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背后的利益之手——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分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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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刊驻联合国特约记者 珍妮

[编者按]最近,在WTO多哈回合谈

判中,又冒出了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细化分

类的声音,这种分类主要是针对中国、巴

西、印度等发展中大国。

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细化分类并非空

穴来风,进行细化分类的意图也并不新

鲜,那就是尽量抬高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

特殊差别待遇的门槛,变相增加发展中国

家履行义务的负担。本刊驻联合国总部特

约记者珍妮撰写了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关于

发展中国家的分类标准,读者可以从不同

的角度了解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区

别,以及这种区别的原因所在。

“发展中国家”这一概念,起初是一

个泛泛的集体称谓,指那些在政治上虽已

获得独立,但工业基础薄弱,经济比较贫

穷的国家。绝大多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

后新独立的亚非拉国家,也包括东欧一些

国家。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投资

自由化浪潮的蓬勃兴起,不同国际组织和

机构所制定的发展中国家的划分标准不断

出现,这体现了国际经济体制努力协调不

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意图,一方面反映

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和特

殊利益之间既合作、又斗争的态势,也深

刻折射出当前国际经济秩序在保护或兼顾

发展中国家利益方面远未做到公平合理。国际上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分类标准并不统一从经济发展水平上划分,发展中国家基本上等同于中等收入和低收入国家。

在低收入国家中,最不发达国家又是发展水平最低的一类。世界银行的分类标准世界银行以人均国民总收入(GNI)注为依据,规定9076美元以上为高收入国家,2396至9075美元为中上收入国家;736至2935美元为中下收入国家,735美元以下为低收入国家(2004年)。其中,中上收入国家和中下收入国家统称为中等收入国家,中等收入国家和低收入国家就统称为发展中国家。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评价标准为了突出对最贫穷国家的重点关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专门将每人每天GDP不足1美元的国家规定为最不发达国家。UNDP关于“人类发展指数”的评价标准人类发展指数有三大基准水平,即高人类发展、中人类发展和低人类发展。这与通常所说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分类不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人类发展指数”指标,是把各国家的预期平均寿命、成人识字率、综合入学率、人均GDP等量化指标加权综合评定的结果,被认为能够“从人本身出发”,客观地反映一国社会的综合发展水平,而不仅仅只反映经济发展状况。“人类发展指数”也因此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比较各国国力的指标。中国曾被归入的国家类别和有关数据世界银行的统计:2001年中国人均

GNI为908.2美元,2002年为963.01美元,

2003年为1030.7美元(世界银行2004年

4月《World Economic Outlook》)。所

以,根据世行的标准,中国从2003年开

始刚刚迈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但仍处于中下收入国家的起点水平,与中上收入国家有较大差距。《中国统计年鉴》的数字:2002年中国人均GDP为900.4美元;2003年为1087美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人类发展指数”排名:中国2004年在177个国家中,人类发展指数列第94位,属于中等人类发展水平国家。但该统计数据不一定客观:它采用购买力平价汇率计算中国人均GDP,高达4580美元。按这个标准计算,中国将属于中上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相比之下,按照名义汇率计算的我国2003年人均GDP为1087美元,位居世界第133位。需要说明的是,国内生产总值(GDP)和国民总收入(GNI)是有区别的。对中国而言,外商投资(外国国民)在中国的产出计入中国的GDP,却不是中国的GNI。因此,中国的GDP将明显高于GNI,GDP的增长率也会高于GNI。中国刚刚跨入中下等收入国家行列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横向比较1、中上等收入国家(约人均GDP3000美元以上水平),包括拉美、加勒比海、中东欧和东南亚地区的一些国家,如巴西、土耳其、阿根廷、乌拉圭、毛里求斯、委内瑞拉、马来西亚、立陶宛等。它们大约位居世界第90至105位之间,处于世界中间位置。2、中下等收入国家:人均GDP约在1000美元至3000美元之间。 我国2002年人均GDP为966美元,居世界第133位;2003年为1087美元,居世界第110位,刚刚跨入中下等收入国家的行列,与中上等[作者注:GNI和GNP的概念区别:1993年,联合国统计司正式决定将GNP(国民生产总值,Gross National Product)改称为GNI(国民总收入,Gross National Income)作为国民经济核算的新指标。也就是说,我国国内通常使用的GNP在内涵和计算方法上等同于国际上通用的GNI。]

收入国家存在较大差距。3、低收入国家:人均GDP约不满1000美元的国家,包括玻利维亚、喀麦隆、刚果(布)、科特迪瓦、加纳、孟加拉、肯尼亚、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津巴布韦等20个国家。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的矛盾发展中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对国际经济贸易体制安排和获得国际援助的利益侧重点不同。一些发展速度较慢的发展中国家为了继续得到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赞成对发展中国家进行重新分类,以便和竞争力较强的发展中国家分开。以韩国为例,这样富裕的OECD成员自我指定为发展中国家,导致GDP超过9000美元的国家与不足1000美元的国家在WTO享受同样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发达国家别有用心 分类标准日趋细化近年来,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分类标准呈现进一步细化的趋势,发达国家也积极鼓动有关国际机构在划分标准上做文章,不断变换计算方法,试图分化瓦解发展中国家。2005年1月发布的联合国千年项目报告将巴西、中国、马来西亚、墨西哥、南非称为“中等收入发展中大国”,希望这些国家承担更多义务,在帮助其他国家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并向比较贫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技术援助。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其提交的关于联合国改革的报告中也再次提及了此问题。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对发展中国家的定义有一条独特的“动态标准”,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和不稳定性。根据所谓的“毕业条款”规定,发展中国家将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强大起来而“毕业”,去掉“发展中国家”资格,因此在享受优惠和差别待遇方面,只有少数国家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标准,即联合国规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和按世界银行统计人均GNI不到1000美元的20个低收入国家。这一点与联合国系统和其他国际组织不同。日本在讨论是否停止对华援助时,放出“人均GDP处于500-1000美元时属于高等发展中国家,500美元以下是初等发展中国家。从1000美元到1万美元通常被称为中等发达国家”的说法,这显然不符合当前国际社会公认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分类标准。总的来说,上述这些趋势反映出,今后发展中国家的定义和分类标准将日趋细化。支持细化定义和标准的表面理由是,发展中国家应按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承担国际义务,包括向比较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实际上是很多发达国家不愿看到发展中国家迅速、顺畅的发展,希望减轻发达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者在WTO中剥夺

某些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享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最大限度打开这些国家的市场。为争取合理待遇与权利的斗争曾有一位联合国贸发会议秘书长说过一句名言:“在经济实力不平等的国家之间实行平等和最惠国原则,实际上意味着歧视国际社会中的弱国”。在现有的国际经济体制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有利害矛盾、冲突和对立,而又包含着合作、协调与共处。目前国际经济体制中现有对发展中国家的定义,也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联合抗争的结果。在1948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23个缔约方中,虽然实际属于发展中国家有8个,但GATT条约中尚无“发展中国家”这个概念。直到1970年以前,GATT是一个标准的“富国俱乐部”,并作出过严重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系列《纺织品协定》,把发展中国家占优势地位的纺织品贸易排除在GATT正常规则之外,并实行配额制。后来西方殖民体系解体,20世纪60年代大批新独立的第三世界国家登上国际舞台,一些发展

中国家成为GATT缔约方。经过他们联合抗争,GATT条款中新增添了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第36、37、38条),被称作“尽力做到”条款,虽较好地表述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可惜全都是用劝说性语言写成的,并无强制法律约束力。即

便如此,也算是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规则制定角力中的一个重大突破。

1970年,经由发展中国家占据优势地位的联合国贸发展会议讨论酝酿,导致了普遍优惠制(GSP)的实行,这标志着发展中国家抗争的第二个胜仗。随后,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规定了在WTO所有协定中都专门列入给发展中国家以有差别的特殊待遇条款,这也是发展中国家联合抗争的又一重大胜利。增信释疑: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的划分标准日趋细化的问题,对包括我国在内的经济发展较快的

发展中国家有一定消极影响。目前国际组织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做的划分或统计评估,很多不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其中夸大的成分居多。这一方面容易抬高国际社会对中国更多承担国际义务的期望,另一方面也会影响中国获得外部援助以及在国际贸易中的某些特惠待遇。同时还极易被利用来与“中国威胁论”等相联系。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这样的问题还会不断遇到。

毫无疑问,尽管中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但是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

家。中国应当加强研究国际机构设定的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协调一致,并争取向国际社会多做“增信释疑”的工作,及时全面介绍我国社会发展信息,包括统计数字和行业发展指标等,说明我国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然属于中等水平的发展中国家,以此来更好地维护中国应享有的待遇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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