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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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2018版)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与办理。
本事项所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及公民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受理机构
办理机构:重庆市民政局。
办理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五、决定机关
重庆市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和经费来源。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一般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开办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且国有资产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5.有固定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
八、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 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没有必要成立的;
(3)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按照国家信用信息相关要求,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不能在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中)
九、申请材料目录(所有材料双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