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基本内容的深刻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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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基本内容的深刻涵义

搞要

党中央决定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党中央对全国政法机关在新时期提出的要求,是我们国家新时期落实依法治国方针、深入进行法制建设、创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是使我国有效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伟大治国方略。对此,我们应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呢?笔者试以中央政法委书记同志在中央政法委举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强调提出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内容,浅析个人的学习见解,探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作为学习体会的汇报。

关键词: 法治理念内涵探讨学习

引言

法治理念是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的一系列观念和信念,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法治”最早源于西方古希腊法治思想,被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最早表述为“法律的统治”。后来,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统治的过程中又提出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口号,丰富了法治的内涵。中国古代,“法治”是先秦法家提出的一种治国之术,经过两千年封建社会的发展和演变,直到近代,“法治”才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提出来。新中国成立以后,主要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法治建设越来越重视,不断丰富和发展了“法治”的内涵,法治理念成为党治理国家的执政理念。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已经开始探讨在执政条件下的法制建设问题,对法制的重要性有了初步认识。

目录

搞要............................................................................................................................. I 引言. (2)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 (4)

1、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与确立是我党我国在治国理政方面的科学实践与成

熟管理的体现 (4)

2、依法治国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核心 (5)

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7)

1、执法为民理念的本质体现和要求。 (7)

2、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明确司法为民的宗旨 (7)

3、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8)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和目的 (9)

1、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神圣职责 (9)

2、公平正义的内涵 (9)

3、政法工作如何践行公平正义之职责 (10)

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 (12)

1、服务大局,就要为法治建设提供各项保障。具体把握以下几点: ......... X II

2、服务大局,就要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 X II

五、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保证 (14)

1、坚持党的领导的意义 (14)

2、强化落实党的领导要解决如下问题 (14)

3、政法机关和政法干部如何实践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 (15)

结束语 (16)

谢辞 (17)

参考文献 (18)

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命题,以及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对于坚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司法,如何执法、如何司法,全面推进政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指导意义。我们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时,必须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和实质,理解它们的内涵、关系和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是极其准确的。为使广大政法干警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笔者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的内涵,提出自己的粗浅理解,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深入开展,仅供参考探讨。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

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地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同年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修正案。因此,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与确立,它在我国的发展进程中,有着极大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与确立是我党我国在治国理政方面的科学实践与成熟管理的体现

新中国成立后,我党在治理国家的大政方针上处于领导核心的地位,探索和总结了一些成功的方法和经验。但由于种种原因及几千年传统的“人治”思想的影响,致使在治国的过程中经历过一些波折,如建国初期搞的“三反”、“五反”运动,大跃进时期的浮夸风,六十年代后期开展的“文化大革命”运动等,都是不经科学论证和实践,不符国情实际的错误决策和做法,结果是把经过艰苦奋斗换来的初步治国成果,轻易地被折腾破坏掉,使社会主义建设的步伐停滞不前,甚至在某些方面出现倒退,这种与法治理念相违背的行为和做法,真使人可惜和可恨。因此,我们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就要摒弃一切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错误行为,就要按照党中央提出的体现最广大人民利益的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法治方针和政策,认真执行和实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根据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理论思想,制定了一系列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和决策,为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目标和方向。江泽民同志在党的第十四次全国

代表大会报告中也指出:“实现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现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改革开放以来的长期科学实践,成熟地提出了治国法治化的理念和决策,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2、依法治国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核心

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我们党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和全国人民的要求而构思且最终确立的,是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途径和核心,因此,我们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时,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治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主要是对立法工作提出要求而言。立法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工程的基础工作,也是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前提条件。只有做好了立法工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实现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方略才能较好执行和实现。

回顾我国在建国初期,当时很多法律尚未完善,有些甚至远未制定出来,因而在执法司法工作中,往往把领导人的思想意向和讲话精神当作了“法”,把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或不执行未经实践检验是否正确的做法被认为是“违法”,以权压法现象十分严重,这都是在旧社会遗传影响下产生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结果,这显然与依法治国的要求是相悖的。

(2)推进法治,必须有法可依

我国地广人众,公民和组织的各项活动相对广泛,但都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根据宪法规定和有法必依的要求,遵法、守法、用法的主体既包括了所有的公民,也包括所有的组织,如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同时,在守法的内容方面,除了宪法和其他法律外,还包括其他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和规章等。这些,都需全体公民和组织认真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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