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课题管理办法
市级课题管理制度
市级课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课题管理,提高市级课题研究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级课题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促进市级各领域课题研究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市级课题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科研机构、高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参与市级课题研究的活动。
第四条市级课题管理委员会负责市级课题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市级课题的立项、评审、资助、实施、验收等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级课题管理委员会由市科技局和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其主要成员包括局长、副局长、科研处处长等,负责制定市级课题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规定。
第六条市级课题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市级课题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七条市级课题管理委员会应定期总结经验、进行评估和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市级课题管理的水平和效益。
第二章课题立项第八条市级课题立项应符合本市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重要性和创新性,能够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第九条课题立项申请书应包括课题名称、研究内容、研究目标、研究方法、预期成果等内容,并经过相关单位审核和审查。
第十条市级课题立项由市级课题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课题进行立项,并公示结果。
第十一条课题立项后,应及时组织相关科研人员进行研究工作,并按照规定完成研究任务和要求。
第三章课题评审第十二条市级课题评审应按照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保障课题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和公平。
第十三条课题评审应确定评审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组成,负责对课题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课题评审应根据课题研究的重要性、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的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课题评审结果应及时公示,不符合条件的课题必须作出明确的处理,符合条件的课题可获得资助和支持。
第四章课题资助第十六条市级课题资助应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确定资助金额和方式,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4号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规范科技项目评审专家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9年7月31日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规范科技项目评审专家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提高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取、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建设和运行遵循“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资格和条件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项目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专家主要来源于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金融财税、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
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学风严谨、信誉良好;(三)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者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四)热心科学技术评审工作,身体健康,拟入库时从事研究开发或者专业管理工作,有较好的综合分析、评价能力和表达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六)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9年7月5日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确定、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遵循坚持科技发展规律与深圳创新实际相结合、规范管理、科学高效、市区联动、部门协同、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优化完善科技业务系统,对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动。
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和政策,在本市科技研发资金计划中设定本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部署,设立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
第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深科信[2008]137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信〔2008〕13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工程中心,是指依托本行业或者本技术领域内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组建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与深圳市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对本行业或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作经费主要来源于依托单位,政府对其前期启动和研发经费给予一定的资助,政府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仪器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中心组建和运作的指导部门,市财政部门是政府资助资金的监管部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以及技术服务特性和产业发展需求发布年度《申请指南》。
第五条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在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作过程中负责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6]4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6)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第二条设立基金的目的是: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在我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及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从而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造热情和奉献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三条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一)政府的财政拨款;(二)国内外热心科技事业的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资助和捐赠;(三)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
第四条基金的奖励范围包括:(一)每年度的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每年度的优秀科技人员奖;(三)其他经理事会确立的科技奖项。
第五条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是理事会,其职责是审定年度财务预决算,审定每年度各项科技奖励项目和经费支出额度等。
第六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三人,理事若干人,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受聘请的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的部分委员和热心支持科技事业的实业家、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担任。
第七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全体理事会议,必要时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八条基金理事会秘书处设在深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主持基金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2.07.24•【字号】深科[2002]101号•【施行日期】200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101号2002年7月24日)为了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促进我市软科学研究活动,根据国家科技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的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促进我市软科学研究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软科学研究计划是深圳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管理,主要包括立项、实施、检查、结题、奖励,以及成果应用推广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研究范围第三条软科学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数学和哲学的交叉与综合。
软科学研究是以解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经济、科技、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为根本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第四条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第三章计划的管理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局归口管理本市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编制本市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市科学技术局软科学研究归口管理部门是政策法规处。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科技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提高评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我委修订了《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3年10月30日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三章一般项目评审方式和程序第四章重大项目评审方式和程序第五章一般项目评审专家遴选第六章重大项目评审专家遴选第七章评审专家管理第八章工作人员管理第九章评审现场管理第十章公开公示和异议处理第十一章科研诚信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工作,提高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评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竞争性立项资助的科技项目,分为一般科技项目(以下简称一般项目)和重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立项资助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或者是资助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能力的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的技术攻关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或者是重要人才专项等科技项目,其余的为一般项目。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稳定支持、评估论证、审计或者核查等方式立项的科技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或者从其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评审,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评审组织机构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领域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本市科技项目进行评判和审核的活动。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1.04.19•【字号】深科协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的认定和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全民科学素质提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市科协制定了《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2021年4月19日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系、认定标准和资助类型第三章申报、称号认定与建设资助第四章考核与运营资助第五章管理与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科普资源建设,建立健全本市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点认定、资助、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完善科普设施布局,提高科普服务能力,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是指本市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资源载体,由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认定,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市科协负责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的认定、考核和资助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科协会同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区科协)以及各区(新区)承担区科协职能的部门,负责做好各辖区内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的认定推荐、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单位自愿申报,申报获批后作为运营单位,负责履行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的建设和日常运营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系、认定标准和资助类型第四条市科普基地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包括下列类别:(一)科技场馆类,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其中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场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二)公共场所类,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三)教育科研类,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者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四)生产设施类,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设施或者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施、生产线、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五)信息传媒类,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技术课题管理规章制度
技术课题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术课题管理,提高科研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技术课题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科研项目。
第三条技术课题管理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并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技术课题管理责任第四条公司领导应建立健全技术课题管理体系,加强对技术课题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技术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公司技术课题管理规章制度,保障技术课题的质量和进度。
第六条技术人员应按照项目计划和要求,认真开展技术研究工作,保证研究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项目组成员应积极配合技术负责人,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
第三章技术课题管理流程第八条技术课题管理流程包括立项、实施、验收和结题。
第九条立项阶段,需提交技术课题申请书,明确课题的研究目标、内容、任务和计划,并经公司领导审批通过。
第十条实施阶段,技术课题负责人组织项目组成员按照计划进行技术研究工作,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验收阶段,技术课题负责人组织专家对项目研究成果进行评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二条结题阶段,技术课题负责人编制技术报告和结题报告,并经公司领导批准结题。
第四章技术课题管理考核第十三条技术课题管理考核包括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
第十四条定期考核由公司领导组织实施,评估技术课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不定期考核由公司科研部门组织实施,评估技术课题管理工作的创新性和前瞻性。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作为评定技术人员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技术课题管理奖惩第十七条技术课题管理奖惩应当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八条优秀技术人员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给予奖励,鼓励其积极参与技术课题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违反技术课题管理规章制度的技术人员应当受到惩罚,直至取消其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由公司技术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09•【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对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的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修订《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3年11月9日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类型、资助方式和资助条件第三章项目申请第四章项目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基础研究项目)的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础研究项目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支持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基础研究项目是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围绕本市发展需求,重点支持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
第三条基础研究项目坚持“四个面向”,坚持目标导向和自由探索“两条腿走路”的发展方针,围绕我市“20+8”重点产业集群,聚焦数理科学与交叉前沿、新材料与化学、合成生物学、地球与海洋科学、新一代信息与计算技术、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碳中和与环境生态、高端先进制造基础技术、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城市治理与公共安全、量子科学与工程和脑科学与类脑研究等12个重点领域,强化基础研究的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布局,为推动本市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基础研究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四)批准资助立项项目;(五)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和监督立项项目执行;(六)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七)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和项目绩效评估;(八)组织科技伦理监管等其他事宜。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3]13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3〕1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2〕1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3年1月14日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以下统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请、评审、公示、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申请主体是自然人的,应当是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并且项目的主要工作在深圳市内完成;申请主体是组织的,应当是在深圳市注册或者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并且是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
第五条属于合作完成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征得合作各方的书面同意,且项目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第六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一)在项目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二)机关单位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三)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完成未满2年;(四)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的项目;(五)已获奖项目未在原理、工艺、结构、功能等核心内容取得实质性突破;(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七)未解密的保密项目。
申报深圳市级课题
申报深圳市级课题
深圳市级课题是指在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中,由科研单位或个人向深圳市科技
创新委员会申请资助的课题项目。
申报深圳市级课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操作。
首先,申请人应该了解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要求和指南。
这些文件会详
细说明项目的评审标准、资助范围等具体信息。
申请人可以在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上找到这些文件,并认真阅读。
在准备申请材料时,申请人需要提供项目的详细研究计划、预期目标、技术路
线等内容。
这些信息需要具体、详细,并能清晰地展示研究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此外,还需要提供项目预算、研究团队成员的简介等材料。
申报深圳市级课题还需要提交相关的研究成果和经费管理计划。
研究成果包括
已有的论文、专利、技术报告等,以证明申请人的研究水平。
经费管理计划需要详细说明资助经费的使用方式和管理机制。
申请人还需要注意申报时间和流程。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通常会定期开放申报,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
此外,申请流程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包括在线申请、提交纸质材料等步骤。
申请人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最新的申报信息。
在申报深圳市级课题时,申请人应该严格按照要求准备材料,确保信息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
此外,需要合理展示研究的创新性和实用性,在写作研究计划等材料时要注重清晰表达。
总而言之,申报深圳市级课题需要申请人充分了解相关要求和流程,准备好申
报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申请。
只有如此,才能增加申请成功的机会。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课题管理办法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篇: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课题管理办法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的课题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和经费使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课题研究工作是市科协履行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参考的重要职责,旨在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科技工作者状况、需求,了解我市的科技创新动态,发挥科技类社团在行业领域的智力智囊和创新引领作用,在科技工作者与党和政府之间建立畅通稳定的沟通渠道,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基础数据和政策建议。
第二条课题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课题采用以下两种形式实施。
由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相关单位建议的课题(简称建议类课题)和市科协主席办公会确定的重大课题(简称重大类课题)组成。
第四条建议类课题通过书面(网络、报刊等)向全市征集、公示;重大类课题需经主席办公会议确定研究方向,采用书面(网络、报刊等)形式向外发布征集、公示;部分围绕市委市政府关心的重大议题,经由主席办公会确定研究内容,可定向委托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单位进行研究。
第五条市科协办公室在每年3月份负责制定课题年度选题计划,并组织实施课题的征集、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第六条课题主要采用网络申报(下载申报表格)方式进行,并将电子版和纸质版申报书一同按申报要求发(交)往市科协办公室。
第七条课题的申报单位须具有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
课题负责人应当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一般情况下,在主持的课题研究未完成时,不得申请主持新的课题。
第八条课题申报单位应依据通知,正式提交申请,填写《深圳市科协开展课题研究建议表》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课题申请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深圳质量,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
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划,每年在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收支计划中设定深圳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科技计划主要资助研究开发、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应用推广、科技交流合作等科技创新活动。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奖励和投融资资助(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贷款贴息、无息借款、科技保险、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
第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择优相结合、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深府办[2004]58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府办[2004]58号)《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置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挂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牌子)。
市科技和信息局主管全市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工作,为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与市科技和信息局合署办公。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原市科学技术局加挂牌子的市知识产权局的相应职能,划归单独设置的市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科技发展和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科技、信息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研究科技、信息化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和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规划并指导建立全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开发体系,支持科协开展全社会的技术创新活动;承担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归口申报并组织实施国家、省科技和信息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归口组织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归口申报国家、省电子信息基金和软件基金项目;制定本市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7•【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软科学项目研究水平,根据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修订了《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6年9月7日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软科学项目研究水平,根据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深圳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提供支撑。
软科学研究项目主要研究范围,包括战略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法制研究、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第三条软科学研究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发布软科学研究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研究项目、申报要求等事项。
软科学研究项目选题应当贯彻国家政策、方针,密切结合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满足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集项目、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确定软科学研究项目选题。
第五条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承担重大软科学项目的市外境内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
第六条一个软科学研究项目只能确定一个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软科学研究项目。
申报深圳市级课题
申报深圳市级课题深圳市级课题申报是科研项目申报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科研人员追求学术成果和科研经费的重要途径。
深圳市级课题的申报要求严格,申报者需要详细了解申报流程、申报要求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
本文将介绍深圳市级课题申报的相关内容,帮助申报者顺利完成申报工作。
首先,申报深圳市级课题前,申报者需要了解课题的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
深圳市级课题一般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和工程技术类三大类别,申报者需要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选择相应的类别。
此外,申报者还需要满足深圳市级课题的一些基本条件,如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在深圳市有稳定的科研单位等。
申报者在申报前需要详细阅读申报指南,了解申报要求和申报流程。
其次,申报者需要准备申报材料。
申报深圳市级课题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课题申报书、课题研究计划、研究团队人员名单、课题研究的创新性和实际应用价值等方面的陈述。
申报者需要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清晰、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到相关部门。
在申报过程中,申报者需要严格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填写申报材料。
申报书需要详细说明课题的研究背景、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研究计划需要具体阐述课题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进度安排。
研究团队人员名单需要列出团队成员的基本信息和研究经历。
此外,申报者还需要在申报材料中清晰地陈述课题的创新性和实际应用价值,以及对深圳市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贡献等方面的内容。
申报深圳市级课题的过程需要申报者具备扎实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科研经验。
申报者需要在申报过程中展示自己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以提高课题申报的成功率。
此外,申报者还需要密切关注申报政策和相关的通知,及时了解申报结果和申报进展。
在申报过程中,申报者需要注意申报的时间节点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
申报者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将申报材料递交到指定的部门,并确保申报材料的格式正确、内容完整。
申报者还需要关注申报结果的通知,及时进行申报的补充和修改。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经费管理办法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经费管理办法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经费管理办法(于2009年4月27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经费是指市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全市统一安排的科普活动,以及三定方案规定科协需要履行职责等的经费。
第二章使用的原则和范围第三条科普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的原则。
科普经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二)择优资助的原则。
科普经费对科普工作影响面广、使用效果好、体现创新性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三)配套资助的原则。
鼓励全社会相关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科普经费给予配套,以期取得放大的效果。
第四条科普经费主要用于下列范围:(一)科普宣传.主要用于科普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和大众媒体的科普宣传(包括报纸专栏和专版、期刊栏目、广播节目、电视栏目、互联网站、科普网页等);(二)科普展示。
主要用于科普展览、展品研制等;(三)科普活动。
主要用于科普讲座、报告会、科普交流、科普创作、科普理论研究等; (四)科普培训.主要用于对党政干部、科技教育工作者、基层科普工作者的科普培训及实用技术培训等;(五)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主要用于青少年科技素质培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竞赛等;(六)科普阵地建设。
主要用于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科普画廊(栏、板、电子画廊)、社区科普设施等建设的配套投入;(七)表彰和奖励。
主要用于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八)学术交流及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主要用于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开展与港、澳、台、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等;(九)决策咨询。
主要用于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市委、市政府关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十)产学研及自主创新活动.主要用于发挥高校、科研机构的优势创新资源与企业的产品转化、市场优势,鼓励包含科研成果转化、产品与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产学研合作的相关活动,以及为加快建设和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产业、环境、管理、人才、创新型城市建设等创新研究活动;(十一)市科协各专委会开展的有关活动;(十二)全市其它公益性科普活动.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第五条申请科普经费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科普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三)申请科普经费资助的单位应具备较好的项目实施条件;(四)承担科普经费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当落实项目预定的配套经费。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协〔2017〕45号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的青年科技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6〕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科协制订了《深圳市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2017年6月16日深圳市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的青年科技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6〕87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青年科技奖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及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负责青年科技奖的申请、受理及组织评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四条青年科技奖奖励的对象为在深圳工作,为建设国家创新城市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较大影响的自然人。
第五条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享有较高知名度。
用于申请奖励的主要工作业绩是在深圳市完成;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属于申请人或者所在的深圳机构。
第六条申请人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在国内外学术界产生一定影响;(二)申请人是科技型创业企业的创立者,所在企业在技术和商业模式方面具有显著的创新性,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在行业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或者申请人是大中型科技企业的主要骨干,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在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成效;(三)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交流、产学研合作、科技创业投资、科技管理等各类科技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较大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研究机构确认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研究机构确认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0•【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研究机构确认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2〕6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科学研究机构确认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深圳市科学研究机构确认服务实施办法一、行政服务内容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关于海关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办法和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为本市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申请享受进口科教用品税收优惠政策,提供该机构属于科学研究机构的确认服务。
二、行政服务对象本市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
依据:《关于海关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办法和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行政服务设定依据《关于海关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办法和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申请方式及材料申请单位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深圳市科学研究机构确认申请表》。
五、受理机关及地点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受理地点: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办事窗口。
六、提供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七、提供方式及时限提供方式:符合条件的出具确认文件。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因其他原因5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确认文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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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的课题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和经费使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课题研究工作是市科协履行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参考的重要职责,旨在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科技工作者状况、需求,了解我市的科技创新动态,发挥科技类社团在行业领域的智力智囊和创新引领作用,在科技工作者与党和政府之间建立畅通稳定的沟通渠道,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基础数据和政策建议。
第二条课题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立项
第三条课题采用以下两种形式实施。
由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相关单位建议的课题(简称建议类课题)和市科协主席办公会确定的重大课题(简称重大类课题)组成。
第四条建议类课题通过书面(网络、报刊等)向全市征集、公示;重大类课题需经主席办公会议确定研究方向,
采用书面(网络、报刊等)形式向外发布征集、公示;部分围绕市委市政府关心的重大议题,经由主席办公会确定研究内容,可定向委托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单位进行研究。
第五条市科协办公室在每年3月份负责制定课题年度选题计划,并组织实施课题的征集、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
第六条课题主要采用网络申报(下载申报表格)方式进行,并将电子版和纸质版申报书一同按申报要求发(交)往市科协办公室。
第七条课题的申报单位须具有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
课题负责人应当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一般情况下,在主持的课题研究未完成时,不得申请主持新的课题。
第八条课题申报单位应依据通知,正式提交申请,填写《深圳市科协开展课题研究建议表》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课题申请表》。
市科协办公室负责对课题申报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申报书形式审查和课题的初步遴选。
第四章评审
第九条建议类课题评审由市科协办公室负责组织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召开专家评议初审,报主席办公会议审定;重大类课题由市科协办公室委托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会,经专家评审后,报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定向委托课题由主席办公会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条评审专家原则上由市科技专家委办公室邀请相关领域社会公认、具有权威的知名专家组成,并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开展课题评审时,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提出推荐意见。
专家评审会可召集课题申报方对申报书进行陈述,由专家对申报方完成课题的能力及其所提方案的可靠性、风险性进行分析评议,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市科协办公室根据成果需求和评审专家会的意见,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经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课题负责人。
第十三条市科协办公室对通过课题评审的单位发出研究任务通知。
课题承担单位应在接到研究任务通知10个工作日内,与市科协签订课题合同(一式四份),作为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五章监管
第十四条市科协办公室负责课题的监管。
建议类课题研究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完成;重大类课题完成时限不超过1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原则上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课题承担单位如果需要变更实施方案,须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市科协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在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政治问题、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合同违约行为等问题,视情况给予警告、减拨或停拨直至追缴课题经费、撤销课题等,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或个人的课题申请。
情况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结题
第十七条课题承担单位完成课题研究后,应按时提交课题研究总报告及其摘要,由市科协办公室组织结题验收会议。
第十八条在结题验收后,课题承担单位须根据办公室或专家意见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再提交正式的研究报告文本。
第十九条课题结题按评审结果分为四个档次,分别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条课题评审不合格的研究课题,须根据市科协办公室的要求和验收专家的意见做出修改,并在1个月内再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课题成果为优秀的,在下一年度确定课题承担单位时给予优先考虑。
课题成果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将暂停一年该单位的申报资格。
课题成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暂停受理其课题申请。
第七章成果
第二十二条课题的最终成果应为系列研究报告。
课题结束后,课题承担单位须出具纸质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结题报告书,并与课题成果一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送交市科协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市科协。
市科协办公室择优(缩写、改写)发布或报送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研究内容、数据材料、重要结论,未经市科协许可,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对外泄露和公开发布。
课题研究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执行。
第八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建议类课题经费每个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重大类课题经费每个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六条市科协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合同后,分两次拨付经费。
首期款原则上不超过课题资助总额的60%,待课题结题评审通过以后,支付课题尾款。
第二十七条课题承担单位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课题研究,须向市科协提交书面报告,并退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八条由市科协资助的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仅限用于资料费、调研费、差旅费、印刷费等,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支付个人工资等,保证专款专用。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