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1)
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实施细则

白土墙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站的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四班三运转工作制,实行值班站长和值班班长负责制。
第五条宣传、贯彻、执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站长职责:(一)在总段、段的领导下建立健全超限运输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抓好超限检测站的日常管理。
(二)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超限运输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注重形象、严明纪律、依法办事。
(三)根据总段、段制定的工作计划、工作指标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超限检测站的工作计划。
(四)每月定期召开二次检测站站务会议,总结近期工作,布置下阶段工作,同时利用站务会议在本站人员中开展业务知识、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抓好队伍素质建设,安排好各了阶段工作,保障全站工作人员的正常运转。
(五)搞好超限运输管理工作,抓好队伍建设,既要严格管理又要关心、支持、爱护职工,解决职工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在总段、段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事项。
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管理制度

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管理制度
一、背景
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给公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设施造成了严重损害,为了加强对超限超载行为的管理和控制,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包括货车、客车及其他运输工具。
三、管理措施
1. 发布警示通知: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发布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警示通知,提醒驾驶人遵守法律法规,严禁超载行为。
2. 设置检测站点:在关键路段设立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超限超载行为将依法处理。
3. 加强执法力度: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对超限超载行为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4.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超限超载行为的宣传力度,提高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和道路安全意识。
四、处罚措施
1. 罚款:对超限超载行为,根据超载情况和违法次数,处以相应的罚款金额。
罚款金额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2. 暂扣驾驶证:对于严重超限超载行为,可暂扣驾驶证,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培训。
3. 停业整顿:对于涉及运输公司的超限超载行为,将依法进行停业整顿,并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五、监督和检查
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对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查处,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附则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超限超载行为的管理和处罚将严格执行,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和参与。
如有需要,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以上为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管理制度,望周知。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正式文档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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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保护道路设施的重要举措,超限超载检测站作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力量,在管理方面应建立健全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结合相关实践经验,就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做以下探讨。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确保管理工作有人负责、有章可循。
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委员会,由相关地方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协调各方面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和权力机构。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明确责任分工和权力机构,使各级检测站有责任有权力进行车辆超限超载的查处和处罚。
具体而言,各级检测站应建立健全作业制度,明确查处超限超载的职责和权力,使检测站不仅能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还能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三、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的技能和素质。
培训方面,应定期组织各级检测站人员参加培训,了解最新的超限超载治理政策和技术,提高工作水平。
考核方面,可以通过制定考核指标、定期进行考核等方式,对检测站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评估,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
四、加强设备的维护和更新。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具体而言,应加强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对老旧设备应及时进行更新和改进,以提高检测精度和效率;制定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程序、责任等,确保设备的长期有效运行。
五、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协作。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具体而言,可以与公安交警部门、运输管理部门等单位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共享信息资源等方式,强化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管理和查处。
超限站管理办法

超限站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超限运输车辆的通行管理,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我国制定了《超限站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超限站的设置与职责、超限运输车辆的申报与审批、超限站的检查与执法等方面,详细介绍《超限站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超限站的设置与职责《超限站管理办法》明确了超限站的设置和职责。
根据道路的通行情况和运输车辆的数量,交通部门将合理设置超限站,并在该站点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负责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和处罚。
超限站的主要职责包括:1. 监测超限运输车辆:超限站通过使用高科技监测设备,对过往的运输车辆进行监测,及时发现超限车辆并记录相关信息。
2. 审批合规车辆:超限站按照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对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进行审批,颁发合规通行证。
3. 执法与处罚:对违规超限运输车辆,超限站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扣证件等处理措施。
二、超限运输车辆的申报与审批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超限站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与审批。
在计划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或个人,需提前向超限站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超限站将组织专业人员对所申报的车辆进行审批,确保其运输过程符合道路管理法规。
申报与审批的流程包括:1. 车辆申报:运输车辆运营单位或车主需提供车辆相关信息,包括车辆类型、重量、尺寸等。
2. 审批材料提交:申报单位或个人需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道路使用许可证、车辆技术参数等。
3. 审批结果通知:超限站将对申报的车辆进行审核,并向申报单位或个人通知审批结果,包括通过或不通过的消息。
三、超限站的检查与执法《超限站管理办法》明确了超限站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检查与执法要求。
超限站执法人员将根据法规要求,对路过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
检查与执法的要点包括:1. 超限车辆检测:超限站设备将对过往车辆进行自动检测,包括车辆的尺寸、重量等参数,如有超限情况将自动报警。
2. 现场执法:超限站执法人员在发现超限车辆后,将进行现场查验,核实相关证件、测量车辆参数等,并依法进行处罚。
治超检测工作制度

治超检测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工作,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提高道路交通运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设立治超检测站,负责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测,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2.治超检测站应配备足够的检测设备、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
3.治超检测站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治超检测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检测工作流程1.检测站应对过往车辆进行随机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2.检测站应根据检测结果,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认定,并向车主发放《超限超载车辆告知书》。
3.对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应通知车主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装载标准。
4.对拒绝接受检测或恶意逃避检测的车辆,检测站应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检测标准及方法1.检测站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检测站应使用统一的检测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检测站应对检测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工作纪律1.检测站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公正执法。
2.检测站工作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检测结果和车主信息。
3.检测站工作人员应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六、配合与协作1.检测站应与交通、公安、环保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治超检测工作。
2.检测站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治超检测信息的互联互通。
3.检测站应积极参与治超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公众对治超工作的认知和支持。
七、保障措施1.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治超检测站的投入,保障检测站正常运行。
2.检测站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3.检测站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八、监督与考核1.上级部门应对治超检测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确保治超检测工作的落实。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7号xx年07月06日《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已于xx年6月10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四)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治超检测站安全管理制度5篇

治超检测站安全管理制度5篇第一篇:治超检测站安全管理制度治超检测站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证检测站正常的各项生产和生活秩序,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人身和单位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测站职工安全管理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站长是检测站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制定检测站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全站职工应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思想。
2、检测站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各职工应熟练掌握紧急情况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职工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上级领导。
4、建立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上班期间,应严格按照规定着装,车辆引导员应戴头盔,着有路政标志的反光背心。
做到着装整洁,指挥车辆手势规范,对于逃检车辆,应上报领导,联系下游检测站查堵,严禁上路追车。
职工在检测站期间不得无故外出,有事需向站长请假审批后方可离开检测站,并时刻注意自身安全。
6、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要经常检查站内住房、设备、消防等设施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整改。
二、检测站车辆安全管理1、检测站车辆应按照规定停放在安全地点,做好车辆防火、防盗。
做好车辆的保养,爱护车辆,勤检查、勤打扫,出车前、收车后要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向站长报告,及时维修,保证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行驶。
2、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和相关操作规程,安全驾车,严禁酒后驾车。
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租借给他人。
三、检测站站区安全管理1、站区消防安全管理。
加强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1)办公楼内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及时检查站区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8•【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施行日期】2013.08.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已经2013年6月20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8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2013年7月8日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上进行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以下简称治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规范治超人员管理,理顺治超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将治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开展。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相关工作。
第二章治超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法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违法车辆。
超限站管理办法

超限站管理办法根据国家道路运输条例和相关规定,行驶在公路上的车辆必须遵守超限车辆管理办法。
超限站是执行超限车辆检查和管理的一种重要设施,为保障公路运输安全,超限站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一、超限站的基本要求超限站应该设立在容易监管和控制的区域,例如公路的入口和出口、山路的弯道和坡道等等。
特别是,超限站的距离和位置应该明确并且符合规范,以避免对道路交通影响过大。
此外,超限站还应该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工作人员,足够满足日常的勤务执勤和检查工作要求。
二、超限站工作人员职责超限站工作人员应该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
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施行超限车辆监管措施、车辆安全检查、规范超限站内运营秩序、处理货运违规行为等。
须得保证检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公平性,严格执行各种相关规定,保障整个检查工作的顺畅进行。
三、超限站检查标准超限车辆检查不能仅凭眼睛识别,而应通过专门的仪器设备检测。
除了超限车辆的轴数、总重量、轴距等基本检查,还应检查车辆是否有严重的损坏;货物是否符合配载要求;驾驶员是否持有有效证明等等。
检查结束后,应向车辆驾驶员逐条说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发放相应的检查单和处罚决定书。
四、对违规超限车辆的处理办法检查出的超限车辆不得再次上路行驶,直至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审查。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和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对超限车辆的货物先行解除,投归保管或按照法律程序处理。
更为严重的情况将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总之,超限站是公路交通运输监管的重要设施。
各个超限站应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发扬工作作风,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作出积极的贡献。
超限检测站运行管理办法使用文书目录(1)

超限检测站运行管理办法使用文书目录
一、超限运输行政处罚文书
(一)简易程序
1、现场笔录
2、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一般程序
1、交通行政案卷封面
2、案卷目录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举报记录
5、立案审批表
6、粘贴纸(检测单、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复印件)
7、询问笔录
8、勘验(检查)笔录(一般用于几何尺寸违法超限案件)
9、案件处理意见书
10、违法行为通知书
11、陈述申辩书
12、文书送达回证
※13、自愿当场交纳罚款申请书
14、粘贴纸(罚款票据存根或复印件)
15、处罚结案报告
16、备考记录表
17、案卷封底
二、行政强制措施文书
1、车辆暂扣凭证
2、陈述申辩书
3、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4、文书送达回证
※5、行政强制措施执行记录
6、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三、行政命令文书
1、责令改正通知书
※2、放行通知单
四、卸载
※卸货保管凭证
五、信息登记与上报
※1、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信息登记表
※2、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统计表一(汇总表)
※3、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统计表二(车辆注册地在本辖区汇总表)
※4、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统计表三(车辆注册地不在本辖区汇总表)
注:本超限行政处罚文书是在豫交法【2010】15号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的基础上,结合公路治超工作实际,把超限处罚工作中经常用到的文书做了挑选,带※号的为新增文书。
治超站管理规章制度

治超站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治超站的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治超站是负责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超限超载治理的政策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三条治超站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治超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第四条治超站应当设立站长一名,负责治超站的全面工作。
站长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第五条治超站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站内设立执法、检测、办公、后勤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治超站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
第七条治超站应当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执法规范与流程第八条治超站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九条治超站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理。
第十条治超站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治超站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制作执法文书,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治超站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对投诉举报事项,治超站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四章设施与设备管理第十三条治超站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检测设备,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治超站应当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环节。
第十五条治超站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保障治超工作的正常进行。
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交公路发[2007]596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等九部委自2004年6月起在全国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
三年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坚持依法严管,重点突破,全国治超工作稳步推进,超限超载率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有所好转,车辆生产、改装行为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全国治超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但治超是一项长期工作,目前取得的成果只是阶段性的,基础仍然脆弱,治理工作稍有放松就会出现反弹,加之一些深层次原因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超限超载的利益驱动依然存在,今后治理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国治超工作,现就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区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将治超工作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内容,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国治超工作,并在治理中不断完善、在不断完善中深化治理,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保障公路运输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是负责对公路上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的特定场所。
第三条检测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第四条检测站应当设立在公路重要节点、公路通行能力充裕的区域。
第五条建设检测站应充分考虑货车的停车需求,并配置足够的检测设备和人员。
第六条检测站的建设应符合相关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配备必要的配套设施。
第三章管理第七条检测站应当制定车辆超限检测管理规程,明确各项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八条检测站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九条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检测站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
第四章运行第十一条检测站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检测,不得超时或缩短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检测站应当在公告栏上公布检测结果,保障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检测站应当按照规定对超限车辆进行处罚,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检测站应当及时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监督第十五条检测站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并按要求提供相关工作数据。
第十六条检测站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并进行回复。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站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检测站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工作不合格的检测站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经营不合格检测站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一条对于因检测站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其他与本办法有关的事项,由上级交通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定稿)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推进车辆超限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应当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五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功能、规模和用途,分为以下三个级别:(一)Ⅰ类检测站,用于监控全国性路网的重要路段,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二)Ⅱ类检测站,用于监控区域性路网的重要路段,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三)Ⅲ类检测点,用于流动检测,采取位置预留、配备移动设备检测、在组织上依附于Ⅰ、Ⅱ类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非特别说明时是指Ⅰ、Ⅱ类超限检测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是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检测执法的各项工作制度;(三)依法承担车辆超限治理工作,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四)责令超限车辆卸载、驳运,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五)收集、整理执法工作中的相关数据和动态信息,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超限超载检测站工作制度

超限超载检测站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交通运输管理,确保公路桥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是指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行驶的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执法和处罚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检测站的工作任务是:(一)对行驶的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确保车辆合法装载;(二)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查处,强制卸载并处罚;(三)开展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宣传教育;(四)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公路桥梁保护工作。
第四条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第五条检测站应当设立站长一名,负责检测站的全面工作。
站长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执法经验。
第六条检测站应当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包括检测员、执法员、管理员等。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检测站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工作程序与执法规范第八条检测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测工作计划,明确检测时间、地点、对象等。
第九条检测站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以下程序:(一)对行驶的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二)对检测结果超出规定标准的车辆进行登记,并向车主出具检测报告;(三)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款;(四)对不接受检测、不配合执法的车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检测、卸载;(五)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取证、送达法律文书、执行处罚等。
第十条检测站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不得滥用职权、粗暴执法;(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检测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标准;(三)公正执法,不得泄露执法过程和检测数据;(四)着装整齐,持证上岗,公开执法身份;(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干预或限制车辆正常通行。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管理制度(五篇)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管理制度1、成立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治工作的领导,做好单位的治超工作。
2、在申办相关证件与车辆检查时,严格把好车辆改型准入和出场上路关,确实做好超限、超载人员的登记、建档、公示、辞退工作,充分认识治超工作的重要性。
治理超限载工作只有起点无终点,要做到常抓不懈。
3、经常性____驾驶人员学习《道路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使贺驶人员自觉遵守纪,安全行车。
安全生产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____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2、经理负责经营许可的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用经市级运管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4、积极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例检、例保制度,监督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为把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启动应急预案,保护现现,抢救伤员,通知保险公司并及时报警。
电话:122(交警)、119(火警)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失措,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村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
治超管理制度

治超管理制度目录一、治超工作领导机构及职责分工二、治超检测工作制度三、治超检测岗上岗及值班制度四、治超车流量信息报送制度五、治超检测岗工作纪律六、治超检测岗日常签到及请销假制度七、治超设备清洁保养制度八、治超设备维修排查制度九、治超设备仪表及数据管理制度十、治超检测岗学习制度十一、治超检测岗培训制度十二、治超安全管理制度十三、治超工作稽查管理考核制度治超工作领导机构及职责分工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决定成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组。
一、领导组机构组长:公司治超业务分管领导副组长:收费机电部负责人、路政大队负责人成员:各治超站点负责人、各路政支队负责人领导组设立1个日常工作管理小组和1个治超业务小组,各办公室设在组长所在部门。
二、日常工作管理小组机构和职责组长:收费机电部负责人成员:各治超站点负责人工作职责: 1、在公司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整体部署下,传达上级文件,督促各收费站治超检测点按时向治超业务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报表;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治超工作领导小组部署,执行治超有关工作制度、方案和措施;3、负责各收费站治超检测点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4、收集、整理各收费站在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在治超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
三、治超业务小组机构和职责组长:路政大队负责人成员:各路政支队负责人工作职责:1、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进行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察和暗访相结合、治理公路“三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并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
检查内容包括:(1)检查超限超载站点设置情况:站点是否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站点设置是否规范:有无检测仪器;是否设置公示牌,执法依据、收费标准、执法人员身份、服务承诺、监督电话等内容是否公开。
(2)检查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存在无证执法的情况。
(3)检查执法中有无违法、违规、违纪情况,检查文明执法情况。
2、是否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3、向各收费站治超检测点报告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提出督察意见和建议;4、从工作组织、工作措施、工作方法、工作落实、工作保障等方面指导各收费站的治超工作;5、积极与政府和公安政法部门取得联系,共同做好治超联合执法工作。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管理制度(5篇)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秦皇岛市重点区域、重点源头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从源头上治理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完好、畅通,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具体内容以下:一、治超工作要求治理超载领导组成员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切实把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做好。
二、治超领导组的责任1、明确领导组成员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2、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培训;3、明确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的责任人;4、明确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的责任人;5、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治超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三、治超领导组成员职责:1、不为无牌无证的车辆装载、配载;2、不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3、不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4、不为车辆超标装载、配载;5、不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6、应当按规定装货、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7、应当按规定检查车辆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8、按规定认真填写治超销售台帐。
治超领导组全体人员要认真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抓好治理非法超限超载源头管理工作,如果发现领导组成员不按本管理制度执行,违规人员除在本公司进行处罚外,还将按照政府令移交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实施办法为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从货运源头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杜绝我公司出现超限超载车辆。
特制定以下工作实施办法:一、人员安排:开票员。
负责车辆证件的审核,填写《货运源头车辆装载登记表》。
计重员。
负责车辆过磅计重、兼管开票。
负责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人员的检查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指示精神。
负责全面指导工作。
二、工作原则:认真按《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暂行办法》及《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管理制度(3篇)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管理制度针对超限超载工作的治理,可以建立以下管理制度:1. 合规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超限超载管理政策,包括规定超限超载的定义、标准和限制,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监测机制。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使相关人员了解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和法律风险,增强合规意识。
2. 审批管理制度:要建立严格的超限超载审批制度,对超限超载工作进行统一的审批、核准和监督,确保所有超限超载工作都经过合法程序。
审批部门要对申请的超限超载工作进行细致的审核,包括车辆状况、行车路线和时间等方面的考虑。
3. 监测管理制度:建立超限超载监测系统,对道路上的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和追踪,及时发现超限超载行为。
监测数据要存档备查,并进行定期的数据分析,为治理超限超载提供依据。
4. 检查管理制度:加强超限超载巡查和检查力度,组织专业人员对车辆和货物进行检测和测量,发现超限超载情况要立即制止,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要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辨别超限超载的能力。
5. 处罚管理制度:对超限超载行为要予以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相关证照、暂扣车辆等处罚措施。
对恶意超限超载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确保治理效果。
6. 合作管理制度: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治理超限超载。
例如,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运输部门可以加强协作,共同开展超限超载行为的治理工作。
通过以上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减少道路损坏、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发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正常的运输秩序。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管理制度(2)是为了确保工作按时高效完成,并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管理制度:1. 工作量合理分配:根据员工的能力、经验和工作时间合理分配工作任务,避免超负荷工作。
可通过制定工作标准和工作量指标来衡量和分配工作任务。
2. 时间管理:建立有效的时间管理制度,包括设定工作目标、制定计划和优先级、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等。
定期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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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下简称“治超检测站”)管理,规范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行为,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治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超检测站是国家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车辆实施称重检测、超限超载认定、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特定场所,是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
治超检测站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治超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布局、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治超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撤销。
第四条根据功能和需求,治超检测站(点)分Ⅰ类、Ⅱ类和Ⅲ类三个类别。
其中Ⅰ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全国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Ⅱ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区域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Ⅲ类检测点主要用于防绕堵漏。
Ⅰ、Ⅱ类治超检测站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Ⅲ类检测点可采取位置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治超检测站,非特别说明时指Ⅰ、Ⅱ类治超检测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治超检测站点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和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主要执法场所。
第六条治超检测站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治超检测站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的规划建设、设施维护、运行管理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并会同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治超检测站工作和运行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辖区内治超检测站的运行。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治超检测站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公安等部门共同检查、督促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治超检测站应当设有固定的执法机构,配备固定的执法队伍,其主要职责:(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各级政府和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二)制订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检测执法的各项工作制度;(三)依法承担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具体业务工作,主要是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车进行称重检测和超限超载认定,查处、纠正和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违规行为;(四)组织超限超载车辆的卸载、驳载,组织卸载货物的存储、保管及处理;(五)收集、整理和上报检测执法工作中各类数据,提供检测执法工作动态信息;(六)管理和维护治超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七)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国家鼓励在治超检测站内集中进行各项涉及公路交通的执法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合理的组织安排,使治超检测站成为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安全、规费稽查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的场所。
第三章治超检测站建设第九条治超检测站的基础建设遵循规范实用、规模适度、功能齐全、便于工作的原则。
第十条治超检测站站名统一称为“××国(省)道(高速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
治超检测站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全国统一标识(参见附图1);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在检测区雨棚顶部标注治超检测站站名(参见附图2);应当按交通部技术规范要求统一外观形象和颜色。
第十一条治超检测站应当具有称重检测(包括初检和复检)、执法处理、卸载驳运、停车场所等基本功能区,以及必要的治安、工作、生活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
交通量较大、治理工作任务较重的治超检测站,应当在主线上设置不停车预检系统,预先筛选超限超载嫌疑车辆。
高速公路上的预检系统应设置在治超检测站前方800至1000米处,嫌疑车辆进站检测第一次告示应设置在治超检测站前方500米左右。
普通干线公路以上距离可在确保安全畅通前提下视情缩减。
第十二条治超检测站应当统一安装信息管理系统。
系统应当具备实时登录及上传数据、打印执法文书、查询证照和违法记录等基本功能。
系统设计应当符合交通部规定的数据交换标准。
第十三条治超检测站应当规范设计检测执法工作流程(参见附图3)、场区内外交通安全设施、视频监控设施、通讯与照明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
应当合理设计进出站场的连接辅道及场区内交通组织。
治超检测站前方应当规范设置治超检测站专用标志牌(参见附图4)。
高速公路可设置2km、1km、500m预告标志和出口指示标志,普通公路可减设2km预告标志。
第十四条治超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规范检测执法行为。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及信息统计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加强对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的组织管理和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治超检测站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示批准文件、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和监督电话等。
第十六条治超检测站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站区内不得随意摆设摊点,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和与检测执法无关的宣传牌。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公路的治超检测站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后,应当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
第四章人员和装备第十八条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应当纳入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正规编制。
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协商在治超检测站成立联合执法机构,并协商委派站领导和执法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编制上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应当包括路政人员、交通警察、治安警察、运政人员、征稽人员等。
人员编制从交通系统内部和公安部门调剂。
Ⅰ类治超检测站每站配备执法人员不少于30名。
Ⅱ类治超检测站每站配备执法人员不少于15名。
Ⅲ类检测点的移动稽查人员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并因此视情增加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人员配备。
具体配备标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治超检测站可另行招聘必要的后勤保障人员,其数量控制在全站执法人员编制的30%以内。
严禁治超检测站超编配备各类人员。
第二十条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能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岗位所需的执法资格证书及其他必需的从业资质证书。
具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的录用或聘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治超检测站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性组织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录用或聘用的具体办法可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治超检测站交通执法人员按现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持证上岗。
治超检测站后勤保障人员着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且应当与执法人员明显区分。
公安等其他部门执法人员按其所属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治超检测站应配备相应的执法专用车辆,用于检测、巡查和执行其他公务。
治超检测站所配备的交通执法专用车辆应按有关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专用车辆、示警灯不得转借他人,也不得从事与检测执法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治超检测站除设置检测、监控等执法设备外,还应配备必需的调查取证设备、通讯对讲设备、便携式检测仪等执法办案装备。
第二十五条治超检测站的所有执法设施、装备应当安排专人保管,严格管理,严禁公物私用或挪作他用。
治超检测站应当加强对执法设施、装备的维护管理,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六条治超检测站运行经费列入养路费支出预算,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公路管理机构单独编报经费年度计划,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批,统一划拨。
治超检测站运行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或挪用。
第五章执法检查第二十七条治超检测站应当坚持联合执法的原则,交通和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密切合作,超限超载检测执法应当统一标准,统一行动,依法行政。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治超检测站,维持治超检测站交通、治安秩序等工作;交通部门主要负责治超检测站维护和管理、检测称重、卸载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时,必须严格按工作流程规范操作。
认定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必须经过科学检测,出具检测单据,当面告知超限超载量和处理依据。
检测单据经车辆驾驶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严禁通过目测的方式主观认定超限超载。
第二十九条对可卸载的货物,应当按规定先行卸载,消除违法状态。
卸载后的车辆应当经过复检,以确认不再超限超载后方可放行,禁止以罚代卸。
对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责令其补办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运输瓜果、蔬菜、冷冻及其它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超限车辆,可不予卸载,但应当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第三十条治超检测站应当坚持固定检测为主、流动检测为辅的工作方式。
Ⅰ、Ⅱ类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可以设立移动稽查队伍,依托其所依附的Ⅲ类检测点进行移动检测执法。
移动检测认定超限超载车辆后,应当引导其至就近的Ⅰ、Ⅱ类治超检测站进行卸载处罚。
但上条第三款的超限超载车辆除外。
严禁在同一地点进行双向检查,避免堵塞交通。
第三十一条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在检测执法中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严肃执法纪律。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严禁治超检测站后勤保障人员参与车辆证件检查、超限超载认定、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治超检测站的罚款和收费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和收费票据,不得使用其它代收罚款收据。
没有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具备条件的地区,罚款要执行“罚缴分离”。
收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罚款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严禁坐支、挪用罚没款(费)。
第三十二条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责令违法经营业户自行对超限超载货物进行卸载、保管、驳运。
所卸货物需要治超检测站保管的,治超检测站需向业户出具货物保管凭据并经双方签认。
任何人不得强行指令业户使用特定装卸单位、驳载车辆、货仓或收费场地。
第三十三条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应当监督有关人员和驳运企业严格按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向需卸载的超限超载运输承运人收取装卸、保管、停车所需费用。
对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不得长时间滞留,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第三十四条在治超检测站开展执法工作时应确保交通通畅,以及人员、车辆和货物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