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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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兽药是保护和促进动物健康的重要工具,合理的兽药使用和管理对于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并保障兽药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我国制定了《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兽药经营管理范围兽药经营管理条例适用于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

包括兽药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等。

二、兽药经营许可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持有合法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该证书是开展兽药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

兽药经营企业需要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质量管理体系、产品目录等相关资料。

审批通过后方可获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兽药质量管理兽药质量是保障兽药使用安全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对兽药质量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

兽药经营企业在销售兽药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四、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是兽药使用的重要依据,也是对使用人员的警示和指导。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要求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详细而准确地描述兽药的使用方法、用量、适应症、禁忌症等信息。

兽药经营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必须确保标签和说明书的完整和合规。

五、兽药储存和运输兽药的储存和运输环节对兽药的质量和使用安全至关重要。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相应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确保兽药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受到污染和变质。

同时,兽药的储存条件和运输方式也要符合相关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不受到损害。

六、兽药销售和使用管理兽药经营企业在销售兽药时要求不得向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兽药,必须向兽药使用单位提供咨询和指导,确保合理的兽药使用。

兽药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医兽分开、临床应用等原则,正确使用兽药,并及时记录使用情况。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兽药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治。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兽药是维护动物健康和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兽药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动物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国制定了《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一、兽药经营许可根据《兽药经营管理条例》,任何从事兽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兽药经营许可。

申请兽药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设立规范的销售场所和仓储条件,并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

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要重新办理。

二、兽药生产管理兽药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工艺要求,并取得兽药生产许可。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可靠。

同时,企业应当进行兽药产能核定,确保兽药的生产能力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是兽药使用的重要依据,必须真实、准确、清晰。

标签上应当标注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剂型、规格、生产企业信息、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说明书应当包含兽药的适应症、剂量、用法、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四、兽药经营行为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进销存台账,记录兽药的来源、销售和使用情况,并保存至少5年。

对于处方兽药的销售,必须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处方审核,确保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禁止对兽药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功效或者发布虚假广告。

五、兽药不良反应和事件报告兽药的不良反应和事件对动物和人类的健康可能造成威胁,因此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不良反应和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兽药的不良反应和事件情况。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良反应和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兽药经营管理的规范和完善,是保障动物健康和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兽药质量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养殖业的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广大兽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自律,提升自身素质,做好兽药经营管理工作,为动物健康和农牧业发展贡献力量。

江苏省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江苏省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江苏省兽药经营管理制度一、引言兽药在农业生产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保障兽禽的健康和生产安全,江苏省制定了严格的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江苏省兽药经营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执行情况。

二、法律法规依据江苏省兽药经营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三、兽药经营许可1.经营许可范围:涉及兽药的经营、储存等活动的主体均需取得兽药经营许可。

2.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颁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3.许可证有效期: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过期需重新申请。

四、兽药生产销售1.兽药生产:生产兽药的企业需取得《动物用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范围和要求进行生产。

2.兽药销售:兽药销售须在有合法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店铺或单位进行,禁止在没有许可的场所销售兽药。

五、兽药临床使用1.医疗机构使用:医疗机构在使用兽药时,必须有持证医师或兽医指导下进行,记录患兽情况及用药情况。

2.个人使用:个人使用兽药需按照商品说明书要求使用,不得超量使用或乱用。

六、兽药存储和运输1.存储条件:兽药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远离火源。

2.运输要求:兽药运输应保持包装完好,防止受潮损坏,并确保运输车辆符合卫生标准。

七、监督检查与处罚1.监督部门:江苏省设立兽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兽药经营、生产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罚措施: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八、总结江苏省兽药经营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保障了兽禽的健康和农业生产的安全。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兽药管理制度,共同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和兽禽健康。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根据《草药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兽药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包括兽药生产、销售、配送、储存和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兽药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兽药经营许可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

第五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从事相应兽药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二)有合格的兽药经营管理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质量保证制度;(四)有完善的库存管理、配送和销售制度;(五)有兽药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

第六条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应当向原颁发机构进行续签。

第三章兽药经营管理人员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聘请具备医学、兽医学或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兽药经营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兽药经营管理人员。

第八条兽药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关专业知识的教育证书或者职称;(二)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三)能够独立履行兽药经营管理职责。

第四章兽药生产管理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并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十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要求,建立兽药生产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兽药生产记录档案,保存不少于5年,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兽药销售和配送管理第十二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开展兽药销售活动,不得向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兽药。

第十三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兽药销售台账,记录销售的兽药品种、数量、购买者等相关信息,并保存不少于3年。

第十四条兽药配送企业应当建立兽药配送台账,记录配送的兽药品种、数量、收货单位等相关信息,并配备专业的运输设备,确保兽药质量安全。

2024年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

下文是最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____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____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

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

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条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

兽药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药效的成分。

凡超过一定时间可能降低药效的兽药,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兽用____品、精神药品、毒____品、放射____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
以下是对兽药管理条例的一些管理细则:
1.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关于生产设备、生产环境、质量管理体系等要求,并且按照许可范围生产兽药。

2.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符合国家关于经营场所、设备、保管条件等要求,并且按照许可范围经营兽药。

3.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兽药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管理、产出质量检验、包装和标签管理等。

4.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兽药进行质量检验,并且保留检验报告和样品。

5.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业的储存设施,对于兽药进行储存,并进行适当的温湿度控制、兽药分类存储等。

6.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确保兽药包装、标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且标明有效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

7.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对于兽药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投诉要及时处理,并追溯兽药的来源和去向。

8. 监督部门有权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巡查和抽样检验,对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是兽药管理条例的一些管理细则,具体的管理要求和规定还需参考兽药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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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现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如下修订: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算起。

上述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

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二)专业标准:即《兽药质量标准》,由中国兽药监察所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发布。

”三、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的兽药,由农业部指定质量复核单位和临床试验单位负责质量复核试验和临床药效试验。

”四、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兽药广告宣传必须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兽药广告的审批及具体管理,按《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及《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办理。

”五、第六十条修改为:“违反兽药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没收兽药和非法收入、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六、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假兽药处理。

”七、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对生产、销售假兽药的,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一、前言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兽药市场,保障兽医养殖和兽药使用的安全性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本制度旨在确保兽药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兽药的购进、销售、贮存和使用环节,促进兽药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要求1. 兽药经营者必须依法获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许可证号码、许可范围及有效期。

2. 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包括: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专业的从业人员及相关的技术保障,同时须符合当地环境保护要求。

3. 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后需重新审批办理。

三、兽药采购和贮存要求1. 兽药经营者在从兽药生产企业购进兽药时,必须查验供应商的合法证件,并保留购进记录和相关凭证。

2. 兽药经营者应按照兽药的不同种类和性质,制定储存规范和条件,确保兽药在贮存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兽药经营者应定期对库存的兽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有疑问或过期的兽药进行处置,确保库存的兽药符合质量要求。

四、兽药销售要求1. 兽药经营者在销售兽药时,必须向购买者提供详细的使用说明,包括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以确保兽药的正确使用。

2. 兽药经营者应确保所销售的兽药真实有效,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兽药。

3. 兽药销售不得超过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许可的范围,并且不得从事跨地区经营。

五、兽药使用管理要求1. 兽药使用前必须经兽医师或兽药技术人员的指导和审核,确保兽药使用符合规定,避免滥用和误用。

2. 兽药的使用必须按照使用说明和兽医师的处方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兽药种类、用量和使用方法。

3. 兽药使用后必须记录相关信息,包括使用日期、药物名称、使用动物和数量等,以便追溯和监管。

4. 兽药使用后的包装容器必须进行集中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销毁。

六、兽药监督与处罚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兽药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确保兽药经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范本

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保障兽药产品质量和动物用药安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兽药经营行为,包括兽药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1. 设立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小组,负责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办理、使用、变更和注销等工作。

2. 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1)组长:负责全面领导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2)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负责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3)成员:负责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办理、使用、变更和注销等具体工作。

四、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1. 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相关人员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5)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6)经营场所和仓库的使用证明复印件;(7)主要设施设备及其图片和说明;(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记录样表;(9)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10)进口代理商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仅限经营进口兽药的企业提供)。

2. 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流程:(1)提交申请材料;(2)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后,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4)现场检查通过后,颁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兽药经营许可证使用1. 企业应妥善保管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得转借、出租、出借或伪造。

2.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按照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兽药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业务。

3. 企业应定期对兽药经营许可证进行自查,确保兽药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六、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与注销1. 企业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1)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2)经营场所、仓库地址变更;(3)经营范围变更;(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

《兽药⽣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兽药⽣产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三章兽药经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章兽医医疗单位制剂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五章发证⼯作程序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条及第⼗⼋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凡从事兽药⽣产、经营的单位(包括个体)以及配制制剂的兽医医疗单位,均应按规定办理许可证。

第三条核发《兽药⽣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章兽药⽣产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兽药⽣产企业的⼈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长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化程度或相应的技术职称,熟悉兽药⽣产技术,并从事兽药⽣产⼯作3年以上。

(⼆)兽药⽣产和质量检验部门的负责⼈,必须是具有主管药师、⼯程师、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员,并从事兽药⽣产或检验⼯作3年以上。

质检⼈员是本专业中专以上的技术⼈员或受过专门培训合格的检验⼯。

(三)兽药⽣产岗位的⼯⼈应具有初中以上⽂化程度,质量检验⼯⼈应具有⾼中以上⽂化程度,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能熟练地进⾏⽣产和检验操作。

电⼯、锅炉⼯等辅助⼯⼈,必须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

第五条兽药⽣产企业的⼚区、⼚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必须有卫⽣整洁的环境、消防安全设施和三废处理设施,⽣产区和⽣活区应分开。

⽣物制品⼚还应具有防⽌散毒的设施。

⾮兽药⼚兼产兽药的,必须有单独的兽药⽣产区或⽣产车间。

(⼆)⼚房、车间的布局应符合⽣产⼯艺流程的要求,要有⾜够的空间和场所,能整齐、合理地安置设备和堆放物料。

不同品种和不同规格药品的各道⼯序不得在同⼀室内操作。

主要⽣产车间要有防尘、防菌、防蚊蝇昆⾍等设施,特别是原料药的精制、烘⼲、包装车间和制剂车间。

(三)⽣产⽆菌制剂,车间应有空⽓净化装置,应有⽆菌缓冲间和密闭隔离的⼯作室。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兽药是保护动物健康、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的重要物质,合理的兽药经营管理对于保障兽医卫生和动物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兽药市场,维护农牧业生产秩序,我国制定了《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xxxx年xx月xx日发布实施,下面将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兽药经营许可根据《兽药经营管理条例》,凡从事兽药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兽药经营许可。

兽药经营者应当进行相关培训,掌握兽药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许可申请应提交企业基本情况、人员资质、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质量控制措施等相关材料,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核。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获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二、兽药生产管理兽药生产是兽药供应链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具有关键作用。

根据《兽药经营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者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资质,设立专门的生产车间,配备合格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实施严格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

2.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兽药原料的采购、验收与存储,确保原料的质量与安全。

3. 在兽药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各个环节,包括原料配比、生产工艺、质量检测等,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4. 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档案记录,涵盖产品的生产、质量检验、销售信息等,以备监管部门的审查。

三、兽药批发和零售管理为保证兽药进入市场合法、有序、安全地进行流通,兽药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者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1. 兽药批发企业必须具备批发资质,设置专门的库房和储存设备,按照批发要求进行包装和标识,并保持原始产品合格证明和购销记录,方便日后的追溯和监管。

2. 兽药零售者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并保持良好的经营记录,包含供应商名称、兽药名称、规格型号、购销数量等信息。

3. 兽药批发和零售企业应定期进行库存清查和质量检测,对过期或者失效的兽药进行及时处理,以确保兽药的使用安全和有效性。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11.29•【文号】国务院令第325号•【施行日期】2001.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的《兽药管理条例》代替)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维护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兽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工程师、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二)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四)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五)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产兽药者,必须有单独的兽药生产区。

第六条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所需的原料、辅料及直接接触兽药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新兽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兽药管理条例解读

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
2)新兽药的研制和申报分阶段进行, 研制单位完成了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 价及其他临床前研究后,可以开始向 兽药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 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兽药质量方 面材料和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及临床前 研究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审查合格后批准 允许进行临床试验。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
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
1、第一章总则共5条,自第 一条至第五条。主要内容包 括:立法的目的、条例适用 范围和调整对象、执法主体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和《条例》的基本制度。
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 第一章在执行中应注意的问
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
题:
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
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1)开办兽药生产企 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 件;
(2)兽药生产企业必 须按照《兽药生产质
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
a、国家对兽药的监督管理实 行统一的归口管理,而不是 分部门管理。在管理的层级 上,实行中央和地方的两级 管理。

兽药经营许可仓库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许可仓库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许可仓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兽药经营许可仓库的管理,保障兽药经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兽药经营许可的仓库。

三、仓库管理1. 仓库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兽药经营许可证,且持有法定资格证书。

2. 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兽药的种类、品牌、规格及贮存要求。

3. 仓库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确保兽药的合法进出、质量安全和有效管理。

4. 仓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仓库进行巡查,确保仓库环境整洁,设施设备完好,安全防火措施到位。

5. 仓库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进货、验收、储存、销售、出库、报废和盘点制度,确保兽药的追溯和质量安全。

四、货物进出管理1. 仓库进货应当选择合格的供应商,确保兽药品种、规格、数量与合格证明书、检验报告和运输票据相符。

2. 仓库验收人员应当对进货兽药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核对,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合规性。

3. 仓库储存兽药应当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和特性进行分类存放,严禁混存杂放。

4. 仓库销售兽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销售过期、变质、伪劣兽药。

5. 仓库出库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出库兽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6. 仓库报废兽药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杜绝非法销毁或倒卖行为。

7. 仓库盘点应当定期进行,确保兽药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一致。

五、安全管理1. 仓库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进出人员和车辆的管控。

2. 仓库应当安装监控设备,严格监控兽药的进出和储存情况。

3. 仓库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确保应急处理能力和安全防范措施。

4. 仓库应当存放危险兽药的货物,在存放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知识培训1. 仓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兽药经营许可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兽药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

2. 仓库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和学习最新的兽药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兽药管理水平。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193号》中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278号文件》中规定的《兽药停药期规定》等法规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兽药必须是由通过GMP企业认定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且不超越《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

所购进的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二、从业人员中,至少有1名通过兽医执业兽医水平测试人员。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要挂在店内显著位置。

四、兽药要分类陈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药店和药架必须卫生整洁。

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经营兽用中药材的,应标明产地。

不购进、不经营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和人用药品。

五、建立兽药经营台帐,购货登记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2年;销售登记应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无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

出库、入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月清帐一次,帐物要相符。

六、向兽药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销售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职业兽医开具。

对已出售的兽药出现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兽药行政部门报告。

七、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确保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兽药要分类保管,出库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

过期药物登记造册,分开存放,明确标识,不得混放。

个体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个体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个体兽药经营管理制度一、总则个体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个体兽药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兽药使用安全和有效性,促进兽药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范。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个体兽药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照本制度进行操作管理。

二、个体兽药经营许可1. 个体兽药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依法经营。

2. 个体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规模经营,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三、兽药购进销售1. 个体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具有兽药采购合同、发票和索证索票记录。

2. 个体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按照兽药质量管理规范,确保购进的兽药品质合格。

3. 个体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按照兽药销售管理规定,不得违规销售兽药。

四、兽药保管与使用1. 个体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兽药库房,并按照兽药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兽药保管。

2. 个体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按照兽药使用建议,合理合法使用兽药。

3. 个体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对兽药使用进行记录,并保存至少两年。

五、兽药安全管理1. 个体兽药经营企业应当确保兽药供应链的安全,保障兽药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2. 个体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立兽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兽药安全管理工作。

六、兽药宣传和促销1. 个体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兽药宣传、促销行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2. 个体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不得损害兽主的利益。

七、兽药售后服务1. 个体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的兽药提供售后服务,并按照兽药质量管理规范处理售后问题。

2. 个体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兽药质量监管电话和网站,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八、兽药经营不良行为处理个体兽药经营企业若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立案调查、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

九、兽药经营监督检查1. 个体兽药经营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体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的行为。

2. 个体兽药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兽药在农牧业生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提高养殖效益。

然而,兽药的管理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兽药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经营管理,保障人畜安全和食品安全,依法规范兽药经营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兽药经营许可第二条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兽药经营许可手续。

第三条申请兽药经营许可,须提供以下材料:1. 《兽药经营许可申请表》;2. 兽药生产许可证明文件;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章兽药经营活动第四条兽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储存、销售合格的兽药,并保证兽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第五条兽药经营单位不得销售过期的兽药、三无产品以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兽药。

第六条兽药经营单位在销售兽药时,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兽药的使用说明书,并加强对购买者的宣传教育,引导其正确使用兽药。

第四章兽药广告宣传第七条兽药广告宣传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内容应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宣传。

第八条兽药广告应当标注兽药的名称、用途、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信息。

禁止在兽药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推荐、推宣、推广等字样。

第九条兽药广告不得与食品广告混淆,不得声称具有治疗食品中所含病菌的能力。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兽药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农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检查人员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农牧主管部门有权对兽药经营单位的兽药库存进行抽查和检验,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兽药有权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涉嫌违法违规的兽药经营单位,农牧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罚则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农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销售、查封兽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故意销售过期兽药、无效兽药,或者重大违法兽药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3月2日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1年3月17日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天然或者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者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者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兽药,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和微生态制品等。

第四条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品种名录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并公布。

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是指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用生物制品。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给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调用,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2023年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

2023年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

2023年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随着中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兽药在畜牧业生产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2023年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将实施。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制度1.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才能合法开展兽药经营活动。

2. 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获得要求包括:具备法定条件和资质,拥有一定的经营场所、设备和人员,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等。

二、兽药质量控制要求1.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证。

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所生产的兽药符合质量要求。

2.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兽药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

3. 兽药经营企业要加强供应商管理,保证供应商所供兽药的质量可靠,并建立供应商评估和监控的制度。

三、兽药购销管理要求1.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购销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全程可追溯。

2. 兽药经营企业禁止购进、销售伪劣兽药,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 兽药销售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才能合法从事兽药销售工作。

四、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1. 兽药生产企业和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2. 兽药使用者和兽药销售人员应当发现兽药不良反应情况时,及时向兽药生产企业或兽药经营企业报告,并提供相关信息。

3. 兽药生产企业和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报告的兽药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五、兽药广告管理要求1. 兽药广告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发布虚假或误导性广告。

2.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对所发布的兽药广告进行审核和备案,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2023年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将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监管,旨在提高兽药的质量与安全性。

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责任,保证兽药的质量,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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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加强对兽药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势在必行,为此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对我区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发证程序
1、提出申请
申办兽药经营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向同级农业(畜牧)局提出申请,按规定填登记表,并出具有关证明。

2、审查兽药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资格
农业(畜牧)局依照《兽药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甘肃畜牧厅下发的甘牧字(1991)第178号《关于印发我省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药制剂室考核验收标准的通知》中《甘肃省兽药经营企业考核验收标准》的第一条对兽药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3、审查兽药经营企业的设施、环境、卫生及经营管理制度。

农业(畜牧)局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和甘肃省畜牧厅下发的甘牧字(1991)第178号《关于印发我省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药制剂室考核验收标准的通知》中甘肃省兽药经营企业考核验收标准的规定中第二、第三条审查兽药经营企业的设施、环境、卫生和经营管理制度。

3、审查兽药经营企业的地点
兽药经营企业地点由审查机关农业(畜牧)局指定,兽药经营企业不得任意选择地点。

4、核定兽药经营品种
⑴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76号国务院至于颁发《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的通知,任何兽药经营企业都不得经营兽用麻醉药品。

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号《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预防用生物制品由县以上动物防疫机构在辖区内组织供应,其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营;大型畜禽饲养场可直接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订购本单位自用的预防用生物制品,但不得对外经营,且必须向当地县以上动物防疫机构申报备案。

5、核定兽药经营范围
⑴经营兽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由国务院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⑵兽医医疗单位开设兽药商店经营兽药批发零售业务或在城乡集市贸易市上销售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必须按规定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

⑶兽药零售企业及个体兽药经营者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发证机关的辖区内有效。

6、发证
受理审查、审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兽药经营企业的全部申报材料审查审核后,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予审查合格的,由农业(畜牧)局审核报地区畜牧中心审批后,由县(市)农业(畜牧)局签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反证。

对予兽药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上岗证》,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反证,则不得上岗经营。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年检
1、发证机关每年都要对所发证件进行年检。

兽药经营企业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农业(畜牧)局举办得兽药知识培训班,学习兽药得有关知识和必要得法律知识。

不参加学习培训的不年检。

酒泉地区兽医卫生兽药、饲料监督检验所是省兽药、饲料监督检验所和地区农牧处唯一授权兽药质量监督检验抽样单位,除此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抽样检验。

农牧业局每年对兽药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拒绝接受检查和不配合检查经查者的不予年检。

兽药经营企业在一年内有六个月不经营的不予年检
兽药监督检验所抽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3)农(牧)函字第46号关于实施《兽药监督检验抽样规定》的通知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组饶抽样工作的进行,违者按《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制售假兽药的行为处罚。

不予年检。

6对于抽检的样品经检验有一次/个不合格的经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劣质兽药。

经检验,有两次/个不合格的处以没收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所得一至两倍的罚款。

对于三次/个检验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收全部兽药。

不予年检。

7对于抽检的样品经检验有一次/个为假兽药的,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经检验有两次/个为假兽药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收全部假兽药,不予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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