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五种形式与三大注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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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五种形式与三大注意点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具有如下五种形式:

①公证遗嘱,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书面遗嘱。订立公证遗嘱,须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在公证员面前亲自书写或口授遗嘱内容,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公证。

②自书遗嘱,指遗嘱人生前亲手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③代书遗嘱,指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他人代为书写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④录音遗嘱,指以录音磁带录记遗嘱人处分其遗产的语音的遗嘱。以录音形式订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⑤口头遗嘱,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订立的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五种遗嘱中,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第18条明确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①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自己所立的遗嘱废止。所谓遗嘱的变更,则是指遗嘱人对所立的遗嘱加以部分改变。

关于遗嘱的撤销与变更,需要注意三点:

①撤销或变更遗嘱,既可采用明示的方法,如在新遗嘱上明确声明撤销或变更原遗嘱;也可采用默示推定的方法,如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推定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②所要撤销或变更的遗嘱须是合法成立的,因为不合法的遗嘱本身即是无效的,不存在撤销或变更的问题;撤销或变更后的遗嘱也须是合法有效的,才发生撤销或变更以前所立遗嘱的法律效力,否则,不生效力。

③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可以相互撤销或变更,但这四种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

证遗嘱,即对公证遗嘱的撤销或变更只能采取重新订立公证遗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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