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交[2013]1243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建设装配式技术应用推广方案(2016-2018)》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建设装配式技术应用推广方案(2016-2018)》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1.01.01
•【字号】
•【施行日期】200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建设装配式技术应用推广方案(2016-2018)》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3〕5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3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在本市交通建设行业全面推广装配式技术应用,充分发挥装配式技术在构件生产标准、现场安装便捷、施工节能环保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转变本市交通建设发展方式,减少对大气环境和居民出行影响,提升交通建设工程品质和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水平,现将经2016年4月18日第7次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交通建设装配式技术应用推广方案(2016-2018)(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交通建设装配式技术应用推广方案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沪建交[2013]1243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3]52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年初,各区(县)结合所辖区域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面积落实比例要求以及重点发展区域推进情况等,编制本区(县)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并提供给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结合各区(县)的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县)政府。
第二条(土地供应意见征询)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品住宅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房管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保障房住房比例、配建保障房方式、配套条件等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业、办公等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建设管理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要求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房,由房管部门在项目认定文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用地单位在向规划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批文时,必须提交房管部门的认定文件。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由发展改革部门在立项文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用地单位在向规划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批文时,必须提交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认定)对于采用除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外的其他结构体系的装配式住宅项目以及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的认定,需经过本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装配式住宅项目预售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装配式住宅项目预售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装配式住宅项目预售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力度提升建筑性能的若干规定》(沪建管联〔2015〕41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装配式住宅发展,现将有关装配式住宅核发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装配式商品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装配式住宅单体上部结构开工、预制构件开始施工安装后,向项目所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出具实施装配式住宅项目证明(见附件1、2),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建设项目报建表;(二)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三)规划总平面图(并标记申请装配式住宅证明的楼幢)。
以上材料无法确定装配式住宅范围的,还应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该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确认意见。
二、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项目的预制构件施工安装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经核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确已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装配式住宅项目证明单》(见附件3)。
三、各区县房屋测绘部门凭项目出让合同、施工许可证、《装配式住宅项目证明单》等材料,对装配式住宅项目形象进度出具鉴证报告。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装配式商品住房预售前,应当持《装配式住宅项目证明单》先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4•【字号】沪建建材〔2018〕217号•【施行日期】201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工作的通知沪建建材〔2018〕21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发挥上海市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作用,做好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培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上海市装配式建筑2016-2020年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现就本市开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工作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市建设协会)负责本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培育、受理、评审、日常管理等实施工作。
二、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应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申报单位为基地的建设和运营单位。
(一)申报条件1、注册地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2、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
产业基地基础条件良好;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综合实力强;相关业绩行业领先;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明确合理;3、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具有一定的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4、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各类质量事故;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15年01月编制说明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委托,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专家,认真总结近年来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实践经验,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在广泛征求政府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和修改,制定本设计深度,并通过了市建管委科技委组织的专家评审。
在本设计深度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反馈,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规定旨在配合贯彻实施国家及上海市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文件要求,用于指导本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
为方便设计人员查阅,本规定也包括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中涉及到的现浇部分,该部分内容引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相关条文。
本规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的内容要求,包括各设计阶段、各相关专业的装配式设计文件要求(该部分内容在正文中以下划线的形式表示);——删除了钢结构设计内容;——删减了砌体(主要是砌体作为承重结构)设计内容。
本规定不包括2008年版规定中条文说明部分,但引自2008版规定的条文,可参照其相应条文说明解释。
1 总则 (4)2 方案设计 (5)2.1 一般要求 (5)2.2 设计说明书 (5)2.3设计图纸 (9)3 初步设计(总体设计) (11)3.1 一般要求 (11)3.2 总平面 (11)3.3建筑 (14)3.4 结构 (16)3.5 建筑电气 (18)3.6 给水排水 (22)3.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25)3.8热能动力 (27)3.9 概算 (28)4 施工图设计 (30)4.1 一般要求 (30)4.2 总平面 (30)4.3 建筑 (32)4.4 结构 (37)4.5 建筑电气 (44)4.6 给水排水 (47)4.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0)4.8 设备管线综合图 (53)4.9 热能动力 (53)4.10预算 (56)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条文说明 (57)1 总则 (57)2 方案设计 (57)3 初步设计 (58)4 施工图设计 (59)1 总则1.0.1为加强对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15年01月编制说明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委托,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专家,认真总结近年来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实践经验,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在广泛征求政府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和修改,制定本设计深度,并通过了市建管委科技委组织的专家评审。
在本设计深度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反馈,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前言本规定旨在配合贯彻实施国家及上海市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文件要求,用于指导本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
为方便设计人员查阅,本规定也包括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中涉及到的现浇部分,该部分内容引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相关条文。
本规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的内容要求,包括各设计阶段、各相关专业的装配式设计文件要求(该部分内容在正文中以下划线的形式表示);——删除了钢结构设计内容;——删减了砌体(主要是砌体作为承重结构)设计内容。
本规定不包括2008年版规定中条文说明部分,但引自2008版规定的条文,可参照其相应条文说明解释。
目录1 总则 (5)2 方案设计 (6)2.1 一般要求 (6)2.2 设计说明书 (6)2.3设计图纸 (10)3 初步设计(总体设计) (12)3.1 一般要求 (12)3.2 总平面 (12)3.3建筑 (15)3.4 结构 (18)3.5 建筑电气 (20)3.6 给水排水 (24)3.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27)3.8热能动力 (29)3.9 概算 (31)4 施工图设计 (32)4.1 一般要求 (32)4.2 总平面 (33)4.3 建筑 (35)4.4 结构 (40)4.5 建筑电气 (47)4.6 给水排水 (50)4.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3)4.8 设备管线综合图 (57)4.9 热能动力 (57)4.10预算 (60)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条文说明 (61)1 总则 (61)2 方案设计 (61)3 初步设计 (62)4 施工图设计 (63)1 总则1.0.1为加强对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关于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扶持政策文件
上海市关于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扶持政策文件1. 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增长,建筑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机遇。
特别是在大城市,如上海,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和人口密集,传统的建筑方式已经难以满足需求。
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作为一种新型的建筑方式,正在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和认可。
上海市针对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扶持政策文件,更是在推动这一新型建筑方式的发展。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2. 对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深度评估为了更深入地理解上海市关于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扶持政策文件,我们首先需要对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进行深度评估。
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是一种以钢材为主要结构材料,通过工厂预制,现场组装的建筑方式。
它与传统的混凝土结构建筑相比,具有施工周期短、质量可控、资源可再利用等优势。
上海市的扶持政策文件中,针对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给予了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以及简化审批流程等措施,以推动其在建筑业的应用。
3. 对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广度评估除了深度评估之外,我们还需要对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进行广度评估。
从国际上来看,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已经在许多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如日本、德国、美国等。
而在国内,许多大城市也开始尝试推广和应用这种新型建筑方式。
上海作为国内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将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纳入扶持政策范围,无疑将会为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和发展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
4. 对扶持政策文件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认为,上海市关于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扶持政策文件是非常具有前瞻性和实效性的。
随着新型建筑技术和工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将更好地满足城市建设的需求,实现城市化进程的高质量发展。
另扶持政策文件的出台将有助于激发建筑业的创新活力,推动我国建筑产业的转型升级。
5. 总结与回顾上海市关于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扶持政策文件是一项对新型建筑方式的有力支持,有助于促进城市建设的高质量发展。
沪建交联〔2011〕286号-关于本市鼓励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的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286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区、县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为加快住宅产业化发展,促进本市住宅建设方式转变和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关于本市新建住宅节能省地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2008〕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33号)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关于本市鼓励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关于本市鼓励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加快住宅产业化发展,促进本市住宅建造方式转变和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关于本市新建住宅节能省地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2008〕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33号)等文件的要求,就鼓励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装配整体式住宅)本办法所称的装配整体式住宅是指采用预制构件或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形成的住宅。
装配整体式住宅应满足如下要求:住宅单体的预制装配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住宅结构中预制构件所占的比重)应达到15%以上,且外墙必须采用预制墙体或叠合墙体。
新建商品住宅、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应当实施全装修,其他住宅倡导实施全装修。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施工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提交施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现行的工期指导标准(或工期定额,下同)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工期要求。
如果无工期指导标准的,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单独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合理施工工期评估报告。
如确需压缩施工工期的,且压缩幅度超过15%(含15%),应当再次组织论证。
施工工期评估报告作为招标文件备案的内容。
三、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施工工期,并在投标文件中列出相对应的施工进度安排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工期的响应性、施工进度安排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进行评审。
五、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其投标工期签订合同。
合同中不得有“工期提前奖励”等变相压缩施工工期的条款。
六、因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确认,可顺延工期,并应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七、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提出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经建设单位认可、同意,双方应签订工期调整和相关费用补充合同,并应办理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建筑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建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沪建建管[2016]25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4.05【实施日期】2016.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2016〕250号)各区县建设管理(建设交通)委、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相关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在本市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58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在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应用,现将应用推进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目标各区县建设、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市政府相关管委会应当加大BIM技术应用推广力度,2016年以市属大型居住社区中实施装配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为重点组织推广应用,2017年起应当在当年实施装配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中明确应用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鼓励不实施装配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用BIM技术。
二、核算标准本市明确应用BIM技术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中需增加的费用,根据应用阶段、内容和规模不同,按以下标准计入成本。
该费用主要用于建设单位组织实施BIM技术应用的咨询服务和配套软硬件以及设计施工建模和分析模拟等增加的费用,并应当专款专用:(一)实施设计、施工阶段(含构件加工)应用的,按照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实施施工阶段(含构件加工)应用的,按照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
(二)实施构件信息模型用于工厂预制生产的,按建筑面积增加5元/平方米。
上海装配式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要点解析
上海装配式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要点解析来源:上海住建委(沪建建材〔2016〕1 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实施装配式建设若干事项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市政府相关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本市保障性住房装配式建设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市保障性住房应积极推进装配式建设,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力度提升建筑性能的若干规定》(沪建管联〔2015〕417 号)等文件要求,并根据项目特点,采用符合地方规范、适用性强的成熟装配式住宅技术体系。
2、2016 年起结合当年度保障性住房新开工项目建设计划,确定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装配式建设。
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市政府相关管委会应会同规划土地部门在土地供应环节建立保障性住房实施装配式建设的项目落实机制,明确具体实施要求。
3、实施装配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装配式保障性住房),应符合《本市装配式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要点》(见附件),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在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和工程建设过程管理中的监管,确保装配式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
4、本市装配式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合理控制建设成本。
对因实施装配式住宅而增加的建设成本,依据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2015 年上半年本市装配式保障性住房(高层)造价指标,预制率30%至40%(不含40%)的,计入成本为200元/㎡(采用夹心保温的,计入成本为300元/㎡);预制率 40%及以上的,计入成本为 250 元/㎡(采用夹心保温的,计入成本为 350 元/㎡),以上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今后,上述补贴成本将依据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关于本市装配式保障性住房造价指标等动态情况,做相应调整。
5、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提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预制构件进行质量抽查,形成质量好、信誉高的装配式保障性住房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名单,严把装配式保障性住房构件质量关。
上海市关于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扶持政策文件
【主题】上海市关于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扶持政策文件1. 简介在当前经济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建筑业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传统的建筑工程施工周期长、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问题逐渐凸显,装配式建筑作为一种新型的建筑形式,其轻资产、低污染、高效率的特性备受关注。
而上海市出台的关于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扶持政策文件,正是为了推动这一领域的发展。
2. 政策内容据我调研了解,上海市关于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扶持政策文件包括多项内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2.1. 财政扶持针对符合条件的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项目,上海市将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补助,以资助其设计、研发、生产和应用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这一政策鼓励了各类企业和机构积极开展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相关工作。
2.2. 金融支持上海市还将通过金融手段,为符合条件的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项目提供贷款支持、融资担保等服务,降低其融资成本,促进项目的有效实施和推广。
2.3. 奖励机制为激励和表彰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领域取得显著成就的单位和个人,上海市也设置了一系列的奖励机制,如技术创新奖、优秀工程奖等,进一步鼓励行业的发展。
3. 意义与影响上海市关于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扶持政策文件的出台,对于推动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政策的出台有力推动了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促进了建筑行业的转型升级。
相关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建筑产业的整体效率和水平,推动了城市建设的绿色、智能和可持续发展。
4. 个人观点作为我对这个主题的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上海市关于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扶持政策文件的出台,不仅体现了上海市政府对建筑行业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也为相关企业和机构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有利的政策环境。
我认为这样的政策积极推动了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应用,有助于改善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率,推动了建筑行业的转型升级,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5. 总结上海市关于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扶持政策文件的出台,将为该领域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鼓励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上海装配式建筑住宅政策
上海装配式建筑住宅政策
摘要:
1.上海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概况
2.上海市装配式建筑的政策措施
3.装配式建筑的优势与挑战
4.上海市装配式建筑的未来发展
正文:
一、上海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概况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上海市面临着建筑行业转型升级的巨大压力。
为提高建筑质量、降低能耗和环境污染,上海市政府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通过政策引导、技术创新和市场机制,逐步实现建筑工业化、绿色化和智能化。
二、上海市装配式建筑的政策措施
1.政策支持: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如《上海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等,明确了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和政策措施。
2.补贴政策:上海市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财政补贴,以降低建筑成本,激励市场主体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
3.标准制定:上海市积极制定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为装配式建筑的设计、生产、施工和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三、装配式建筑的优势与挑战
1.优势:装配式建筑具有施工周期短、质量可控、节能环保等优点,有利于提高建筑质量和效益。
2.挑战:装配式建筑面临着技术瓶颈、成本较高、市场认知度不足等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解决。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沪府办[2013]5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8.15【实施日期】2013.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3〕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5日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切实转变本市城市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本意见所称的装配式建筑,是指采用预制构件或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居住建筑和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
其他公共建筑推行装配式建筑的范围,可根据需要逐步扩大。
本市装配式住宅鼓励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其住宅单体预制装配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住宅结构中预制构件所占的比重)应不低于15%(其中外环线以内区域的项目应不低于25%),住宅外墙采用预制墙体或叠合墙体的面积应不低于50%,并宜采用预制夹芯保温墙体。
本市装配式商业、办公建筑为混凝土结构的,其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应不低于装配式住宅预制装配率,建筑外墙、梁柱、楼板等混凝土主要构件宜采用预制方式。
采用其他结构体系的装配式住宅,以及装配式公共建筑的认定,应经过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
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政策与发展报告(2013)》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政策与发展报告(2013)》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沪建节办[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政策与发展报告(2013)》的通知(沪建节办〔2014〕4号)各有关单位:通过多年来的努力,本市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推进工作已有一定成效,为向社会全面、系统呈现上海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进展情况,提高全社会参与建筑节能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加全社会对上海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以更好推进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健康有序发展。
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政策与发展报告(2013)》,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政策与发展报告(2013)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2014年5月4日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政策与发展报告(2013)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二零一四年五月目录前言第一部分综合篇一、绿色建筑发展(一)发展速度平稳(二)发展质量领先(三)发展重点明确(四)发展成果显著(五)管理架构完善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一)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启动有序开展(二)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发展趋势良好(三)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科学规范(四)潜在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挖掘科学(五)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推进机制健全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应用面积稳步增长(二)应用成效日益显著(三)应用扶持力度明显(四)应用规范不断健全四、建筑能耗监管系统建设(一)“1+17+1”能耗监测体系逐步完善(二)市级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重点深化(三)区级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稳步推进(四)能源审计与能效测评有序进行五、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一)建筑节能社会宣传增强(二)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建设宣传启动(三)建筑节能市场监管强化(四)建筑节能服务市场推进深化第二部分政策篇六、绿色建筑发展政策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策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九、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政策第三部分技术篇十、科研成果十一、标准规范(一)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二)建筑节能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十二、技术推广目录(一)技术推广目录不断丰富(二)技术标准目录逐步健全第四部分项目篇十三、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一)2013年度上海市立项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二)2013年度上海市验收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三)2013年度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十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第五部分发展篇十五、2014年工作指导思想十六、2014年工作目标十七、2014年工作任务(一)逐步健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管理体系(二)积极调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推进模式(三)不断完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体系(四)着力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社会宣传推广附录一:2013年度上海市立项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汇总表附录二:2013年度上海市验收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汇总表附录三:2013年度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汇总表前言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指导下,我国提出了“十二五”节能减排总体工作目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闵府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14]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本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4年4月9日关于本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切实转变城市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根据《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3]52号)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工作机制成立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行政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土地局、区公共服务局等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交通委,负责编制区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落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部署任务、总结工作,切实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二、明晰工作目标在本区域住宅供地面积总量中,2014年落实建筑面积不少于25%的装配式住宅,2015年不少于30%。
上述住宅供地面积,暂不包括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区属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
商业、办公供地面积总量中,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公共建筑的面积落实比例,参照装配式住宅执行。
三、明确职责分工(一)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年初,由区规划土地局编制供地计划经区政府同意后,将商品房和商办地块出让计划分别抄送区建设交通委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11]795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11〕795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装、使用和拆除工作中,发生了多起安全事故,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现场临建房屋使用安全和拆除工程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相关企业和单位应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装、使用和拆除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通过排查和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防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二、临建房屋安装、使用和拆除管理要求(一)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单位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DB11/693-2009)、《临时性建(构)筑物应用技术规程》(DG08-114-2005)及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临建房屋设计、制作、安装、验收、使用和拆除的安全管理,严防临时性建(构)筑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负总责,项目部对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具体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的临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产品化的临建房的安装,实施“谁生产、谁安装、”的原则,生产企业负责临时建房的安装工作。
上海住建委对人大代表关于装配式建筑和钢结构应用部分问题的回复
上海住建委对人大代表关于装配式建筑和钢结构应用部分问题的回复来源:上海住建委导读上海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起步较早,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2010年前的试点探索期,发布了《上海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计划》等文件,初步形成住宅产业化的工作框架,' 万科新里程 ' 成为国内第一个装配式建筑项目 ; 二是2011年到2013年的试点推进期,通过行政监管结合市场激励等手段,技术积累取得突破,住宅产业化水平稳步提高 ; 三是2014年到2015年,进入全面推广期,覆盖范围由住宅建筑普及至了公共建筑领域,装配式项目成倍增长。
本文特整理以下四篇上海住建委关于装配式建筑发展相关问题回复,供行业学习与思考。
《上海住建委对人大代表“关于上海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的回复》《上海住建委对人大代表“关于科学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应用的建议”的回复》《上海住建委对人大代表“关于取消工业项目装配式建筑的建议”的回复》《上海住建委对“进一步推广和扩展钢结构应用”政协提案的回复》上海住建委对人大代表“关于上海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的回复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43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上海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诚如代表所言,现阶段各企业之间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装配式建筑标准化程度不高。
而前期方案设计水平、项目标准化程度的高低,对装配式建筑质量、效率和效益的控制有重要影响。
优秀的装配式建筑设计,尤其强调项目需结合装配式建筑自身特点进行。
近年来,我委结合建筑师负责制要求,针对建筑师开展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培训,强调模数化、标准化及正向设计理念的重要性,推广少规格、多组合的设计方法。
通过建筑师早期介入装配式建筑方案设计,更好从源头促进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工业化建造。
2020年第四季度,上海市相关协会和企业举办了装配式建筑方案设计竞赛,以实际项目为载体,广泛征集优秀方案设计案例,鼓励设计师们通过优秀设计,进一步发挥装配式建筑“两提两减”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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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3]52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年初,各区(县)结合所辖区域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面积落实比例要求以及重点发展区域推进情况等,编制本区(县)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并提供给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结合各区(县)的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县)政府。
第二条(土地供应意见征询)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品住宅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房管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保障房住房比例、配建保障房方式、配套条件等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业、办公等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建设管理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要求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房,由房管部门在项目认定文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用地单位在向规划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批文时,必须提交房管部门的认定文件。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由发展改革部门在立项文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用地单位在向规划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批文时,必须提交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认定)对于采用除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外的其他结构体系的装配式住宅项目以及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的认定,需经过本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
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且申请享受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住宅项目,需经过本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四条(规划方案审批)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且申请享受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住宅项目,房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出具审核意见,规划土地部门在审批项目规划方案、核定建筑面积时,应依据上述审核意见,核定的建筑面积应扣除按规定可不计入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对不计入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
表示为在核定的建筑面积后加上“(不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面积×××平方米)”字样。
第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设计文件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或超规范的结构体系等,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和本市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审查机构依据评审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且申请享受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住宅项目,审查机构核定的建筑面积应扣除按规定可不计入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并对不计入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
表示为在核定的建筑面积后加上“(不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面积×××平方米)”字样。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鼓励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
本市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采用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EPC)总承包模式等多种一体化招标模式。
采用一体化招标模式的,可参照本市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装配式建筑项目总体设计文件征询通过或初步设计批复后,建设单位可开展施工和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编制、公告等招标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且申请享受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应按幢注明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预制部分的面积,规划国土部门参照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核定的建筑面积,应扣除按规定可不计入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并对不计入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
表示为在核定的建筑面积后加上“(不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面积×××平方米)”字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所附项目表中的装配整体式住宅按幢对不计入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在按幢核定的建筑面积后加上“(不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面积×××平方米)”字样。
第八条(预制构件管理)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图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并提供构件质量证明文件。
预制构件应具有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号等信息的出厂标识。
出厂标识应设置在便于现场识别的部位。
第九条(主要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预制装配率变化的,需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图。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政府批文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体系、预制装配率、预制构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构件的连接方式、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等,做好现场服务,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形成设计专篇。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按照经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有关质量安全培训工作。
施工单位结合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的深化设计,需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装配式建筑的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加强对预制构件的检查,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驻厂监理的内容,并按照规定做好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
在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格式参照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中,设计单位应当注明工程预制装配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注明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注明装配式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十条(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监督人员应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的监督记录。
第十一条(预售和交付管理)加强装配式建筑涉及住宅项目的预售和交付管理。
装配式建筑涉及的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应在住宅销售方案中明确装配式住宅内容。
区(县)房管部门应当在住宅预售许可和销售方案审核时加强监管。
装配式建筑涉及的住宅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区(县)房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规划验收和土地核验)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规划验收和土地核验时,应当向规划土地部门提供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
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实施预制外墙的,对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补缴该部分土地出让金。
第十三条(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申请)符合本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有关规定的装配式建筑,可申请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
符合要求的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优先纳入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