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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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引导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产业引导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等领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突出重点、精准投资原则;(三)风险可控、效益优先原则;(四)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决策。

第五条管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一)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二)产业专家、投资专家;(三)其他相关人士。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办法;(二)确定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点;(三)审批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项目;(四)监督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情况;(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七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一)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二)具有创新性、成长性、带动性强的企业;(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项目。

第八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一)股权投资;(二)债权投资;(三)其他市场化投资方式。

第九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程序:(一)项目申报;(二)尽职调查;(三)投资决策;(四)投资实施;(五)项目退出。

第十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一)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二)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合规、安全、高效;(三)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一条产业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二)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时处置;(三)建立健全投资决策责任制,明确投资风险责任;(四)加强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确保其合规运作。

丰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丰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丰县产业结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丰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丰县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丰县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用于支持丰县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的政府引导基金。

第三条基金遵循市场运作、风险可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丰县重点产业和优势领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丰县产业发展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监督和终止等全过程。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五条基金设立规模由丰县人民政府根据丰县产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第六条基金设立后,应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取得基金管理人资格。

第七条基金设立时,应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收益分配原则等。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八条基金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基金投资决策、项目评审、资金分配等环节,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风险可控:基金投资应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运作。

(三)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应服务于丰县产业发展战略,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四)社会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金运作,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

第九条基金投资范围:(一)支持丰县重点产业和优势领域的发展,如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

(二)支持丰县创新创业项目,包括初创企业、成长型企业等。

(三)支持丰县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如产业链延伸、产业园区建设等。

第十条基金投资策略:(一)战略性投资:聚焦丰县重点产业和优势领域,进行战略性投资。

(二)多元化投资:根据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需求,灵活调整投资策略。

(三)风险分散:通过投资组合管理,实现风险分散。

第十一条基金风险控制:(一)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基金风险控制工作。

(二)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流程。

(三)加强投资风险评估,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章基金管理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注册,取得基金管理人资格。

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办法

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特定产业领域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基金运作合法合规。

(二)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风险可控: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四)绩效导向:以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注重基金投资效益。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运作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程序:(一)由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

(二)制定基金章程,明确基金宗旨、运作方式、投资方向、管理架构等。

(三)设立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

第五条产业引导基金运作方式:(一)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

(二)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项目。

(三)鼓励基金管理机构与投资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方向:(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

(二)传统产业升级:支持传统产业向高端、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

(三)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创业项目。

第三章委托管理第七条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的设立:(一)由市政府授权,选择具有良好信誉、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机构担任基金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2. 具有丰富的基金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3. 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

4. 具有稳定的专业团队,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委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包括投资决策、项目管理、风险控制等。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风险可控、效益优先原则;(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原则;(四)突出重点、协同发展原则。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引导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其规模、投资方向和运作方式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引导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引导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设立母基金和若干个子基金;(二)母基金主要负责对子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子基金负责具体投资;(三)引导基金投资方向包括但不限于: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领域;(四)引导基金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并购投资等。

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明确子基金规模、投资方向、运作方式等;(二)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三)根据征集结果,确定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协议,设立子基金并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章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第七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具备专业的投资团队;(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四)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八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子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二)负责子基金的投资决策、项目评审和风险控制;(三)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四)其他相关职责。

产业发展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财政出资设立,用于支持特定产业发展,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实现资本增值和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基金的投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等。

第四条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导向: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

2. 政策引导:紧密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引导产业转型升级。

3. 风险可控: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4. 绩效评价:实施绩效评价制度,确保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管理第五条基金设立:1. 基金规模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2. 基金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基金管理机构。

第六条基金管理机构职责:1. 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等业务。

2. 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3. 定期向基金出资人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4. 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基金相关信息。

第七条基金运作:1. 基金对外投资采用以下方式:(1)直接投资;(2)设立子基金;(3)参股现有基金;(4)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2. 基金投资方向:(1)支持具有核心竞争力、成长性好的企业;(2)支持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3)支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4)支持产业集聚区和特色小镇建设。

第三章投资管理与风险控制第八条投资决策:1. 基金投资决策应当由基金管理机构独立作出,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基金投资决策应当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风险控制:1.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等环节。

2. 基金投资应当遵循风险分散原则,降低投资风险。

产业引导基金出资管理办法

产业引导基金出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出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关键领域和创新创业项目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出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突出重点、精准匹配;(三)防控风险、保障安全;(四)放大撬动、提升效益。

第二章出资管理第四条基金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直接出资:政府出资部门直接将资金划拨至基金账户;(二)委托出资:政府出资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代为出资;(三)股权出资:政府出资部门以股权形式出资;(四)其他出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的其他出资方式。

第五条基金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对单一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30%;(二)对单一项目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三)对天使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50%;(四)对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40%。

第六条基金出资程序:(一)政府出资部门提出出资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出资文件;(二)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出资文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三)基金管理机构对出资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子基金管理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子基金进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第八条子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二)具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和目标;(三)具有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四)具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运营能力。

第九条子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二)风险可控;(三)投资效益优先;(四)社会效益兼顾。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一)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尽职调查;(二)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投资风险;(三)加强对子基金的投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四)定期对基金运作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拟定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拟定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吸引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旨在支持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2. 风险可控、效益优先;3. 公开透明、规范管理;4. 专业管理、协同推进。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与资金来源第四条引导基金的设立由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1.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2. 政府性资金;3. 国有企业自有资金;4. 社会捐赠;5. 其他合法资金。

第三章引导基金运作与管理第六条引导基金按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作,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七条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包括:1. 直接投资项目;2. 投资基金;3. 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投资方式。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包括:1. 重点支持我市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2. 支持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升级;3.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产业链整合;4.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5. 其他符合市政府产业发展战略的项目。

第九条引导基金参投或增资的子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和方向;2.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投资回报;3. 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机制;4. 有明确的投资计划和退出机制。

第十条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 明确投资决策程序;2. 实施风险评估和监控;3. 建立投资退出机制;4. 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引导基金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应包括:1.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2. 加强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3. 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4. 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

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和发展股权投资市场,省政府决定逐步建立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体系。

为规范和加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是指省政府以财政性资金出资(以下简称“省财政出资”)发起设立或参股设立,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三条省财政出资在年度预算中的新增财力和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将相关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设立或增加投资基金。

第四条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协议或基金章程设立,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

政府部门不直接参与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

第五条投资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方式直接投资项目(企业),一般不设立子基金。

第六条财政厅受省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

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并在省内注册的国有股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双方通过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权益。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七条省财政出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明确的产业政策导向和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功能;(二)财政出资来源、设立方式、投资领域明确;(三)有专业的市场化管理团队;(四)有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五)对社会资本和管理机构有激励约束机制。

第八条省财政出资参股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发起人资质、基金规模、投资领域、委托管理、资金托管等,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第九条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资基金组建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组建方案应包括政策意图、基金总规模、财政出资额度、投资方向、受托管理机构、风险管控等主要内容。

产业发展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扶持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以市场化运作方式,重点支持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

2. 聚焦产业、精准支持:围绕本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支持产业发展。

3. 风险可控、稳健运作: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作。

4. 绩效导向、滚动发展:以绩效为导向,推动产业基金滚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产业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基金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企业家等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产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2. 审议产业基金投资方案;3. 监督产业基金运作情况;4. 决定产业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基金设立第七条产业基金由政府出资设立,首期规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产业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九条产业基金可采取以下方式设立:1. 政府直接设立:由政府直接设立,并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运作。

2. 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

第四章投资范围第十条产业基金投资范围主要包括:1. 重点产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项目。

2.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具有发展潜力、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项目。

3. 优势产业项目:具有竞争优势、市场前景广阔的优势产业项目。

产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重点产业,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市、自治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政策导向原则:坚持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支持重点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

2. 市场化运作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确保基金运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3. 风险防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

4. 社会效益原则:注重产业发展的社会效益,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规模第四条基金由XX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总规模为XX亿元。

第五条基金来源包括:1. 财政预算资金;2. 社会资本;3. 其他合法资金。

第三章投资领域与方向第六条基金投资领域主要包括:1. 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2. 先进制造业:汽车、电子信息、家电、纺织服装等;3. 优势传统产业:农产品加工、食品饮料、建材家居等;4. 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

第七条基金投资方向包括:1. 支持重点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攻关;2.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附加值;3. 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4. 支持创新创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基金运作与管理第八条基金设立理事会,负责基金的决策和管理。

第九条基金聘请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

第十条基金投资决策程序:1. 管理机构根据基金投资方向和产业政策,制定年度投资计划;2. 理事会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议;3. 管理机构根据理事会审议意见,组织实施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基金投资方式包括:1. 直接投资: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进行股权投资;2. 参与投资:与其他投资基金合作,共同投资;3. 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第五章风险防控第十二条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包括:1. 投资风险评估: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确保投资安全;2. 监督管理: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督,确保基金运作合规;3. 风险补偿: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基金投资损失。

园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园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园区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园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园区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二)聚焦园区主导产业,支持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三)强化风险控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金规范运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第四条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管委会由以下成员组成:(一)园区政府代表;(二)相关部门负责人;(三)专业投资机构代表;(四)行业专家;(五)其他相关人员。

第六条管委会主要职责:(一)审议引导基金的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等;(二)监督引导基金运作情况,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三)协调解决引导基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对引导基金进行定期评估。

第七条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管委会决议;(二)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三)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投资管理、项目筛选、风险评估等工作;(四)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督管理;(五)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园区政府出资;(二)社会资本投入;(三)政府奖励资金;(四)其他合法渠道。

第十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范围:(一)支持园区重点产业发展;(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三)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四)推动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五)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促进产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企业或者其他机构设立,旨在扶持和促进特定产业发展的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金有效配置,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第二章基金管理机构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运营和退出等工作。

第五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丰富的产业发展经验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遵守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地开展基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行为规范,确保基金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决策机制和风控机制,建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

第三章基金募集与管理第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目标,确定基金的募集规模和期限,并制定相应的募集计划。

第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基金管理方案,包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标准、风险控制措施等,确保基金的投资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方式,开展基金的募集工作,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基金的运作。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基金账户制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基金的安全管理和运作。

第四章投资与退出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方向,进行有效的投资决策,选择符合基金投资标准的项目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运作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基金的风险控制和收益最大化。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根据投资项目的情况和市场变化,及时实施退出决策,回收资金并进行结算。

第五章监督与风险控制第十五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报告基金的运作情况和重大决策。

产业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设立政策性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利益共享;(二)重点支持、精准引导、协同推进、注重实效;(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加强监管。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第四条引导基金由政府出资设立,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社会资本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设立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规模、投资方向、运作模式、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等;(二)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三)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三章引导基金运作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母基金模式运作,设立若干子基金,通过子基金进行投资。

第七条引导基金投资方向:(一)重点支持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二)支持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等领域;(三)支持中小企业、初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第八条引导基金投资方式:(一)参股设立子基金;(二)直接投资于企业股权;(三)根据需要,可采取债权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

第九条引导基金投资管理:(一)管理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二)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子基金的设立、管理、运作和退出;(三)管理办公室对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引导基金退出第十条引导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5-10年,到期后,通过以下方式退出:(一)转让所持股权;(二)增资扩股;(三)企业上市;(四)其他合法合规方式。

全国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全国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驱动战略的决策部署,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规范全国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出资,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国家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风险可控,放大效应;(三)科学决策,专业管理;(四)突出重点,区域协调。

第二章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引导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围绕国家战略布局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运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筛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筛选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二)投资决策: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评估,形成投资建议,报引导基金理事会审批;(三)投资实施: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实施投资;(四)投资退出: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退出投资。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参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等,参股其投资的项目;(二)直投: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直接进行投资;(三)债权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提供债权融资支持;(四)其他方式:根据国家政策及市场情况,探索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引导基金设立理事会,负责引导基金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引导基金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项目管理、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九条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具备专业的投资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四)具备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细则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产业引导基金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特定产业领域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规范管理;(二)支持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注重效益,实现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四)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一)政府相关部门代表;(二)产业专家、金融专家、投资专家等;(三)基金管理公司代表。

第六条管委会职责:(一)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的发展战略和投资政策;(二)审议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计划、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三)监督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确保资金安全;(四)协调解决产业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职责:(一)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的具体投资方案;(二)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募集、投资、退出等工作;(三)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监督;(四)定期向管委会报告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

第三章投资方向与标准第九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如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如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三)区域特色产业,如优势农产品、特色旅游资源等。

第十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标准:(一)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二)项目应符合地方经济发展需求,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技术含量,具有核心竞争力;(四)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普陀区产业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普陀区产业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普陀区产业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普财〔2020〕1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普陀区产业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三章投资方式及程序第四章基金退出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六章监督考核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有效运作普陀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撬动和产业引导作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企〔2016〕11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81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普陀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投资、培育市场需求、促进企业创业创新成长等作用,聚焦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激发高质量发展新动能,促进新兴产业加快集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区域经济转型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充分发挥支持产业发展政策效应,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聚焦支持本区重点产业的发展、培育和集聚,投资方向重点关注符合区域发展和产业导向的重点领域。

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按区域发展实际情况及财力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依据实际运行情况与需要统筹安排。

仙桃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仙桃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仙桃市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仙桃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仙桃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仙桃市人民政府设立,旨在支持仙桃市重点产业发展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为仙桃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社会资本投资;(三)政府债券收入;(四)其他可用于引导基金的资金。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规模由管理委员会根据仙桃市产业发展规划和资金需求确定。

第七条引导基金的设立程序:(一)制定《仙桃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三)成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八条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仙桃市重点产业和优势产业的项目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一)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二)产业链上下游整合项目;(三)新兴产业培育项目;(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项目;(五)其他符合仙桃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第九条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包括:(一)股权投资;(二)债权投资;(三)项目跟投;(四)其他经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式。

第十条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一)项目申报:符合投资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管理委员会申报项目;(二)项目评审: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三)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和投资策略,决定是否投资;(四)投资实施:引导基金按照决策结果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四章基金管理第十二条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运作。

高平开发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高平开发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产业引导基金的作用,支持高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开发区政府出资设立,通过市场化运作,重点支持开发区内具有发展潜力的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市场运作、风险可控原则;(三)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管理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的规模、来源、出资方式等由开发区政府决定。

第五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管委会由开发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投资专家、企业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二)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领域;(三)对基金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和决策;(四)监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五)定期向开发区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七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专业的管理团队;(三)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四)具备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第三章投资方向与领域第八条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一)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四)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初创企业。

第九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包括:(一)股权投资:对符合投资方向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企业快速发展;(二)债权投资:对符合投资方向的企业提供债权融资,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难题;(三)并购重组:参与符合投资方向企业的并购重组,推动产业整合;(四)其他投资:经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投资方式。

公司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公司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司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公司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吸引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公司产业投资领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公司为促进产业升级、创新发展而设立的政策性基金,旨在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实现公司产业战略目标。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2. 市场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实现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

3.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

4. 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运作规范、安全。

5. 风险控制: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管理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包括:1. 公司自有资金;2. 财政专项资金;3. 国有企业资金;4. 社会捐赠;5. 其他合法资金。

第五条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基金设立专项账户,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进行运作。

第三章投资方向与方式第六条引导基金投资方向:1. 支持公司核心业务和新兴产业;2. 推动公司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3. 促进公司技术改造和创新能力提升;4. 支持公司国际化发展。

第七条引导基金投资方式:1. 直接投资:对符合投资方向的项目进行直接股权投资;2. 基金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通过子基金进行投资;3. 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方式。

第八条引导基金参投或增资的子基金,不得为单一项目投资基金。

第四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九条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管委会成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投资总监等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一条管委会职责:1. 制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和投资策略;2. 审议和决定引导基金的投资计划;3. 监督引导基金运作,确保基金资产安全;4. 审议和决定引导基金的退出机制。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丰台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丰政发[200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加强政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丰台区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意见》和《丰台区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是指区政府为了引导和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促进重点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安排5000万元,并逐年递增。

第三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成立丰台区产业项目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区长任组长,主管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丽泽办、园区管委。

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确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年度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审定年度政府支持的产业项目,协调解决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第五条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主要负责全区产业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筛选,指导产业项目前期工作;牵头组织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提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安排意见,并报协调小组审定;监督检查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和产业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条件和范围第六条申请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北京市产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符合丰台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取得市区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的有效文件.(四)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七条申请引导基金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丰台区依法纳税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

(三)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无不良记录.第八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支持符合我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端产业、特色产业、产业集聚区和特色街区、低端产业的淘汰和改造升级以及国家、北京市支持并要求区政府配套资金的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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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丰政发[200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加强政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丰台区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意见》和《丰台区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是指区政府为了引导和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促进重点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安排5000万元,并逐年递增。

第三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成立丰台区产业项目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区长任组长,主管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丽泽办、园区管委。

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确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年度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审定年度政府支持的产业项目,协调解决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第五条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主要负责全区产业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筛选,指导产业项目前期工作;牵头组织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提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安排意见,并报协调小组审定;监督检查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和产业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条件和范围第六条申请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北京市产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丰台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取得市区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的有效文件。

(四)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七条申请引导基金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丰台区依法纳税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

(三)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支持符合我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端产业、特色产业、产业集聚区和特色街区、低端产业的淘汰和改造升级以及国家、北京市支持并要求区政府配套资金的产业项目。

(一)支持高新技术、金融服务、商务服务、文化创意等重点高端产业发展。

(二)培育花卉产业、服装产业、都市型现代农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业、商贸流通业等特色产业。

(三)促进产业集聚区和特色街区建设。

(四)鼓励低端产业的淘汰和改造升级。

(五)需要区政府配套支持的产业项目。

---------------------------------------------------------精品文档---------------------------------------------------------------------对于上述产业项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支持项目平台建设、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品牌培育,以及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等。

第四章产业项目的确定和支持的方式第九条办公室每年8月份向全区公开征集下一年度需政府重点给予支持的产业项目。

各项目单位根据当年要求,做好产业项目申报工作。

办公室对上报项目汇总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部门初审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经费由区财政局另行安排。

办公室根据初审或评审结果,提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安排意见,并报协调小组审定。

第十条产业引导基金扶持方式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同一个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扶持。

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对单个项目资金补助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且同时不超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具体分为三种补助标准: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200万元;投资额为1000万元—2000万元之间的(含2000万元) ,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400万元;投资额为2000万元以上,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500万元。

对于区域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经协调小组研究同意,可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且同时不超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已享受国家、北京市、丰台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明确要求区政府予以资金配套的项目除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五章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协调小组审定项目后,项目建设进度已达到工程总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资金投入占总预算的三分之一以上时,由区财政局予以拨付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要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单位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和区财政局上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区发改委负责全区产业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筛选,并指导产业项目的前期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产业引导基金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下达及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区审计局负责对产业引导基金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区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襄阳市汉江产业股权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精品文档---------------------------------------------------------------------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引导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主要投资我市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产业和领域。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建立引导基金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协调。

引导基金协调会议由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市旅游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审批市创投公司关于基金投资、使用、管理等章程及绩效考核办法,负责引导基金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市金融办负责指导、监督市创投公司的经营管理;市经信委等其他部门负责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专项基金与项目对接,并选派代表参与专项基金的投资管理。

第五条市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创投公司”)受托行使经营管理职责。

(一)受托与基金管理机构按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行业类别合作设立若干专项基金;(二)受托代行出资人职责,向专项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三)按照规定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合作;(四)负责专项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五)运用市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专项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

第六条市创投公司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市创投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七条市创投公司应将股权投资资金和公司运行费实行分账核算。

公司运行费和绩效奖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

第三章投资运作第八条引导基金在专项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九条基金管理机构须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

第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2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近2年盈利水平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精品文档---------------------------------------------------------------------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市创投公司提交《专项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专项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专项基金应在襄阳市区注册;(二)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类企业专项基金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投资特色效益农业和鼓励类小微企业专项基金的社会资本不得低于引导基金的出资额;(三)投资于襄阳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专项基金投资总额的80% ;(四)专项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专项基金对单个企业的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 ;(五)除基金管理机构和市创投公司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六)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到位后,引导基金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资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七)用于投资项目的专项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市创投公司批准,可适当延长,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7年;第十三条专项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市创投公司可选择终止合作:(一)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二)与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专项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三)专项基金设立之日起,满1年未按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四)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五)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四章管理监督第十四条市创投公司以及专项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市创投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总体投资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市创投公司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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