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北京执行新机动车停放收费计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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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车库车辆管理制度

2023年最新车库车辆管理制度

2023年最新车库车辆管理制度(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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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最新版全文大家了解过了吗?下文是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车辆停放人和停车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名词解释] 停车管理企业是指产权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企业。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和停放管理服务行为。

第五条[停车场类型划分] 居住区机动车停车场按照露天停车场(位)和非露天停车场(位)划分。

露天停车场(位)包括:居住区内规划建设的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非露天停车场(位)包括:居住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楼、停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

第六条[价格管理形式] 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居住区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居住区机动车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前,居住区机动车露天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收费权] 居住区露天机动车停放管理形式由业主大会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全体业主决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停车管理企业决定。

居住区非露天机动车停放管理形式由产权人或所有权人决定。

第八条[收费性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属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九条[合同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写入商品房。

第十条[成本构成] 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成本或者管理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等;2、停车场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停车场清洁卫生费用;4、停车场绿化养护费用;5、停车场秩序维护费用;6、停车场保险费用;7、停车场能源费用;8、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各区县物价局:为合理充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 加速停车场建设,促进首都停车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首都交通状况,适应首都向国际化大都市发展的需要。

经市政府批准,自6月6日起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方可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各机动车停车场需在入口处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接受社会监督。

四、机动车停车场(不含临时占道停车位)所收费用为管理服务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为交纳停车费的车辆提供管理服务,及时疏导车辆交通,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

五、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实行计时收费,不足一个计时段按二个计时段计收。

各机动车停车场可对长期停放车辆按月、按年出租停车位。

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的车主昼夜24小时均可在已交费停车场停车。

六、经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市政管委核准的封闭式居住小区内设立的停车位,实行在小区入口计时、出口收费,任何车辆进入小区第一小时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七、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按年、按月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制定或变更收费标准需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到物价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收费。

八、未按规定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的停车场不得收取停车费。

单位大院、居住小区及停车场除经批准收取车辆管理服务费外,不得收取进门费、泊位证明等其他针对机动车的费用。

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因收费标准明显不合理造成社会反映强烈的,市、区县各级物价部门有权干预。

十、区县物价部门需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核准停收费标准,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单位及个人,应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由于新旧法规交替,各项工作不甚衔接,甚至连新版法律文书也没下发,于是便有一些车主以为“冲冲红灯,应该没事”。

其实,省交管部门近日已下发了相关通知,解决有关路面执法问题。

该通知表明,对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可以采取照相、现场制作笔录等手段,保存当事人违法的证据后放行,待启用新版法律文书后,再通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

该通知要求,从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再称违章,统一称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另外,该通知指出,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对本省籍机动车,交警部门扣留机动车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发还;对外省籍机动车,告知其尽快投保,从5月20日起适用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依照规定投保后发还。

从6月1日起,开始处罚,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在该基金未建立之前,罚款存入专门账户。

该通知同时规定,交警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扣行驶证,当然,伪造的除外。

■新规解读法律文书扣车可沿用旧版文书近日一些一线民警表示,值勤时,经常有司机询问,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违章未作处罚的,该怎么适用法律,即该法有无追溯力。

该通知明确表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一律适用新的法律、法规,使用新版法律文书。

对当事人5月1日前的交通违章行为,还未作出处罚决定的,继续适用旧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使用旧版法律文书。

据悉,新版法律文书由省公安厅交管局统一印制下发,在文书下发前,对一般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可以只给予口头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在对违法人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时,要求执勤民警应当指出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有关处罚规定,提醒违法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不过,违法司机也莫存侥幸心理,该通知表明,对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可以采取照相、现场制作笔录等手段,保存当事人违法的证据后放行,待启用新版法律文书后,再通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

最新发改价格[2011]534号5月1号执行

最新发改价格[2011]534号5月1号执行

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1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1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1年)正文:----------------------------------------------------------------------------------------------------------------------------------------------------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泊位供给第三章治理与服务第四章道路停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停车执法。

北京小客车指标新政策细则

北京小客车指标新政策细则

历史背景
1984年,北京车辆超过 100万辆,交通堵塞问题 越来越严重,从而出现了 限制车辆行驶的方案。 1993年,北京市首次实施 了小客车数量限制。2008 年,因奥运会的需要,北 京市再次实行了限制小客 车行驶的措施。这些措施 为小客车指标制度的实施 打下了基础。
新政策的背景
北京市的机动车保有量继 续快速增长,直接导致交 通拥堵和环境污染。为了 缓解交通拥堵局面,北京 市政府出台了新的小客车 指标政策。新政策的出台 是为了更好地控制机动车 保有量,保证人民出行的 合理需要,同时也是为了 更好地解决交通堵塞和环 境污染问题。
● 02
第2章 指标申请和配置
指标申请条件
车辆条件
符合排放标准
具体要求
不得在其他地区拥 有车辆
人员条件
常住本市
指标申请流程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提交材料
身份证、车辆证明 等
公示
公示符合条件的申 请人名单
审核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和合法性
指标配置方式
摇号配置
有规律分配指标
其他配置
通过购买指标或租 赁指标等方式获得
拍卖配置
新能源车是指以电、混合 动力、燃料电池等为主要 动力的车辆。新能源车政 策的目的是推广新能源车, 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政策具体要求包括新能源 车在购置税、车辆购置补 贴、免费停车等方面享受 优惠待遇,同时对混合动 力车辆和燃油车辆加强限 制。
新能源车政策实 施情况
新能源车政策的实施效果 较好,新能源车的销售量 逐年增加,污染排放得到 控制。政策的优化和调整 主要包括加大补贴力度、 优化充电设施、完善新能 源汽车标准等。
车辆等)
尾号限行政策的 实施情况和调整

最新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范本5篇

最新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范本5篇

最新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范本5篇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范本,希望大家喜欢!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范本1甲方(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物业管理企业):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_____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业区域《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__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类型:_________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 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四至:东至: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具体物业构成明细及所配置的共用设备设施明细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交通法4月1日起与4月1日新交规

交通法4月1日起与4月1日新交规

交通法4月1日起与4月1日新交规交通违法记分2023大调整交通违法记分2023大调整交通违法记分2023大调整,4月1日后将会执行新的交通法规,新交规的变化对车主来说属于重大利好,新交规的变化有很多,新交规与车主息息相关,交通违法记分2023大调整。

交通违法记分2023大调整1最近,公安部发布了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记分制度后,交通违法记分的具体规则一直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附件形式呈现,此次作为单独制定的部门规章,对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整体优化,调整了记分项目和分值。

其中,多数调整内容为减少记分或部分情形减少记分,少数增加记分,并增加、移除了部分条款。

和小客车驾驶员息息相关的重点条款变动如下:【减少记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2分降为9分;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则避让校车的,6分降为3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3分降为1分;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的记2分,改为“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的,记1分”。

新规移除了“二轮”限制,三轮、四轮摩托车也要戴头盔。

【部分情形减少记分】肇事逃逸:旧: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12分。

新: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12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9分。

机动车号牌:旧: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记12分。

新: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记9分;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记3分。

未按规定验车: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记3分。

新: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记3分;其他机动车,记1分。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政策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政策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政策导读:本文是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政策,希望能帮助到您!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

执行停车收费通知

执行停车收费通知

执行停车收费通知尊敬的市民和车主朋友们: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停车场秩序,提供更好的停车服务,我市决定自即日起对停车场进行收费管理。

特向大家发布本次执行停车收费通知。

一、收费范围及标准1. 收费范围:本次停车收费管理范围包括市区内所有的公共停车场,不包括私人停车场和居民小区停车场。

2. 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域、交通情况以及停车场的规模和设施等因素,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请在进入停车场时查看相关公告或询问停车场管理人员。

二、收费方式1. 现金支付:车主在停车场进入口处取票后,停车时间结束时,凭票到出口处进行现金支付。

2. 扫码支付:部分停车场将提供扫码支付服务,车主可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平台进行支付。

三、停车时长限制为了保证公平和方便,停车场将设定不同的时长限制。

超过时长限制的车辆将按照额外的超时费进行收费,请车主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停车场。

四、扣费问题解答如果车主对收费标准、支付方式或扣费等问题有疑问,请在停车场管理处咨询或拨打停车场服务热线。

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并提供帮助。

五、停车场管理规定为保证停车场秩序,车主在停车期间请遵守以下规定:1. 严禁逆行、乱停乱放,一车一位,不得占用他人停车位。

2. 请确保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内,不得占据通道或其他非停车位区域。

3. 请不要随意丢弃垃圾,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

4. 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非法活动、乞讨、骚扰等行为。

六、感谢理解与支持收费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提供停车服务,改善停车场秩序,让大家的出行更加便利。

我们希望广大市民和车主朋友们能够理解和支持,共同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秩序。

最后,我们衷心感谢您的配合与支持,相信在大家共同努力下,停车服务质量将会得到有效提升,为市民和车主提供更好的出行体验。

特此通知。

市停车管理办公室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校车新国标5月1日起实施 最大乘员数不得超56人

校车新国标5月1日起实施 最大乘员数不得超56人

校车新国标5月1日起实施最大乘员数不得超56人2012年4月12日 05:06来源:北京晨报作者:邹乐选稿:杨洋东方网4月12日消息:校车新国标规定,专用校车应喷涂符合《校车标识》国标要求的专用校车外观标识。

根据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校车标识》国标,校车标识应包括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牌、校车停靠预告标志、校车停靠站点标志和校车停靠站标线。

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由校车标志、中文字符“校车”、中文字符“核载人数:××人”、校车编号和校车轮廓标识组成。

中文字符“校车”颜色为红色白边,字体为华文琥珀,字符“校”和“车”高为300毫米,宽为300毫米,白边宽为12毫米。

中文字符“校车”位于车身前风窗玻璃下空白处中央,字符间距不大于校车宽度的五分之二。

晨报讯(记者邹乐)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布后,国家标准委昨天发布《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幼儿校车的最大乘员数不超过45人,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的最大乘员数应不超过56人。

该标准将于5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由两项强制性国标《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组成。

这两项国标明确了校车及座椅系统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试验方法,更加注重车辆安全性能、车辆配置的人性化、车辆安全管理的可操作性。

比如标准要求,专用校车的踏步(台阶)不能太高,必须设置上下车扶手,通道必须平整防滑,座椅和隔板必须软化处理,车内空气质量必须达标等。

标准同时对限速装置、乘员数量限制、急救箱配备、照管人员座椅配置、专用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牌、行驶记录仪录像监控系统等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与原国标《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相比,《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对学生座椅、应急出口、踏步等30多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急救箱、内装饰件、信号系统、各校车最大乘员数等30余项要求。

记者了解到,新国标有一定的过渡期,已获得许可或通过认证的产品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北京市消防条例(最新版2011年9月1日起实施)【模板范本】

北京市消防条例(最新版2011年9月1日起实施)【模板范本】

北京市消防条例(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宣传教育第五章消防组织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第七条消防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从业规范,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相关从业人员,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第八条本市鼓励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鼓励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提升灭火救援能力.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协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组织建设等重大事项,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停车收费标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收费价格手册

停车收费标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收费价格手册

西大望路东侧
通惠河北岸
东三环西侧
燕莎地区
麦子店路东侧
麦子店西街 南侧
东三环西侧
天泽路东侧 亮马桥路南侧 东三环西侧
1.00
1.00
2.00
1.50
3.00
2.00
4.00
2.75
5.50
3.50
7.00
4.25
8.50
5.00
10.00
5.75
11.50
6.50
13.00
7.25
14.50
8.00
16.00
8.75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7.50
9.50
19.00
10.25 11.00
20.50 22.00
停放时间
4小时15 分钟
4小时30 分钟
一类地区为三环路(含)以内区域及中央商务区(CBD)、燕莎地区、中关村 西区、翠微商业区等4个重点区域(具体范围详见下表)。
二类地区为五环路(含)以内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类地区为五环路以外区域。
4个重点区域范围
重点区域名称 东
四至范围

西
中关村西区
中关村大街 东侧
海淀南路 南侧
苏州街西侧
中央商务区 (CBD)
停放价格(元) 小型车 大型车
1.50
3.00
3.00
6.00
4.50
9.00
6.00
12.00
8.25
16.50
10.50
21.00
12.75 15.00 17.25
25.50 30.00 34.50
19.50
39.00

收费制度(精选25篇)

收费制度(精选25篇)

收费制度(精选25篇)收费制度第1篇一、车场内部管理守则1、任何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泊,必须要求其按规定读卡、交费。

2、车辆进入停车场后,须按停车场的指引箭头及提示语或管理人员的指挥行驶,不得逆行且应限速5公里小时以下。

3、任何车况不良或有漏油现象的车辆均不得进入停车场。

4、任何车辆及人士均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停车场。

5、任何车辆不得在停车场内加油、修车、洗车等。

6、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不得乱丢垃圾杂物等。

7、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的须照价赔偿。

9、驾驶员离开前须自行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不得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若车况有问题,车辆管理人员需要求其在《车辆检查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10、不得有任何车辆在停车场内长时间停留或在车内睡觉。

11、不得有车辆堵塞停车场行车道的现象,否则物业公司相关部门,即安防部与物业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疏通车道,且一切后果由该车驾驶员负责。

12、驾驶员如遗失《停车证》或《临时停车证》,须向出入口当值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原件,进行登记确认后方可离开现场。

次租车辆必须缴清《临时停车证》赔偿费(20元张)及停车费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车辆出入管理规程1、私家车位车辆持有私家车位《停车证》之车辆凭车辆ic卡进出车场出入口,经安防员检查核实后,记录进出车场时间,登记车牌号码。

2、次租车辆a)由车场出入口安防员发出次租车辆ic卡,记录次租车辆ic卡号码、车牌号码、进场时间,指引其停放于次租车位;b)停放30分种内离开,免收次租费用,停放时间超过30分种,则按1小时收费;停放时间到达1小时且超过1分钟即按2小时收费(若离开车辆的司机提出强烈异议时,经安防主管及财务主管同意后,可酌情放宽到超过5分种后按2小时收费)。

c)车辆离开时,由出口安防员核对车牌号码,记录出场时间,收回次租车辆ic卡,转交收银员,收银员按电脑计费收费后,开启道闸予以放行(特殊情景及手工收费另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
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
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按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分
别计费的办法,也可实行按停放时段不同分别计费的办法。

第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单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分别实行按小时、天、月或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供求关系实行
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

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涉及面广和调整有争议、社会反应强烈的部分停车场收费标准,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

北京市物价局住宅停车收费

北京市物价局住宅停车收费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精品文档下载【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及《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Post By:2008-6-15 22:12:35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194号各区县物价局:为合理充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加速停车场建设,促进首都停车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首都交通状况,适应首都向国际化大都市发展的需要。

经市政府批准,自2002年6月6日起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于续,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方可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各机动车停车场需在人口处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接受社会监督。

四、机动车停车场(不含临时占道停车位)所收费用为管理服务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为交纳停车费的车辆提供管理服务,及时疏导车辆交通,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

五、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实行计时收费,不足一个计时段按一个计时段计收。

各机动车停车场可对长期停放车辆按月、按年出租停车位。

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的车主昼夜24小时均可在已交费停车场停车。

六、经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市政管委核准的封闭式居住小区内设立的停车位,实行在小区人口计时、出口收费,任何车辆进入小区第一小时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七、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按年、按月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制定或变更收费标准需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到物价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方可收费。

八、未按规定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的停车场不得收取停车费。

解读《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解读《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小时.并规定第- dH不收费。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 \,  ̄ 价。 此外 , 管理方可按月 、 季或年度计收长期停车费, 但不得一次 预收

要点 三 : 管企 业停 车风 险 责任 加 大 , 物 因看
管不善 造成损坏 要赔偿 。
【 】 新规 本次征求意见稿还有一个看点, 就是对小区停车收费的
放秩序 , 杜绝事故隐患 , 因看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 应当依法或协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办法还规定 , 收取临时停车 费的停车场应在出入 口安装计时装置 , 对车辆进行登记 , 门发放 进
会造成一些车辆宁可违章停在小区地面, 也不愿停放到地下停车
维普资讯
月计算, 一年收上的停车费就达 3 万元, 6 这里还不包括车辆临时停放
的收入。这样一笔为数不小的收入应该由谁管理 、 如何分配呢?在以
前, 由于相关法规对此问题界定不明确 , 造成了收费权难于确定 、 收 益分配难于落实的现象。本次新规对小区停车收益不仅作出了原则 性规定 ,还明确指出居住区露天机动车停放管理形式由业主大会决
意见稿 )( 》 以下简称《 办法》 已在其网站(~ .p o. ) ) u b c v n公示并向 ] g c 社会征求意见。 据业内人士介绍 ,办法》 《 在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后, 还要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价格听证 , 获得通过后才能正式颁布实施。 场, 导致地上车位紧张而地下车位大量闲置 , 有些小区地下停车位 使用率甚至不足 5%。此次新规的制定就是要利用经济杠杆的调节 0 作用引导小区停车合理消费 , 使小区的地上和地下临时停车收费达 到平衡 , 可有效分流地上停车数量 , 充分利用停车空间。
停车凭证 , 出门查验凭证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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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北京执行新机动车停放收费计时标准
白天在停车场停车不到半个小时,却按一小时收费,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今后将不复存在。

从市发改委获悉,北京将从今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调整机动车停放收费计时单位,除居民小区外,白天停车收费(7点至21点)将以半小时为计时标准的办法取代现行的一小时计时制度。

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细化计时单位,使得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的车主在部分露天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临时停车时实际缴费金额降低了50%。

比如:白天把车停在四环内的露天停车场半个小时,5月1日后的停车费只有1元,而按照现行的标准车主需要缴2元。

改进计时单位是为了合理充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为使机动车停放收费更加合理,提高停车位利用率。

据悉,本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性质等有关管理规定继续有效。

此外,新的计时单位执行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单位及个人,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市民如遇停车场有乱收费行为,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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