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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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共选修课是为学生扩大知识面、开拓视野、推进文理渗透、理工结合、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面向全校本科生开设的课程,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选修课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充分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选修课每学期遴选一次,采取教师申报、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三条公共选修课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正常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课程设置
第四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要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文化艺术素质;有利于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素质。
第五条鼓励开设新兴与学科交叉课程、通用技能类课程以及拓宽专业知识面、反映科研成果、反映本学科的最新发展成就、介绍学科前沿、跟踪本学科的高新技术等方面的系列专题讲座等。
第六条每门公共选修课一般不超过2学分,不少于1学分。
第三章开课教师
第七条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具备授课资格。
第八条开课教师应对所开课程有较深入的研究,所开课程教学文件完备(教学大纲、课程简介、参考教材等)。
第九条为保证教学质量,每位教师学期内开设选修课程不得超过两门。选修课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低的教师,取消开课资格。
第十条一般不需准备教材,以学生课堂笔记为主,教师需向学生推荐相应的参考书目,但不允许教师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推销教材。
第四章课程选修
第十一条学生可根据公共选修课的安排,以及个人的兴趣与能力自主修读,无最低或最高学分限制。
第十二条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选课系统选课。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准更换、退选。
第十三条选课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不开课。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合格的记入学生成绩册,不合格的课程不再安排补考、重修。
第十五条按照对学生学位授予有利的原则,当含公共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高于不含公共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时,公共选修课成绩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