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收飞行学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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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收飞行学生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民航局发[1989]191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9月10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0日)废止(已被新规定取代)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9.06.30
【实施日期】1989.06.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收飞行学生实施办法
(民航局发(1989)191号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
依照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八七年四月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结合民航飞行学院特点制定中国民航招收飞行学生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招生对象和任务
招生对象为当年应届高中毕业男性学生(外语限学英语),年龄在十六至十九周岁(按招生当年的公历八月三十一日计算)。招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数额,按当年国家
教育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民航局所属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执行。
二、招生时间
每年招生,从三月初开始宣传动员,组织报名和预选工作。三月至四月进行体格检查、心理学选拔和政治审查(以上工作,各地根据情况也可提前进行)。七月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考。八月初录取,九月五日前新生入校。
三、宣传动员
招生的宣传动员工作,由民航各航空公司招飞办公室负责,并与生源所在地的招生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民航飞行学院向各地提供《民航飞行学院招生简章》、《民航飞行学院招生宣传提纲》、《报考民航飞行学生身体条件自荐标准》、《学生报名登记表》、《政审表》等材料。宣传动员要贯穿招生工作的始终,紧密联系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