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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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火[2016]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关村科技园区

中关村科技园区

开发区超自主体制典型案例2——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体制是一个极为特殊的案例。

其设计与上节所述一般开发区体制有较大的不同。

在一定意义上,中关村科技园区体制成为开发区超自主体制的一个典型特例。

一、概要中关村科技园区是198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中国第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规划面积100平方公里。

园区覆盖了北京市科技、智力、人才和信息资源最密集的区域,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和亦庄科技园。

海淀园位于海淀区,其中建有1.8平方公里的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和4平方公里的永丰中试基地;丰台园位于北京南郊的丰台区,昌平园位于北郊的昌平区,作为高科技产业基地,两园面积各占地5平方公里;亦庄科技园位于北京东南郊京津唐高速公路起点,面积7平方公里;电子城科技园位于首都东北郊酒仙桥,面积10.5平方公里。

中关村在2001年的情况包括:第一,经济保持高速增长。

全年实现增加值455.7亿元,同比增长39.8%;技工贸总收入2151亿元,同比增长28.1%;上缴税费92.1亿元,同比增长49.5%;出口创汇25.5亿美元,同比增长27.5%。

2001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3060多家,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已超过9000家;企业新增就业约6万人,就业总数达36万人。

第二,涌现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项目。

中芯微系统公司研制出中国第一枚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实用化32位CPU芯片——“方舟一1号”;中星微电子公司研制出可迅速产业化的中国首枚百万门级超大规模专用芯片“星光一号”;第三,海外学者人园创业热潮持续高涨。

园区留学人员服务体系全年接待4800多名留学生咨询,2300多人有创办企业意向,1100多个团队已着手创办企业,378家已领取了营业执照。

从园区建立留学人员服务体系到现在,海外留学生创办的企业总数已达530余家。

第四,园区硬环境建设向纵深发展。

全年完成道路改扩建12条,共70多公里;绿化面积新增约200万平方米,多个污水处理厂和处理设施相继开32;各产业基地在拆迁、建设方面进展迅速,按市场机制运作和使用银行贷款建设项目的资金投人总额约100亿元。

科学技术部职责

科学技术部职责

科学技术部职责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科学技术部作为中国政府的主管部门之一,负责着国家科学技术事业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等重要工作,是推动中国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职责概述科学技术部的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起草和实施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和协调科技政策和法规,指导和推动科技创新和转化。

2. 组织和实施科技攻关、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工程,加强科技创新和转化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和贡献率。

3. 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合,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4. 组织和协调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推动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提高国家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二、主要任务1. 制定和实施国家科技发展规划。

科学技术部负责起草和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等国家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各地区和各部门的科技发展规划,促进科技创新和转化。

2. 推动科技创新和转化。

科学技术部加强科技创新和转化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组织和实施科技攻关、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工程,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和贡献率。

3. 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科学技术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合,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4. 推动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

科学技术部组织和协调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推动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提高国家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三、工作重点1. 加强科技创新和转化。

科学技术部将把科技创新和转化作为重点工作,组织和实施国家科技攻关和重大科技项目,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合。

2. 推动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科学技术部将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科技人才的质量和数量,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回国创新创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3. 推动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是国务院组成机构,其主要工作是研究提出科技发展的宏观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

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目录1机构简介2历史沿革3主要职能4下属机构5机构领导1机构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是国务院组成机构,其主要工作是研究提科技部负责提出科技发展宏观战略出科技发展的宏观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

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2历史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部门, 其前身是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5月。

1958年11月2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02次会议决定撤销国家技术委员会,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

1970年6月22日中央决定撤销该机构,1977年9月恢复科学技术委员会。

1978年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根据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3主要职能科学技术部研究提出科技发展的宏观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

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中共科学技术部党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意见

中共科学技术部党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意见

中共科学技术部党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4.01.08•【文号】国科党组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共科学技术部党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国科党组发〔2014〕1号)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扎实做好2014年科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科技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2014年科技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着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着力提高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科技改革发展取得新成效,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新贡献。

做好2014年科技工作,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紧紧围绕加快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针对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升级需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支撑产业转型,促进科技惠民,切实增强科技有效供给能力。

加强基础前沿和战略高技术研究,统筹人才、项目与基地建设,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夯实科技发展基础。

二是紧紧围绕打通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形成创新集聚效应。

三是紧紧围绕提高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强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强化科技基础制度建设和公共服务,扩大科技开放合作,构建公平高效的创新生态。

科学技术部管理方案

科学技术部管理方案

科学技术部管理方案背景科学技术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个重要部门,负责制定国家科技政策、管理国家科技事务、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工作。

科技部的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在科技领域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升。

但是随着科技领域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科技部管理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如如何推进科技创新、如何提升科研质量、如何管理科技人才等问题。

为此,科学技术部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管理方案,以应对这些挑战。

目标科学技术部管理方案的目标如下:1.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2.提升科研质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3.管理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4.配套政策,促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5.优化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效率。

管理方案为实现上述目标,科学技术部需要采取以下管理方案:1. 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部应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投入,以科技创新为引领,推动产业创新和转型升级。

科学技术部应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建立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实现科学技术成果的快速转化和商业化。

科学技术部应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吸引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和资源,推进国际科技创新和交流合作。

2. 提升科研质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科学技术部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科研项目验收机制,严格按照科研规范开展科研工作。

科学技术部应鼓励创新思维,加强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科学技术部应建立科技评价体系,以推动科技成果的评价和应用。

3. 管理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科学技术部应制定人才引进政策,鼓励高层次人才来华工作。

科学技术部应加强对科技人才的培养和激励,营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氛围,培养创新型人才,提高科技工作的综合素质。

科学技术部应加强人才流动和交流,同时加强人才保障和安全保障。

4. 配套政策,促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科学技术部应制定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政策,加强科技与产业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法规类别】特区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12.08【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关村科技园区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亦庄科技园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

中关村科技园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从事与条例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中关村科技园区是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发展市场经济的综合改革试验区;是国家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

第五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以海淀园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将中关村地区密集的智力资源转化为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通过孵化创业和规模化生产经营,向全市和全国辐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第七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

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

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建设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市场主体和竞争秩序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

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9.06.05•【文号】•【施行日期】1999.06.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北京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你们《关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请示》(京政文〔1999〕3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请示》中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意见。

二、北京市中关村地区是全国科技人员和智力资源最密集的地区,具有人才、科技和知识优势,高科技产业也有一定的基础。

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通过科技成果和创新知识的产业化,把丰富的智力资源转化为强大的生产力,对北京市调整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增强我国创新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增强综合国力的重大措施。

要注意借鉴国外建设科学城的有益经验,创建有中国特色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为全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发挥示范作用。

三、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要认真总结过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经验和教训,从中国国情和中关村地区的实际出发,发挥优势和特色,科学规划,精心建设。

要充分发挥中关村地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高科技企业的整体优势,推进产学研结合。

要大胆改革,敢于创新,营造吸引、凝聚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的良好环境,建立能充分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和迅速有效转化科技成果的充满活力的机制,促进科技、教育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更大发展。

要坚持对国际和国内其他地区的开放,通过竞争,促进自己的发展。

要紧紧跟踪世界高科技的发展趋势,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发展软件产业和生物、医药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并带动教育、文化、体育、商业以及物业等产业的发展。

要大力整治环境,把中关村地区建成基础设施完善、环境清新优美、文化氛围浓郁、社会秩序良好的现代化科技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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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关于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示区组发〔2016〕2号),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在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创新驱动和协同发展,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以下简称一区多园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一区多园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聚焦重点、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支持对象为在中关村示范区及京津冀范围内重点合作和辐射区内开展绿色生态园区、特色园区、创新社区、军民融合园建设和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服务示范区企业的人才住房保障项目的投资、建设或管理单位;向园区辐射转移和落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精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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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的创新主体;开展智慧中关村示范试点的项目单位。

第二章支持内容
第五条推进绿色生态园区建设。

支持分园、特色园区和创新社区开展整体绿色生态建设,鼓励园区申报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或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探索生态建设机制创新,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发展。

对规划范围不少于40亩或建筑规模不少于3万平方米、已编制生态规划或实施方案、集成生态智慧或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服务不少于5个领域且已完成项目不少于3项的,按照已完成项目生态建设投资的4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推进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盘活存量土地或空间资源,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对盘活土地面积在10亩(含)以上,且规划获得相关部门审批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给予项目盘活改造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300万元资金支持。

(二)对园区存量楼宇、厂房等空间资源进行内部整理改造,且改造完成后用于创业孵化或者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60%的项目,盘活改造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200万元的支持资金;盘活改造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至8000平方米,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100万元支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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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推进特色园区和创新社区建设。

支持分园结合功能定位、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培育和聚集高端产业集群,建设功能混合、产城融合的特色园区、创新社区。

对符合产业特色鲜明、集聚效果明显的特色园区、创新社区的开发建设或运营管理机构按下列标准给予支持。

(一)对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授牌、批复的园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园区搭建专业化的技术研发和中试、检验测试、产业服务、国际合作等公共服务平台,对已投入运营并实际服务企业超过30家的平台,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园区围绕特色产业搭建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对每年实际服务企业超过50家且服务园区外企业占服务企业总数超过30%,且组织面向全市、京津冀的产业对接活动5次以上或组织具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大赛、论坛、展示等活动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2年。

(四)对园区企业入驻率超过80%且产业集聚度高的园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

(五)支持中关村军民融合特色园与军方、军工单位开展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展示对接、项目和产业情况统计分析、需求信息和资源共享等工作,根据工作质量和效果等情况,给予园区开发建设或运营管理机构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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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支持引进和落地一批“高精尖”项目。

支持分园围绕中关村“十三五”产业发展六大重点领域和产业定位集聚各类创新资源,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精尖”产业项目在分园落地。

对在分园新落地注册、取得土地或租赁厂房楼宇、开展实际生产经营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高精尖”产业项目,对所在区经济发展贡献获得分园认可的,对项目企业的研发、产业化和平台建设投入给予支持。

其中,项目已投入资本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已投入资本超过1亿元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九条推进智慧园区建设,促进中关村示范区信息互联互通和创新资源共享。

对已制订详细规划和建设方案,符合智慧中关村顶层设计中确定的建设目标及相关标准规范,且系统建成后资源可与智慧中关村融合数据中心、企业融合服务平台等实现共享、交换和整合的项目,根据服务平台与智慧中关村系统对接紧密度、平台活跃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等情况,按照不超过项目自身建设费用20%的比例,给予项目承担单位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推进人才住房保障。

支持通过建设、收购、租赁、改建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用于保障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的住房需求。

(一)对纳入市公租房体系并用于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项目贷款,给予贴息资金支持。

原则上年度贴息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年度贷款利息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一个建设项- 4 -
目的贴息支持连续不超过3年。

(二)对纳入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的项目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给予房租资金支持。

租金水平由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年度支持资金原则上不高于实际租金的4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市公租房体系以外、已用于示范区人才住房保障的项目,经所在区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确认后,参照本条第二款给予房租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促进分园服务支撑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一)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新型产业集群与“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及其重点辐射功能区建设,对重点区域和专项规划研究与编制、重点科技创新与产业建设、重要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非财政投入和政府采购部分已投资金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促进中心城区功能疏解和辐射带动郊区分园创新发展,支持中心城区与郊区分园、园区之间开展合作并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对中心城区到郊区分园转移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创新创业平台、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等项目,经合作双方区政府认可的,按照不超过落地项目主体研发、产业化和平台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在京津冀“4+N”等重点合作区域开展合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协同创新、构建跨区域科技创新园区链,对实施转化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引进转移或培育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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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产业和完善产业链、构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和生态系统、实施重大示范应用、共建特色园区和创新社区等项目且取得显著成效的,对园区开发建设单位、企业、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同一项目同一建设内容只能适用一条本办法所列方式给予支持,已获得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适用本办法重复支持。

第三章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中关村管委会主管处室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申请一区多园支持资金,以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上发布的具体项目申报指南和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申请一区多园支持资金,应按照相关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各分园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申报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初审和现场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形成支持方案,由主任专题会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支持名单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不- 6 -
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结束后按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获得一区多园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财政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按照项目计划和建设进度使用支持资金,并需配合开展宣传和调研、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单位发展信息,提交工作总结、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和有关建设成果等工作。

第十九条对一区多园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一区多园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

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27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经济分析工作支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中科园发〔2014〕55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智慧中关村示范试点支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中科园发〔2014〕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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