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体育俱乐部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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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体育俱乐部
章程
为加强阳光俱乐部的管理,促进阳光俱乐部工作的开展,使阳光俱乐部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体艺卫处是分管阳光俱乐部工作的具体部门,代表学校对阳光俱乐部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条阳光俱乐部将为学生坚持长期体育实践提供稳定的场所与必备的条件。
第三条阳光俱乐都将促进学生运动技术水平、教学训练、竞赛等方面的自我管理能力和组织能力的提高,以利于学生个性的发展,是我校体育教学的补充与延伸。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自愿参加俱乐部活动。
第五条俱乐部为收费性课外活动,会员按统一要求交纳会费。
第六条会员必须遵守学校有关俱乐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会员有权对所在俱乐部实施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主管部门及时反映。
第三章教练员的聘用及职责
第八条俱乐部的教练员可由体艺卫处选派忠诚体育事业,有高度责任心的学校教师担任。
第九条俱乐部的教练根据需要也可外聘专业教师。
第十条教练员要对俱乐部的活动进行科学的管理。
第十一条教练员要制定完整的活动计划,并全面的执行。
第十二条教练员应将素质教育贯彻于俱乐部的日常活动之中。
第十三条教练员有义务对会员违反俱乐部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
第十四条教练员应认真遵守俱乐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服从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十五条教练员有义务听取会员对俱乐部的意见,并反馈到主管部门,促进俱乐部的发展。
第四章俱乐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俱乐部原则上为体育运动项目的自发性课外活动组织,面向全校学生。学生参加俱乐部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学年。
第十七条俱乐部活动时间原则上利用双休日和下午放学后及活动课
第十八条为加强统一管理,体艺卫处印制了会员证,此证只证明为俱乐部会员,不作它用。
第十九条学生通过提交申请,班主任推荐,教练认可方可办理报名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俱乐部要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定期对会员进行考核,
并上报体艺卫处审查备案。无注册者,不予以考核。
第二十一条俱乐部要加强自身管理,制定详细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俱乐部使用教学场馆,须事先提出计划,由体艺卫处统一进行协调安排。
第二十三条我校目前场地有限,俱乐部的活动不得冲击正常的教学训练。
第二十四条俱乐部检查监督工作由体艺卫处及学校体育组进行。
第二十五条考试周的前一周,各俱乐部应停止一切活动,以保证学生进行正常的考试。
第二十六条每年度学校将举行优秀教练、优秀俱乐部会员评选活动,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评选办法待定。
第五章俱乐部收费及课时酬金发放办法
第二十七条会员每人每月交纳会费80元。
第二十八条每25人为俱乐部活动的基本单位,配备一名教练,俱乐部活动每次课按两学时计。利用放学后活动每学时15元,活动课按教学课程计,每学时4元;利用双休日活动的俱乐部,每学时酬金为20元。
第二十九条俱乐部活动人数多于25人,少于50人,可聘请教练助手,教练助手的酬金发放办法为:利用放学后,每学时酬金为5元。利用双休日活动的俱乐部,每学时酬金为10元。
第三十条各俱乐部经费不足部分由学校补给。
第三十一条特殊项目会费需调整时,报体艺卫处研究决定。
第六章俱乐部竞赛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学校支持俱乐部开展竞赛活动,体艺卫处在每学期开学初征收各俱乐部在本学期中的竞赛计划,统一制定学校俱乐部的竞赛计划,如组织未列入学校俱乐部竞赛计划之内的比赛,应提前二周报体艺卫处。
第三十三条各俱乐部按学校俱乐部竞赛计划安排的时间组织比赛活动,不得私自更改。各项目规程解释及修改权归体艺卫处。
第三十五条凡参加学校俱乐部比赛者,其资格审查以会员证为凭证。
第三十六条学校俱乐部比赛裁判工作由俱乐部负责组织安排。
第七章俱乐部活动考勤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俱乐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按照俱乐部活动要求参加俱乐部规定的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因帮不能出勤者,必须向负责组织活动的教师请假。
第三十八条负责组织俱乐部活动的教师要严格、认真做好俱乐部每次活动的考勤记录,准确记录缺席、迟到、早退学生姓名、日期和学时。每月向学生俱乐部办公室做出书面汇报。
第三十九条学生因个人原因(缺席、迟到、早退)或见习,累计超过某项俱乐部活动总时数三分之一者,视为其自动退出俱乐部。
第四十条未尽事宜由体艺卫处会同学校行政研究后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