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第四章债权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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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
主讲人: 包哲钰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教材:肖燕主编《债权法》浙江大 学出版社出版
2020/1/23
1
教师简历
包哲钰,男,1963年4月生,法律硕士,兰 州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硕士研究生导 师。甘肃省法学会理事,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 裁员,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长期从 事民商法的教学研究,系统讲授过民法学、合 同法、债权法学等多门专业课程,先后获得兰 州商学院优秀教学奖、教学成果奖、教学十佳 、教书育人奖等教学成果奖励。
实质债权法: 债权法特征: 1.债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财产交易 法); 2.债权法是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 3.债权法的内容多为任意性规范(私法、契 约自由、意思自治、任意性规范); 20240/1./23 债权法是富有共性的法律(国际趋同性)8
三、债权法的地位和作用
1、债权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区分、债的分类等。
[教学内容] 2020/1/23
5
第一节 绪 论
一、学习债权法应注意的问题 1、债法制度内容广泛,学习过程中应用到民法
总论及物权法的原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 综合性,应具有较深厚的民法学基础。
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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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学习方法上要注意将理论和实际结合,能 够准确理解和记忆法律条文,并具备法律思维和 法律推理能力,应用所学的债权法知识分析解决 问题。
3、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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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法的体例
(一)大陆法系国家
1、法国民法典,并未将其单独成为体系化的一编,
将其放在民法典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 。
2、德国民法典将其置于第二编,在第一编《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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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一节 债的涵义
最典型体现自治理念的,非债法莫属,因此常有 学者认为,债法乃是民法之核心;又由于民法在 整个法律制度中居于中心地位,故又称“债法乃 法律制度之核心”。 现代社会是由债的关系连接起来的社会。“经济 价值是从一个债权到另一个债权的永不休止的运 动”。(拉德布鲁赫)
债法总论
参考书目 :基本必读书



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2版 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中国民法学· 民 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 版社2007年版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 版社2008年版
不作为包括单纯的不作为与容忍。单纯的不作为,如 不为营业性竞争、不泄漏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等;容 忍,如承租人容忍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等。

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执行力。 债权之本旨: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并得向债务人 请求此项给付。
债务

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 行为的义务。
债的特征p3-4
债的法律关系



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 客体:中国大陆传统观点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 对象。又称为给付,给付的形态主要包括交付财 物、支付金钱、转移财产、提供劳务、提交成果、 不作为等。 给付的要件和形态p10-11 内容:债权和债务。
债权

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 权利。多以请求权指代债权。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为标的的权利。

债的涵义

第四章第五节-债权法

第四章第五节-债权法
2020年1月12日
债的不履行——履行不能
• 含义:债务人不能依债的本旨履行债务 的状态。
• 处理办法: • 1、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履行不能:免除
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 2、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而履行不能的,
应承担不履行的民事责任赔偿在债权人 的损失。
2020年1月12日
债的不履行——拒绝履行
• 含义:债务人能为给付而违法地表示不 为给付的意思通知。
3、债的担保的方法
(1)保证 (2)抵押 (3)定金 (4)留置
2020年1月12日
五、债的消灭
1、清偿 2、抵消 3、提存——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给有关部门保存。 4、免除 5、混同——债权和债务为同一人。
2020年1月12日
• 期限利益问题
2020年1月12日
(5)履行方式
• 有约定,从约定。 • 无约定,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
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 确定。 • 按照上述规则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下 列规则处理: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合同 法62条第5项。即一次全部履行为原则, 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分批履行。
(1)履行主体 债权人和债务人
(2)履行标的 债务人应依债的本旨为履行行为 如果给付为可分时,债务人分期履行
或延缓履行,以诚信原则衡量,对债权 人并无不便或不利之时,债权人不得拒 绝受领。
2020年1月12日
(3)履行地点
• 有约定的,从约定。 • 无约定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 法61条 • 按照上述规则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则 处理: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 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 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法 62条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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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或者是债权,或者是债务,或者同时是债权和债务
三、对债作出狭义界定的原因
第三节 债的特征
● 所谓的特征,是指债所具有的的那些将债这种法律关系同 其他的法律关系区别开来的重要特征或者主要特征。
一、债是一种法律关系 (一)债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二)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或者国家制裁性 (三)法律上的债与道德上的债的区别 (四)法律上的债与自然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第五节 简单债、并列债、 选择债和随意债
一、简单债 二、并列债 三、选择债 (一)选择债的界定 (二)选择债的选择权 (三)有关选择债的特殊法律规则 四、随意债 (一)随意债的界定 (二)随意债的构成 (三)随意债的特殊性
第二节 债的内容之一: 债权
一、债权的性质 (一)债权是一种财产权 (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三)债权是一种强制权 二、债权的特征 (一)债权的相对性 (二)债权的绝对性 (三)债权的平等性 (四)债权的期限性 (五)债权的转让性 (六)债权的相容性
三、债权与人格权的区别与联系 (一)债权与人格权的区别 (二)债权与人格权之间的联系 四、债权与物权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一)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二)债权属于无形财产权,物权则属于有形财产权 (三)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 (四)债权没有追及性,物权则具有追及性 (五)债权具有不受限制性,物权具有受限制性 五、债权与知识产权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一)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共同点 (二)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不同点
三、自然债 (一)自然债的性质 (二)自然债的种类
1、因为民事债蜕化而产生的自然债 2、因为道德义务转化成的自然债 3、因为赌债而产生的自然债 (三)自然债的效力 1、自然债的请求力 2、自然债有可能产生给付效力 3、自然债向民事债的转换

经济法通论债权法总论

经济法通论债权法总论

经济法通论债权法总论引言债权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涉及债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问题,对于保护经济主体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债权法进行总论性的讨论。

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法是指规范债权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它主要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核心。

债权的基本概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债权是一种权利主体对另一主体的一种法定权益要求;2.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利,即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某种义务;3.债权是一种财产权,它可以是金钱权益或非金钱权益。

债权的设立债权的设立是指债权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对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的设立通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主体条件: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债权发生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客体条件:债权的客体是债权人所获得的权利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法律要件;•形式条件:债权的设立通常需要以特定的形式进行,例如合同、遗嘱等。

债权的变更和转让债权的变更是指债权的内容、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变更。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权利转让给他人。

债权的变更和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规定:1.变更:债权的变更通常需要经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商一致,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例如,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双方可以协商修改还款期限或利率等;2.转让:债权的转让通常需要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书面协议,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转让后,原债权人失去对债务人的债权权利,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债权的消灭债权的消灭是指债权关系终止的情况。

债权的消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得到实现,债权关系消灭;2.债权人放弃债权,自愿解除债权关系;3.债权债务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限自动消灭;4.债权人或债务人死亡或宣告失踪,债权关系终止。

债权法的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法设立了多种保护机制。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保护:债权法明确界定债权人的权利,并规定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债权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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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债权法的功能主要包括规范债的关系,保障债权的实现和维护交易秩序。债权法的价值则在于保障市 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 活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02
债权法的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主体在进行合同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不受他 人意志的支配和干涉。
免除
总结词
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从而消灭债权 债务关系
详细描述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从而 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免除可以是全部免除, 也可以是部分免除。全部免除是指免除全部 债务,部分免除是指免除部分债务。免除应 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生效。
06
债权保护与救济
债权保护与救济概述
使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定义
指当债务人以无偿或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导致债权人 的债权受到损害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债务人无偿或明显低价处分财产;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债 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债权人在撤销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
债权强制执行
债权强制执行定义
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3
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 德风尚,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03
债的种类与发生原因
种类之债与选择之债
种类之债
指债的标的物为特定种类的物, 当事人双方就种类物中特定部分 的物成立债的关系。
选择之债
指当事人就数种标的物成立债的 关系,至履行时,享有选择权的 当事人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标 的物履行的债。

《债权法》教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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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教案课件第一章:债权法概述1.1 债权法的定义与特征1.2 债权法的基本原则1.3 债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1.4 债权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债的要素2.1 债的定义与分类2.2 债的主体2.3 债的内容2.4 债的客体第三章:债的设立、变更与消灭3.1 债的设立3.1.1 合同之债的设立3.1.2 侵权之债的设立3.1.3 其他债的设立方式3.2 债的变更3.2.1 债的主体的变更3.2.2 债的内容的变更3.3 债的消灭3.3.1 履行3.3.2 解除3.3.3 抵销3.3.4 提存第四章:合同法总则4.1 合同的定义与分类4.2 合同的订立4.3 合同的效力4.4 合同的履行4.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五章:合同的保全与担保5.1 合同的保全5.1.1 代位权5.1.2 撤销权5.2 合同的担保5.2.1 保证5.2.2 定金5.2.3 抵押5.2.4 质押5.2.5 留置第六章:合同的履行6.1 履行原则6.2 履行期限6.3 履行地点6.4 履行方式6.5 履行障碍与补救第七章:典型合同的法律规定7.1 买卖合同7.2 租赁合同7.3 融资租赁合同7.4 借款合同7.5 赠与合同7.6 服务合同第八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8.1 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构成要件8.2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8.3 无因管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8.4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第九章:侵权责任法总则9.1 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征9.2 侵权责任的原则9.3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9.4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9.5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十章:特殊侵权责任10.1 产品责任10.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0.3 医疗损害责任10.4 环境污染责任10.5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第十一章:债权债务的转让与继承11.1 债权转让11.1.1 债权转让的条件11.1.2 债权转让的效力11.2 债务转让11.2.1 债务转让的条件11.2.2 债务转让的效力11.3 债权债务的继承11.3.1 继承的条件11.3.2 继承的效力第十二章:债权保障措施12.1 债权人代位权12.2 债权人撤销权12.3 债权人优先受偿权12.4 担保物权12.4.1 抵押权12.4.2 质权12.4.3 留置权12.5 保证第十三章:债权纠纷的解决方式13.1 协商解决13.2 调解解决13.3 仲裁解决13.4 诉讼解决13.5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第十四章:民事诉讼与债权法的适用14.1 民事诉讼与债权法的关系14.2 民事诉讼的程序14.3 民事诉讼的证据14.4 民事诉讼的执行14.5 民事诉讼的期限第十五章:债权法案例分析与实践15.1 案例分析的方法与技巧15.2 典型债权法案例分析15.3 实践中的债权法问题与解决对策15.4 债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展望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债权法》的核心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债权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合同法总则及各类合同的法律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总则和特殊侵权责任。

《债权法教学》课件

《债权法教学》课件
仲裁:债权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通 过仲裁裁决实现债权
强制执行: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实现债权
债权转让: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由第三人实现债权
债权担保:债权人通过设立担保,确保 债权的实现
债权担保方式的运用
抵押:以财产为担保,如房产、车辆等
定金:以金钱为担保,如预付款、订金等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债务转让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丙公司为甲公司的担保人
债权转让: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丙公司是否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撤 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以保护
债权
债的担保
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等 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 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原因:履行、抵消、提存、免除、混同、时效等 债的消灭方式:自然消灭、法定消灭、约定消灭等 债的消灭后果: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权人丧失债权,债务人免除债务 债的消灭程序:通知、确认、登记等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债权人A因债务人B未履行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B履行债务。法院判决债务人B履行债务,但债务人B无 力履行。债权人A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债务人B与第三人D之间的合同。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B与第三人D之间的合同。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 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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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生活的道路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民法学:债权法 课件共90页
56、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西 塞罗 57、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 就不再 配享受 自由了 。—— 毕达哥 拉斯 58、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 利益, 而是为 了公共 的利益 ;一部 分靠有 害的强 制,一 部分靠 榜样的 效力。 ——格 老秀斯 59、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 ,那么 法律作 为一件 无用之 物自己 就会消 灭。— —洛克
60、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个的法。— —西塞 罗
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债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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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形成权、管理权
我们认为,
从权利的作用上为 从权利的内容上为
形成权 管理权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一)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 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二)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三)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
必要
三、代位权的行使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二)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三)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一)债权
债权
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
利。 债权具有如下特点:
1.债权是请求权 2.债权是相对权 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平等性 5.债权无排他性
债权的权能(p340) 1、给付请求权(请求力) 2、给付受领权(保持力) 3、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 4、处分权能
一、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是指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债的既
定内容履行而不得擅自变更。以合同之债为例,合同
的效力决定了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
数量、质量、价款、酬金、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严
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履行。
二、协作履行原则 三、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
第二节 债的适当履行
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 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任一债权人接受 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就同时消灭。在 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 得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 分债务。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债务人不论其是 否应债权人的请求履行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部分,都有清 偿的义务;债务只要全部清偿,则各债务人的债务均消灭, 均不再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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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二)债法的特性
– 1、任意性。同强行法相对比。 – 2、财产法。主要涉及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
身关系法相对。 – 3、其内容具有灵活性和可容性。 – 4、具有可移植性和国际性。
13

(三)债法的地位
– 1、法国民法典,未将其单独成为体系化的一




编,将其放在《民法典》第三卷《取得财产的 各种方式》中。 2、德国民法典将其置于第二编,在第一编 《总则》之后,第三编《物权》之前,称之为 债的关系法,有的翻译为债务关系法。 3、日本,将其放在第三编,在物权编之后, 称之为债权编。 4、意大利民法典称其为“债”,放在第四编。 5、瑞士,将其单独制成债法典,与《民法典》 相并列。
14
– 6、我国应如何规定。涉及到两个问题: – (1)是否要保存债权的规定和债的概念。 – (2)如果要保存债的概念,应如何在法典中加
以规定,应将其置于何种位置。 A:是否制定债权总则 B:将所有关于债的内容单独成编还是规定 一个债权总则,再规定合同法编和侵权行为 法编。
15

第二节 债的要素 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 一、债的主体
此概念有几处不妥 (1)没必要把债的发生原因放进来。

10
(2)没有表明债的最核心的东西——给付。 (3)没有明确主体的特定性。 三、债的法律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债的主体双方特定。 3、债的客体为给付。 4、债的目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的人叫债权 人,负有债务的人称为债务人。 二、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即债权和债务。 (一)债权 指债权人享有的可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其法律特征(与物权相对比): (1)其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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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下,为避免遭受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 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 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需管理人有为他
人管理的意思
2.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的管理行为范围。 (2)无法律上的义务。
本章小结
本章内容共分为五节,首先介绍了债的含 义及特征;然后介绍了债的分类及债的构 成要素,其中重点介绍了债的构成要素; 最后介绍了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 两种具体债的形式。
பைடு நூலகம்
1.给付的概念及要件
(1)给付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给付的要件 :① 适法。给付行为必 须合法,或者至少不为法律所禁止 。② 确 定。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要确定 。③ 适格。
适格即依事务的性质,给付适合于作为债 的标的。
2.给付的形态 (1)交付财物 (2)支付金钱 (3)移转权利 (4)提供劳务 (5)提交成果 (6)不作为
债权的特性
(1)债权为请求权。 (2)债权为相对权。 (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平等性。 (5)债权无排他性。 (6)债权具有相容性。
2.债务 含义
特征:(1)债务具有特定性。 (2)债务具有积极性。 (3)债务与责任。
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四章 债权法总论
第二节 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四、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五、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六、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第三节 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的要件或成分。要 素是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否则就不能 成为债。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自然应包 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 务人。债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 的一方当事人;债务人是指在债务关系中 负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二、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为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 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 它包括债权与债务两个方面。
1.债权
含义: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 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具有三项权能。一 是给付请求权、二是给付受领权 、三是保 护请求权
二、无因管理的效力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计算义务 2.管理人的权利 ① 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
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② 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③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第五节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 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没 有合法依据,虽然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 法律保护,受益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 人。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2.必须他方受损失 3.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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