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窜货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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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窜货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与各区域利益,维护竞争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销售XXXXXX公司产品的所有市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X产品”与“XXX产品”。

第四条:“窜货”的定义

所谓窜货,是指经销商在协议约定的经销区域之外销售产品的行为。

第五条:“窜货”的预防

1.为防止“窜货”,营销中心与各经销商及业务人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销售区域。

2.各级经销商及业务人员按要求交纳“市场保证金”。

3.各经销商、业务人员在要货前需填写《发货申请单》,标明货物品种、规格、单价、数量。营销中心综合部做好发货记录,以备发生窜货时核对、确认。

4.货物发出后由营销中心综合部落实货物是否发到,接收单位是否收到同品种同数量货物。

5.各市场经销商及业务人员,严格控制本区域市场与货物,一经发现窜货现象,立即与营销中心市场监察部联系,上报《窜货明细》,将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单价、批号、箱号或监管码及供货方准确信息告知营销中心。

第六条:“窜货”的认定

1.经销商及业务人员擅自将经销产品销售至合同经销区域之外的行

为。

2.经销商及业务人员经由第三方在销售区域之外销售经销产品,被发现后拒不处理的行为。

3.经销商及业务人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制造,变造药品内外包装的行为。

4.市场货物出现紧缺时,除公司书面同意外,各市场不准相互调货,否则以窜货论处。

第七条:“窜货”的处理

公司可以依据营销中心的销售记录、产品批号、箱号或监管码及医院或药店的销售证明、购货证明对“窜货”者进行窜货行为和窜货数量的认定。凡被窜货代理商发现本区域有窜货后,应立刻把产品的批号、箱号或监管码、数量等,报给营销中心市场监察部,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产品的完整实物、及医院或药店所开具的小票,作为证据一并邮寄给市场监察部存档,市场监察部方可立案。若被窜货方代理商只将产品的批号、箱号或监管码、数量等提报给市场监察部,而没有实物、发票(小票)等确凿证据,市场监察部暂不受理。

1.确定“窜货”者嫌疑后,监察部向被窜货方销售经理反馈《窜货明细》表,并以邮件形式向窜货者发出《窜货行为协查通知》,同时抄送窜货方销售经理、被窜货方销售经理及营销总监。窜货者在收到协查通知后的48小时内书面提出确认或异议的答复,同时提供相应的有关证明材料。否则,公司视为窜货者主动放弃反驳的权利。

2.“窜货”行为一经认定,“窜货”者或窜货方销售经理在5个工作

日内要将所有窜货物中尚未销售的货物全部购回,由此产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逾期未购回,按第八条销售经理处罚规定进行双倍处罚。

3.由市场监察部依据窜货方与被窜货方提交的证明材料确定窜货数量,数量无法核实的以一个箱号或对应大箱监管码作为一件处理。

4.对窜货方的处罚和被窜货方的补偿,按如下公式计算:

窜货方处罚金额=窜货数量*被窜货方零售价*2

被窜货方补偿金额=窜货数量*被窜货方零售价

(注:已取消的代理商出现窜货由当属销售经理承担全部责任,如因市场调整、岗位调动,由发货时所属销售经理承担全部责任。)

5.市场监察部人员将依据窜货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向窜货方发出《窜货行为处理通知》。

第八条:发生“窜货”行为对销售经理的处罚规定

1.若销售经理负责区域内部有窜货现象发生,给予该销售经理XXXX 元罚款。

2.窜货方与被窜货方属同一事业部不同区域

①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销售经理XXXX元罚款;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大区经理XXXX元罚款。

②任务指标按窜货数量*2进行划拨给被窜货方销售区域。

3.窜货方与被窜货方属不同事业部

①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销售经理XXXX元罚款;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大区经理XXXX元罚款。

②任务指标按窜货数量*2进行划拨给被窜货方销售区域。

③从窜货方所属事业部扣除XXXXX元/件的结算款(每一个箱号或对应大箱监管码按一件货),计入被窜货所属事业部(同一箱号或对应大箱监管码不重复处罚)。

第九条:发生窜货者,不享受公司合同期内的任何奖励、激励政策。

第十条:本规定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XXXXXXX公司市场监察部所有。

XXXXXX公司

XXXX年X月X日

附:《窜货行为协查通知》

《窜货行为处理通知》

《窜货明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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