就该给付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成立时有多种给付,当事人得选择确定其中之一而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
种类之债
当债成立时,二者的标的均未特定,仅属可以特定
4、相容性→同一标的物可以成立两个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
5、平等性
6、设定多具任意性
1、债权除请求权外还有解除、终止、抵押…
ﻩ债权≠请求权2、请求权有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
3、债权请求权消灭后,债权不消灭
六、债务
特定义务人依债而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ﻩ性质:1、为义务的一种,具有一般义务的共同特征
2、本质上,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按照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是否特定化
ﻩ特定之债: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ﻩ特点: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
2、在特定之债,标的物如果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
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当事人约定自债成立时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的,标的物意外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自债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
1、须为使他人财产有所增益的行为
ﻩ债的客体=债的标的→给付2、须为有意识的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
3、给予行为基于一定目的
债的标的物:给付所结合的物
履行:债务人按照债所确定的客体为给付的过程
清偿:债务人所为的达致债权消灭效果的给付
三、给付的要件
ﻩ1、标的确定
ﻩ2、标的可能
ﻩ3、标的合法
4、标的妥当
四、给付的类型
1、财物交付
2、金钱支付
ﻩ作为的给付3、服务提供
4、工作成果之交付(物化的劳动成果)
5、权利移交→不包含财物交付,而是单独移转特定权利的行为(如移交债权、知产权)
ﻩ不作为的给付:
ﻩ可分给付:性质上能够分为数个给付且不损害债权实现
依性质或当事人意思不能分为数个给付的
不可分给付
ﻩ一时给付:债务人当以一次行为而完成的给付
(因为一般标的物所有权都是在移交时才移转的)
ﻩ种类之债:债成立时以末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即以属于一定种类的物中给付一定数量的物为标的物的债
特点:1、所有权不可能于债成立时即由当事人约定移转于债权人
(因为标的物为某一种类物中的一部分,在交付前不能将其与其他部分分开)
→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移转于债权人。
时限性
无时限性
转让有一定的限制
转让一般没有限制
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多采用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强制履行、损害赔偿等补偿损失的方法
保护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因而以恢复原状为原则,注重于采用物上请求权的方法
十、债权与人身权
债权
人身权
取得多基于行为
取得多基于事实
财产权
非财产权
二、债法博大精深,难免挂一漏万,如有遗漏,自行补充;若有谬误,请多指教;
三、纯属个人平时债法笔记,请勿作考前重点,否则后果自负;
四、若对以上各条存有疑虑,请勿再看!
五、如有雷同,算我抄你!若有它版,或属重名。
债 法 总 论笔 记
第一章 债与债法
一、债的意义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请求权
支配权
相对权
绝对权
非专属权
专属权
客体是相对人的特定行为
客体是权利人的人身或人格利益
有期限
无期限
可因法定、约定而消灭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
主要受民法的保护
受到民法和其他重要法律部门的保护
第三章之一债的分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依发生原因
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
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为决定的债。
债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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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笔记以《201209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为依据,基于寇广萍老师之课件,根据张广兴《债法总论》、刘心稳《债权法总论》以及崔建远《合同法》整理而成,同时参考方志平《债法总论》、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
3、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4、债务不许永久存在
七、责任
债务违反者所承受的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功能:1、有效警示债务人,债务不得违反,否则法律将强制其承担不利后果
2、在债务违反时,强力保障给付利益归属债权人
八、自然债务
也称不完全债务,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
(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
ﻩ1、民法的组成部分
ﻩ2、动态财产关系法
3、集中反映市场交换关系一般规则的规范体系
4、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体系
第二章 债的构成要素
一、债的主体
ﻩ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债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ﻩ→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
二、债的客体(标的)
债所确定的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当为的特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