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保险、工资、法定节假日等规定

合集下载

上班国家规定一天几个小时国家规定一天上班时间

上班国家规定一天几个小时国家规定一天上班时间

上班国家规定一天几个小时国家规定一天上班时间上班国家规定一天几个小时1、《劳动法》规定,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上班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3、实行综合计时和不定时计时的,另算。

4、如果是标准工时的,8点半到5点,是8个半小时。

已超过法定每日不超过8小时标准了;如果加班,最多只能再加2.5小时,还必须要付加班工资。

国家规定每月工作时间是多少1、《劳动法》工作时间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劳动法》关于加班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有没有规定员工每天正常工作多长时间?正常情况下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可安排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天,每周不得超过12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得少于150%的工资;周末加班应支付不得少于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应支付不得少于300%的工资;其中:延长工作时间及周末安排加班可以倒休处理,不需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倒休处理。

论我国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保护

论我国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保护

论我国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保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界定。

第五章第三节以特别规定的形式构建了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框架,但是仅以五条法律条文来应对劳动力市场的快速发展是不够的。

由于我国有关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并且分散,因而人们缺乏对其的了解。

本文结合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此进行探讨,依据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分析目前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不足,并参考国外的经验提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文章旨在提出相对合理的意见,促进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与维持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非全日制劳动;现状影响;不足缺陷;制度建议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以特别规定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界定,并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劳动合同、试用期以及终止用工等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多样化、灵活化的就业方式随之产生并快速发展。

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不断发展壮大,目前非全日制用工已经成为我国主要的就业方式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扮演的重要的角色。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对于缓解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增加就业,适应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存在着落后与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劳资关系紧张,催生了劳动者权益遭受侵犯的现象,加剧了就业的不稳定性。

可以简单地分析出:非全日制劳动已经逐渐成为全球的主流就业形式之一,非全日制劳动问题不仅仅涉及到单个的劳动者,更影响到一个国家就业市场的稳定与发展,甚至是国家经济的稳定与繁荣。

分析当前就业现状与相关法律规定,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尚有待细化与完善。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就业市场与法律规定的现状进行分析,对比国外相关规定,探讨对我国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概述(一)我国《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劳动的界定非全日制劳动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仅仅三十余年,通常认为非全日制劳动在我国出现的起始点是改革开放,但是其后的发展速度是相当快的。

2024年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2024年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2024年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一、合同期限1.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期限为____年。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__工作(岗位)。

3.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

三、工作时间4.乙方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5.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调整乙方的具体工作时间,但应保证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合同约定的小时数。

四、劳动报酬6.乙方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发,每小时人民币____元。

7.甲方应在每月____日前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8.甲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为乙方缴纳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

9.乙方在合同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10.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1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确保乙方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能力。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2.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

13.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签,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1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1)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2)未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15.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各项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6.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争议解决17.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其他约定18.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19.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保险工资法定节假日等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保险工资法定节假日等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保险、工资、法定节假日等规定案例每天干八小时却成了“非全日制工”老王多年前下岗失业,为了养活一家人,不得不四处找工作.但由于年龄较大,又没有一技之长,老王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不久前,街道办事处给老王介绍了一个工作,到一家公司做保洁.看到工资待遇都不错,老王就开始上班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老王,你做的保洁工是非全日制的临时工,每天工作八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它工作,不上保险,工资按月发放;你在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主管人员的指挥,好好地完成工作.同时,该人力资源部要求老王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并向老王解释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是劳务关系,所以签劳务合同.老王刚上班不久,却发生了意外.一天,老王在擦楼梯时,一不小心踩空,从楼梯上摔了下来,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伤愈后,老王回到公司上班,却被告知他与公司的劳务关系已经解除了,老王很纳闷,决定找到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理论.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老王说,你可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公司是劳务关系,你没给公司做好工作,我们还没找你呢,你还来找我们要说法.老王非常气愤,却感到公司说得似乎也很有道理,毕竟合同白纸黑字都写好的,只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释法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有些什么不同在本案中,老王是被非全日用工给“蒙”了一把.在现实生活中,有老王类似遭遇的还不少.由于一些劳动者对非全日制用工不了解,有的用人单位便利用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临时工等做幌子,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结合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分析一下老王的情况.一、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在用工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三种合法的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工作时间不同.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它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加班问题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目前的一些地方性规定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和其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来看,老王是全日制用工.该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恶意规避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二、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问题也是劳动者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理论上也有些分歧意见.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劳动过程的控制.劳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劳动者”自然人一方在人身上和组织上是独立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过程的控制即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和意思自由,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劳动者支出劳动的过程和形式不受用人单位的控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过程是由用人单位的控制来实现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即劳动者应当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主管人员的指挥下提供劳动.对于劳动者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定行使处罚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享有劳动法上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老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用人单位主管人员的安排从事具体的工作,其劳动过程完全是在用人单位的控制中实现的,可见,老王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典型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求老王签订劳务合同是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问答“非全日制”劳动者如何领工资、休息休假非全日制用工应当如何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的核算办法和发放办法,即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那么,用人单位是否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呢虽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文件第二条第八项规定,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按小时计算.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制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小时工资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劳动报酬、应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风险补偿金.从上述规定看,用人单位向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发放工资时,应当列明社会保险费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至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等,由劳动者本人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与工资一同发放给劳动者.从北京市的规定和实践来看,非全日制劳动者由劳动者本人以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标准通过设在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从用人单位角度看,应该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当发生工伤时,通过工伤保险保障员工权益,对于减少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有重大作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如何享受法定节假日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一样,都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动关系双方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权益的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非全日制劳动者同样享有,如有关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规定,同样包括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节假日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也同样可以享受.对于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劳动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资每小时不得低于6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法定节日期间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元.但对于公休假日,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实行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在总的工作时间限制内,安排劳动者在公休日内劳动,具体安排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如何维权在现实生活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比较严重.劳动者处于弱者的地位,往往不知道如何维权.事实上,非全日制劳动者与全日制劳动者在维权的法律途径上没有区别.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劳动调解委员会调解,还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探讨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探讨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探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全日制用工这种灵活的用工形式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将探讨非全日制用工资法的规定及注意事项,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用工形式。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定义及适用范围非全日制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以小时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一种用工形式。

在我国,非全日制用工适用于工作轻松、临时性、替代性较强的工作岗位,如家政服务、临时搬运等。

这种用工形式的特点是工作时间灵活、工资支付周期短、劳动者可随时终止用工关系。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2.工资支付: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短,通常以周或月为单位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工资。

3.劳动争议解决: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用工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登记备案,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注意事项1.签订书面协议: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安排、工资支付等事项。

2.工作时间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工作时间记录,包括劳动者开始工作的时间、结束工作的时间等信息,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提供证据。

3.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工资支付凭证,以证明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工资支付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凭证,可能会被认定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4.保障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5.社会保险问题:根据现行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不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4)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4)
❖ D.用人单位取得大量订单,为了在短期内完成交货, 必须组织突击生产的
❖ 答案:D
❖ 司法考试真题
❖ 2005年
❖ 66.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下有关工作时间的说法,哪些 是正确的?
❖ A.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 每周主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制度
❖ B.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2日
❖ 5、工作日小时加班工资=250小时*8.62*150%=3232.50元
❖ 休息日小时加班工资=56天小时*8.62*200%=965.44元
❖ 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6小时*8.62*300%=155.16元
❖ 6、休息日加班工资=56天* 68.97*200%=7724.64元
❖ C.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法定工作时间,需要实行其他工 作时间的,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 D.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 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而且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
❖ 答案:ACD〔?劳动法?第36、38、39、41〕
三、 工作时间的延长及其法律责任
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
1、补偿方式及其适用顺序 〔1〕补休; 〔2〕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 对于法定节假日以外延长工时,应当优 先采用补休的形式。 2、发放加班加点工资的范围 〔1〕企业中不适用事假照发工资制度的职 工,在休息日加班加点后不能安排补休的; 〔2〕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
❖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 期为20天。
❖ 7、产检假

❖ 8、婚假
❖ 根据?婚姻法?以及?方案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 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 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 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解答1、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日1、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将非全日制用工称之为“小时工”。

2、“小时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吗?解答: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则对劳动关系的概念进行了全新的诠释。

它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双方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小时工”的法定化,突破了《劳动法》意义上劳动关系只能在一对一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规定。

3、“小时工”可以兼职吗?解答: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从法律上确认了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4、“小时工”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吗?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作为“小时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

这里,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法律并未进一步作出规定。

一般来讲,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由于时间上的要求,只能在全日制工作之余,比如全日制用工下班之后,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这实际上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兼职问题。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解释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解释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解释一、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1、定义及工作时间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注意:此处有争议,经查询网络及相关书籍,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可超过四小时,只要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即可。

但经匿名咨询保定市劳动监察大队,对方认为每日不可超过四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形式及要求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形式较灵活,订立劳动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口头订立。

注:经匿名咨询保定市劳动监察大队,对方建议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后期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计薪方式及工资支付周期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且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22年保定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时)。

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 = 小时工资标准×实际工作小时数《劳动合同法》第72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4、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70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只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即可,其他险种由劳动者自行缴纳。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市场的变化,劳动合同法也在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下是对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的概述:劳动合同的签订1. 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合同期限:明确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类型。

3. 试用期:规定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以及不得重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内容1. 工作内容:明确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和岗位。

2. 工作地点: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3. 工作时间:规定了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4. 休息休假:明确了劳动者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等。

5. 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最低工资标准。

6.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 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解除: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2. 经济补偿: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

3. 终止: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如合同期满、劳动者退休等。

特殊规定1. 非全日制用工: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有特殊要求。

2. 劳务派遣: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合同有特别规定,包括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3. 集体合同:规定了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效力。

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赔偿责任: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处理1. 协商解决:鼓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2. 仲裁: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 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权益保护1. 禁止歧视: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残疾等原因歧视劳动者。

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市特区内最低工资810元/月,关外最低700元/月特区内最低工资为4.66元/小时;810元/月;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为:4.02元/小时辽宁省: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五档,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详见附表。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580元、500元、460元、420元、38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0.92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依次为6.00元、5.50元、5.00元、4.50元、4.00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内容:(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具体标准是:西宁市、海东地区每人每月调整为440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每人每月调整为450元;海西州、果洛州和玉树州每人每月调整为460元。

同时,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在各地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0元,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标准,不分地区全省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

陕西省:一、调整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540元/月;二类工资区500元/月;三类工资区460 元/月;四类工资区420元/月。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日趋复杂化,许多企业开始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如临时工、兼职工、短期工等)来应对劳动力需求。

但是,非全日制用工管理也同时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为了建立规范的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制度,保护用工单位和用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和用工者之间的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三、定义:1.非全日制工:指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全日制合同工的劳动关系,按工作量、小时数或者项目计酬的劳动关系;2.临时工:指接替正式员工在特定时期进行工作的人员;3.短期工:指临时工作期间不超过一个月的人员;4.兼职工:指在正式员工工作时间外为用工单位从事特定工具的人员。

四、用工程序:1.用工单位应当依据工作需要,先公开招聘并选聘符合条件的非全日制工;2.按照双方约定的用工时间、用工方式、工作内容和计酬标准,签订用工协议;3.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和变更,但需征得用工者的同意;4.在用工过程中,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支付劳动报酬,保障用工者的合法权益。

五、用工合同:1.用工单位应当与用工者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明确用工方式、工作内容、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2.用工协议应当双方自愿、平等、自主、公正,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用工协议应当加盖用工单位和用工者双方的公章并保留协议原件。

六、劳动保护:1.用工单位应当确保用工场所安全无害、生产工具设备完善,并告知用工者;2.用工单位应当为用工者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险;3.在用工期间,如用工者发生意外伤病或者工伤,用工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医疗和赔偿服务。

七、劳动报酬:1.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用工协议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2.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向用工者开具工资条和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个人应承担的费用;3.发生法定节假日的用工期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加倍工资。

非全日制的用工协议书经典版6篇

非全日制的用工协议书经典版6篇

非全日制的用工协议书经典版6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非全日制用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期限本协议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公司所在地或其指定的其他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1. 乙方的工作时间按照非全日制用工的要求安排,具体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灵活调整。

2. 乙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后,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具体支付标准及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保险和福利1. 甲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

2. 乙方享有与工作内容相关的福利待遇。

除此之外的其他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 甲方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甲方应当安排乙方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1. 乙方应当对在工作中获知的所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擅自使用。

2. 乙方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关工作。

具体期限和范围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协议解除和终止1. 本协议的解除和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别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别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别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别规定请参阅《劳动合同法》的如下规定: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有哪些区别?第一,工作时间不同。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

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有那些特点?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具有两个特点:(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

与此相对应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计酬单位也是小时(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还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则只能算作兼职,而不能视为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

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因而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保问题07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只是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合同的形式以及试用期等做了一个粗略的规定,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合同法》没作具体规定。

2024年非全日制用工合同6篇

2024年非全日制用工合同6篇

2024年非全日制用工合同6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非全日制用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甲方聘用乙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鉴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性,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灵活的工作时间制度。

乙方劳动报酬按照按小时计费或者按任务计酬的方式支付。

具体支付标准按照甲方公司的规定执行。

甲方每月XX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或顺延支付。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乙方在用工期间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其他社会保险按照乙方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确定。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工作岗位时,应在用工前告知乙方,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操作规程。

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在合同期限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若双方均有继续合作的意愿,可在期满前协商续签本合同。

(二)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

若因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相应扣减其工资报酬。

(三)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四)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均可提出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范本签约须知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的,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络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誉的根底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消费(工作)需要,从事工作。

工作地点在。

第三条乙方工作时间为以下第( )种方式1、每周工作日,分别为周 ;每日工作小时。

2、其他:第四条甲方按乙方工作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标准为每小时元,工资结算周期为 (日/周/15日),工资发放时间为,工资发放方式为 (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

第五条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甲方应为乙方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

乙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根本养老、根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展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平安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开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平安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

第九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

非全日制员工的劳动报酬和福利有哪些规定(2023版)

非全日制员工的劳动报酬和福利有哪些规定(2023版)

问:非全日制员工的劳动报酬和福利有哪些规定?答:对于非全日制员工的福利,可以由劳资双方进行约定。

对于非全日制员工劳动报酬我国法律的主要规定有:1)工资支付●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会参考以下因素:●当地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3)具体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等为单位结算,最长不超过15日。

此外,用人单位无需为非全日制工缴纳全部社会保险,仅需缴纳工伤保险即可。

参考法规:《劳动合同法》第72条。

例:王某某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

王某某于2007年3月3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2007年4月1日正式上班。

王某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某从事厂区清洁工作,每日工作4小时,每小时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5元。

2009年10月15日,王某某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补发工资1,091.5元、2007年3月3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平时、双休日、节假日加班费46,980元、2009年8月及9月高温费90元、三八妇女节节日费100元、亲属伤亡补助900元。

2009年12月17日,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应支付王某某亲属伤亡补助费900元、对王某某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法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法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其中的二十四小时是硬性的,而每天四小时不是硬性的,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它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

若超过24小时的工时限制,《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各地的实践经验,一般作为全日制用工来处理。

二、合同形式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但是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建议劳动者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保险缴纳在这方面,非全日制用工不享有与全日制用工一样的权利,用人单位被强制要求交纳的保险只有工伤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当发生工伤时,通过工伤保险保障员工权益,对于减少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有重大作用。

除工伤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等,由劳动者本人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用人单位不是必须要为劳动者缴纳。

四、薪酬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的核算办法和发放办法,即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非全日制用工制度解析

非全日制用工制度解析

非全日制用工制度解析前言非全日制就业和全日制就业是法律认可的两种就业模式。

非全日制就业是一种相对灵活的就业形式,与全日制就业相配合,长期以来被许多雇主采用。

在劳动力市场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它起到了很好的缓冲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从兼职就业的概念和特点,以及与全职就业的区别和联系,结合一些简单的案例,阐述了兼职就业的灵活形式,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和参考。

欢迎大家提出不同的意见和看法。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工资为主要方式,同一用人单位劳动者日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口头协议;同时,兼职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前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兼职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另一方终止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非全日制就业与全日制就业的区别v一w工作时间不同这也是区分全职和兼职的标准。

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五、不同形式的劳动合同案例简介:2021年3月4日,张某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张某每天只工作3小时,每周工作6天,劳动报酬为50元/小时。

工作制2021年9月10日。

张某向公司提出由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公司表示拒绝,张某于是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法兼职工资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兼职工资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兼职工资的规定有哪些劳动法兼职工资的规定有哪些有很多人在空余时间都会做一些兼职,这时候我们应该要了解劳动法兼职工资是怎么算的。

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劳动法兼职工资的规定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兼职工资的规定兼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约定试用期,提前三天就能辞职。

薪酬的支付最长不能超过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完善兼职劳动关系的方法第一,应强调依法签订兼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签订劳动合同,有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因此,在兼职的未来劳动立法中,应强调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兼职劳动者都需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尤其涉及专利权、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等领域,要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以此来公平保障单位和员工的利益。

第二,保障单位合法利益,对兼职劳动加以限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兼职劳动的存在必须以不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为前提,劳动者从事兼职劳动必须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一)“劳动义务”和“忠实义务”,这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两项义务,是劳动法律关系建立目的的必然要求。

因此,劳动者必须根据劳动合同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承担提供劳动的义务,并衷心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否则为违法兼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保险、工资、法定节假日等规定案例每天干八小时却成了“非全日制工”老王多年前下岗失业,为了养活一家人,不得不四处找工作。

但由于年龄较大,又没有一技之长,老王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

不久前,街道办事处给老王介绍了一个工作,到一家公司做保洁。

看到工资待遇都不错,老王就开始上班了。

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老王,你做的保洁工是非全日制的临时工,每天工作八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它工作,不上保险,工资按月发放;你在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主管人员的指挥,好好地完成工作。

同时,该人力资源部要求老王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并向老王解释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是劳务关系,所以签劳务合同。

老王刚上班不久,却发生了意外。

一天,老王在擦楼梯时,一不小心踩空,从楼梯上摔了下来,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

伤愈后,老王回到公司上班,却被告知他与公司的劳务关系已经解除了,老王很纳闷,决定找到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理论。

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老王说,你可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公司是劳务关系,你没给公司做好工作,我们还没找你呢,你还来找我们要说法。

老王非常气愤,却感到公司说得似乎也很有道理,毕竟合同白纸黑字都写好的,只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释法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有些什么不同?在本案中,老王是被非全日用工给“蒙”了一把。

在现实生活中,有老王类似遭遇的还不少。

由于一些劳动者对非全日制用工不了解,有的用人单位便利用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临时工等做幌子,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结合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分析一下老王的情况。

一、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在用工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三种合法的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工作时间不同。

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它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

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加班问题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目前的一些地方性规定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

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

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

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和其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来看,老王是全日制用工。

该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恶意规避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二、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问题也是劳动者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理论上也有些分歧意见。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劳动过程的控制。

劳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劳动者”(自然人)一方在人身上和组织上是独立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过程的控制即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和意思自由,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劳动者支出劳动的过程和形式不受用人单位的控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调整。

劳动关系的劳动过程是由用人单位的控制来实现的。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即劳动者应当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主管人员的指挥下提供劳动。

对于劳动者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定行使处罚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享有劳动法上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老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用人单位主管人员的安排从事具体的工作,其劳动过程完全是在用人单位的控制中实现的,可见,老王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典型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要求老王签订劳务合同是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问答“非全日制”劳动者如何领工资、休息休假?非全日制用工应当如何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的核算办法和发放办法,即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那么,用人单位是否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呢?虽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该文件第二条第八项规定,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1.75÷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按小时计算。

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制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工资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劳动报酬、应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风险补偿金。

从上述规定看,用人单位向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发放工资时,应当列明社会保险费项目。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

至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等,由劳动者本人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与工资一同发放给劳动者。

从北京市的规定和实践来看,非全日制劳动者由劳动者本人以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标准通过设在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从用人单位角度看,应该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当发生工伤时,通过工伤保险保障员工权益,对于减少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有重大作用。

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如何享受法定节假日?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一样,都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劳动关系双方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非全日制劳动者同样享有,如有关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规定,同样包括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节假日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也同样可以享受。

对于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劳动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资每小时不得低于6元。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法定节日期间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13.3元。

但对于公休假日,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实行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在总的工作时间限制内,安排劳动者在公休日内劳动,具体安排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如何维权?在现实生活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比较严重。

劳动者处于弱者的地位,往往不知道如何维权。

事实上,非全日制劳动者与全日制劳动者在维权的法律途径上没有区别。

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劳动调解委员会调解,还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