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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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课程论文

姓名:韩亚宁

学号:

专业: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电话:

垃圾分类回收的方法与途径

摘要:通过我国与瑞典和日本的垃圾分类回收机制的对比,发现我们在相关法律制定、垃圾分类回收的方法与技术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并从这些方面提出我们应该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垃圾分类;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

1、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在物质条件极大满足的同时,生活垃圾也

在与日增长。然而,这些垃圾中绝大部分还有利用的价值,甚至有些废品还是不可多得的资源。因此,我国及世界各国都在很早就开始了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然而在这方面我们的脚步与西方国家任然有着巨大的差距。要利用垃圾,首先要做好的就是回收机制,然而尽管垃圾的回收利用我们已经耳闻了许多年,也却是做了许多年,但是效果却不尽人意,还有许多有用的垃圾被当作废物处理,我们的回收工作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在这方面我们是有必要向西方学习的。

2、西方和其他国家的做法

2.1瑞典垃圾回收

到2004年,瑞典96%的玻璃包装、95%的金属包装、86%的波纹纸和80%的电子垃圾都已经循环再利用。对于不能循环使用的垃圾,瑞典采用其它方法。2005年瑞典宣布填埋有机垃圾是非法的,所有有机垃圾都要通过生物技术处理变为堆肥、沼气或混合肥料,或进行焚化。目前约有12.6%的有机垃圾作生物技术处理。其余的垃圾则用来产生能量。食物残渣是经预处理制成浆状,而后在生物反应器中发酵,生产沼气。林业和农业废物的一部分用于堆肥或生产混合肥料,大部分焚化用于供热和发电。瑞典生活垃圾的处理主要由瑞典垃圾管理协会负责。瑞典有一套发达的小区能源系统,生活垃圾由此成为瑞典很多小区供热和供电的来源。目前,瑞典共有30家

城市固体垃圾焚化厂,其中16家是热电联产式,13家是锅炉供热式,可为81万个家庭供热,为25万个家庭供电。另一家是为企业提供蒸汽。

2.2日本垃圾回收

记得以前看过一个短片,是说一个中国留学生因为好奇日本大街上没有垃圾桶那么路人是怎样处理垃圾的而对过往路人随机做的一个采访调查。结果100%的人认为大街上没有垃圾桶是很自然的事情,游玩逛街所产生的垃圾都应该带回家然后再放在指定的位置,他们认为这是很正常不过的事情。想想在我国一个地方没有设置垃圾桶将会是政府的疏忽,将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不便,将会造成人们乱扔垃圾,以至于破坏环境。我们的观念真的很落后。当问及没有垃圾桶时,行路的过程中产生垃圾如何处理时,每个人的回答都是一致的,带回家里去,然后在小区或者其他地方会有专门的垃圾分类回收点,然后才把这些垃圾分别投进相应的垃圾箱里去,会有专门的环卫工人来收走。

日本对垃圾的回收分类十分仔细。有“资源垃圾”、“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危险垃圾”、“塑料垃圾”、“金属垃圾”和“粗大垃圾”等。在日本有些城市,垃圾分类已经达到几十种。日本的每个家庭,都摆有分放不同垃圾的几个垃圾桶,这种看似繁琐的做法已经成为日本人的良好习惯。

日本对垃圾的分类回收管理也很严格。不同的垃圾只能在规定的不同日期、不同时间,扔到指定的不同场所。垃圾的收送,是居民将分好类的垃圾用垃圾袋包装好送到各自小区指定的垃圾回收点,再由相关部门统一来回收。出行时,日本人的做法是把垃圾放在塑料袋中带回家。市民如违反规定乱扔垃圾,就是违反了“废弃处置法”,会被警察拘捕并课以3-5万日元(约合人民币1980-3250元)的罚款。

3、我们与他们的比较

3.1我们的不足

很明显,在垃圾的回收利用上我们是存在这巨大的问题的,甚至可以说是有着天壤之别。表面的问题是我们的回收机制还不够完善,很少能在我们的小区里,便利店门口等地方看到像瑞典和日本那样详细的垃圾分类回收箱,最多的也就是一个垃圾箱分两边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并且在回收的时候多半也被混合了。而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我认为有两点:

(1)国家相关的法制法规还不够完善,执法能力也有待提高。我曾经在家乡的街道上,见到一个有趣的现象,或许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一辆环保部门的“环保执法”车辆停在了路边,恰巧交通部门的执法人员在附近,于是就号令“环保执法”车辆将车停往别处(因为此处不能停车),于是环保执法人员立马就将车挪开了。其实,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确实

有待提高,我们经常会看到环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受到各种阻碍,甚至遭到人身攻击的现象,如果执法人员能够直接依据相关法律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罚,甚至能够追求刑事责任,我想各种执行情况会好很多。

纵观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立法,可以发现,各国并没有制定专门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法》,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规制是通过建立完善、系统的垃圾分类立法体系实现的。具体来说,就是制定相应的基本法、综合性法律、专项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并实现彼此协调和衔接、统领和补充。垃圾分类的实现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包括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清运和分类处理四个环节,还涵盖了满足这四个环节顺利实施的各项前提条件,譬如商品可回收利用的生产指标、特种废弃物的生产和回收标准等,只有当“垃圾不再仅是垃圾,垃圾可以转化为资源”的时候,垃圾分类才有了必要性和可能性。所以必须将垃圾分类立法纳入到这项系统工程的各个环节当中,在基本法、综合性法律、专项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共同作用下,才能较好实现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规制。[1]具体表现在:

(1)基本法律定位不清

(2)综合性法律缺位

(3)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

(4)地方性法律规章不到位

(5)立法技术相对落后

(2)全民的这种垃圾分类回收的循环经济理念有待提高。对于我们街道上广泛分布的那种分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的这两类的垃圾桶,路人在去扔垃圾的时候也鲜有仔细分清楚然后按类投入,最多也就在扔错类别时感慨两句,甚至有人远远一丢而丢在垃圾桶的外面,就更别说像日本民众一样把垃圾带回家然后分类丢在指定的回收站了。必须要提高全民的循环经济认识,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做好这点。

(3)分类回收的方法与技术还不够完善

4、我们该怎么做

4.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确立循环经济理念为立法指导思想。

建立和完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立法体系,首先就是要坚定地将循环经济理念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并在接下来的立法实践中深入贯彻和落实。这不仅是我国如今垃圾分类立法的迫切需要,更是对发达国家几十年立法成功经验的有力借鉴。循环经济的核心内容就是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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