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导游考试典型案例[模拟(3)案例参考答案]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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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职业学校学生许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她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实习机会。1999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旅行社导游不足,遂聘用许某充任导游。许某在带团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出,以其未取得导游证,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罚款处罚。许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许某的看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2)旅行社能否聘用许某从事导游工作?依据是什么?

(3)对许某和该旅行社应如何处罚?

(4)许对处罚不服,可采取何种措施?

答:(1)许某的看法不能成立。因未取得导游资格证的人员不具备从事导游工作的资格,无导游证人员未得到从业的许可,属擅

自进行导游活动。

(2)旅行社不能聘用许某从事导游工作。《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只能聘用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

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合格导游。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聘用不合格导游的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导游员小王一次在带团进行导游活动时,被某市旅游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发现其存在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问题,于是对小王进行相应的处罚。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该导游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该导游这种行为应当被扣除几分?

(2)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应如何处罚?

(3)如果该导游的年度10分分值恰好被扣完,则旅游行政执法机关对该导游应如何进行处置?

(4)《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对因扣分的情形参加年审有何规定?

答:(1)导游人员小王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

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该导游这种行为应当被扣除6分。

(2)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应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3)如果该导游的年度10分分值恰好被扣完,则旅游行政执法机关对该导游的导游证暂时保留,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

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

(4)《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对因扣分的情形参加年审的规定是: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

分,暂缓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

批评。

3. 2001年10月,杜某夫妇二人报名参加了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16日游,与该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出国旅游合同,交纳了旅游费用,领取了旅游行程表。按照约定日期,杜某夫妇二人到机场集合出境旅行。不料,到了机场才发觉,这个出境旅行团共26人,分别是由三家旅行社组织招徕的,且这三家旅行社均未派领队,而是由这26名旅游者自行持机票登机出境。到了境外后,当地接待社随意更改旅游日程,缩短景点游览时间,减少旅游项目,增加额外付费项目,降低住宿标准等,严重损害了这26名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杜某夫妇回国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该国际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该国际旅行社对此辩称:由于组团人数不足,所以将杜某夫妇二人转让给其它旅行社,本社并无从中营利;在境外旅游期间的遭遇,则是境外旅行社的问题,应由境外旅行社予以赔偿。请问:

(1)该国际旅行社违反了哪些规定?为什么?

(2)该国际旅行社对此投诉的辩解能否成立?依据是什么?

(3)该国际旅行社应如何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答:(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章第五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杜某夫妇到了机场才发觉,这个出境旅行团共26人,分别是由三家旅行社组织招徕的,且这三家旅行社均未派领队。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章第四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各项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到了境外后,当地接待社随意更改旅游日程,缩短景点游览时间,减少旅游项目,增加额外付费项目,降低住宿标准等,严重损害了这26名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该国际旅行社辩称:由于组团人数不足,所以将杜某夫妇二人转让给其它旅行社,本社并无从中营利;在境外旅游期间的遭遇,则是境外旅行社的问题,应由境外旅行社予以赔偿。这是不能成立的,因转团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组团社或者其委托的境外接待社违约,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依法对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另须退还领队服务费及同额违约金。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随意更改旅游日程,缩短景点游览时间,减少旅游项目,增加额外付费项目,降低住宿标准等,“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对旅游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退还,并付同额违约金。

4.2001年8月,某甲旅行社为了招徕顾客,在报纸上刊登一则广告,称其组织的北海、海南七日游,不仅游览项目多,食宿条件好,而且价格便宜,服务优质。游客陈某等10余人,看到广告后觉得很有吸引力,便交费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北海、海南七日游。不料,陈某等旅游者未能得到广告所称的服务。不仅游览景点少,而且住宿、乘车档次与广告上注明的相差甚远,饭菜质量差、数量少,感到上当受骗。旅游行程结束后,陈某等联名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经查,甲旅行社根本不具备提供广告所称的服务条件,此时甲旅行社已与某乙旅行社合并,改名为某丁旅行社。请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析此案,并提出处理意见。答:(1)某甲旅行社根本不具备提供广告所称的各种服务条件,却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使旅游者信以为真,参加其组织的旅游团。因此,某甲旅行社该行为属于“利用虚假广告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

(2)游客陈某等由于甲旅行社的虚假广告行为,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游客陈某有权要求某甲旅行社给予赔偿。

(3)依据《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某甲旅行社应当履行“按照旅行者选定的路线、安排食宿、交通、游览活动”的法定职责,但某甲旅行社没有履行,应当受到处罚。

(4)某甲旅行社虽然已与某乙旅行社合并,但依据法律规定,不能因此免去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处理意见: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的规定,以及该法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的规定,陈某等人有权向某丁旅行社要求赔偿;②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违反本条例,欺骗旅行者,非法牟利的,视情节轻重,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的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某丁旅行社进行处罚。③甲旅行社因明知自身根本不具备提供广告所称的服务条件,而故意进行虚假宣传,诱使旅游者做出错误决定,造成经济损失,属于欺诈行为,应增加赔偿消费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5.某旅行社组织20名旅游者游览云南石林景区,委派小张为导游员。小张带领这批游客进入石林后,刚巧遇到她多年未见的同窗好友,便想借此机会叙叙旧。于是召集团员,告诉他们自行游览,有关石林的讲解已在沿途讲过,大家下午4:00准时在正门口集合返回。旅游团成员感到很为难,但也只好三五成群自行游览石林。旅游团中的一名旅客李某与同伴走散,便跟随其他几名当地旅游者爬上了莲花峰,李某请人帮忙拍完照后,在下石阶途中由于下大雨,道窄人挤,不慎摔下石谷,导致小腿骨折。在李某治疗期间其亲属多次向该旅行社交涉,要求该社和导游员小张承担责任,但该社却敷衍应付,并称该事故应主要由李某本人承担。随后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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