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文档
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条款
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6.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合同构成受益人合同生效保险事故通知保险期间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的给付2. 您的个人账户保险金申请时效个人账户结算日7.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保险费投保范围初始费用年龄错误持续交费奖励地址变更风险保障费效力终止最低保证利率失踪处理结算利率争议处理个人账户价值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3. 您获得的保障8.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保险金额意外伤害风险保额全残保险责任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责任免除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法定身份证明4.您的义务手续费如实告知不可抗力我们认可的医院5.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周岁犹豫期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复效部分领取合同解除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若您按时交纳每期期交保险费,我们提供持续交费奖励……………………………………✧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奖励……………………………………………………✧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寿险终身重疾团体疾病保险保险条款-人保寿险终身重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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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保险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生效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3.在保险费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4.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告知第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第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责任免除第十一条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酒醉;3.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4.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5.核辐射、核污染;6.无驾驶执照或酒后驾驶。
人保寿险人保福终身寿险利益条款
人保寿险[2017]终身寿险039号人保寿险人保福终身寿险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您与我们的合同 4.4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6.71.1合同构成 4.5保单贷款1.2合同成立与生效 4.6合同效力的恢复7.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4.7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保单生效对应日2.您获得的保障7.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2.1基本保险金额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3周岁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1受益人7.4全残2.3保险期间 5.2保险事故通知7.5意外伤害2.4保险责任 5.3保险金申请7.6毒品2.5责任免除 5.4保险金的给付7.7酒后驾驶5.5诉讼时效7.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3.您的义务7.9无有效行驶证3.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0战争3.2保险费的交纳 6.1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11军事冲突6.2投保范围7.12暴乱4.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3年龄错误7.13现金价值4.1犹豫期 6.4未还款项7.14利息4.2合同内容变更 6.5地址变更7.15我们认可的医院或鉴定机构4.3宽限期 6.6失踪处理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签收保单后15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4.1✧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4.4✧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5✧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7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7✧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人保寿险人保福终身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本文为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的解析。
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本保险合同由甲方(保险公司)和乙方(被保险人)共同订立,为保障乙方在一生中所面临的风险提供保险保障。
第二章保险责任1. 乙方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身故或全残,甲方将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额向乙方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 乙方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甲方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给付。
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
3. 乙方若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甲方将根据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给付乙方。
第三章保险费及费用支付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支出方式可以选择年缴、半年缴、季缴或月缴等。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费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给甲方,如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对本合同进行解除或停止保险责任。
第四章保险合同解除及退保1. 乙方有权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无理由解除,具体时间限制由合同约定。
2. 如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或退保,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五章保险合同终止1. 乙方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保险合同终止,甲方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 乙方死亡,受益人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保险金后,保险合同终止。
第六章其他条款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如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保险金给付的,甲方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个人情况对保险合同进行调整或变更,但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七章争议解决乙方与甲方在履行合同时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保险监管机构提起申诉或诉讼解决。
本保险条款为了保障乙方的权益,遵循合同的原则,详细规定了保险责任、保险费支付、合同解除与退保、合同终止以及其他条款,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平等对待。
乙方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本条款,如有疑问可咨询甲方进行解答。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人民保险公司鸿福终身保险条款
人民保险公司鸿福终身保险条款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99鸿福终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一周岁至十六周岁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保险合同生效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金额第六条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1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告知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第九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构成《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是投保人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合同的其他资料包括投保单、发票/保单以及批单。
二、保险合同生效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交付的首期保险费之日起生效。
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3.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为年缴、半年缴、季缴或月缴。
若保险费逾期未支付,则视为保险合同终止。
三、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指定受益人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2.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脑血管疾病等。
具体的重大疾病范围及给付标准详见本合同的附表。
3. 被保险人可于保险期间内享受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每次给付金额为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四、投保与保险费1.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 投保人应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相关信息,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 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保险金额等因素,本公司将根据费率表计算相应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频率支付保险费。
4. 若被保险人有重大疾病病史或家族遗传病史,本公司有权请求更多的健康证明或进行体检。
五、免责条款1. 本公司对以下情况不承担保险责任:a) 保险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已经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b)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自杀;c) 被保险人在故意自造或伪报事故、疾病;d) 被保险人在未得到医生合法证明的情况下实施的手术、治疗或做正确、非自愿的检查所导致的损伤;e) 被保险人在从事非法职业或参与非法活动时所导致的损伤;f) 由于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所导致的重大疾病;g) 被保险人故意参与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等军事冲突引发的重大疾病。
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 (2)
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自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视,保险行业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
保险行业中,终身保险是一种比较重要的保险类型,其特点是跨越整个人生周期,为保险人提供一种长期的保障和赔付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终身保险条款的种类、保障范围、理赔原则和选择策略等相关内容。
一、终身保险条款的种类终身保险条款根据保险人需要、意愿、财力等因素,可分为以下几种:1、定期终身保险:此类保险的保障期限可达到100岁以上。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人未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可以选择领取现金价值或者继续保单。
如果保险人在保障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终身保险可以提供长达终身的保障。
2、分红终身保险:这种保险不仅保证了保险人的保障,更在此基础上对得到的利润进行分红。
其保证的保障面额较高,但由于历史原因,其利润收益相对较低。
3、纯风险终身保险:该保险只对风险进行覆盖,保证其保险金额在保险人意外丧生后的赔偿。
其保障面额与风险相关,自然而然的,保费也较低。
4、万能终身保险:该保险寿险既保障了生命也保障了预期利润。
其特点是灵活多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更改资产投资。
以上几种终身保险条款类型的特点和保障范围都有所不同,保险人在选择时应根据个人的风险偏好和财务状况进行选择。
二、终身保险的保障范围终身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给付。
在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导致生命丧失、伤残等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2、豁免保险费。
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情况下,豁免终身保险费,直到保险人康复。
3、住院津贴。
当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被送去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给付住院津贴,补贴保险人的医疗费用。
4、特别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保险在保险人发生特别重大疾病,如癌症、心脏病等情况下,提供保险赔偿。
以上就是终身保险的保障范围,这些保障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障保险人的健康安全,并避免在意外事故或疾病发生后对家庭造成的经济困扰。
三、终身保险的理赔原则终身保险无论是按期还是终身都是适用一些理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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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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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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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生效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3.在保险费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4.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告知
第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第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3.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4.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
5.核辐射、核污染;
6.无驾驶执照或酒后驾驶。
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期间为二十年。
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四条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保险合同,自保
险费交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五条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保险效力恢复。
第十六条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事之一,本公司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1.第八条所列情事;
2.第十六条所列情事;
3.第二十七条所列情事。
发生下列情事之一,投保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4.第十条所列情事;
5.第十一条所列情事;
6.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后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愿继续保险。
解除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领取退保金。
本条情事1、情事2、情事3、情事5和情事6发生时,本公司按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
情事4发生时,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给付退保金。
本公司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后,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受益人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申请给付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交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纳的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体高度残疾,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第二十七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八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九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
保人。
索赔时效
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合同纠纷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三十二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三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1.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
2.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3.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
4.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5.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6.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