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2018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事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事指南一、设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二、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1、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表);(2)董(理)事会纪要或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决定;(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2、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表);(2)原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3)董(理)事会纪要;(4)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3、住所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表);(2)董(理)事会纪要或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决定;(3)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4、开办资金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表);(2)董(理)事会纪要或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决定;(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表);(2)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董(理)事会纪要或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决定;(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6、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表);(2)董(理)事会纪要或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决定;(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指南新乡市民政局办理成立登记指南说明1、本《指南》,系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要求制订,目的在于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落实便民高效原则,实施一次性告知制度,实现成立登记的规范化管理。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办理成立登记前,应当认真阅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指南》,按照各项要求办理。
3、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所提交文件、材料务必真实,自拟的文件、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
“盖章”处,应盖上红色印章。
“签名”处,应由本人签名。
成立登记申请所提交文件、材料均一式三份,一套交业务主管单位存留,一套由社会团体自行存留,一套由登记管理机关存档。
4、表中内容可打印或用黑色水笔填写,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表中数据、时间、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如委托他人办理成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附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6、行业类别指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法律服务业等。
7、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须持证书(正、副本)和批复文件,到市公安局刻制印章,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机构代码证,到开户行办理账户转正手续。
以上手续办完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到市民政局办理印章、账户、代码的备案手续。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二、申请成立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1、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体举办单位或者全体举办个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签署的关于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初审意见;3、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按照章程示范文本拟订);5、授权委托书;6、民办非企业单位执业人员登记表;7、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一、申请成立的条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汉字,在省本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前应当冠以“陕西”。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事)业或者业务特点。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不得使用“总”字。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5、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6、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六)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名称相同。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需要译成外文使用的,由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2018版)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2018版)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与办理。
本事项所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及公民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受理机构办理机构:重庆市民政局。
办理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五、决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和经费来源。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一般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开办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且国有资产不得超过三分之一;5.有固定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
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
八、禁止性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 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2)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没有必要成立的;(3)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5)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一、背景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是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手续,保证其合法合规运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
本指南旨在帮助相关单位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程序和要求,以便能够顺利完成注册登记手续。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三、成立登记程序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需选择单位名称并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核准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程序。
2.提交登记材料:申请人需准备如下材料并提交到登记机关:a.成立申请表:包括基本信息、设立目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等内容;b.组织章程:规定组织的目标、任务、机构设置、权力运行和成员义务等内容;e.财务决算报告:提供近三年的财务决算报告,以证明单位的财务状况;f.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单位办公场所证明、设备购置凭证等。
3.审核和备案: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条件,将予以备案,并颁发登记证书。
如材料存在问题,申请人应及时补充或修改。
四、登记后的事项1.注册税务:获得登记证书后,单位需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办理相关税务手续。
2.开设银行账户:单位需向银行开设基本账户,用于单位的资金管理和交易。
3.办理业务开展许可:单位如从事需要许可的业务,需向相关部门办理业务开展许可手续。
4.年度报告和审计:单位需按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并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五、注意事项1.法律法规遵守:单位的成立和运营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审核材料真实性:申请人需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如因提供虚假材料被查实,将面临法律责任。
六、结语。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服务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服务指南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适用于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二)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浙江省政府 2004年4月22日《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7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受理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民政局五、决定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民政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同时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静安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流程图
静安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流程图----------------------------------------------------------------------------------------------------------------------流程框内容索引(一)1、办事指南——静安区社团局民非科办公地址:西康路370弄50号二楼203室电话:62537669接待时间:周一、周四下午1:30—5:00▲申请成立应提交的材料包括:①登记申请书;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③场所使用权证明;④验资报告;⑤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⑥章程草案;⑦法定代表人登记表;⑧党员情况表;⑨从业人员情况表;⑩党建批复▲申请变更应提交的材料包括:①变更登记申请书;②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③其它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应提交的材料包括:①注销登记申请书;②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③清算报告;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⑤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及财务凭证;⑥其它相关材料2、职能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条3、岗位职责——《职位说明书》本部门《机关工作人员目标岗位职责》、《民政局考核试行办法》4、办事期限——20个工作日(整个流程)5、责任人——静安区社团局(局长:姜进其)民非科(科长:蔡玉强)(办事员:翟毅洁)(二)1、办事指南——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查2、职能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条3、岗位职责——《职位说明书》本部门《机关工作人员目标岗位职责》、《民政局考核试行办法》4、办事期限——20个工作日(整个流程)5、责任人——静安区社团局(局长:姜进其)民非科(科长:蔡玉强)(办事员:翟毅洁)(三)1、职能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条2、岗位职责——《职位说明书》本部门《机关工作人员目标岗位职责》、《民政局考核试行办法》3、办事期限——20个工作日(整个流程)4、责任人——静安区社团局(局长:姜进其)民非科(科长:蔡玉强)(办事员:翟毅洁)(四)1、职能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条▲申请成立登记收取登记费100元。
民办非企业登记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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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指南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成立登记指南说明1、本《指南》,系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要求制订,目的在于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实施一次性告知制度,并对所申报的文件、材料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实现成立登记的规范化管理。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办理成立登记前,应当认真阅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指南》,按照各项要求办理。
3、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所提交文件、材料务必真实,自拟的文件、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
“盖章”处,应盖上红色印章。
“签名”处,应由本人签名。
成立登记申请所提交文件、材料均一式一份。
4、表中内容可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表中数据、时间、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单位或者举办个人如委托他人代理成立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授权委托书。
6、河南省民政厅地址:郑州市畜牧路东段,邮编:,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
2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条件及程序(一)成立登记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二)申请成立登记程序第一步,咨询。
申请人到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成立登记的有关法规、政策咨询。
第二步,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在成立登记申请之前,申请人应预先将拟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三步,开展筹备工作。
申请人按照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成立筹备组,确定筹备组负责人,开展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筹备工作。
第四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
经筹备达到成立条件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
第五步,受理成立登记申请。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业务主管单3位批准成立后,应携带成立登记所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到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成立登记。
深圳宝安区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深圳宝安区民办⾮企业单位成⽴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可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办理材料1.仅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此项。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包括:准予成⽴的相关批复⽂件或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许可证书。
办公场地使⽤权证明。
如租赁物业的,提供经房管局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如其他单位或个⼈⽆偿提供的,同时出具⽆偿提供住所证明及住所本⾝的产权证复印件。
以上内容应包括住所地址、⾯积、使⽤期限等。
⽹上填报打印,按表格提⽰签字、盖章⽹上填报打印,按表格提⽰签字、盖章1.⽹上提供电⼦版提供清晰的彩⾊扫描件。
2..纸质材料⾝份证正反⾯复印件,1式2份。
3.⼈事关系证明⽂件或个⼈⽆犯罪记录声明书,材料原件1份。
⽹上填报打印,按表格提⽰签字、盖章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与民政部门签约银⾏出具的询证函填写清楚表格要求的要素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向深圳市民政局提出成⽴民办⾮企业单位的申请。
2.受理申请者通过⽹上办事⼤厅填写表格,业务员审核通过,申请⼈⽹上表格填好后A4纸打印,相关⼈员或部门签字、盖章,交⾄⾏政服务⼤厅窗⼝,业务员初审通过后⽹上受理。
5个⼯作⽇内,经办业务员审核材料,并电话联系,⼀次性告知申请者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的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上退回申请⼈,申请⼈重新填写审核通过后再次受理。
3.审查业务受理后,进⼊⽹上审核流程。
⽹上受理后20个⼯⽇内,作出⾏政许可决定,4.办理结果审核结束后作出⾏政许可决定由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通知申请者领取民办⾮企业单位法⼈登记证书,作出⾏政不许可决定由窗⼝⼯作⼈员5个⼯作⽇向申请者送达《不予⾏政许可决定书》。
民非注册流程
民非注册流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社会团体、基金会、宗教团体等组织自愿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公益而存在的法人单位。
民非的注册流程相对复杂,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审批。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民非注册的流程。
首先,申请人需要在当地民政局进行预审。
预审材料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名单》等。
经过预审合格后,申请人可以进入下一步的程序。
接下来,申请人需要在当地民政局进行登记。
在进行登记之前,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名单》、《民办非企业单位预审通过通知书》等。
在递交材料后,民政局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然后,申请人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申请人需要准备好《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名单》等材料。
在递交材料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营业执照》。
最后,申请人需要在税务局进行登记。
申请人需要准备好《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名单》、《民办非企业单位营业执照》等材料。
在递交材料后,税务局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通过以上流程,申请人就成功完成了民非的注册。
需要注意的是,整个流程中需要耐心等待各部门的审核和审批,可能会花费一定的时间。
同时,在准备材料时,也要仔细核对,确保材料的完整和准确性,以免耽误注册流程。
总的来说,民非的注册流程虽然相对复杂,但只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逐一进行,就能顺利完成注册。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对申请人有所帮助,祝愿大家顺利注册成功!。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有哪些要求?(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流程图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流程图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电脑打印的纸质材料〕:
1、申请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或执业许可证;
3、章程〔一式三份〕;
4、办公场所证明及使用权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举办单位简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
7、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况表及拟任负责人简介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
8、填写有关表格〔一式三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长或理事长〕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账户备案表;
〔7〕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假设无内设机构可不填报〕。
9、无单位盖章证明的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上述表格可从福建民间组织信息网〔fjmjzz 〕福建总站下载。
①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批时限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60日缩短为30日。
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变更登记审批时限由法规规定的30日缩短为15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办事指南(2018版)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办事指南(2018版)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申请与办理。
本事项所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及公民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受理机构办理机构:重庆市民政局。
办理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五、决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八、禁止性要求不符合变更、章程核准、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批准相关申请。
九、申请材料目录(所有材料双面打印)十、申请接收1.窗口接收联系电话:89188030/89188031办公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重庆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2.网上接收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icity/public/index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申请人向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申请→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接收→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批复或不予许可批复→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向申请人送达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不予许可批复。
十二、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20日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十六、结果送达窗口直接送达。
申请人无法联系的,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一次性获知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有权要求作出相关说明和解释;2.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百色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流程怎么走
百⾊民办⾮企业单位成⽴登记流程怎么⾛在百⾊市,成⽴有许多企业,这些企业是要营利的,⽽像慈善机构、民办中学校这些单位,则属于不营利的民办⾮企业,它们的设⽴需要办理登记。
百⾊民办⾮企业单位成⽴登记流程怎么⾛,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帮您答疑解惑。
⼀、百⾊民办⾮企业单位成⽴登记的流程怎么⾛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申请⼈提出申请2、服务窗⼝⾸问责任⼈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3、服务窗⼝承办⼈提出意见,如情形复杂则提前业务科室提出意见或提交科业务会研究决定4、服务窗⼝负责⼈审核5、分管局领导审批6、制作决定⽂件及证书向申请⼈送达⼆、百⾊民办⾮企业单位成⽴登记的办理材料1、从业⼈员专业资格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职业资格证、职称证明、学历学位证明等)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验资报告3、民办⾮企业单位成⽴登记表4、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须前置许可的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养⽼机构等)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的⽂件6、章程三、百⾊民办⾮企业单位成⽴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慈善法》第⼗条:设⽴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受理申请之⽇起三⼗⽇内作出决定。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说明理由。
2、《民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民政府的民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业、业务范围内民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政法规对民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执⾏。
3、《民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条例》第⼗五条:民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起30⽇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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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2018版)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与办理。
本事项所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及公民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受理机构
办理机构:重庆市民政局。
办理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五、决定机关
重庆市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和经费来源。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一般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开办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且国有资产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5.有固定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
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
八、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 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没有必要成立的;
(3)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按照国家信用信息相关要求,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不能在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中)
九、申请材料目录(所有材料双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