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
闽政【2001】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国发[2001]20号)精神,加快我省城市绿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现就加强我省城市绿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
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
内容,是改善城市生态,治理环境污染,美化城市景观,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绿化工作
取得了显著成绩,到2000年底,全省23个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3.12%,人均公共绿地7.25平方米。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
城市绿化面积总量不足,发展不平衡,城市内树木特别是大树少,城市中心区绿地偏少,环城绿化带和绿化通道尚未形成;各类建
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预留不足,绿化配套不落实;部分城市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违反规划随意侵占绿地和
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现象时有发生;绿化建设资金短缺,养护管理资金严重不足等等,这都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
改善的要求不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促进城市
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所起的重要作用,要从我省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历史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
增强对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大力开展创建园林城市和国际花园城市活动,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的
整体水平。
二、明确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市绿化建设
(一)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
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
则,以种植树木为主,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
景观优美、特色鲜明,形成点、线、面、环布局的城市绿地系统。
(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城市绿化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
到2005年全省设市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2%以上,绿化
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
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平方米以上;县城规划建成区绿地
率达到2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达到6平方米以上,县城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3平方米以上。
到2010年全省设市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
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
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以上;县城规划建成区绿地
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达到8平方米以上,县城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平方米以上。
要大力开展创建园林城市和国际花园城市活动,在巩固、提高厦门、三明市“国家园林城市”的基础上,2005年前福州、厦门市力争进入“国际花园城市”行列,福州、漳州、泉州等市要进入
“国家园林城市”行列,其他设区的城市及永安、邵武等市进入“省级园林城市”行列。
20l0年前泉州市力争进入“国际花园城
市”行列,其他设区的城市和永安、邵武等市要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三、规划先行,建立“绿线”管制制度,把城市绿化发展目际落到实处
(一)加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
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工作,把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
从实际出发,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绿化用地指标,共同修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科学安排绿化
建设的用地布局,按规定指标划定绿化用地面积。
近期内设市人民政府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
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在2002年底前,全省设市城市要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修编工作,报省建设厅备案同意后,依法报
批实施。
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规划的落实。
(二)要建立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
严格执行《城市绿
地系统规划》,规划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保护控制线即为“绿线”,
是绿地建设和执法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
照城市绿化“绿线”进行把关和审批;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要严格按“绿色图章”制度进行绿化审查。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
都必须逐步建设为城市各类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
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因特殊需要,需改变绿化规划和绿
地性质的,要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做到占补平衡,原则上
在同级或相近地段范围内进行同等面积的绿化用地补偿。
要将城
市规划区内的公园、风景林地、河岸、湖岸、海岸、山坡、主干
道、出入口、桥头以及景观敏感地段等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
部位。
同时,要严格保护重点公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
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
(三)建立审查和验收机制。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
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项目规划的绿地率进行审查,严格控制
建筑密度,留足配套绿化用地,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绿地面积。
同
时,要对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实施情况跟踪管理,竣工验收时要
对绿地率指标进行验收,以强化对规划绿化用地实施有效监督。
四、突出重点,营造特色,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
(一)切实搞好城市建成区的绿化。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城市
公园和各类绿地建设要以植物造景为主,注重乔、灌、花、草的
合理配置,要多种树、种大树,优先发展乔木,增加绿化面积,提
高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多的绿色休憩
空间。
要采取点、线、面、环等多种形式,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绿化工作:第一要抓好城市中心区绿地建设,结合旧区改造和产业
结构调整,在城市主要街区和中心区建设一批开放式、半开放式绿地,以尽快改变中心区绿化严重不足的状况,福州、厦门、泉
州等市每年新建2000平方米以上中心绿地2—3处,其他城市每年新建1000平方米以上中心绿地l一2处。
第二要抓好城市公园
建设,建成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水平和分布合理的城市公园,重点要抓好城市综合性公园建设,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植物园、动
物园、森林公园和儿童公园等各类公园的建设。
第三要抓好城市道路和铁路两侧、河岸、湖岸、海岸、山坡以及城市出入口、桥
头、机场路等地段的绿化带建设,特别是通往机场的道路绿化,要求绿地率达到50%以上,从加大绿量入手,选用高大浓荫、四季
长青、观赏性强的树种,并注重绿化的造型、色彩、层次的合理搭配和协调,形成城市一道优美、亮丽的风景线。
临街单位要拆
墙透绿,实现绿化资源共享。
第四要抓好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对新建、扩建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新城区绿地率30%、旧
城区绿地率25%的指标留足配套绿化用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
积未达到标准的单位,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绿化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
令其补建并达到规定的绿化指标;对补建后仍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对在旧城区内确有困难的主要商业街区,在
确保达到规定绿地率指标50%以上的前提下,不足部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地点进行异地绿化或通过收取异地绿化
补偿费进行异地绿化。
异地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制定,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二)加强城市绿化科研设计工作。
要加强城市绿化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设区的城市
要建立健全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增加
研究资金。
要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特别要注重区域性物种保护与开发以及道路绿化树种的研究,注重新品种的
开发,开展园林植物育种及新品种引进培育实验。
要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防治研究和节水技术的研究。
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
力度,大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园林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积极引进适合在本地区生长发育的园林植物,海关、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
要努力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水平,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
出科学性和艺术性。
(三)努力创建我省城市绿化特色。
一是从我省多数城市四面环山的地理特点出发,大力
发展大环境绿化,创造“城在林中”的
特色。
二是根据我省城市河网水系发达的自然特点,绿化美化滨河沿岸,创造“水树相映”的特色。
三是针对我省城市用地紧张
的实际,大力发展街头袖珍绿地,创造“以小见多”的特色。
四是充分发挥我省得天独厚的气候和丰富的植物资源优势,创造
“绿树浓荫”的特色。
五是开展市树市花的普及宣传或评选活动,大力推广市树市花的覆盖面,创造“以市树为绿化基调树种”的
特色。
(四)大力开展创建园林城市和国际花园城市活动。
创建园林城市和国际花园城市活动是
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有力“抓手”,要
以创建园林城市和国际花园城市活动带动全省城市绿化工作,以突出城市中心区绿化带动城郊结合部绿化,以提高大中城市绿化
带动小城市绿化美化工作,以创建园林小区、园林单位活动带动城市的全面绿化。
福州、厦门、泉州等市要在创建园林城市的基
础上,积极创建国际花园城市。
要对照国际花园城市的评选标准,借鉴深圳市的创建经验,立足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创
建规划和实施方案。
其它设区的城市和部分有条件的城市经过努力也要争取进入“国家园林城市”和“省级园林城市”行列。
五、强化管理,深化改革,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一)强化城市绿化管理。
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划法》、《森林
法》、《城市绿化条例》。
和《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依法治绿,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绿化行业管理与执法
工作,坚决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对
乱砍伐树木、侵占绿地的要依法处理,抓住典型事例,将处理结果公诸于众,形成社会舆论。
各级领导要带头执行有关规定,以
身作则,为群众做出表率,坚决防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和以罚代管的倾向。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
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力度和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要积极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
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
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
按照重心下移的要求,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和街道管理面层的作用,积极探索绿化监督职能纳入社区管理
范围的途径和办法。
(二)加强城市公园管理。
坚持以提高环境和社会效益为主,在发挥公园功能的前提下,
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要积极探索城市
公园门票的价格问题,对于政府投资兴办的城市公园,公园管理经费主要由财政拨付,努力使公园门票逐步过渡到“低门票、免
门票”,以真正体现城市公园的社会性和公益性。
对于在符合公园规划的前提下,由集体、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兴建的城市公园,
可根据投入情况,依照有关程序合理确定门票价格。
(三)深化城市绿化管理体制改革。
要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管理层与经营层分离的
要求,深化园林绿化管理体制和机制
改革。
要逐步形成、建立并规范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市场。
要深化用人制度改革,改“以费养人”为“以费干事”,把复杂劳动与
简单劳动分开,实行企业化承包、专业化管理,逐步把城市绿化的管理养护推向市场,实行管理部门组织招标和检查监督,中标
养护企业按要求养护管理的制度。
要大力发展绿色产业,积极培育观赏价值高、特性和抗性强的品种及产品占领市场,逐步形成
产业化生产、商品化供应的运行新机制。
六、保证用地,加大投入,为城市绿化发展提供保障
(一)保证城市绿化用地。
要在继续从严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
市绿化用地。
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
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政府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免交省有权减免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家征用农用地建设
沿路、沿河、沿湖、沿海绿化带、环城绿化带和公共绿地的,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
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
在城市规划区周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带,其用地
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
为加快城郊绿化,应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结构,也
可采取地方政府补助的办法建设苗圃、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和生态林等。
要积极探索租地、借地等方式搞绿化和建设苗圃。
旧
城区拆房建绿的被拆迁户,允许购买经济适用房,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应优先安排廉租房。
(二)努力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化用地。
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优
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绿化用地在城
市用地中的比例。
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迁出有污染的企业,增加绿化用地。
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绿
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市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限期拆除,拆除建筑物后
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
城市的各类房屋建设,应在该建筑所在的区位,在规划确定的地点、规定的期限内,按其建筑面积
的一定比例建设绿地。
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绿化条件,大力发展立体绿化。
(三)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资金渠道。
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
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
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
城市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尤其要加大城市沿路、沿江绿化带和大
型公园绿地建设的投入,特别要增加管理维护资金。
根据国家要求,城市园林绿化维护建设费用不低于全部城市维护费的15%、
园林绿化固定资产投资应不低于城市基础设施总投资的5%,城市财政要增加公共绿地的养护资金,确保合理的养护资金落实到
位。
同时,要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利用社会资金和外资建设的经
营性公共绿地,应积权探讨优惠倾斜政策。
城市的各项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
七、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要把城市绿化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市、
县长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
要科学决策、正确引导,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并与上级政府签订城市绿化目标责任状,保证城
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稳定专业技术队伍,保证城市绿化工
作的正常开展。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要做好城市政府的参谋,积极、主动地抓好城市绿化工作,要根据每年的城市绿化工作任务,扎扎实实,保质保量地抓好落
实和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市绿化工作。
省建设厅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我省城市绿化中出现的
问题,拟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城市绿化健康发展。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广泛组织城市适龄居民参加植树绿
化活动。
深入开展城市全民义务植树
活动,搞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有条件的可规划建设义务植树公园,严格落实义务植树任务和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苗木供
应,确保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保证绿化质量。
要进一步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积极搞好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和街道的绿化
美化。
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群众建纪念林、种纪念树。
大力开展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城市绿
化科普知识、生物多样性保护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履行植树义务和爱绿、护绿的意识。
城市绿化工作是一项服务当代、造福子孙的伟大事业。
各级
人民政府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工作,促进我省城市绿化事业的健
康发展。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