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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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的课题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和经费使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课题研究工作是市科协履行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参考的重要职责,旨在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科技工作者状况、需求,了解我市的科技创新动态,发挥科技类社团在行业领域的智力智囊和创新引领作用,在科技工作者与党和政府之间建立畅通稳定的沟通渠道,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基础数据和政策建议。

第二条课题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立项

第三条课题采用以下两种形式实施。由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相关单位建议的课题(简称建议类课题)和市科协主席办公会确定的重大课题(简称重大类课题)组成。

第四条建议类课题通过书面(网络、报刊等)向全市征集、公示;重大类课题需经主席办公会议确定研究方向,

采用书面(网络、报刊等)形式向外发布征集、公示;部分围绕市委市政府关心的重大议题,经由主席办公会确定研究内容,可定向委托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单位进行研究。

第五条市科协办公室在每年3月份负责制定课题年度选题计划,并组织实施课题的征集、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

第六条课题主要采用网络申报(下载申报表格)方式进行,并将电子版和纸质版申报书一同按申报要求发(交)往市科协办公室。

第七条课题的申报单位须具有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课题负责人应当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一般情况下,在主持的课题研究未完成时,不得申请主持新的课题。

第八条课题申报单位应依据通知,正式提交申请,填写《深圳市科协开展课题研究建议表》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课题申请表》。市科协办公室负责对课题申报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申报书形式审查和课题的初步遴选。

第四章评审

第九条建议类课题评审由市科协办公室负责组织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召开专家评议初审,报主席办公会议审定;重大类课题由市科协办公室委托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会,经专家评审后,报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定向委托课题由主席办公会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条评审专家原则上由市科技专家委办公室邀请相关领域社会公认、具有权威的知名专家组成,并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开展课题评审时,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提出推荐意见。专家评审会可召集课题申报方对申报书进行陈述,由专家对申报方完成课题的能力及其所提方案的可靠性、风险性进行分析评议,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市科协办公室根据成果需求和评审专家会的意见,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经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课题负责人。

第十三条市科协办公室对通过课题评审的单位发出研究任务通知。课题承担单位应在接到研究任务通知10个工作日内,与市科协签订课题合同(一式四份),作为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五章监管

第十四条市科协办公室负责课题的监管。建议类课题研究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完成;重大类课题完成时限不超过1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原则上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课题承担单位如果需要变更实施方案,须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市科协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在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政治问题、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合同违约行为等问题,视情况给予警告、减拨或停拨直至追缴课题经费、撤销课题等,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或个人的课题申请。情况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结题

第十七条课题承担单位完成课题研究后,应按时提交课题研究总报告及其摘要,由市科协办公室组织结题验收会议。

第十八条在结题验收后,课题承担单位须根据办公室或专家意见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再提交正式的研究报告文本。

第十九条课题结题按评审结果分为四个档次,分别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条课题评审不合格的研究课题,须根据市科协办公室的要求和验收专家的意见做出修改,并在1个月内再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课题成果为优秀的,在下一年度确定课题承担单位时给予优先考虑。课题成果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将暂停一年该单位的申报资格。课题成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暂停受理其课题申请。

第七章成果

第二十二条课题的最终成果应为系列研究报告。课题结束后,课题承担单位须出具纸质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结题报告书,并与课题成果一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送交市科协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市科协。市科协办公室择优(缩写、改写)发布或报送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研究内容、数据材料、重要结论,未经市科协许可,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对外泄露和公开发布。课题研究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执行。

第八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建议类课题经费每个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重大类课题经费每个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六条市科协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合同后,分两次拨付经费。首期款原则上不超过课题资助总额的60%,待课题结题评审通过以后,支付课题尾款。

第二十七条课题承担单位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课题研究,须向市科协提交书面报告,并退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八条由市科协资助的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仅限用于资料费、调研费、差旅费、印刷费等,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支付个人工资等,保证专款专用。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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