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201X)吉行初字第14号-优秀word范文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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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吉行初字第14号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X)吉行初字第14号
原告吉州区兴桥镇藤桥村委会大塘村小组。
诉讼代表人宋冬元,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寿华,男,194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该村
村民。
委托代理人陈林海,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州区石阳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冈红,吉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第三人吉州区兴桥镇甫里村委会山塘村小组。
诉讼代表人胡桂昌,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佑伟,吉州区白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吉州区兴桥镇藤桥村委会大塘村小组(以下简称大塘村小组)不服被告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的吉区府林处字
[201X]27号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于201X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X年4月25日受理后,于201X年4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
本及应诉通知书。
因吉州区兴桥镇甫里村委会山塘村小组(以下简称山塘村小组)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将其列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宋冬元及委托代理人王寿华、陈林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冈红、
第三人的诉讼代表人胡桂昌及委托代理人王佑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被告区政府于201X年3月25日作出吉区府林处字[201X]27号山林
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认定因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换证确界,在确界勾图中因原告的“高岭上”山,与第三人的“木子坑”山,两山交
界界址不清而引起山林权属争议,使确界勾图工作无法进行,经林改工作组召
集双方协商达不到统一,根据吉安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发的吉市改
字[201X]13号文件精神,和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理由,遵照《江西省山
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21条和第23条的规定,结合自然地形和有利于
双方经营管理,对两山争议作如下处理决定:原告“高岭上”山场四址为:东
山塘山(以前去固江大路),南山塘农田及本村气台山,西山槽及农田荒塘路,北本村农田。
第三人的“木子坑”山场四址为:东木子坑田,南长塘去兴桥水
泥路,西大塘山(原去固江大路),北官溪水库(枯水期为农田)。
林改确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