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坑探工程施工合同范本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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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坑探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方拟委托乙方开展项目标段的钻探施工,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

1.1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项目的坑探工程。坑探设计工程量:

探槽:米;

浅井:米;

平巷:米;

斜井:米;

竖井:米。

1.2 具体工程要求、设计位置见设计书工程布置平面图。

第二条技术指标与质量要求

2.1 地质坑探按《坑探施工技术设计书》项目设计要求执行。

2.2 坑探施工严格执行《地质勘查坑探规程》中断面规格与工程质量。

2.3 断面规格与深度

2.3.1 掘进断面规格应根据地质要求、井巷深度、设备的外形尺寸以及必须的安全要求和安全间隙等确定。井、巷深度必须符合地质要求;

2.3.2 平巷掘进断面的高度不应低于1.8m,斜井不应低于1.6m。运输设备最大宽度与巷道一侧的安全间隙不小于0.2~0.25m。人行道宽度一般为0.5~0.7m。斜井倾角一般应小于35度。浅井深度一般不超过20m;

2.3.3 探槽长度以地质设计为准,深度不应超过3m,否则应改用浅井或其他勘探手

段施工。在浮土厚度不明时,应先用筒口锹、取样

钻或浅井探测。槽底宽度不应低于0.6m,两壁坡度应按土质和探槽深浅而定,1m以内的浅槽为90°;1~3m的深槽:在结实的土层为75°~80°,在松软的土层为60°~70°,在潮湿、松软土层不应大于55°;

2.3.4 浅井深度与净断面应符合规程的要求;

2.3.5 Z竖井深度与净断面应符合规程的要求;

2.3.4 斜井深度与净断面应符合规程的要求;

2.4 工程质量

2.4.1 断面规格:不应小于设计要求。同时不得大于设计断面的20%;

2.4.2 掘进方向:水平与倾斜巷道的掘进方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任何一段的中线偏离误差不得大于坑道设计宽度的20%。竖井掘进方向必须与水平面垂直,井壁平整。局部井段的井壁与角线的偏离误差,不得大于±100㎜。槽探的掘进方向必须符合地质要求;

2.4.3 掘进坡度:平巷坡度为0.3~0.7%,斜井(包括上、下山)的倾斜角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斜井的底板要平稳。局部巷段的底板与设计腰线的偏离误差不得大于±100㎜;

2.5 质量检查

2.5.1 测量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测定井巷中线、腰线、角线等,并将测量结果通知坑长及工区负责人;

2.5.2 掘进班组每天要检查井巷中线、腰线、角线等,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纠正;

2.5.3 在施工过程中,要经常进行质量检查。工程竣工后,由质量检查验收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做出评价,填写竣工验收单。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予以返工。

第三条项目价款与支付

3.1 坑探工程项目的包干单价包括:人员、设备进出场,设备及辅助材料搬运,施工用水,道路整修、平整场地等涉及坑探施工综合等一切相关费用。甲乙双方认定的坑探工程包干单价为:

探槽:元/米(根据深度不同、土石方的差别分别而定)浅井:元/米(根据深度、与地层不同分别而定)

坑探:元/米(根据深度、与岩石级别不同分别而定)平巷:元/米(根据断面规格与掘进坡度不同分别而定)斜井:元/米(根据断面规格与掘进坡度不同分别而

定)竖井:元/米(根据断面规格与掘进坡度不同分别而定)

3.2 设计山地工程的断面在3.6~4平方米时,在上述标准上提高30%

3.3 据设计的工程量及双方确定的单价,本着既要达到勘探所要求的地质目的,又要本着节俭的原则,本项目钻探工程款预计为元人民币(¥),最终按甲方验收合格签字认可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

3.4 合同签订后,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呗按规定的台施工设备全部现场安装到位后日内,甲方预付工程款人民币万元(¥);完成后日内支付一次进度款:人民币万元(¥);完成后日内再支付一次进度款:人民币万元(¥);所有山地工程量完成验收合格结算审批后一个月以内一次性付清工程款余额。

3.5 在施工中,如发现断层和溶洞裂隙过大,无法进行施工时,产生工程报废,甲方承担报废部分的钻探工程费用。如因乙方技术操作不当,导致工程报废,其损失由乙方承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土地及山林征用和青苗等补偿,协调当地关系等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双方的全力和义务

4.1 甲方的全力和义务:

4.1.1 应及时向乙方下达施工任务书,布置施工位置,对项目的工作进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2 负责参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外部协调工作,协调地方关系,并保证乙方进入施工现场正常施工,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交底与技术交流。

4.1.3 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工程款。

4.1.4 应及时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双方签字确认。

4.1.5 若乙方不能确保施工进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施工人员及设备或由甲方另行安排施工队伍。

4.1.6 随时掌握了解乙方施工进展及取得找矿成果情况,并督促乙方按施工计划要求的施工进度开展工作。

4.1.7 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必须进场开工。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2.1 应严格根据甲方审定的项目设计组织施工方案实施。

4.2.2 为了确保工程进度,乙方需及时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必须进场开工。

4.2.3 解答甲方提出的与项目有关的询问,并按甲方有关项目管理要求(如按期如实编报项目进展情况表,见矿及单项工程施工完毕前及时通知甲方等)执行,接受甲方或甲方授权或委托的机构或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4.2.4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技术与质量标准。

4.2.5 单项工程施工结束后,及时向甲方提出现场竣工验收申请,并负责把样品运送到(注明具体位置)保存。

4.2.6 对甲方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进行返工。.

4.2.7 单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提交以下资料:①原始报班表;②水野外原始记录;

③施工过程中按规范要求采取的全部样品;④工程有关测量资料。

4.2.8 规定的工作任务,必须于年月日前完成。整个现场坑探工作每提前1天奖励元;迟后1天扣工程款元。

第五条成果和资料的保密

双方均应对从事项目所获得的资料及最终成果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也不得接待他人查询原始记录、图片和实物等资料。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返工、解除合同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如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6.2 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每延迟1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甲方延迟付款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已完工的工程款及违约金。

6.3 因乙方过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拒绝返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拒付工程款。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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