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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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指南新乡市民政局办理成立登记指南说明1、本《指南》,系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要求制订,目的在于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落实便民高效原则,实施一次性告知制度,实现成立登记的规范化管理。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办理成立登记前,应当认真阅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指南》,按照各项要求办理。

3、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所提交文件、材料务必真实,自拟的文件、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

“盖章”处,应盖上红色印章。

“签名”处,应由本人签名。

成立登记申请所提交文件、材料均一式三份,一套交业务主管单位存留,一套由社会团体自行存留,一套由登记管理机关存档。

4、表中内容可打印或用黑色水笔填写,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表中数据、时间、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如委托他人办理成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附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6、行业类别指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法律服务业等。

7、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须持证书(正、副本)和批复文件,到市公安局刻制印章,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机构代码证,到开户行办理账户转正手续。

以上手续办完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到市民政局办理印章、账户、代码的备案手续。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二、申请成立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1、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体举办单位或者全体举办个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签署的关于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初审意见;3、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按照章程示范文本拟订);5、授权委托书;6、民办非企业单位执业人员登记表;7、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一、背景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是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手续,保证其合法合规运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

本指南旨在帮助相关单位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程序和要求,以便能够顺利完成注册登记手续。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三、成立登记程序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需选择单位名称并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核准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程序。

2.提交登记材料:申请人需准备如下材料并提交到登记机关:a.成立申请表:包括基本信息、设立目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等内容;b.组织章程:规定组织的目标、任务、机构设置、权力运行和成员义务等内容;e.财务决算报告:提供近三年的财务决算报告,以证明单位的财务状况;f.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单位办公场所证明、设备购置凭证等。

3.审核和备案: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条件,将予以备案,并颁发登记证书。

如材料存在问题,申请人应及时补充或修改。

四、登记后的事项1.注册税务:获得登记证书后,单位需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办理相关税务手续。

2.开设银行账户:单位需向银行开设基本账户,用于单位的资金管理和交易。

3.办理业务开展许可:单位如从事需要许可的业务,需向相关部门办理业务开展许可手续。

4.年度报告和审计:单位需按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并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五、注意事项1.法律法规遵守:单位的成立和运营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审核材料真实性:申请人需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如因提供虚假材料被查实,将面临法律责任。

六、结语。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武汉市民政局关于XXX成立登记的批复》
事项运行流程
申请f受理f审查(现场勘察或听证)f决定f送达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咨询方式
8.场所使用权证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场所用房证明》。租赁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自有产权的需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用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借用证明并附借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9.验资报告。险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5.有必要的场所。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直接面向基层、社区开展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在市州Leabharlann 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性质及宗旨,成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开办资金,举办者简介,住所。单位举办的要注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个人举办的要写明个人姓名并签字,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7.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需要业务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行政许可证件的,还应提供行业资格行政许可证的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2.章程草案(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3.负责人、理事(董事)名册。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理事(董事)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贲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南通市崇川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精选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精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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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一、申请登记条件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设立且签发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不少于3万元);
5、有必要的场所;
二、申请登记程序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者应根据拟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的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具体程序包括:
1、申请人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发放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公告(公告费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

三、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
务范围、申请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拟任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指南新乡市民政局办理成立登记指南说明1、本《指南》,系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要求制订,目的在于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落实便民高效原则,实施一次性告知制度,实现成立登记的规范化管理。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办理成立登记前,应当认真阅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指南》,按照各项要求办理。

3、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所提交文件、材料务必真实,自拟的文件、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

“盖章”处,应盖上红色印章。

“签名”处,应由本人签名。

成立登记申请所提交文件、材料均一式三份,一套交业务主管单位存留,一套由社会团体自行存留,一套由登记管理机关存档。

4、表中内容可打印或用黑色水笔填写,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表中数据、时间、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如委托他人办理成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附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6、行业类别指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法律服务业等。

7、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须持证书(正、副本)和批复文件,到市公安局刻制印章,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机构代码证,到开户行办理账户转正手续。

以上手续办完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到市民政局办理印章、账户、代码的备案手续。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二、申请成立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1、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体举办单位或者全体举办个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签署的关于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初审意见;3、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按照章程示范文本拟订);5、授权委托书;6、民办非企业单位执业人员登记表;7、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地址: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4楼咨询电话:25832105 25832101福田区民政局咨询电话:82918333-1609罗湖区民政局咨询电话:25666731南山区民政局咨询电话:26542244盐田区民政局咨询电话:25355516宝安区民政局咨询电话:27871386龙岗区民政局咨询电话:289042891.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哪些本质特征?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本质特征有3个:一是民间性。

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虽然允许有国有资产的成分,但国有资产不占主导、支配地位,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这是与事业单位的区别。

二是非营利性。

不以营利为其宗旨和目的,虽然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根据其提供的社会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但这些费用是服务的成本价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这是与企业的区别。

三是实体性。

面向社会开展服务,其活动的特点是连续的、经常的,其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

这是与社会团体的区别。

2.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什么?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市、区民政局是民办非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务院《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务院《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3.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是什么?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及善后工作。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须知来源:海南省民政厅时间: 2009-12-09 09:37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种类(三种)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2、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3、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二、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如下行(事)业申请登记1、教育类: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2、卫生类: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3、文化类: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4、科技类: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5、体育类: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6、劳动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7、民政类: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儿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8、社会中介服务业类: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10、其它三、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字号+所属行事业或业务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如:海南省海口市腾飞学校);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范围内活动相适应的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四、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3、场所使用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7、内设机构情况。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1、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2、审查。

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咨询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咨询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咨询材料
一、成立条件
一、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条件
1、具有其业务相适应的主管部门;
2、章程中承诺不得从事营利经营活动;
3、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由所在地行政区域或地名+字号(2个汉字以上)+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4、有与其业务相应的从业人员资格;
5、有与其业务相应的合法财产,注册资金叁万元以上;
6、具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必要场所和设备、设施。

二、主要程序和相关材料
1、登记申请书(内容载明成立的目的、业务范围和筹备的基本情况、活动资金以及经费来源渠道);
2、章程草案(个体、合伙、法人);
3、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资格证明;
4、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置的批复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6、
6、提供“验资报告”。

三、填报表格和办理相关手续
1、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合伙、法人)登记申请表;
2、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合伙、法人)登记表;
3、填写章程核准表;
4、办理印章雕刻手续,到有资质的单位雕刻印章(备案);
5、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6、到就近银行办理“开户核准通知书”手续(备案);
7、填写银行帐号备案表。

贵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拟定
二00八年一月八日
X。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一式两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一式两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一式两份)一、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一般3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有哪些要求?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3、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哪些行(事)业?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书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科技馆等;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中心等;6、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等;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9、法律服务业;10、其他。

汕头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汕头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汕头民办⾮企业单位成⽴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6)民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字样。

⼆、办理材料1.成⽴登记申请书要求书写规范,需要包含以下要点:举办者简介;拟申请登记该民⾮单位的宗旨和⽬的;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情况;与其从事的⾏业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数额;主要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成⽴后运作资⾦的主要来源及收⼊预测;所具备的与其主要业务相关的⼈员(⼈才)情况。

2.成⽴登记申请书需要举办者签字或举办单位盖章。

1.从业⼈员学历学位证、职业资格证、职称证明复印件。

2.提供的从业⼈员专业资格证明⼈数与登记表⼈数⼀致。

1.民办⾮企业单位必须具有⼀定数量的专职⼈员,由于⼯作需要也可以具备⼀部分兼职⼈员(国家公职⼈员不得兼职,已退休的国家公职⼈员因⾏业或专业确实需要,必须由⼈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可在民办⾮企业单位中任职)。

2.⼈员登记表需要注明专职和兼职⼈员,如实填写。

1.仅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此项。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包括:准予成⽴的相关批复⽂件或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许可证书。

⾃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买卖合同,⾮⾃有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或⽆偿使⽤协议,租期或使⽤期1年以上。

1.凭汕头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出具的《民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名通知书》,到银⾏申请验资账户,开办资⾦需要全额到账,资⾦数额应与申请的开办资⾦数额⼀致。

2.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章程的撰写须规范,应包含章程范本中所列的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2.⼀般民办⾮企业单位参照《民办⾮企业单位(法⼈)章程⽰范⽂本》。

3.若有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一、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须三万元以上开办资金);5、有必要的场所。

二、申请成立登记须提交的文件1、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的宗旨、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单位住所、举办者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特别要注明本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须经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附表格)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加盖业务主管单位的核对印章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4、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章程草案(内容应包括1、名称和住所;2、宗旨和业务范围;3、组织管理制度;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5、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6、章程的修改程序;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附示范格式)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一式两份。

三、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有关事项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领取登记证书后15日内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应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局核准后,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3、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办理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每件为100元(含证书费)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公告,公告费由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负。

6、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7、擅自以民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不听劝阻的,依法予以取缔。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登记,为便于了解登记的有关内容及程序,制定本须知。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

民政厅设民间组织管理处,具体承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项工作。

-办公地点: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邮政编码:110014联系电话:23992881转民管处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具体为省政府的委、办、厅、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按照规定到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取得资格审查意见。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的界定及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其主要特征如下:1.具有明显的民间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

其举办资金是非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2/3以上)。

2.非营利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宗旨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具有实体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经常性、连续性服务的实体性社会组织。

这是区别于社会团体的一个基本特征。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个人出资但不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登记;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须知一、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为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举办人及成员分配所取得收益的“非营利法人”。

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举办人或者成员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或由政府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时须进行清算审计。

二、您所出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行为,须出具验资机构《验资报告》。

出资后您不再享有该资产的财产权,不得分红,不得进行转让,不得抽回出资,成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独立法人财产。

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独立支配,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三、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做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民办非企业单位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管理规定,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四、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年报)。

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检(年报)的,视情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等行政处罚。

列入“异常名录”“黑名单”。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五、您应对登记申请材料和过程的真实、完整负责,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民政部门撤销登记。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六、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后,名称、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办公地址、《章程》、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如有变更,须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不做变更登记的,民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理事、监事变动的,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您如果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和国家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可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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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申请人须知:1.签署文件和填写申请书前,应当阅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必须保证对所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提交的文件、证件一般应当是原件,确实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盖章”处须盖红色印章;“签名”处须由本人签名;选择项须在□中打√。

民间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和企业之外的各类社会组织(包括法人的和非法人的),在我国统称为民间组织,目前有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省级办理)三大类。

特征有五:民间性:其成员来自社会,其资金也来自社会。

组织性: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

自治性:依照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实行自我管理。

自愿性:其成员不是应行政或法律要求而组成,是自愿参加的。

非营利性:其全部合法收入不在成员之间或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其终止
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相关的公益事业。

一、基础知识
(一)民办非企业定义。

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如基金会等,一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如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经营机构。

单位内设组织不是法人组织,又不是非法人独立组织,不能对外独立民事法律责任,不属于)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民非的特点。

民间性、社会性、非营利性、独立性和实体性。

1.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既可以是独立举办,也可以联合举办;2.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所谓“非国有资产”即是国有资产以外的,个人、集体和境外资产都可以。

也并非是绝对不能含有,只要不超过
1/3,就可以认定为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

民办教育机构只要资产不是来自财政性拨款即可。

3.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企业组织。

并不是绝对不盈利,而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盈利一是除支付人员工资、租金等成本外,必须用于自身业务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二是单位终止时,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非营利性组织。

这是对民非的要求,又是区分民非企业与企业的标准。

(三)民非类型。

《条例》规定:民非单位按其所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法人、合伙和个体三种类型。

区别是:法人单位有内部机构(包括决策、执行、监督等机构),以注册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民事责任(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应一律为法人单位)。

合伙单位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以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就是该单位的章程,其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推行产生。

个体单位是举办者以个人资产投资举办,投资者担任负责人并对外以个人资产承担无限责任。

(四)对民非的规范管理。

1.严把登记关。

一是材料要齐全,特别是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要一清二楚,确凿无误;二是实地考核,对于办公(服务)场所及设施,不仅要看物品清单、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是否合法有效,还应到实地察看核实。

2.按时年检。

重点是审查民非单位提交的财务报告,必要时要求社会审计。

3.实施自律与诚信单位申报制度。

4.探索建立评估机制,实行等级管理。

5.对民非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

【开办资金的有关说明】如果开办资金中含实物投入,还需提交实物的资产评估报告。

被评估的实物其产权应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有。

如果不能证明被评估实物的产权属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不能计算到该单位的开办资金中去,汽车、土地等实物在办理过户手续后,可以认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在申请成立阶段,如果因民非单位的法人主体资格未被确认而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举办者应当写出承诺书,承诺“在半年内将所评估的实物过户登记到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下”。

对于此种情况,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填半年,半年后对其实物过户情况进行核实无误后,重新换证。

二、成立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名称须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3.必要的组织机构(民主决策、监督和执行机构);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资质和资格证书);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非国有资产(教
育机构为非财政性经费)不得低于2/3,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二)申请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书应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场所、开办资金、申请登记理由等。

申请书须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拟任)签署盖章,其中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指全体合伙人(下同)。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有许可证的,需提交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提交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证明);4.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5.相应执业人员的资格证明;6.《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内容应包括:①名称、住所。

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实填写;②宗旨、业务范围。

宗旨和业务范围(主管单位审查的文件或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相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③组织管理制度;④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的程序;⑤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⑥章程的修改程序;
⑦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⑧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即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可省去“负责人产生及罢免”有关内容;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中有关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的部分可从简,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省略。

所有民办单位章程中都必须载明“举办本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如有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教育和培训类除外)。

教育和培训类民非企业单位章程,将教育或劳动部门核准的章程复印件上加盖教育或劳动部门印章后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即可。

7.填写完备的相关表格。

(三)登记程序。

1.名称预核准程序。

提交登记申请书和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名称。

名称组成为:行政区域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登记,
不符合的不予登记。

2.成立登记程序。

(1)申请。

举办者持登记申请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2)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有效登记材料后,开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书》,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定的不予受理;(3)审查。

登记
管理机关审查举办者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有关表格是否真实、合法、有效;(4)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举办者。

(5)发证和公告。

对准予成立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凭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申购票据、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银行帐户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教育、劳动、卫生等系统的前置审批形式是颁发“许可证”。

许可证上的法定代表人与民非登记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乡镇转制民非单位必须登记为法人组织类型。

归入“其他类。


民非单位在章程中必须承诺:本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终止时剩余财产不由举办者分配,而是用于相同性质的公益事业。

科技类:在社会科学(文、史、哲、经、教育、法律等)领域从事研究、咨询与服务活动的民办科研机构,不属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而统称为民办社科类研究机构。

由省社科联主管、省厅登记。

设立验资应提供资料:一、验资业务约定书及声明书(事务所提供);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出资证明书(出资人签章,出资人每人1份,事务所提供表格);四、现金缴款单或进帐单(付款人为投资股东,收款为被审单位,款项用途为开办资金)原件;五、银行结账单、银行询证函原件(需银行盖章事务所提供表格);六、出资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一个月会计报表(原件、盖章、签字);七、出资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八、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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