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宪法中公民监督权的浅析与思考_杜月标
【宪法论文】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宪法论文】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摘要:宪法颁行后,怎样将宪法付之于实践是个重要的问题,宪法监督是其中重要一环。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维护和捍卫公民基本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力行使的范围界限。
立足国情,围绕如何监督公共权力行使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以此保障宪法实现,维护宪法权威,笔者将对此进行阐述。
关键词:宪法监督;权力;权利一、宪法监督概述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维护和捍卫公民基本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力行使的范围界限。
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必须对宪法实施实行有效的监督。
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措施的总和。
其实质是对国家机器运转的审查,保证国家公共权力在宪法轨道上运行,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1]。
我国宪法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明确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从合宪审查的方式上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审和事后审相结合的方法。
事前审表现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批准程序,对违背宪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予批准。
事后审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但从我国目前宪法监督来看,无论是事前监督,还是事后监督,只是就法律法规是否与其上位规范相抵触的问题进行审查,而对人大立法权,执政党权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如何监督;对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如何救济却都没有任何规定。
这距完善的宪法监督距离甚远。
二、将公共权力置于宪法监督之下的必要性首先,对公共权力的宪法监督是权力制约的要求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监督】浅析法律监督中的社会监督
【关键字】监督浅析法律监督中的社会监督摘要:法治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法律监督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文章主要对社会监督进行了分类,并对每种社会监督需要完善的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法律监督;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法律监督在历史上是作为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维护政治权力稳定、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机制而发挥作用的。
法律监督,在中国法学界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现今社会中,在中国法律监督中仍起着很大的作用,本文主要对法律监督中的社会监督进行探讨。
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由于这种监督具有广泛性和人民性,因此在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社会监督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类型。
一、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是中国的一种具有关键性的法律监督形式。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在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各级法制统一、监督党和各级方针政策的贯彻、保证政令通畅、监督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防止滥用权力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的重要作用可以从两方面说明。
首先,中国共产党作为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领导人民共同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党运用对人民群众的领导机制,领导与动员人民群众和各种社会组织去依法对所有监督客体,特别是执政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广泛的监督。
中共中央曾提出,要建立“一套制度制约和监督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人,特别是职权最高的领导人都能严格遵守宪法、遵守党纪,不至于不受任何限制而自由行动,使我们党和国家的治理基本上靠制度而不是靠个人。
新宪法加强公民权利保护和宪法监督
新宪法加强公民权利保护和宪法监督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您给出的要求,文章需要准确满足标题描述的内容需求。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新宪法如何加强公民权利保护以及宪法监督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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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公民权利是指个人在社会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新宪法的一个关键目标是加强公民权利的保护。
首先,公民权利保护是一个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
一个民主的社会必须尊重并保护人民的基本权益,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信仰自己的宗教,并且享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其次,公民权利保护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基础。
当公民的权利得到保护时,人们将更加愿意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他们将感受到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尊严,从而增强对社会制度的认同和参与。
最后,公民权利保护有助于提高社会公正和文明水平。
在一个重视公民权利的社会中,人们将更加注重尊重他人的权益和个人多样性。
这将有助于减少不平等和歧视现象的发生,并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第二部分:宪法监督的重要性宪法监督是指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机制,确保宪法的正确执行和有效实施。
宪法监督的存在和运行能够保障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保护公民的权益。
首先,宪法监督有助于避免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通过强制性的宪法监督机制,监督者能够监督政府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这将有助于阻止政府滥用权力和腐败行为的出现。
其次,宪法监督能够确保权力的制衡和平衡。
宪法规定了不同政府机关的权力范围和职责,而宪法监督机构的存在能够对这些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以实现权力的合理分配和互相制约。
最后,宪法监督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公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或违法行为,他们可以通过宪法监督机构维权,得到合法有效的救济。
这种保障机制的存在将为公民提供庇护,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公民监督司法权问题探析
当代法学(双月刊)2010年第6期(总第144期)公民监督司法权问题探析张晓琴(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摘要]公民监督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公民监督权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而公民监督司法权则是公民监督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也是公民参与公权力行使的重要途径。
当前我国公民监督司法权主要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实现,但由于我国开展公民监督司法工作起步较晚,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其监督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因此,需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人民监督员制度。
[关键词]公民监督;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781(2010)06-0027-5[收稿日期]2010-04-15[基金项目]宁夏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监督与制约司法权问题研究(07NXZFX01)[作者简介]张晓琴(1970-),女,宁夏固原人,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国家权力的天然扩张性格,决定了没有监督就必然导致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
但目前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权力监督机制依然存在较大完善空间,尤其对司法权而言,人大法律监督机制并未充分发挥作用。
在法律实践中,司法机关背离公平、公正目标,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现象并不鲜见。
因此,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以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在我国目前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除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以外,如何有效发挥公民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能,也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重要课题。
笔者认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目前实现公民监督司法权的关键所在。
一、公民监督的涵义与公民监督权的性质(一)公民监督的涵义公民监督,一般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我国宪法监督的立法思考
我国宪法监督的立法思考宪法监督是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合宪审查,取缔违宪事件,追究违宪责任,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宪法制度。
在总结我国宪政发展的经验及借鉴他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基础上,我国确立了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即代表机关的监督体制,采取事前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武装量、企事业单位,所有公民的合宪性进行监督、审查。
虽这一监督制度已基本建立,但其由于缺少相关立法予以规范与保障,故在现实中并未起到应有之作用。
1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不足首先,宪法监督的内容仅停留在在理论上无现实的约束力。
这对于宪法监督的功能而言无疑是个缺憾。
我国宪法在对违宪行为的审查上,局限于对抽象的违宪行为的监督审查,虽然宪法规定了一套纵横交错的监督网,但只限于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对其它方面监督内容很少。
尤其是对具体的违宪行为的监督几乎无从展开,并且对各类社会主体的违宪性审查,也没有明确规定,缺少了法律确认与程序保障,现实中宪法监督缺少约束力,使得人们无法清楚的获知宪法监督的对象与内容。
其次,缺乏宪法的专门监督机构。
从历史的护宪规律来看,一个重要的趋势即是违宪审查主体从无组织到有组织以至监督组织专门化的趋势。
我国虽然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进行宪法监督,但其并非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由于它同时身兼立法与监督二职,故通常来讲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倾向于自己制定法律是合宪的而忽视对其的法律监督;另一方面以目前人大的组织形式及工作特点也不利于宪法经常性的监督。
由于会期短,代表又人数众多,故不可能集中,有效地审查违宪行为,并且人大代表中深谙法律的专家又是少数,要求其它非法学专业代表准确监督宪法实施进行审查也是不可能了。
此外在短短的会期中,要履行多项国家职能,因此对宪法实施专门监督是根本无法胜任的。
再次,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不健全,缺乏专门监督方法与程序。
在我国宪法中是原则性的规定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对宪法监督方式的程序等问题往往规定很简单或根本无法可依。
公民监督权浅析
在广 义上 ,我认 为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接 受选 民或 原选举 单位 的监督 ,选 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对代表提 出罢免 ,并经 过…定 的法律程序可 以罢免 自己选 出的代表 ,这也是 督权
在另一个方面的体现 。
《 宪法 》第 3 条规定 :“ 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全 民代表大会都有 民主选举产生 ,对人 民负责 ,受人 民监督 。 ” 《 宪法》第 1 2条规 定:“ 0 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 的选举
不断接受着传统儒家文化思想 的熏陶 ,忠君 ,爱 国,官本位 ,
民思想根深蒂 固,我们广大人 民群众没有能够充分 的认识 到 督权的实质 。 其次 ,官员们 以见长 自居 ,从来就 当 自己是命令 的发号 者和权力 的行使者 ,官场 的黑恶与贪污腐败现象层 出不穷 , 官 官相护 ,对人 民权利 的漠视与侵害也是 的人 民对官父母们 产 生了畏惧 ,而无所 作为 再 次,政府宣传 不够 ,或者监督权 实施 的力度不 完善 。 国家法制宣 传与普法 工作 没有深入 民心 ,法律 的运行机制 不 够 完善 ,是的个 别官员,有机 可乘 ,肆 无忌惮滥用公权力 , 以权谋 私,徇私 枉法 ,贪腐不 断。对jc l督权行 使者的保护 不 { 到位 ,有些 个别官员滥用 权力 以权谋私 ,借权力 来打 压举报
条规定 :“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假公济私 ,对控告人 、申
述人 、批评人 、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以刑 处罚。 ”同 时,为了规 范公 民 督权 的行 使,规定 公民不得滥用控告 、 检举 的权利 ,不 得捏造或者歪 曲事 实进行诬告 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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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 民行使监督权 的救济
《公民享有监督权》课件
通过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
01
02
03
报道监督
新闻媒体可以对国家和社 会事务进行报道和评论,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 和监督。
舆论监督
通过新闻媒体发表意见和 看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 进行监督。
调查性报道
新闻媒体可以对社会问题 进行深入调查和报道,揭 示问题真相并推动问题解 决。
通过民主党派行使监督权
民主协商
民主党派可以通过民主协 商的方式,对国家和社会 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民主监督
民主党派可以对国家和社 会事务进行监督,提出批 评和建议。
参与政治协商
民主党派可以参与政治协 商,为国家和社会发展贡 献智慧和力量。
通过公民会议行使监督权
组织公民会议
公民可以组织公民会议,对国家 和社会事务进行讨论和表决。
监督权的来源
宪法规定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监 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检举、
申诉等权利。
法律保障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等,为公民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法
律保障。
社会参与
公民通过社会团体、媒体、网络 等渠道参与公共事务,对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监督权的保障机制
法律保障
宪法保障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监督权,为监督权的行使提供 了最高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民监督权的行使方式 和程序,确保公民能够依法行使监督权。
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审理涉及监督权的案件,保障 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制度保障
选举制度
01
选举制度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途径,通过选举能够选出代
公民监督权浅析
公民监督权浅析
王诗巧
【期刊名称】《法商论坛》
【年(卷),期】2012(000)002
【摘要】公民的监督权时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力,目的在于让公民有效的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保证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保证国家各项事业顺利进行,同时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促进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总页数】2页(P195-196)
【作者】王诗巧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
【相关文献】
1.公民监督:监督权利和监督权力的会通
2.公民网络反腐的行动逻辑与我国公民监督权的发展
3.浅析公安微博语境下公民舆论监督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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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法监督机制的认识500字
对宪法监督机制的认识500字宪法监督机制是指国家对宪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目的在于确保政府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宪法权威性,并促进法治建设和国际法治领域的积极参与。
宪法监督机制作为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必要措施,其建立需要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机构的支撑,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宪法监督机制的核心是政府权力的监督,即对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的审查和监督。
政府对公众的治理过程需要符合法律规范和公众利益的程序。
因此,宪法监督机制的目的是确保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宪法监督机制需要有实际可行的措施和制度来保障其有效性。
由此,目前已经存在的宪法监督机制包括宪法惯例、司法宪法解释、立法宪法解释以及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合宪性的监督。
首先,宪法惯例指的是在宪法实践中,未在法律上载明但长期得到广泛遵守的宪法原则和规则。
宪法惯例在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规范和制约作用。
其次,司法宪法解释指的是司法机关,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行使宪法解释的权力。
这些机构对于宪法规定的具体法律问题做出的判决和解释有着强制力。
此外,立法宪法解释也是完善宪法监督机制的重要部分。
共和国主席可以通过有关议案,把宪法规范的意义告诉人大常委会,表示某一文件是否违反宪法规定,以此发挥立法宪法解释的作用。
最后,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合宪性的监督也是宪法监督机制的一部分。
这个过程是指人大常委会负责审查国家行政机关规章和地区性法规是否与宪法和法律相符。
宪法监督机制建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可以保障宪法权威性,确保宪法实践身份地位,并通过有效监督,使宪法实践合规。
其次,它可以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动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公平。
再次,它可以促进法治建设,为国家建设法治体系做出贡献。
最后,它可以积极参与国际法治领域,在国际法治秩序领域做出贡献力量。
对公民监督权的几点思考
对公民监督权的几点思考作者:张慧颖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3期摘要:公民的监督权是基本权利,现代法治国家应该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位。
行使监督权时容易产生法律风险,由于面对政府管制时的脆弱性,需要优先保护,以平衡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力量。
所以应审慎对待行使监督权的可能不利后果——诽谤罪,具体可从出罪和入罪的角度进行合宪性规制,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关键词:监督权;基本权利;诽谤罪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13-02公民的监督权是一种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①,是指公民参与国家权力的组织与运作及公共政策形成的权利。
宪法学教材中的政治权利一般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复议权;罢免权;监督权;抵抗权;参加公务的权利。
但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政治权利规定的很简单,第25条仅明确规定了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平等参加公务的权利。
原因可能在于世界各国对于政治权利及基本精神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公民监督权是在我国的表达即《宪法》第41条,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第41条中列举了六项权利: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不过,目前对于“监督权”能否概括第46条的6项权利仍有争议,对于监督权的涵盖范围,学术界主要4种不同的看法②,如下表1所示:个人认为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三项权利属于监督权的范畴,即赞同三权说,这是从狭义上监督权的角度来讲的。
广义上,监督权是一个政治概念,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6种权利都可涵盖进去,成为监督权的具体权利形态。
而从狭义的角度,监督权应是指实体性的权利。
那么,申诉权、控告权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三种则是程序性的请求权。
浅谈宪政视野下的公民监督
浅谈宪政视野下的公民监督陈党摘要:在实行宪政的国家里,公民依法享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
这既是人民主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公民政治参和的有效途径。
公民监督在不同的语境下有着不同的含义。
对于监督主体来说,公民监督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从动态的过程来看,公民监督是一种政治参和活动;就静态的结构来讲,公民监督则是人民当家作主宪政制度的体现。
概念是理论研究的先导和分析问题的基础。
要从宪政的角度研究公民监督,首先需要弄清其基本含义,在此基础上才能展开进一步的研究。
所谓公民监督,就是在“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前提下,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的监督。
它在不同的语境下有着不同的涵义:对于监督主体来说,公民监督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从动态的过程来看,公民监督是一种政治参和活动;就静态的结构来讲,公民监督则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政制度。
一、公民监督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权利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
宪法权利即宪法规定或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属于法定权利的范畴。
在我国,政权的人民性和政治的民主性,决定了公民有权监督国家机关的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而且公民监督有着明确的宪法依据,并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
因此,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是公民的应有权利或道德权利,而且还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
公民监督权的宪法依据是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将公民监督权分为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和检举权三种基本类型。
其中,批评、建议权和检举权属于督政性的监督权,申诉、控告权属于维权性的监督权。
1 批评、建议权批评和建议既是间接民主中公民有序政治参和的重要形式,也是公民监督权的基本内容。
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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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知情权;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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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一)宪法对公民监督权规定的不断完善
对于人民对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利,1954年宪法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 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 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975年宪法的规定是:“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1978年宪 法的规定是:“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控告。 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对这种控告和申诉,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1982年修改宪法时,总结前几部宪法的规定,结合公民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对公 民的这种监督权利作出了更为全面、具体的规定,对前几部宪法的规定有重要的完善:一是扩大了监督对象的范 围。前几部宪法规定的监督对象,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实际上,不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 关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接受公民的监督,因此,本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也是公民监督的对象。二是放宽了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公民监督的条件。根据前几部宪法的规定,公民只能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 行监督,但实践表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符合人民利益的所作所为,不仅限于违法失职方面的行为,还包 括其他方面的不负责行为、不适当行为、效率不高行为等等,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 使没有违法失职的行为,人民群众对他们的工作情况或者其他方面的情况也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是进一 步明确......
监督学论述题试述公民监督的特征和意义
监督学论述题试述公民监督的特征和意义公民监督旳特性:1)广泛性。
公民监督是最广泛旳监督。
作为监督主体,公民人数多、分布广,这就决定了公民监督旳广泛性。
公民监督旳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范围覆盖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监督事项波及到国家公权力运行旳全过程。
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管职务高下、权力大小,不管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都要接受公民监督。
2)基础性。
第一,公民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多种监督旳基础。
公民通过检举、控告、上访等形式实行监督,既体现了公民监督旳自主性和独立性,同步又将自身旳监督融进了其他监督之中,并成为其他监督旳基础。
第二,公民监督是自下而上旳监督,是专门机关监督和各系统自上而下监督旳基础。
作为基础性监督,公民监督是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旳。
3)直接性。
公民是国家制定各项方针政策旳立足点和出发点。
公民或者是对旳方针政策旳直接受益者,或者是错误方针、政策旳直接受害者。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旳公权力行为都会对公民旳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因此,公民旳监督最直接、最真实,也最易获得成效。
4)多样性。
公民监督旳形式是多样旳。
在我国,公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旳监督权。
公民监督旳详细形式包括刊登评论、写信、面谈、打、网上举报以及民主评议等。
公民既可以直接批评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众传媒来实行监督。
公民监督旳意义:公民监督是人民民主旳重要体现,是防治官员腐败旳有效途径,对于增进国家机关旳廉政勤政建设,建立法治国家等均有极为重要旳作用。
1)有助于增进社会主义民主。
公民监督是整个监督系统中最能反应民主性旳监督制度。
公民监督旳广度和深度反应一种社会实现民主旳程度。
2)有助于全面构建反腐败体系,有效防止权力腐败。
没有公民监督,反腐败之网就是不完整旳、有缺漏旳。
只有广泛旳公民监督,才能营造出反腐败旳良好旳社会环境,减少腐败发生几率,实现政治廉洁。
浅析中国公民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路径
浅析中国公民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路径【摘要】政府的行政权在当代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行政权的特性也决定其容易“异化”。
中国各级政府历来行使强大的行政权,对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而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是促进这种平衡的关键。
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使用各种监督路径监督政府、保障合法权利。
文中梳理了我国公民依法可以使用的各种监督路径:政党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以及行政监督。
【关键词】政府;行政权力;中国公民;监督路径0.引言进入二十世纪,行政权在现代国家的权力系统中的地位日隆已是不争的事实。
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共事务变的愈加多样与复杂,行使行政权、直接处理与协调社会公共事务的政府,显示出其在国家政治生态中的优越性与重要性。
依托一套在官僚制理论上建立起来的行政组织,借鉴与运用科学管理的方法,各国政府将公共行政的触角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同时,政府寻找各种理由与借口,通过合法的程序或实践的默认,取得了越来越大的自由裁量权。
现代社会的这种公共行政组织及其权力的膨胀与扩张的现实,一方面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大生产的特点与要求,并且具有相当大的积极作用。
然而,另一方面,其弊病也是非常显见的。
行政权力因其自身特点容易出现“异化”现象,从致力实现公众利益的服务本质变为侵害公民的权利、进而变成伤害民主政治与公民社会的“猛兽”。
任何事物都须有度,超越了限度,就会起到负面作用。
中国各层级政府,历来具有多而强的行政权力,而其治下的普通公民,相对地处于弱势地位。
长期以来,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多依赖于各级政府的自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与民主化的建设进程的加快,公民权利的保障与救济途径,即公民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与控制的路径工具的法制化、常态化与明确化,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行政权及其“异化”行政权,是一定的行政主体为完成其行政任务、履行行政职责以实现国家的行政职能而享有的国家权力。
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内容和意义
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内容和意义
公民行使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法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进行监督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对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经济行为等的监督。
公民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公开媒体曝光问题、提起诉讼等方式行使监督权,从而促进公共权力的合法合理运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它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能够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政府的廉洁和公正;另一方面,它还能够推动社会进步和改革,促进公共事务的公开透明,增强公民参与和民主监督的能力,从而建设更加公正、公平、有序、和谐的社会。
总之,公民行使监督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维护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必要手段。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积极行使监督权,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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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公民监督存在问题的思考_梁玉芳
2013年第3期总第329期前沿Forward Position No.32013Sum No.329对我国公民监督存在问题的思考梁玉芳(青海民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青海西宁810007)[摘要]公民监督是我国行政监督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的发展有利于国家的政治稳定,但现阶段,我国公民监督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公民监督意识淡薄、公民社会大环境的缺失,使公民监督缺乏必要的前提条件、公民监督渠道不完善、公民监督不规范,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等,这些都需要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公民监督;问题[中图分类号]D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267(2013)03-0100-02[作者简介]梁玉芳(1978—),女,青海湟中人,藏族,硕士,青海民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政府经济学。
一、公民监督的基本内涵公民监督,就是基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逻辑起点,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
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式。
虽然它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不具有严格的法律形式,也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后果,但是这种监督却能在很大程度上引起国家机关的注意,从而带动强制性监督手段的运行。
二、公民监督的作用国家权力需要监督和制约,这是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基本结论。
在我国,就国家权力的制约而言,公民监督的作用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公共权力正常运行,维护人民的主权地位我国公民监督权的行使的根本前提是我国的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的主权地位不是一劳永逸的,它不会因为人民夺取了政权就一成不变,它永远处于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之中,但国家权力特别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与所有者在一定程度上是分开的,而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共权力又是公民授权委托的,所以公民必须对这些公共权力进行监督。
只有让权力的所有者主动对公共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才能到达原有的目的。
我国宪法监督程序制度的现状反思及设计
我国宪法监督程序制度的现状反思及设计我国宪法监督程序制度的现状反思及设计一,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现状现行宪法(1982)所规定的宪法监督制度,在内容上与之前几部宪法相比较,有了很大的改进与完善,使宪法监督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大体上从四个方面确立了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①明确宪法地位,表明其最高性。
通过对宪法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确认,为宪法监督机关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提供了保障,也表明宪法监督机关的权威来源于宪法这一根本法的赋予。
②明确宪法的规范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同时也规定了具体的追究方式,如罢免有关人员的职务、撤消违宪的法律法规,使其产生的法律效力丧失掉、不批准违宪的法律法规等。
这实际上是宪法监督落到实处的具体表现。
③明确宪法监督主体及职权。
《宪法》第62条第2款,第67条第1款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宪法监督权”同时也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审查权、批准权、改变权、撤消权和罢免权”任何一项制度要落到实处,都离不开特定的主体予以实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也不例外。
④明确规定了宪法监督的方式有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
这就要针对不同的立法主体,不同的立法性质采取相应的监督方式。
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现行宪法监督制度总体上仍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学术界对此探讨较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①宪法监督缺乏专门性,许多学者认为应当设置专门宪法监督机关,使宪法监督成为专门机与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相悖,但由于缺少事前审查程序,这一错误也未得以及时发现和纠正。
的确如此,如果没有宪法监督程序制度,纵使明确了宪法监督主体,但如何具体实施监督?监督的方式就具体如何操作呢?无疑都成了纸上谈兵,从而也使得宪法监督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可见宪法监督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保障宪法规定的实体内容的实现是不可或缺的。
尤其是对违宪给以处理和制裁时更要遵循一定的规程和步骤。
我国宪法监督权的重要性是是什么?
我国宪法监督权的重要性是是什么?我国的额宪法内容是非常庞大的,在很多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以及解释,尤其在监督权方面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描述,因为监督权是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对于一些选举等活动的保障公平性的重要手段,那么在我国宪法监督权的重要性是是什么?我国的额宪法内容是非常庞大的,在很多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以及解释,尤其在监督权方面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描述,因为监督权是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对于一些选举等活动的保障公平性的重要手段,那么在我国宪法监督权的重要性是是什么?▲监督权的重要性有什么?中国宪法开宗明义第一条就规定了国家的国体,这就是:“中华人民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国体决定了中国政体,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指由人民选举并委托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具体指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职能和运作的原则和机制,同时也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相互关系的原则和机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概括为四方面的具体制度:第一,主权在民制度这就是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核心内容。
第二,代表选举制度它是人民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原则、方法、组织和程序的总和,是人民实现宪法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制度保障。
这是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前提和基础。
第三,民主集中制度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组织原则和运作原则。
从组织原则看,它包括三个“关系”:一是人大和人民的关系,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二是“一府两院”和人大的关系,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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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宪法中公民监督权的浅析与思考
杜月标
摘要随着我国宪政文明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公民的监督权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与迫切。
如何使公民更好地行使与维护宪法赋予的监督权,不仅对于构建我国的权力监督体系有重大影响,在推进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方面更是起着关键的理论与实践作用。
为此,本文从我国公民监督权的基本概念与组成角度入手,浅要分析了公民监督权的特点与功能等,并对于我国公民监督权的现状与完善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思考。
关键词公民监督权宪法权利国家机关
作者简介:杜月标,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54-02
监督权作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既是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
而检举权则是指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真相,并请求依法处置。
公民监督权是本原性权利,具有“人民主权”的性质。
从我国现行《宪法》第27条和41条的规定来看,在我国,公民享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这些宪法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主人公的地位,表明了我国的新型社会主义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保障。
二、公民监督权的特点和基本功能
如同其他宪法基本权利一样,公民监督权也有着其自身的特点。
概括的来讲,公民监督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公民监督权主体的广泛性。
不仅分布广泛,而且人数众多,遍布各个地区和不同行业。
相对于监督主体来说,作为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数量就显得非常之有限了,这样一比较,监督的效果也就出来了。
(2)公民监督活动的主动性。
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活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基本上是为了维护自己、他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所以一般说来,监督者都是就其知道的线索主动向有关机关反映。
(3)公民监督权内容的全面性。
其监督内容既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又可以包括职务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并贯穿于政治权力运行的全过程。
(4)公民监督权方式的多样性。
在我国民主政治中,公民可以自由选择书面或口头、显名或匿名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监督,行使监督权。
既可以直接批评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大众传媒等多种方式来实施监督。
公民监督权的基本功能从宏观上来说,主要是对“权利”的保障和对“权力”的制约。
具体来讲,对公共权力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引导和保障公共权力正常运行的功能。
我国公民监督权的行使的根本前提是我国的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但国家权力特别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与所有者是一定程度上分开的,而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共权力又是公民授权委托的,所以公民必须对这些公共权力进行监督。
只有让权力的所有者主动对公共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才能到达原有的目的。
我国的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来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并不是为了妨碍权力的正常行使,而是对公共权力进行科学控制和有效管理,从而保障和引导公共权力能够正常和健康地运行。
2.预防和纠正公共权力越权出轨的功能。
公共权力同其他事物一样,也具有一定的两面性。
运行的好,公共权力能大幅度地提高为民服务的水准,促进社会政治文明的和谐发展。
但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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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的不好,再加上公共权力自身的扩张性,很容易造成公共权力的越权和出轨现象。
此外,我国的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威信和形象也会遭受不小的打击。
为此我们必须通过具体有效的监督方法,最好能建立一套公民主导的完整的权力监督体系,预防公共权力的出轨。
3.处罚和教育公共权力违法行使的功能。
这个基本功能可以说是公民监督权在实践中最明显的表现形式了。
在公共权力运行的过程中,难免有时候会被滥用或者违法行使,此时就会侵害到公民个人、他人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监督权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这些因滥用公共权力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揭发和控告,进而对相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进行处罚和惩治,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这里的法律责任可以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三、我国公民监督权的现状与完善的思考
虽然我国的公民监督从历史上看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但是不可否认在目前的现实中,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和维护还是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和缺陷,也会碰到不小的阻力和困难。
首先,相关的法律保障不够充分。
其次,我国公民的监督意识仍然薄弱。
再者,公民进行监督的组织化程度不高。
最后,受监督的公共权力的透明度偏低。
面对这些现象和不利因素,如何解决公民监督不力,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公民监督权就成了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非常重要的课题。
这不仅是维护公民自身权益的重要
手段,也是推进我国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必要途径。
第一,加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和主动性。
思想先于行动,从思想意识方面着手是完善和加强我国公民监督权实施的最根本途径。
就目前的现状来说,加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和主动性最现实的办法就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培养普通公民特别是我国广大农民的法律监督意识。
通过大众传媒和校园教育等方式宣传和动员广大公民了解和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监督权,积极参与国家政治与社会管理活动。
不仅要加强作为监督主体的公民的监督意识,同时也要加强作为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受监督意识,使其真正依法行政。
想尽各种方法不断地提高公民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逐渐使公民监督权的行使成为一种社会常态和趋势。
第二,加快公民监督的制度化与法律化建设。
邓小平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作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
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深入发展和普及,公民越来越多的通过网络来行使监督权,网络监督方式也必将成为公民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实现方式。
近几年在我国,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案例不断出现。
从前段时间的“躲猫猫事件”、“临时性强奸案”,到最近的“局长日记”和“我爸是李刚事件”等,公民监督权的运用都起到了重要的监督揭发作用。
而且,我们也满怀希望地相信,在宪政文明和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我国公民的监督权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也必将会加快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
注释:
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5页.
②肖泽晟.宪法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2页.
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2-293页.
④周甲禄.舆论监督权论.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26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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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韩大元,等.宪法学专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蔡定剑.国家监督制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
[6]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7]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美]詹姆斯・M・伯恩斯.美国式民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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