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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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
闽政【2001】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国发[2001]20号)精神,加快我省城市绿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现就加强我省城市绿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
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
内容,是改善城市生态,治理环境污染,美化城市景观,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绿化工作
取得了显著成绩,到2000年底,全省23个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3.12%,人均公共绿地7.25平方米。但从总体上看,我省
城市绿化面积总量不足,发展不平衡,城市内树木特别是大树少,城市中心区绿地偏少,环城绿化带和绿化通道尚未形成;各类建
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预留不足,绿化配套不落实;部分城市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违反规划随意侵占绿地和
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现象时有发生;绿化建设资金短缺,养护管理资金严重不足等等,这都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
改善的要求不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促进城市
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所起的重要作用,要从我省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历史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
增强对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大力开展创建园林城市和国际花园城市活动,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的
整体水平。
二、明确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市绿化建设
(一)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
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
则,以种植树木为主,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
景观优美、特色鲜明,形成点、线、面、环布局的城市绿地系统。
(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城市绿化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
到2005年全省设市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2%以上,绿化
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
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平方米以上;县城规划建成区绿地
率达到2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达到6平方米以上,县城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3平方米以上。
到2010年全省设市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
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
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以上;县城规划建成区绿地
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达到8平方米以上,县城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平方米以上。要大力开展创建园林城市和国际花园城市活动,在巩固、提高厦门、三明市“国家园林城市”的基础上,2005年前福州、厦门市力争进入“国际花园城市”行列,福州、漳州、泉州等市要进入
“国家园林城市”行列,其他设区的城市及永安、邵武等市进入“省级园林城市”行列。20l0年前泉州市力争进入“国际花园城
市”行列,其他设区的城市和永安、邵武等市要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三、规划先行,建立“绿线”管制制度,把城市绿化发展目际落到实处
(一)加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
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工作,把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
从实际出发,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绿化用地指标,共同修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科学安排绿化
建设的用地布局,按规定指标划定绿化用地面积。近期内设市人民政府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
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在2002年底前,全省设市城市要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修编工作,报省建设厅备案同意后,依法报
批实施。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规划的落实。
(二)要建立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严格执行《城市绿
地系统规划》,规划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保护控制线即为“绿线”,
是绿地建设和执法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
照城市绿化“绿线”进行把关和审批;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要严格按“绿色图章”制度进行绿化审查。城市绿线内的用地
都必须逐步建设为城市各类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
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需要,需改变绿化规划和绿
地性质的,要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做到占补平衡,原则上
在同级或相近地段范围内进行同等面积的绿化用地补偿。要将城
市规划区内的公园、风景林地、河岸、湖岸、海岸、山坡、主干
道、出入口、桥头以及景观敏感地段等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
部位。同时,要严格保护重点公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
(三)建立审查和验收机制。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
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项目规划的绿地率进行审查,严格控制
建筑密度,留足配套绿化用地,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绿地面积。同
时,要对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实施情况跟踪管理,竣工验收时要
对绿地率指标进行验收,以强化对规划绿化用地实施有效监督。
四、突出重点,营造特色,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
(一)切实搞好城市建成区的绿化。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城市
公园和各类绿地建设要以植物造景为主,注重乔、灌、花、草的
合理配置,要多种树、种大树,优先发展乔木,增加绿化面积,提
高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多的绿色休憩
空间。要采取点、线、面、环等多种形式,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绿化工作:第一要抓好城市中心区绿地建设,结合旧区改造和产业
结构调整,在城市主要街区和中心区建设一批开放式、半开放式绿地,以尽快改变中心区绿化严重不足的状况,福州、厦门、泉
州等市每年新建2000平方米以上中心绿地2—3处,其他城市每年新建1000平方米以上中心绿地l一2处。第二要抓好城市公园
建设,建成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水平和分布合理的城市公园,重点要抓好城市综合性公园建设,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植物园、动
物园、森林公园和儿童公园等各类公园的建设。第三要抓好城市道路和铁路两侧、河岸、湖岸、海岸、山坡以及城市出入口、桥
头、机场路等地段的绿化带建设,特别是通往机场的道路绿化,要求绿地率达到50%以上,从加大绿量入手,选用高大浓荫、四季
长青、观赏性强的树种,并注重绿化的造型、色彩、层次的合理搭配和协调,形成城市一道优美、亮丽的风景线。临街单位要拆
墙透绿,实现绿化资源共享。第四要抓好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建设,对新建、扩建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新城区绿地率30%、旧
城区绿地率25%的指标留足配套绿化用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
积未达到标准的单位,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绿化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
令其补建并达到规定的绿化指标;对补建后仍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对在旧城区内确有困难的主要商业街区,在
确保达到规定绿地率指标50%以上的前提下,不足部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地点进行异地绿化或通过收取异地绿化
补偿费进行异地绿化。异地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制定,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二)加强城市绿化科研设计工作。要加强城市绿化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设区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