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6•【字号】皖政办[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2〕5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6日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以行政执法部门在治超工作中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为线索,倒查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车辆所有人、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企业等单位的过错责任,并追究其主管和监管部门、责任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责任。
第四条责任倒查中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涉及的行政机关、行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其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分级负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相关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当立即启动倒查程序,排查其所属单位或者自然人、途经站点、装载货物源头或者非法改装车辆场所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安徽省治超条例》考核试卷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黄山区交通运输局知识考核试卷单位姓名得分一.单项选择题(下面各题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把正确答案的代号填在题中的括号内。
每题4分,共40分)1、《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自()起施行。
A 2014年1月1日B 2014年6月1日C 2014年10月1日D 2014年12月1日2、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A第一B第二C第三D第四3、()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A驾驶员B执法人员C任何单位和个人D公路管理单位4、货运经营者应当对所属货运车辆驾驶人进行安全知识和依法装载的培训,不得聘用无()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A身份证B结婚证C从业资格证D学生证5、货运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承运人应当依法取得( )A市区通信证B进京许可证C公路超限运输通行证D林木运输许可6、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未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报告( )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A派出所B消防部门C公路管理机构D刑警大队7、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需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费用,其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承运人应当在()日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A 5B 6C 7D 108、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
A营业执照B组织机构代码证C税务登记证D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9、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签发装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者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的罚款。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3.04.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四章机动车维修经营第五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皖政办[2004]4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6.15【实施日期】2004.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4]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等7部委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等8部门联合提出了以下实施方案: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鼓励和保护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坚持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三)治理工作的目标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我省公路设施的完好和道路交通安全。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一、引言货物运输是城乡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在货物运输中,超限超载问题严重,给公路交通安全和基础设施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规范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切实加强超限超载问题的治理,安徽省制定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旨在加强对超限超载行为的追责和处罚。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阐述。
二、法律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目的,安徽省制定了该办法,以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强化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超限超载的危害1.对公路交通安全的威胁超限超载行为严重损害公路交通安全,超载车辆导致制动距离增加、转向不灵敏,并易造成交通事故。
此外,车辆超载还会导致公路路面损坏、桥梁倒塌等安全隐患,给公路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损害。
2.对社会经济的不利影响超限超载行为不仅损害公路交通安全,还会对社会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货物运输车辆超载导致燃油的消耗增加,从而加剧能源浪费,增加对环境的负荷,造成资源的浪费。
此外,超限超载还会导致公路运输效率低下,增加运输成本,影响物流行业的正常运行。
四、治理超限超载的主要内容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加强行政监管安徽省将加强对货物运输市场的行政监管,建立健全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监测检查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要加大对典型地区、典型线路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超限超载行为。
2.明确责任追究机制安徽省制定了明确的责任追究办法,对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惩罚和追责,包括对货物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等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对于超限超载行为严重的,将依法吊销车辆营运证、罚款、暂扣车辆等相应处罚,并可能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进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与道路运输有关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与道路运输有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进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措施提高乡(镇)、行政村的班车通车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税务、物价、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经营第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对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的客运车辆配发班线客运标志牌。
同一客运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能够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客运经营许可的招标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6个月内投入运营。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投入运营或者者运营后连续停运6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因客运经营者停运或者者终止经营造成原许可的客运班线运力不足,影响城乡居民生活与生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客运班线补充运力。
安徽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试卷与答案
阜阳市省道308太和超限超载检测站业务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安徽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试卷 10月姓名:部门:得分:一、填空题(每小题3分,共30分)1、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将于2014年()起正施行。
2、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3、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4、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地区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实行问责。
5、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拒绝称重检测的,处()罚款。
6、阻碍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强行通过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站或者故意堵塞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站通行车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8、载货货运车辆途经()和收费公路入口处,应当主动接受检测。
9、《治超条例》规定,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需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费用。
承运人应当在()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
二、单项选择(每小题3分,共30分)1、()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
A.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B.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C.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D.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的违法行为。
A. 货源单位和驾驶人B.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C.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D. 执法人员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安徽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安徽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根据《行政处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活动。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以下简称“非现场执法”)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公路上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动态检测监控设备”),对货运车辆采用不停车采集违法超限相关信息,经现场提示后未接受现场处理的,依法追究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执法模式。
第三条非现场执法由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发生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管辖,并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
货运车辆车籍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非现场执法程序主要包括检测预告、信息采集、现场提示、技术审核、处理告知、法制审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后续管理等。
第五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经过批准后,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动态检测监控设备。
动态检测监控设备启用之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告,并在动态检测监控设备安装地点来车方向前方一定距离设置提示标识。
第六条动态检测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且经检定合格。
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记录的相关信息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动态检测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检定,保持功能完好。
第七条动态检测监控设备数据应当接入省联网治超综合管理系统。
第八条动态检测监控设备采集的信息,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货运车辆的特征信息、检测数据等,并实现超限判定。
第九条动态检测监控设备现场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一)车脸、车身及车尾图像等车辆外观信息;(二)检测时间、检测地点、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超限比例、车速等检测数据;(三)车辆途经动态检测监控设备、超限信息发布设备的视频监控数据。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考核试卷6月考试
阜阳市省道308太和超限超载检测站《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考核试卷性名:得分: .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60分)1、《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自()起施行。
A 2014年1月1日B 2014年6月1日C 2014年10月1日D 2014年12月1日2、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A第一 B第二C第三D第四3、()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A驾驶员B执法人员C任何单位和个人D公路管理单位4、货运经营者应当对所属货运车辆驾驶人进行安全知识和依法装载的培训,不得聘用无()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A身份证B结婚证C从业资格证D学生证5、货运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承运人应当依法取得() A市区通信证B进京许可证C公路超限运输通行证 D林木运输许可6、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未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A派出所B消防部门C公路管理机构 D刑警大队7、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需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费用,其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承运人应当在()日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A5B6C7D108、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A营业执照B组织机构代码证C税务登记证 D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9、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签发装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者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的罚款。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6.06•【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2014年1月20日在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王晓林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3年12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征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在安徽人大网公布草案征求社会意见,并赴宿州市、萧县等地进行了调研。
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进行了两次集中研究。
2014年1月10日下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及省交通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建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
1月14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于15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草案第二条对条例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对“超限超载”的概念作了界定。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将草案第三十三条关于“超限超载”的概念的内容合并到第二条中。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超限超载”是贯穿于条例始终的基本概念,并且对条例的适用范围起到补充说明的作用,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范手册的有关规定,关于“超限超载”的定义条款,放在适用范围之后规定更为合适。
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超限运输”、第二项“超载运输”的定义条款调整到草案第二条,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修改稿第二条)二、关于治理超限超载的责任主体和部门职责草案第三条规定人民政府对治理超限超载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第四条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治理超限超载职责。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解读(2014)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解读(2014)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加剧公路损坏程度,缩短公路使用寿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我省不少地方公路路面因超限超载而前修后毁,使用年限大大缩短。
据统计,2009年至2012年间,超限超载运输每年给我省国省干线公路造成养护资金额外支出约11亿元,公路使用年限缩短带来的经济损失约40亿元。
当前,超限超载已成为货运市场压价竞争的筹码,形成"越超载-运价越低-越要超载"的恶性循环,扭曲了货运市场价格,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损害了经济发展环境。
而且,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已成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
据有关部门统计,每年70%的交通事故由超限超载直接或间接引发,50%的群死群伤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
今年8月26日和9月24日,砀山县、利辛县境内分别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均造成10人死亡、多人受伤,这两起事故均与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
因此,大力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民生工程。
省委、省政府对治超工作高度重视,今年第四次省长工作例会将其确定为年度重点工作。
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和《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皖政办〔2011〕355号),为治超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地积极推进治超工作,全省超限超载车辆有所下降,公路通行效率有所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有所好转。
与此同时,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交通流量明显上升,治超任务依然十分艰巨,表现在全省公路治超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公路设施损毁严重,超限超载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在治超专项督查中发现,有的车辆超限率达200%以上。
省政府令实施以来,尽管在治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当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地方政府的治超工作职责不够明确;二是科技手段在治超工作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三是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不到位;四是治超站点数量较少,固定检测有局限性,需要固定检测和流动检查相结合,并且亟待规范;五是对收费公路治超缺乏有针对性的措施,等等。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开展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开展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9.12.12•【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开展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工作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广德市、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省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部省有关规定,经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会商,决定自2019年12月16日起,全面启动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发动,广泛宣传我省已全面完成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设备安装工作,为保证12月16日全面启动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在即日起向社会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治超氛围。
(一)加强现场宣传。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根据文件要求,制作入口劝返宣传卡片、宣传单,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向货运车辆发放,在收费站广场、服务区等场所利用横幅、海报、LED屏等多种载体,广泛开展宣传。
(二)加强多媒体宣传。
各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通过主流媒体、门户网站、“两微一端”平台等多种媒介,采取专题发布、现场采访等多种形式开展集中宣传,扩大宣传覆盖面,提升宣传效果和宣传力度。
二、积极谋划,精心准备(一)加快推进称重设备检定和联网工作。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开展检定并取得合格证书,并按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112号)要求,加快实现入口称重检测系统与车道软件数据联动,保障收费站入口称重数据与省级收费系统、联网治超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正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经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4月1日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治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超限超载危害及法律责任 - 安徽省道路运输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
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 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 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 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 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 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自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新突破
我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新武器
原则: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
源头治理单列成章(第二章
第8~18条)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第十三条
煤炭、砂石等货物集散地和货运站等从事道路货物 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 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安装符合标准的货物计重设备和设施; (四)对货运车辆驾驶员出示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 格证进行登记; (五)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配货,如实 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 (六)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配载的登记、统计制度和档 案,并按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2012年11月
超限超载危害及法律责任
一、超限超载的概念及限值标准
二、超限超载的性质与危害
三、超限超载的法律责载的概念及限值标准
(一)超限超载的概念
1.超载:货运车辆的实际载货质量超出其核定载质量 2.超限:货运车辆的外形尺寸、车货总重超或者轴载
2019-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word版本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经201X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X年4月1日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1X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的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治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治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时,应当对货运车辆的拼装、改装情况予以查验。
第七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三)安装符合标准的货物计重设备和设施;(四)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和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五)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六)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的登记、统计制度。
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限超载装载货物;(二)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三)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四)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九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对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通行。
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第十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对所属货运车辆驾驶人进行依法装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第十一条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运输中,应当随车携带装载证明,实际装载情况应当与装载证明载明的内容相符。
第十二条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货运经营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的,应当依法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和运输的物品应当与通行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三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对原有站址作出调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增设站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将经批准设置的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与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并在站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电话、超限认定标准和超限检测程序。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对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区域,根据需要向站点派驻人民警察。
第十五条新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安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
已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费公路入口进行改造,加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
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未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公路稽查站,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检查;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可以采取流动检查方式进行查处。
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载货货运车辆途经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收费公路入口处,应当主动接受检测。
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拒不卸载的,代为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对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并责令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应当责令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拼装的货运车辆,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十八条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拒绝称重检测。
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方法检测认定。
第十九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和公路收费站使用的检测装置应当定期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需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费用。
承运人应当在十日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平台,及时登记、抄告和公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纳入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应当组织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督查,对严重超限超载或者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
倒查中涉及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车辆所有人责任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地区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违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签发装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者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称重检测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依照前款规定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关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和货运经营者重新申领的,有关部门在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办理。
第三十条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二)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累计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货运经营者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三十二条阻碍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强行通过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站或者故意堵塞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站通行车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予以登记、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二)对未经检测合格的货运车辆核发车辆营运证的;(三)违反规定为超限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的;(四)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或者不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五)违法扣留货运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运车辆的;(六)对有关部门抄告、移送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七)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八)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