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30.2-2002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2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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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30.2-2002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A 30《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分为五个部分:
——第1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第2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第3部分: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第4部分:固定消防汞组给水设备;
——第5部分:气体顶压消防给水设备。
本部分为GA 30的第2部分。
本部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CSBTS/TC113/SC2)归口。
本部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天津市消防局及青岛三利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震铭、赵永顺、啜凤英、杨玉琴、张少禹、迟立发、孙凤霞、王洪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30.2-2002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 2 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Requirement and test methods of water supply fixed equipment used for fire-protection Part 2:Constant press automatic water supply equipment used for fire-protection
1范围
GA 30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产品分类、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部分适用于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2规定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A 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242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1部分:总则
GB/T 3216 离心泵、混流泵、轴流泵和旋涡泵试验方法
GB/T 3222 声学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T 3797 电控设备第二部分: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
GA 30.1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第1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3术语和定义
GA 30.1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constant press automatic water supply equipment used for fire-protection
以自动化仪表测量构成主控单元,对给水系统进行自动控制的设备,按设定方式恒压给水。
3.2
消防恒压给水constant press water supply used for fire-protection
在给水过程中,设备给水压力在规定流量范围内保持在设定压力允许波动的范围内。
3.3
消防变压给水 transformation water supply used for fire-protection
在给水过程中,设备给水压力按系统管路特性而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2-12-20发布 2003-05-01实施
3.4
消防启动时间 startup fire-protection time
系指设备接到火灾报警信号消防汞组达到设定给水参数的时间。
3.5
消防设定压力 enactment pressure for fire-protection
消防系统正常运行时所设定的给水压力值。
4分类与参数系列
4.1 分类
设备按应用范围分为:
——消防专用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消防与生活(生产)共用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设备按消防汞控制方式分为:
——工频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变频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注:变频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其中包括:消防稳压为变频恒压、消防工作为工频变压的自动给水设备,消防稳压为工频区间稳压、消防工作
为变频恒压自动给水设备及消防稳压和消防工作均为变频恒压的自动
给水设备。
4.2 基本参数
4.2.1 消防工作压力 Px:
消防工作压力不宜小于0.4 MPa。
4.2.1 消防工作流量 Qx:
消防工作流量不宜小于5L/s。
4.3 型号编制
设备的型号编制中应包括设备特征标记、消防工作压力、消防工作流量、消防汞台数等内容。
标记示例:
示例:
设备型号:ZABC 0.6/10-3表示ABC型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消防工作压力为0.6 MPa、消防工作流量为10 L/s、设有3台消防泵。
5性能要求
设备及构成部件均应符合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并符合本部分的规定。
5.1 外观
5.1.1 设备各部件外表面不得有明显的磕碰伤痕、变形等缺陷,表面涂层应完整
美观。
5.1.2 在设备的主要部件的明显部位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应按8.1的规定。
5.2 结构与配件
5.2.1 设备的整体结构布局及部件安装位置应合理,留有安装维修用操作空间。
5.2.2 设备配套使用的外购件、材料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应具备必要的技术文件,包括合格证、说明书、检验报告等。
5.2.3 设备配套使用的仪表其量程和精度应选用合理,处于正常使用位置。配套使用的阀门、管件的耐压等级应选用合理。
5.2.4 水泵机组的结构要求应符合GA 30.1的有关规定。
5.2.5 消防与生活(生产)共用设备必须有单独的消防出水口。
5.2.6 设备的管路上应设置安全阀,其开启压力不大于最高工作压力的1.1倍。
5.2.7 气压水罐应符合GA 30.1的有关规定。
5.2.8 胶囊应按GA 30.1 相关规定。
5.3 控制柜
基本性能应符合GA 30.1中控制柜的规定。
5.4 控制功能
5.4.1 设备的启动
设备应具备手动紧急启动和自动启动等消防启动方式,水泵变频启动时消防启动时间应符合表1的规定,水汞工频启动时消防启动时间应符合GA 30.1的规定。
表 1
配用电动机功率≤22 kW >22 kW且≤55
kW
>55 kW
消防启动时间<25 s <40 s <55 s
5.4.2 压力控制精度
设备按6.4.2试验,设备的设定压力(不大于1.0 MPa时)与实测压力的偏差以及对于不同压力扰动测得的重复性偏差均不得大于0.02 MPa(设定压力大于1.0 MPa时偏差应不大于设定压力的2.5%)。工频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其设定压力与实测压力的偏差以及对于不同压力染动测得的重复性偏差均应不大于设定压力的5%。
5.4.3 水池液位控制
采用水池液位控制保障消防用水量时,在生活供水状态或消防稳压运行状态,应能自动控制水汞的启停并发出缺水报警信号。当进入消防运行状态时,保证消防泵的连续运转。当水池液位达最低限时对消防泵宜停泵保护。
5.4.4 巡检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