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的性质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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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法典解读:预约协议签订与违约法律后果版

2024年民法典解读:预约协议签订与违约法律后果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民法典解读:预约协议签订与违约法律后果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预约协议的定义与性质1.1 预约协议的定义1.2 预约协议的性质2. 预约协议的签订程序2.1 双方协商一致2.2 协议条款的明确与确定2.3 协议的书面形式3. 预约协议的内容要求3.1 协议双方的名称与住所3.2 协议约定的具体事项3.3 协议的生效条件4. 预约协议的违约情形4.1 违约的定义与分类4.2 违约的具体表现5. 违约的法律后果5.1 违约责任的原则5.2 违约金的计算与支付5.3 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6. 预约协议的解除与终止6.1 协议解除的条件6.2 协议终止的情形7. 解除与终止后的责任处理7.1 解除或终止协议后违约责任的处理7.2 解除或终止协议后合同权益的处理8.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8.1 法律适用8.2 争议解决方式9. 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修改9.3 合同的解除10.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10.1 合同履行的原则10.2 合同履行的监督11.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处理11.1 合同终止的条件11.2 解除合同后的权利义务处理12. 违约责任的特殊情形12.1 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12.2 双方都违约的情形13.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13.1 协商解决13.2 调解解决13.3 仲裁解决13.4 诉讼解决14. 合同的附件与附录14.1 附件的定义与作用14.2 附录的定义与作用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预约协议的定义与性质1.1 预约协议的定义本预约协议是指双方为达成某一特定合作事项,就双方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签订具体合同的事宜进行约定所形成的书面协议。

1.2 预约协议的性质本预约协议为双方 future cooperation 合作的初步约定,不构成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的效力与违约救济问题研究

预约合同的效力与违约救济问题研究

预约合同的效力与违约救济问题研究[ 导语]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预约合同因其促成交易的功能在世界各国债法规则中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预约合同在商品房买卖租赁、民间借贷、车辆买卖等领域已经有了广泛的适用。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预约合同制度作出回应,一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首次在制度层面正式承认了预约合同。

但是该条对于预约合同的认定、法律效力与违约救济等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些问题正是理论上对于预约合同探讨争议的核心。

本文拟梳理理论界对于预约合同的性质、认定、效力与违约救济问题的不同观点,并辅以典型的案例加以说明。

一、预约合同概述(一)预约合同的界定一般认为,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之契约,其将来应订立之契约称为本约。

[1]具体而言,预约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的允诺或协议。

[2]《布莱克法律词典》给预约的定义是:“预约,是指由一个人作成的契约或约定,它具有排除个人合法地进入另一项性质相同的合同的属性。

”[3]从历史上看,预约合同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要物契约制度,也即今天的实践合同。

罗马法上的使用借贷、消费借贷和寄存契约都是无偿契约,为保护出借方的利益,罗马法规定这类契约为要物契约,即契约的成立以物之交付为要件。

但是,这同时也造成出借方在物之交付前任意撤销契约,给相对方造成信赖损害的问题。

随着信用机制和担保规则的建立和健全,要物契约制度被认为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通过预约制度缓和要物性。

[4]立法上最早明确规定预约合同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其第1589条对买卖关系中的预约合同进行了规定,[5]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610条规定了消费借贷预约的存在和效力。

[6]之后的《日本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同时规定了买卖和消费借贷的预约合同。

再往后,大陆法系民法典一般都在“债法总则”中规定了一般性的预约合同制度。

2021年《民法典》最新案例解读之预约合同

2021年《民法典》最新案例解读之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协议,是 当事人在本约内容达成一致前作出的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 所以先签订预约合同,原因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主观未决事项,即当事人就待决事项的内容暂时无法达成一致, 希望未来再予明确,或者一方当事人主观上犹豫,故给予一方当事人 签订本约的犹豫期;
在我国实践中,预约合同的适用范围非常宽泛,租赁、承揽、商品 房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民间借贷、大型采购、股权转让等领域 均存在,名称五花八门,还存在意向书、允诺书、定金收据、原则 性协议、框架性协议、临时协议等,不一而足。《民法典》以立法 形式确定预约合同,不仅与世界各国的主流做法保持一致,更是回 应了社会实践需求。
因此,在要物合同中,将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合意作为预约合同加以 救济,能避免不诚信行为。立法上最早确认预约合同的,是始于 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近现代民法,规定预约合同的有《法 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债务法》《意大利民法典》《墨 西哥民法典》《智利民法典》《秘鲁民法典》等。
传统英美法一般否认预约,对待正式合同之前的协议文本多采“全 有或全无(all or not )"态度,即要么有最终合同,要么不存在任何 合同关系,仅在利他预约上存在特例。但后来随着允诺禁反言原则 兴起,逐渐认可预约合同制度。
第二,约束性。即预约合同确定的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预约合同 中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是预约合同的必要条 件。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后,表示愿意受预约合同约束,即表明预 约合同中已经确定的条款不能随意变更。预约的约束力程度比本约 要弱。
如果当事人在进行反复磋商后,就合同的部分内容初步达成共识, 并签署备忘录,但备忘录未表明当事人受约束,仅是对双方谈判过 程的记录,不具备权利义务条款,没有法律拘束力,仅为磋商性文 件,不构成预约。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预约合同5篇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预约合同5篇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预约合同5篇篇1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将来一定的行为或事件达成协议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预约合同的内容和要素都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法律体系、立法依据、合同要素、法律效力等方面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预约合同进行比较分析。

一、大陆法系中的预约合同大陆法系是以法典为主要依据的法律体系,其主要代表国家为法国和德国。

在大陆法系中,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将来一定的事项达成协议,要求一方或双方在未来完成某些行为或事件的一种合同。

在大陆法系中,预约合同通常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便可据此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大陆法系中,预约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形式等。

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否则合同也可能被视为无效。

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道德。

合同的形式则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而定,有些国家规定预约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有些国家则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大陆法系中的预约合同,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便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大陆法系中的法官通常会根据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意思和公平原则来判断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

二、英美法系中的预约合同英美法系是以判例法为主要依据的法律体系,其主要代表国家为英国和美国。

在英美法系中,预约合同通常被称为“意向书”或“谅解书”,指双方当事人就将来一定的事项达成协议,但仅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在未来进一步签订正式的合同才能产生完全的法律效力。

英美法系中的预约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目的等。

在英美法系中,预约合同并不要求严格的形式,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或书面约定。

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在意向书中就某些重要条款达成了协议,且双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确定的,那么该意向书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预约合同认定的理论难题与实践破解

预约合同认定的理论难题与实践破解

预约合同认定的理论难题与实践破解谢鸿飞摘要:最典型的预约合同约定当事人均承担将来缔约的义务,其实质是当事人自我设定强制缔约义务,即当事人基于契约自由限制将来的契约自由。

预约合同规则的重点是构成要件和缔约义务的效力强度。

《民法典》第495条规定的是双务预约合同,但也可适用于其他预约合同类型。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增设了预约合同本身须为合同的要件,既与司法解释第3条相呼应,也符合合同拘束力来源的现代理论。

预约合同约定的将来缔约期限应为合理期限。

双方仅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磋商谈判的,也可能构成预约合同,双方均承担基于诚信原则合理磋商的义务。

意向书等缔约阶段性文件是否构成预约合同,取决于约定的具体内容。

订立认购书等文件的原因若为标的物尚不存在或依法无法出售,双方已对标的、数量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时,可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正式合同。

预约合同的内容再详尽,也不能直接被认定为本约。

关键词:预约合同 本约 意向书和备忘录 《民法典》第495条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24)01-0161-16一、预约合同的理论悖论及其认定难题在合同法理论体系中,预约合同理论颇具特色。

这体现在迄今为止,它也未得到普遍承认,甚至还遭强烈反对。

在法制史上,预约合同的诞生也很偶然,其最初是为了弥补要式或要物合同(尤其是有偿消费借贷)规则留下的法律漏洞:有偿消费借贷中的债权人因享有法定撤销权,可任意反悔,对债务人非常不利,故双方通过预约合同来规避要物合同的特别规定。

〔1〕这种规避行为被承认意味着裁判者摒弃了要物规则。

在比较法上,预约合同的必要性备受争议。

传统英美法不存在预约合同概念,〔2〕其普遍作者简介: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1〕 参见黄茂荣:《债法通则·1 债之概念与债务契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01页。

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形式是⽐较多的,有书⾯、⼝头、电⼦合同等,⽽有些民事活动是规定要以书⾯的形式签订,不同的民事活动需要签订不同类型的合同,那么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怎样认定1、前契约说该观点认为,预约处于本约成⽴前的前契约阶段,是本约成⽴的其中⼀个过程,因此不构成合同。

2、从合同说该观点认为,预约是本约之铺垫,本约的成⽴不以预约的存在为条件,故预约是本约的从合同。

3、附停⽌条件本约说该观点认为,预约实质为附停⽌条件的本约。

如预约中规定以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为签订本约的条件,条件成就时商品房买卖合同成⽴并⽣效。

4、独⽴契约说该观点认为,预约为独⽴的合同,其既有预设的本约合同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有预约合同本⾝中的标的即双⽅负有订⽴本约合同的权利义务。

其于合同法虽系⽆名合同,但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范并受其调整,故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均为各具效⼒之独⽴契约。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依法享有⾃愿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预。

第五条当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使权利、履⾏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

第七条当事⼈订⽴、履⾏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怎样认定”问题进⾏的解答,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有前契约说、从合同说、附停⽌条件本约说和独⽴契约说四种不同的观点。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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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例子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例子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例子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例子:生活中的那些“约”事儿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聊聊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这俩货,顺便给大家举点生活中好玩的例子,让咱能更清楚明白它们到底是咋回事。

咱先说说预约合同哈,这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了周末一起去爬山。

你们商量好了时间、地点,这就相当于有了一个初步的约定,这就是预约合同。

虽然还没真正去爬山,但这个约定让你们都心里有个底,知道周末有这么个活动等着你们。

比如说,你想买房,先和开发商签了个预订合同,约定好以后要买他们的房子。

这就和你预约爬山是一个道理,这就是个预约合同。

然后呢,等到正式签购房合同的时候,那才是本约合同,就像你们真的去爬山了,这才是实实在在的行动。

再给大家举个例子哈,比如说你特别想去一家新开的网红餐厅吃饭。

你提前打电话预约了位置,这就是预约合同。

等你到了餐厅,坐下开始点餐,这时候的那个点菜单啊,就相当于是本约合同。

预约合同就像是给我们的生活开了个头,有了个计划,有了个盼头。

但它可不是终点,只是个起点而已。

好比说你预约了个健身课,交了定金,这就是预约合同。

但你要真的跑去健身房挥汗如雨,开始锻炼,那才到了本约合同的时候。

有时候啊,预约合同就像个甜蜜的负担。

比如说你和朋友预约了去看电影,结果到了那天你突然有事去不了了。

哎呀,那就尴尬了,你还得和朋友解释,说不定朋友还会不高兴。

这就像预约买房,结果你后来反悔了,定金可能就没啦。

当然啦,本约合同也不是那么简单的。

就像你买了房子,签了购房合同,那后面还有一堆事儿呢,什么交首付啊,办贷款啊,交房啊。

一个本约合同后面可能跟着一大串的事儿。

总的来说,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就像生活中的一对小伙伴。

预约是开头,本约是后续。

没有预约,可能很多事情都没法顺利开启;没有本约,那预约也只是空头支票。

生活就是由这一个个的预约和本约组成。

购房预约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购房预约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在房地产市场中,购房预约合同是买卖双方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的一种临时性协议。

这种合同通常具有预约性质,旨在确保双方在正式合同签订前达成初步意向,并约定相关事宜。

然而,关于购房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尤其是其是否属于单务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论述。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仅有一方承担义务,而另一方不承担义务的合同。

在购房预约合同中,卖方承担的主要义务是保留所售商品房,而买方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定金。

由此可见,购房预约合同符合单务合同的基本特征。

首先,从合同当事人角度看,购房预约合同中卖方承担的主要义务是保留所售商品房,而买方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定金。

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使得购房预约合同具有单务合同的特征。

其次,从合同履行角度看,购房预约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保留商品房,而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定金。

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分离,使得购房预约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卖方享有一定的优势地位,而买方则处于被动地位。

这与单务合同的特征相符。

再次,从合同解除角度看,购房预约合同中卖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即在买方未按约定支付定金或履行其他义务时,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而买方则通常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合同解除权,如卖方未按约定保留商品房等。

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进一步证明了购房预约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此外,从合同目的角度看,购房预约合同旨在确保双方在正式合同签订前达成初步意向,并约定相关事宜。

这种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正式合同签订创造条件,而非直接实现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也符合单务合同的特征。

然而,购房预约合同是否属于单务合同,还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认为购房预约合同具有双务合同的特征,主要理由如下:1. 购房预约合同中双方均承担一定的义务,如卖方保留商品房,买方支付定金等。

2. 购房预约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密切,如一方违约,可能对另一方造成损失。

论预约合同与意向书的区别

论预约合同与意向书的区别

论预约合同与意向书的区别——兼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魏冉摘要:预约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本约合同之合同。

预约合同广泛存在于日常生活和司法实务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将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认定为预约合同,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正式确认了预约合同的法律地位。

但对于不同的法律文书是否能够认定为预约合同,从而享有预约合同带来的权利,承担预约合同产生的义务,颇有争议,特别是在意向书这一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文书形式上,不同的场合以及不同的文书内容均有可能对该文书能否认定为预约合同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预约合同和意向书的基本概念、性质、特征等方面均存在区别,该司法解释对意向书不作区分而一律视为预约合同的做法并不妥当。

关于意向书成为预约合同的要件,本文认为应主要依据意向书与预约合同的区别以及预约合同的性质,并结合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进行概括总结。

关键词:预约合同意向书本约合同目录引言 (1)一、预约合同 (2)(一)预约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二)我国法律与比较法中的预约合同 (2)(三)预约合同的制度价值 (3)(四)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 (4)二、意向书 (5)(一)意向书的概念与特征 (5)(二)意向书与预约合同的比较 (7)三、意向书成为预约合同的构成要件 (8)(一)缔约当事人适格 (8)(二)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8)(三)标的——缔结本约 (10)(四)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10)(五)其它特别成立要件 (10)结语 (11)引言意思自治是民法精神核心之所在,在合同法中,合同自由原则将意思自治原则体现的淋漓尽致。

一般来说,一个合同将经历缔约、生效、履行三个阶段,而在合同缔约过程当中,合同当事人双方反复磋商,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拉锯式的谈判,合同自由原则在缔约过程中发挥了最为重要的作用。

梁慧星:预约合同解释规则――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解读【范本模板】

梁慧星:预约合同解释规则――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解读【范本模板】

预约合同解释规则――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解读出处:中国法学网关键词:预约;违约;定金写作年份:2012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鉴于现行合同法未规定预约合同,致我国经济生活中预约的法律地位不明,裁判实践中发生应否认可预约有效的问题。

本条解释,创设关于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为裁判实践中,判断买卖合同预约及认定买卖合同预约的效力,提供了判断标准,填补了合同法的不足,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什么是预约?按照民法原理,合同(契约)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二者异其性质与效力.当事人订立本约的目的,是要通过本约的履行,满足各自生活目的;而订立预约的目的,则是为了在一定期间内订立本约.可见,预约是与本约相对应的概念,预约亦可称为预备合同,本约亦可称为正式合同。

质言之,所谓预约,是使当事人间产生将来订立本约(正式合同)之债权债务的合同.[1]在民法发展史上看,之所以在买卖合同本约之外订立买卖预约,是因为早期的买卖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不具有将来交货、付款之约束的含义。

假设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某个时间交货、付款,这样的约定将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因此之故,发明了买卖预约,即在将来某个时间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合同形式自由的观念逐渐得到承认,买卖合同由要物合同逐渐向诺成合同演变。

合同自由原则最终确立之后,买卖合同成为典型的诺成合同,因当事人双方一方愿买、一方愿卖的合意而成立。

双方达成将来买卖的合意,不再是所谓买卖预约,而是买卖合同自身。

没有必要再像早期那样,先订立买卖预约,然后再根据买卖预约订立买卖合同本约。

[2]从近现代社会生活实践看,绝大多数情形,当事人都是直接订立买卖合同本约,通过履行买卖合同本约,实现各自的生活目的,无须订立买卖预约。

预约合同的性质初探

预约合同的性质初探

二 、预 约 合 同相 关 概 念 辨 析
( 一 ) 预 约 与本 约 预约与 本 约的关 系 大体 有 三 种 观 点 : ( 1 ) 承
收稿 日期 :2 0 1 3—1 1—1 0
2 0 1 3年 1 2月
预 约合 同的性质初探
高桂 林 ,刘 文 杰
(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学 院 ,北 京 1 0 0 0 7 0 )

要 :预 约合 同随着 经济 的发展 其 适 用越发 频繁 ,而我 国 法律 却 没有 对预 约合 同做 出详 细的规
定 ,导 致在 实践 中大量预 约 合 同 因为效 力 问题 而达 不到 当事人 适 用本 意。对预 约合 同从 渊源概 念


预 约 合 同的 渊 源 、概 念 、性 质
形 成预 约合 同并 以此 保护 当事人正 当权 利 ,维护 诚 实 信用 。第 二 ,一些 国家 和地 区 的立法 明确 承认 预
预 约合 同又 称 预 约 ,在 概 念 上 与本 约 相 对 应 。
约 的合 同属 性 ,实质 上是 将合 同订 立这 一过 程加 以
入 手分析 预 约合 同最初 追 求的 法律 效果 ,通 过对预 约合 同与我 国民法相 似 法律 制 度辨析 得 出预 约
合 同应 具有 的 法律 效果 并对 立 法 实践提 出完善建议 。 关键 词 :预 约合 同 ;缔 约过 失 责任 ;违 约责 任 ;信 赖 利益
中 图分 类 号 :D9 1 3 . 6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0 7 — 6 8 7 5( 2 0 1 3)0 6 — 0 1 2 9 — 0 4
交付 标 的物 之 前 可 由 当事 人 任 意 的意 思 表 示 而 撤

预约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案例之研究

预约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案例之研究

预约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案例之研究谭涵琦 刘 敏 于建尧摘要:预约合同认定的标准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是合同内容,抑或是两者皆有,甚至还涵盖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认定?相关司法解释早已点明了该类合同的表现形式、具体内容以及相应的违约救济。

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71个相关案例来看,司法实务中存在对预约合同构成理解不一、认定路径矛盾的问题,以及将合同成立等同于本约合同成立从而排除预约合同成立的误区。

解决这些问题,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对合同成立与本约成立作出明确的区分,为判定为预约合同留出一定的空间,同时明确规定以意思表示作为预约合同最关键的裁判标准。

关键词:预约合同;本约合同;认定标准;《民法典》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1-0051-04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将进入民法典时代。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开始,学者们在欣喜、期待的同时也提出了许多值得进一步讨论的问题,预约合同制度便是其中之一。

预约合同,即当事人签订的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的合意。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了预约合同的构成要件、部分形式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此之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涵盖了实务中广泛适用的相关规则,而《合同法》并没有有关预约合同的规定,唯1993年施行的《海商法》规定了“预约保险合同”,由于《海商法》属于商事特别法,指向性强,适用范围有限,对于预约合同法律制度的构建不可能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1]。

不难看出,《民法典》有关预约合同的条款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有很多相似之处,前者整合了相关的概念表述,同时也简化了违约责任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其在适用范围上超过了买卖合同的范畴,规定了预约合同的一般规则,这一点值得肯定,但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还待进一步检验。

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

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

浅谈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摘要:我国目前并没有预约合同的立法,但在社会交往和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了大量的类似于预约合同的合同,因此研究预约的含义,明确预约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成为一种现实的必要。

本文在对预约合同概念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预约合同兴起的主要原因,并根据合同的思想,着重论述了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以方便现实中对此类合同纠纷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合同;预约合同;债权一、预约合同的概念预约合同最早存在于买卖、使用借贷、消费借贷等个别契约之中,后被有些国家扩及于所有契约。

不同国家对预约合同的立法模式不同。

我国目前并没有预约合同的立法,但在社会交往和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了大量的类似于预约合同的合同,如订购书、意向书、预购协议等,特别是在商品房交易中,订购协议更是一种普遍使用的形式。

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以订立本合同为目的的合同。

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预约,是指当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定;违反预约合同侵害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预约合同是与本合同是相对应的。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又称为预约、预备性契约、合同预约、预备合同。

本合同,是指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又称为本约、本契约、本约合同。

二、预约合同兴起的原因分析预约合同渐渐兴起,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分不开的。

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机遇和选择;另一方面,也有了更多竞争和风险。

市场情况瞬息万变,许多商业机会稍纵即逝。

及时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是保护商业利益的有利手段。

但在不少情况下,存在一些订立合同的法律或事实障碍。

如合同自由与法人格的确立、私的所有权的绝对性相并列是近代私法的基本原理。

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重大变化,合同自由原则遇到新的挑战,在交涉能力不平等的场合,在各国民事立法中,以违反法律规定来否认合同的效力成为通例。

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合同编司法解释的法条辨析

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合同编司法解释的法条辨析

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合同编司法解释的法条辨析预约合同这个话题,乍一看是不是有点头大?说实话,很多人一听到合同这俩字,脑袋就开始嗡嗡响,觉得一堆法律条文过来,简直是“天书”一般。

但是,放心,今天咱们就以一种轻松的方式聊聊这玩意儿。

我们先来捋捋啥是预约合同吧,简单说,它就是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先“约个会”,确定好大致的交易意向。

这时候的合同,虽然没法像正式合同那样把一切条款都敲定,但也能起到一个“预热”的作用。

就像你去餐厅点菜,虽然菜单上没有完全写死最后的菜品和价格,但你先预定好个桌子,给对方一个大概的想法。

但问题来了,预约合同和正式合同到底有啥不同呢?不急,慢慢聊。

首先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给双方一个信号,表示以后一定要签个正式的合同,别的啥也不多说。

这就像是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旅行,先定个大概的时间和地点,至于住在哪、怎么玩,咱们之后再说。

这时候的合同,可不算正式的生效合同,双方都没什么硬性的法律责任。

不过呢,一旦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是可以要求履行合同的。

你想,别人答应和你一起旅行,最后却爽约了,想想都不爽吧?那也是有办法找他算账的。

再说到司法解释,这可就有点技术性了。

司法解释呢,是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进一步解释,算是给法律条文“加了点儿盐”,让它更符合实际情况。

所以,预约合同在司法解释中,也有它的身影。

如果真有争议,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看你是完全没打算履行,还是确实有合理的理由拖延。

而这一点,正是预约合同和正式合同的大区别。

正式合同可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违反了可是得“付出代价”的——比如赔偿什么的,都是“跑不掉的”。

这时候你就会想,预约合同是不是没有什么意义呢?其实不然,它可是能为你省不少事儿的!你想啊,先定个框架,然后再慢慢商量细节,能防止一些不必要的争执。

就像你和朋友先定个去哪里玩,后面你们商量住宿、行程等细节,反而能避免尴尬的“选择困难症”。

而司法解释在这其中起的作用,就像是合同的“紧急刹车器”。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预约合同的正确认定与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预约合同的正确认定与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预约合同的正确认定与处理标题: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预约合同的正确认定与处理一、引言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房地产交易的重要法律凭证,在现实生活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

其中,预约合同作为商品房交易的先行合同,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预约合同的正确认定与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预约合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以及相关处理方法,在深度和广度上全面评估该主题,以期为读者提供有价值的法律参考。

二、预约合同的概念与法律意义预约合同,又称订金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某项具体的买卖行为,预先达成协议,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作为买卖合同的履行保证。

预约合同并非是商品房交易的最终合同,而是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最终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预约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达成的有效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预约合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预约合同是双方买卖意向的确认,对于明确买卖双方的意向和要求起到了重要作用。

预约合同支付的定金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终止合同。

预约合同的正确认定与处理,对于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影响。

三、预约合同的正确认定与处理1. 正确认定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首先要对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正确认定。

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包括其具有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以及预约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等方面。

只有正确理解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才能在纠纷处理中深入思考、合理判断。

2.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约合同的效力在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于预约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首先要对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进行分析,以确定买卖双方对于预约合同交易意向的一致性。

其次要考虑买卖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合同的要件。

只有在清晰理解合同的实际效力,才能更好地处理合同纠纷。

3. 妥善处理违约问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很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一方或双方违约。

预约合同的认定

预约合同的认定

预约合同的认定预约合同的概念及常见形式预约合同是一种合同类型,也是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在业务实践中以不同形式被广泛运用。

如在公司业务中,通过签署《远期债权收购协议》约定未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实现债权的转让;通过签署合同约定在抵押物满足一定条件时签署《抵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等。

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合作框架协议》则是通过对合作方案作出较为简略的约定,未来通过另行签署各个交易环节的具体合同实现交易目的,对于复杂的交易而言《合作框架协议》实现了勾稽全套合同的作用,而究其实质则是一份预约合同。

实践中,在签署某项合同的前提条件尚不具备时,当事人选择预先签署另一份合同约定未来签署某合同,此预约未来签署合同的合同则为预约合同。

所谓“预约合同”,目前立法上尚无明确的解释,学理上认为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与之对应的合同被称为“本约合同”。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2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法律上首次正式提及预约合同。

此外,在司法判决中也会运用到预约合同的概念。

然而,我国法律层面并未对预约合同的定义和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预约合同的认定由于预约合同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并且实践中往往不会在合同条款内明确约定本合同为预约合同,那么什么样的合同会被认定为预约合同则是讨论其法律效力的基础。

(一)必须形成合意首先,预约合同必须是合同。

实践中常见的具有预约性质的法律文件有多种形式,如合作备忘录、合作意向书等。

而作为合同,应当有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

在常见的备忘录、意向书中,多通过“原则上”、“尽可能”等词语避免体现当事人的合意,因此不能够被认定为预约合同,无法形成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约束。

前置合同和非前置合同

前置合同和非前置合同

前置合同和非前置合同【原创实用版】目录1.前置合同和非前置合同的定义2.前置合同和非前置合同的区别3.前置合同和非前置合同的优缺点4.前置合同和非前置合同的应用场景5.总结正文一、前置合同和非前置合同的定义前置合同,又称预约合同,是指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双方为了保证正式合同的履行,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协议。

非前置合同,即正式合同,是指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某一具体事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

二、前置合同和非前置合同的区别1.性质不同:前置合同是预约合同,非前置合同是正式合同。

2.目的不同:前置合同的目的是保证正式合同的履行,非前置合同的目的是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效力不同:前置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非正式合同;非前置合同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三、前置合同和非前置合同的优缺点1.前置合同的优点:(1)降低合同签订的风险;(2)简化合同签订程序;(3)减少合同纠纷。

缺点:(1)可能引发预约合同纠纷;(2)双方履行前置合同的诚意和信用可能受到影响。

2.非前置合同的优点:(1)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2)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缺点:(1)签订过程较为繁琐;(2)签订合同的风险较高;(3)可能引发合同纠纷。

四、前置合同和非前置合同的应用场景1.前置合同:涉及房地产交易、大型项目合作等复杂、风险较高的合同签订场景。

2.非前置合同:一般的商品买卖、服务合同等简单、风险较低的合同签订场景。

五、总结前置合同和非前置合同各有优缺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合同书预约合同吗

合同书预约合同吗

合同书预约合同吗合同书预约合同。

合同书预约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就特定事项进行预约的书面协议。

在合同书预约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明确约定预约的具体事项、时间、地点、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条款,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书预约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编号】。

甲方(预约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被预约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预约事项。

甲方与乙方就以下事项进行预约:1. 预约时间,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具体时间)。

2. 预约地点,______________(具体地点)。

3. 预约内容,______________(具体预约事项)。

二、费用及支付方式。

1. 预约费用,______________(具体金额)。

2. 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具体支付方式)。

三、其他约定。

1. 预约变更,如需变更预约时间或地点,应提前______天通知对方,并经双方书面确认。

2. 取消预约,如需取消预约,应提前______天通知对方,并经双方书面确认。

3.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四、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______________(具体法律适用),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______________(具体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解决。

五、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预约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合同书预约合同的范本,如有需要,欢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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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的性质与特征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预约合同制度优化探究
【引言第一章】预约合同概述
【第二章】预约合同的性质与特征
【第三章】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结语/参考文献】预约合同立法完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2 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
2.1 预约合同性质的不同观点
在预约合同审判实践中,由于预约和订约意向书、本约关系认识的不清,经常导致对预约合同效力和违约责任的错误认定。

而在民法发展史上,关于预约是否独立于本约,也一度争论了很长时间。

关于预约和本约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同一合同说。

即预约与本约是同一个合同,预约虽然处于本约成立之前,但却是本约缔结过程中的一个过程,是本约的一部分。

预约达成了本约的框架性协议,主要内容是在本约合同成立后才确定的。

(2)从合同说。

即预约的存在是保证本约的成立。

预约存在于本约成立以前,作为本约缔结的一部分,是本约合同的从合同,预
约对于本约具有从属性。

(3)附停止条件本约说。

预约的订立是有由于某些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当这些障碍消除时,当事人会选择订立订立本约,因此有学者认为预约实质上是附停止条件的本约。

(4)独立契约说。

即预约为独立合同,预约当事人在订立预约合同时可能会对本约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磋商,本约合同的部分内容也可能会出现在预约合同中,但预约合同毕竟不同于本约合同,预约合同的法律效果等都不同与本约合同。

应当认为预约合同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它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受其调整,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一个独立的合同。

正确区分预约与订约意向书及预约与本约的区别是辨明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的关键。

2.2 预约合同与订约意向书的区别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中规定了预约合同的几种存在形式,如意向书、认购书、备忘录等,从表面看来,最高人民法院是以列举的形式将上述书面材料列为预约合同,但只能认为预约合同可以以这些形式表现,而不能当然认为具有这些形式的协议都是预约合同。

学界多同意一份协议是否为预约合同不能仅仅从其名称来判断,欠缺意思表示的意向书就不是预约合同。

在现实中,预约经常与订约意向书难以区分。

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的概念来自于英美法①,一般而言,意向书的存在是为了相对方表达诚意与对方缔结最后契约的诚意,在从事更为复杂和深层的行为前作出。

意向的内容一般只是对前期谈判
成果、谈判要点的记录和确认,有时还会列出下一步需要谈判和明确的要点。

在很多意向书中,当事人一般还会明确此意向书无法律约束力(no binding clause),而只是表明双方当事人的诚意,双方当事人将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时候对双方期待的内容进行诚恳的谈判和磋商。

①从定义上来看,订约意向书并没有什么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几无约束力,但并不是没有任何意义。

意向书的订立表明了当事人缔约的诚意,证明了当事人信赖利益的存在。

在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意向书具有证据作用和证据效力,可以作为主张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

②意向书和预约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立约目的上,意向书和预约明显不同。

意向书作为对谈判成果的总结,它仅仅表明了当事人有进一步磋商的意愿,其目的并不在于将来订立正式的合同。

在认定意向书立约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的,可以通过立约双方已经相互间已经形成的商业习惯、双方在意向书中使用的文字表达、谈判内容等等来认定。

因此,如果一个意向书被认定为预约,那么当事人应当在意向书中表明了谈判双方将在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并且双方将遵守所签订的意向书。

③在实践中,可以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的字面意思来判断,一般情况下,如果谈判双方在意向书中有“可以考虑订立合同”,“日后再行磋商”等表述,则表明了谈判双方并不打算现在订立合同,后续的磋商还将持续。

④第二,在是否包含本约合同的条款方面,二者也不尽相同。

一般情况下,意向书的内容比较笼统和模糊,并不包含也不大可能包含将来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而只是对前述成果作出确认,对大量的条款还需进一步磋商确定。

而预约合同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可能会对本约合同中的标的、数量、价款作出约定,内容较为丰富。

第三,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产生的约束力方面,二者也有明显的不同。

预约合同具有的约束性不仅来源于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来源于预约合同所具有的期限性。

预约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诚信谈判义务,并在在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而意向书只是表明了立约双方的诚意与继续磋商的意愿,双方也会以明示的或默示的方式约定不受意向书的约束,其效力仅限于使当事人继续磋商。

2.3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别
所谓本约合同,是指当事人先订立预约合同,当立约条件满足时,在约定的期限内,继续就未决条款进行磋商后所订立的合同。

相较于预约合同与订约意向书的区别,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争论比较多的地方,对二者进行区分其依据包括多方面。

包括本约合同的条款在预约合同中的体现、合同是否可以使用口头形式、合同标的额等等。

⑤预约合同不同本约合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内容不同。

从合同内容来看,预约合同由于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因此预约合同的条款往往比较简单,一般只包含了本约合同的部分条款,不会直接规定应当在本约合同中出现的具体
条款和合同细节,否则,预约合同可能就不能再被认定为预约合同。

因此,判断一份协议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可以首先从其内容的完整性上进行直接判断。

第二,订约目的不同。

合同内容的完整性上可以作为区分预约与本约的标准,但在预约的内容可能会差别较大,因此内容的完整性不应作为最重要的判断标准。

在商业交易中,会存在有些预约合同的内容十分充实和完整,有一些本约合同却只具备《合同法》要求的基本条款,内容相当粗略,对检验方式、收货时间等可能都未作规定。

此时,应当从订约目的作判断。

预约合同在于确保未来订立本约,本约合同则着眼于确保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

第三,二者在违约责任方面有重大不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2 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包括解除预约合同、赔偿损失等等,但由于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标的的不同,二者的违约责任也不同。

在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中,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履行具体的付款、交货等义务,而在预约合同中,由于预约合同的标的是订立本约合同,不存在实际的付款交货义务,守约方只能根据实际的具体情况作出请求。

第四,“疑约从本”.如果具体分析了合同的条款,双方当事人意图和违约责任后,如果仍然无法明确该合同的性质的,应当将该合同作为本约合同对待。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说,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应“认定一个原则,订立预约在交易上系属例外,有疑义,宜认为系属本约。

”
综上,对于上述四种观点,笔者认为,同一合同说没有区分
预约与本约的区别,导致不能有效区分该两类合同,因此同一合同说不利于对合同性质进行正确的判断,不足采纳。

至于从合同说,笔者认为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虽然有重要渊源,但预约合同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且预约合同订立以后,是否能最终达成本约合同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是一个未知数,而不管最终是否达成了本约合同,预约合同仍然在之前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效力。

附停止条件的本约与预约的区分有一定难度,如前所述,当事人之所以订立预约合同,往往是存在一些障碍使得交易不能顺利进行或者立刻实现。

因此双方当事人一般会在预约中约定,待障碍消除,条件具备之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本约。

笔者认为判断该协议时预约还是附停止条件的本约关键还是在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如果在达成协议后,仍需签订本约合同,则前述协议为预约。

如果无需再行订立合同,条件成就时本约就生效的,则是附停止条件的本约。

判断究竟属于何种意思,在实践中,一般也可以从合同文本表述中看出来。

当出现“再另行订立正式合同”表述的,应认定某协议为预约合同,当合同当事人约定在何种情况下“该合同生效”的,宜认定该协议为买卖合同本约。

笔者赞成独立契约说,首先预约合同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有效合同。

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适格,约定的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是谈判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合同形式;其次,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必须首先遵守当事人的意思。

当事人选择订立预约合同,而非本约合同就是当事人的真实
意思表示,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选择;最后,预约合同具有独立的价值,在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相同,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违反预约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此,只有承认预约合同的独立性,才能完善预约合同制度,预约合同的独立性是预约合同的价值所在,不宜将预约合同与其他协议相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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