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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16〕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16〕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宜的通告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16〕9号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要求,现就我市市区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和类型(一)实行统一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范围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建设用地使用权;5.宅基地使用权;6.地役权;7.抵押权;8.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在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的登记仍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结束后纳入统一登记,具体时间另行通告。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类型市区内应当依法登记的各类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等实施统一登记。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间自2016年8月29日起,市区内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并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下设的十七个分中心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业务工作。

各分中心办理登记的地域和职责范围,详见市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不动产登记版块或者各分中心服务大厅的服务指南。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分中心登记受理地点:1.市民大厦分中心:南岗区中山路181号;2.道里分中心:道里区经纬七道街 3 号;3.南岗分中心:南岗区和兴路 177 号;4.道外一分中心:道外区南十七道街183 号;5.道外二分中心:道外区南直路703号;6.香坊一分中心:香坊区中山路17号;7.香坊二分中心:香坊区民生路101号;8.平房分中心:平房区机装街14号(建文小区2号楼);9.松北分中心:松北区松北一路8号;10.哈西分中心:南岗区王岗大街与阳光二道街转角;11.群力分中心:道里区崂山路352号;12.迎宾路分中心:道里区崂山路352号;13.经开区分中心:南岗区长江路151号;1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驻市房产交易中心分中心:道里区经纬街139号;15.呼兰分中心:利民开发区北京路CBD大厦;16.阿城分中心:阿城区上京大道78号;17.双城分中心:双城区东直路9号。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哈房发[2004]15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发布日期】2004.04.08【实施日期】2004.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的通知(哈房发[2004]15号)各县(市)拆迁办,各拆迁承办单位、各开发建设单位:现将《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二00四年四月八日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申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市内各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

市属各县(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由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

(一)申请行政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房屋拆迁的当事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行政裁决请求和事实依据;(二)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行政裁决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3、被申请人房屋的拆迁摸底调查表;4、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5、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6、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7、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8、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9、房屋补偿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三)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行政裁决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或房屋承租证;4、申请行政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5、房屋补偿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全省房地产行业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全省房地产行业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全省房地产行业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1.08•【字号】黑建房[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全省房地产行业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黑建房[2013]1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房产局,牡丹江市、双鸭山市征收办、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大庆市城管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建设局、房产局、征收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2012年,我省房地产业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涌现了一批履职尽责、真抓实干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我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授予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17个单位为全省房地产行业管理先进单位;齐齐哈尔市房产局商品房处等7个单位为全省房地产开发管理先进单位;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等15个单位为全省房屋征收工作先进单位;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办公室等11个单位为全省物业管理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先进单位;双鸭山市房屋产权管理办公室等7个单位为全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先进单位;授予王涛等164人为全省房地产行业管理先进个人。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成绩,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附件:1、全省房地产行业管理先进单位名单2、全省房地产行业管理先进个人名单二O一三年一月八日附件1全省房地产行业管理先进单位名单一、全省房地产行业管理先进单位(17个)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大庆市房产管理局鸡西市房产管理局双鸭山市房产管理局黑河市房产局绥芬河市房产管理局双城市房产住宅局通河县房产住宅局讷河市房产管理局东宁县房地产管理处富锦市房地产管理局肇源县房产处宝清县房产处北安市房产管理局绥棱县房产物业管理局二、全省房地产开发管理先进单位(7个)齐齐哈尔市房产局商品房处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处牡丹江市建设局开发办佳木斯市房产局开发办大庆市建设局开发办双鸭山市建设局开发办农垦总局建设局住宅科三、全省房屋征收工作先进单位(15个)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哈尔滨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佳木斯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大庆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绥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绥芬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延寿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依安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海林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汤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密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集贤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嫩江县房产管理局四、全省物业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先进单位(11个)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办公室齐齐哈尔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中心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双鸭山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鹤岗市物业管理处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房产处物业管理办公室哈尔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齐齐哈尔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大庆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七台河市物业管理中心五、全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先进单位(7个)双鸭山市房屋产权管理办公室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松北区分局齐齐哈尔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管理科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大庆市房屋产权市场管理中心伊春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附件2全省房地产行业管理先进个人名单王涛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曹桂祥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符晓强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松北区分局王作伟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产权处程刚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场处曹伟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王涛哈尔滨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李广杰(女)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调研处杜凤学阿城区房地产事业管理局吕忠义呼兰区房产局张凯双城市房产住宅局王彦民巴彦县房产住宅局田宏通河县房产住宅局郜玉娟(女)宾县房产住宅局杨冬柏尚志市房产住宅局张永贵延寿县房产住宅局许志林依兰县房产住宅局张国军方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闻桂林木兰县房产住宅局张洪义齐齐哈尔市房产管理局赵长英(女)齐齐哈尔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和商品交易管理科耿宝山齐齐哈尔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黄宇齐齐哈尔市住建局安邦晨齐齐哈尔市住建局综合开发处李海东泰来县建设局杨京伟龙江县建设局郭大维甘南县房产处李月婷(女)富裕县建设局陈海春讷河县房产管理局李涛克山县建设局阎太勇克东县建设局丛赤尧拜泉县建设局袁志祥依安县建设局郭士民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韦勇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宋永清牡丹江市产权管理处郝晓萍(女)牡丹江市产权管理处秦菁(女)牡丹江市建设局张景明林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储江文(女)穆陵市房地产管理处张福岐宁安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处李君东宁县房地产管理处王喜平海林市房产管理办公室王东明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张路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郑海涛佳木斯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刘桂香(女)佳木斯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王大勇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法制科尹长清富锦市房地产管理局刘淑荣(女)同江市房地产管理局尹相山桦南县房地产管理局刘欣汤原县住房保障办公室郭凤栋桦川县房产管理局张国林大庆市房产管理局孙江龙大庆市房产管理局马争明大庆市房产管理局司索大庆市房产管理局何成大庆市城乡建设局周义林大庆市城乡建设局胡小多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物业办安君凯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张彦青肇源县房产处房宪明肇州县房产处姜冰林甸县房地产管理处王洪辉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房产处李向辉鸡西市房产管理局信息科贾春英(女)鸡西市房产管理局房政科郭海凤(女)鸡西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科姚彦敏鸡西市房产管理局纪检监察室高秀玲(女)鸡西市房产管理局综合科许彦斌鸡东县房地产管理处崔萍密山市房地产管理处孙晓臣虎林市房地产管理处车莲(女)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彦龙双鸭山市房产管理局监察科史明娟(女)双鸭山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办周景峰双鸭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王文涛集贤县房产处陈德林宝清县房产处张建民友谊县房产处王霞(女)饶河县房产处刘玉兰(女)伊春市产权市场管理处徐宝库伊春市住建局地产市场监管科谢文刚伊春市住建局物业科张洁萍(女)伊春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王娜(女)伊春市住建局地产市场监管科张海峰铁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刘文章嘉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学义七台河市城市建设综合管理开发办李博七台河市城市建设综合管理开发办周红军七台河市产权交易中心张宝田七台河市房产局物业管理中心杨英(女)七台河市房产局综合科王振普勃利县房产处王喜文鹤岗市城市建设局王全志鹤岗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张艳霞(女)鹤岗市物业管理处梁邦利鹤岗市住房保障局刘信罗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健理绥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明达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朱忠会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静安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曹晖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兆原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沙希望肇东市房产处李旭平安达市房产处李忠东海伦市房产处徐跃忠庆安县房产处李敬阳绥棱县房产物业局尹吉祥望奎县房产局王勋兰西县房产局孟庆东青冈县房产处于洪亮明水县房产处井振库黑河市房产管理局陈立国黑河市房产管理局吕天水黑河市房产管理局王佳红(女)黑河市城乡建设局付殿文北安市房产管理局顾孝春嫩江县房产管理局赵景峰五大连池市房产处韩冬岩五大连池风景区房产处丁振柱逊克县房产处苏艳芹(女)孙吴县房产处张唯东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邢涛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X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广连大兴安岭地区房产处盛之英(女)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宏民漠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巍(女)呼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丁乃惠绥芬河市房产管理局刘嵩绥芬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袁政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翠萍(女)农垦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峰农垦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姜玉梅农垦总局齐齐哈尔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可群亚布力林业局房产科刘司茂东京城林业局房产科刘利民哈尔滨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赵瑞钦哈尔滨市道里区屋征收办公室朱卫东哈尔滨市平房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芦洪彦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李玉堂龙江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王伟牡丹江市东安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汪清(女)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王成友佳木斯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张清秀(女)佳木斯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孙百会大庆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颜巍大庆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王洪斌鸡西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万国良双鸭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陈岩伊春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张勇七台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刘佳奇鹤岗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左春绥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姜明伟青冈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袁忠江黑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王丹(女)北安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于利军抚远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徐媛波(女)绥芬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XXX大兴安岭行署房屋征收办公室刘志敏(女)农垦总局宝泉岭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徐永华沾河林业局建设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1•【字号】哈政办综[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10〕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一日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征地工作顺利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征地工作,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坚决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诈取国家征地补偿资金的违法行为。

对预征地公告发布后,违法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抢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对不具备生产功能的棚室、鱼池和不能灌溉的水井等农业、水利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二)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认真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范征地行为,防止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事件发生。

多渠道拓宽安置途径,采取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多元化补偿的措施和手段安置被征地农民,保证失地农民的原有生活质量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坚持“保稳定”的原则。

属地区政府是征地维稳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确保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对未落实好征地安置补偿的不能强行征地。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3.24•【字号】哈价联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哈价联发〔2009〕4号)各区、县(市)物价局、物业管理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价局、建设厅《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计费面积由使用面积转换为建筑面积,可根据各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实施。

二、物业费的计费单位转换,可由使用面积的收费标准按系数1.50转换为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如与实际情况有差别时,可通过调整浮动幅度的办法加以解决。

三、呼兰区、阿城区物价局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物业服务和收费指导标准及浮动幅度,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住宅局备案。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工作,为群众、物业企业释疑解惑,协调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哈政发法字[2009]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哈政发法字[2009]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哈政发法字[2009]3号)根据《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黑政函[2008]127 号)文件规定,现对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有关实施事项公告如下:一、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我市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照本公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报批征收土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已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二)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省政府或者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报批的方案执行。

(三)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但尚未呈报省政府或者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本公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地上青苗补偿费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 4 %- 6%给予补偿。

市辖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区域内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市 2007 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建筑物的补偿,经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执行。

县(市)及呼兰区、阿城区区域内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每2年至3年调整一次。

四、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的通知-哈房发[2004]14号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的通知-哈房发[2004]14号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的通知(哈房发[2004]14号)各县(市)拆迁办,各拆迁承办、拆迁评估、房屋拆除、开发建设单位:现将《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二00四年四月八日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以下简称拆迁补偿评估),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承租证标明的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或承租证未标明用途的,以房屋所有权档案或承租档案记录的用途为准。

拆迁补偿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助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标准评估确定。

第四条拆迁补偿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拆迁补偿评估的主要估价人员必须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助理房地产估价师。

曾庆栋、哈尔滨市阿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曾庆栋、哈尔滨市阿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曾庆栋、哈尔滨市阿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黑01行终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晓军王亚虹王福民【审理法官】范晓军王亚虹王福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庆栋;哈尔滨市阿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曾庆栋哈尔滨市阿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曾庆栋【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耿铁军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方岩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张秀岩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耿铁军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方岩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张秀岩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耿铁军方岩张秀岩【代理律所】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曾庆栋【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曾庆栋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建设涉案建筑,阿城执法局作出哈阿行执限拆字【2019】第01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并无不当,阿城区政府作出哈阿政复决[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限期拆除决定,程序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罚款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曾庆栋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建设涉案建筑,阿城执法局作出哈阿行执限拆字【2019】第01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并无不当,阿城区政府作出哈阿政复决[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限期拆除决定,程序合法。

一审判决驳回曾庆栋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曾庆栋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王洪礼、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洪礼、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洪礼、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黑行终1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鹏跃皇甫延玉李刚【审理法官】王鹏跃皇甫延玉李刚【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洪礼;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王洪礼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洪礼【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洪礼【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主张权利,应由村民委员会或过半数的村民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本案中,《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系平安村村民委员会与阿城区统一征地工作站签订,征收的土地属平安村村民集体所有,王洪礼仅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并不享有所有权。

关于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局2016年部门预算有关情况的说明.doc

关于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局2016年部门预算有关情况的说明.doc

关于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局2016年部门预算有关情况的说明第一部分阿城区房地局基本情况一、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哈市有关房地产和住宅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区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

对全区各类房屋的产业管理进行政策、业务指导;负责区属公有房产的资产管理,加强公有房产的拆除还建和产权对换管理。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物业管理,对全区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四)负责全区直管房产、自管房产、集体所有房产、私有房产、涉外房产、宗教房产等各类房产的权属登记、产权产籍资料管理及房产测绘管理。

(五)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产转让(买卖、赠与、商品房预售等)、抵押和典当、房产租赁市场;负责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管理、政策、业务指导。

(六)负责全区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和房屋的等级评定。

对原有房屋的改建、改修、装饰、装修进行安全管理。

(七)参与编制全区住宅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住宅建设计划,负责制定并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掌握住宅建设技术信息,提供决策依据。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改政策、法规和实施方案;组织公有住房出售;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全区房改工作。

(九)参与房产协会、房产经济研究会工作。

感谢你的聆听(十)负责乡镇房产的综合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区房地局内设18个科、室,分别是:办公室、产权市场监察科、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房屋安全鉴定科、商品房管理科、房屋租赁管理科、法制信访科、物业管理办公室、房产管理监察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房产档案管理中心、房地产测绘队、拆迁事务所、房管所、房屋征收办公室、房产交易管理所、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

三、部门预算编报范围2016年纳入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局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共计3个,明细如下: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产事业管理局、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哈尔滨市阿城区给排水管理办公室。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正文:----------------------------------------------------------------------------------------------------------------------------------------------------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防止税款流失,现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商品房预售相关规定(一)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严禁以任何形式预售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所有购房款,均应按合同约定,存入市住房部门设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商品房销售实行网上联机备案制度。

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上联机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要件之一。

二、商品房预售票据使用(一)《专用票据》的领购。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发生销售行为,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领购《哈尔滨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简称《专用票据》)。

(二)《专用票据》的开具。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各种形式预售商品房取得的所有款项,必须向购房者开具《专用票据》,不得以其它任何收款凭证替代。

(三)《专用票据》的作用。

《专用票据》是房屋预售环节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是购房者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办理权属登记的重要前置条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件。

三、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一)购房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应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房产监察部门举报。

胡井云与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井云与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井云与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3【案件字号】(2020)黑行终4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鹏跃冷慧吕行【审理法官】王鹏跃冷慧吕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井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胡井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胡井云【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宏政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宏政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宏政【代理律所】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胡井云【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本案中阿城区政府为实施哈牡电气化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作出征收决定,对包括胡井云房屋在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证据不足回避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案二审诉讼期间,2020年10月30日,阿城区政府对胡井云作出哈阿政补字〔2018〕14-1号《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决定书》,决定:“1.补偿主房砖白铁与砖瓦结构差价4500元,补偿6米围墙1440元,补偿化粪池5000元,共计10940元。

2.如选择产权调换,补偿二次搬家费1350元。

”阿城区政府于2020年11月1日向胡井云送达了上述补偿补充决定,胡井云拒绝签字。

后阿城区政府将哈阿政补字〔2018〕14-1号《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决定书》、送达回证及向胡井云送达的照片向本院提交,拟证实阿城区政府已经履行承诺。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办发〔2016〕2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办发〔2016〕2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办发〔2016〕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供给调控,引导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实行有保有压,因域施策的供地政策。

统筹加强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和政策引导,合理掌控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在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养老、旅游、教育及体育等功能性地产土地供应的前提下,优化协调区域用地供应。

对商品住宅供应偏多的阿城区和呼兰利民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并适当减少或控制商业用地供应。

对松北区和群力新区,根据市场需求适当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

增强房地产规划的科学性,合理规划设计商服面积。

对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发展养老、旅游、教育、体育等跨界地产。

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适当调整户型结构。

(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建委、市住房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各区政府配合)二、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科学调整棚户区改造规划。

未来3年,要加大对阿城、呼兰区棚户区改造力度,市级统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重点向阿城、呼兰区倾斜,充分调动其自主开发区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积极性。

哈尔滨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199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现将《哈尔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试行办法》、《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竣工验收后各类产权房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房屋的安全管理贯彻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使用的方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对有碍于房屋安全使用,擅自拆改行为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全鉴定,是指对房屋完好程序、损坏程序和使用状况进行的鉴别的判定。

第五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房屋管理单位,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不准擅自对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进行拆改。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拟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拆改房屋部位和附属设备设施的,应征得相邻异毗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同意,并向管房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改修改建方案和技术措施,经检查或鉴定,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未经批准,严禁下列故意损坏、危害房屋的行为:(一)拆改房屋承重墙、基础、梁、柱等其他承重结构部位;(二)拆改房屋共用上水管道、下水道及其他共用设备设施;(三)改修改建房屋地下室;(四)在房屋墙体及楼板打洞、钻孔;(五)改窗扒门及开墙增设门窗;(六)拆发房屋室内非承重墙;(七)新增设占道踏步楼梯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八)在屋顶接建房屋或借相邻房屋山墙增建房屋加在荷载、破坏房屋基础,危害房屋安全使用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哈政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哈政发〔2009〕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服务经济建设中的基础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黑龙江省地价管理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07〕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报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我市现行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地域范围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地域范围为哈尔滨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及部分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市区其它区域的国有土地参照邻近区域土地级别确定其基准地价。

二、基准地价内涵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完整土地使用权价格(净地价格),其内涵是指在正常土地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土地使用权未来纯收益的现值总和,即土地使用权在现状或规划土地利用条件下的市场价格。

其价格构成包括土地取得费(农村征地补偿费或城市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政府对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历史投入)和政府纯收益,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在市区城镇规划建设区及重点开发建设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国有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办公、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以2008年1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各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商业用地40年期、住宅用地70年期、办公用地50年期、工业用地50年期,平均容积率为2.0,各级别基础设施平均开发程度下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李振龙、哈尔滨市阿城区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振龙、哈尔滨市阿城区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振龙、哈尔滨市阿城区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黑01行终3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晓军王福民刘颖【审理法官】范晓军王福民刘颖【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振龙;哈尔滨市阿城区城市管理局;哈尔滨市阿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道办事处;哈尔滨市阿城区政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当事人】李振龙哈尔滨市阿城区城市管理局哈尔滨市阿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道办事处哈尔滨市阿城区政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当事人-个人】李振龙【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城市管理局哈尔滨市阿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道办事处哈尔滨市阿城区政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董崟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苏宇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崟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苏宇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崟苏宇【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振龙【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城市管理局;哈尔滨市阿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道办事处;哈尔滨市阿城【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根据《中共哈尔滨市阿城区委关于〈哈尔滨市阿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哈阿发〔2019〕7号)文件精神,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更名为哈尔滨市阿城区政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阿城区房屋改造设计招标(3篇)

阿城区房屋改造设计招标(3篇)

第1篇招标编号:ACZB-2023-001一、招标条件本项目已由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已落实。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房屋改造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阿城区老旧房屋改造设计2. 项目地点:阿城区3. 项目规模:本次改造涉及老旧房屋共计100栋,总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

4. 改造内容:- 建筑结构加固- 外墙保温- 屋面防水- 墙面及顶面装修- 建筑配套设施改造- 环境景观提升5.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及现场技术服务等。

6. 设计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完成方案设计,90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 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

3.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无不良记录。

4. 投标人近三年内(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至少完成过2项类似改造设计项目。

5.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资质证书复印件- 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 信誉承诺书四、招标文件获取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

2. 招标文件获取地点:阿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每套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递交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3月31日10:00(北京时间)。

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阿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1. 开标时间:2023年3月31日10:00(北京时间)。

2. 开标地点:阿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设计质量、设计周期、服务承诺、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最终确定中标人。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拆迁公告-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拆迁公告-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拆迁公告
正文:
----------------------------------------------------------------------------------------------------------------------------------------------------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拆迁公告
经市政府批准,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东起海关街,西至工电路,沿铁路街、三角街、康宁头道街、西铁街(具体详见拆迁范围图)所含范围内进行道路改造,委托哈尔滨兴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哈尔滨天盈拆迁承办有限公司承办拆迁任务。

经我局审查符合拆迁法定程序,准予实施拆迁。

拆迁期限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10年3月25日止。

望该地段被拆迁人积极支持城市建设,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涉及该地段被拆迁房屋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到拆迁现场办公室办理拆迁补偿手续。

特此公告
2010年2月25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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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局
2016年部门预算有关情况的说明
第一部分阿城区房地局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哈市有关房地产和住宅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区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

对全区各类房屋的产业管理进行政策、业务指导;负责区属公有房产的资产管理,加强公有房产的拆除还建和产权对换管理。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物业管理,对全区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四)负责全区直管房产、自管房产、集体所有房产、私有房产、涉外房产、宗教房产等各类房产的权属登记、产权产籍资料管理及房产测绘管理。

(五)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产转让(买卖、赠与、商品房预售等)、抵押和典当、房产租赁市场;负责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管理、政策、业务指导。

(六)负责全区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和房屋的等级评定。

对原有房屋的改建、改修、装饰、装修进行安全管理。

(七)参与编制全区住宅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住宅建设计划,负责制定并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掌握住宅建设技术信息,提供决策依据。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改政策、法规和实施方案;组织公有住房出售;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全区房改工作。

(九)参与房产协会、房产经济研究会工作。

(十)负责乡镇房产的综合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房地局内设18个科、室,分别是:办公室、产权市场监察科、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房屋安全鉴定科、商品房管理科、房屋租赁管理科、法制信访科、物业管理办公室、房产管理监察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房产档案管理中心、房地产测绘队、拆迁事务所、房管所、房屋征收办公室、房产交易管理所、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

三、部门预算编报范围
2016年纳入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局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共计3个,明细如下: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产事业管理局、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哈尔滨市阿城区给排水管理办公室。

第二部分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局2016年部门预算表
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部门: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产事业管理局单位:万元
一般公共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
部门: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产事业管理局单位:万元
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
部门: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产事业管理局单位:万元
第三部分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说明
2016年部门收支预算构成情况如下:
(一)2016年部门预算总收入。

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局2016年预算总收入是1,288.1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88.14万元,经营收入500.00万元。

各项收入占总收入比重情况详见图1。

(图1)
(二)2016年部门预算总支出。

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局2016年预算支出1,288.1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940.14万元、商品服务支出138万元、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210万元。

(图2)
(三)2016年部门预算与2015年部门预算增减原因。

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局2016年支出预算1,168.60万元,比2015年部门预算增加了119.54万元,比2015年增长10.22%。

主要原因:普调工资并相应增加以工资为计算基数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提租补贴等。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根据《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局2016年部门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反映财政部门用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事业收入:反映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反映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包括行政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等。

五、经营收入:反映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五部分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局2016年“三公”经费
根据2016年部门预算批复,“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如下:
2016年预算安排“三公”经费5.00万元: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经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5.00万元,“三公”经费比2015年减少1万元,比2015年下降16.66%。

详见附件4。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
部门: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产事业管理局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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