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0〕3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30日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且登记地址和活动范围在我市辖区内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用于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强化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民政局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工作的牵头单位。
主要职责是:(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二)牵头成立评审委员会,并负责日常相关工作;(三)制定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四)指导市社会组织事务中心编制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拨付;(五)组织专项资金宣传工作;(六)遴选、指导并监督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评估及督导工作;(七)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审核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结果;(八)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以及相关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一)审定专项资金评审方案及评审指标;(二)审定项目(活动)绩效评估方案和指标;(三)审定评审专家小组名单,监督专项资金奖励认定和项目(活动)评审工作;(四)审核确定项目(活动)资助评审结果;(五)审核专项资金奖励认定结果;(六)审核项目(活动)绩效评估结果;(七)审核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东莞市商务局关于拨付2017年第二批“两仓”专项资金的通知
东莞市商务局关于拨付2017年第二批“两仓”专项资
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8.1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拨付2017年第二批“两仓”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85号),现拨付2017年第二批“两仓”专项资金9,645,220元(详见附件1),以及东莞东联仓储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2016-2017年项目资金63,480元(详见附件2)。
请相关单位收到款后按有关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
如有疑问,可致电22817951咨询。
东莞市商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东城街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东城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2017〕2号)、《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1号)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特别是跨境电商创新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城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支持东城街道电子商务销售、服务、创新型企业以及传统制造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做大做强,支持东城电子商务特色产业园区及园区电商的建设和发展,加快东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中心园区、国际邮件互换局兼交换站建设,扶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拓展业务活动,以及支持其他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销售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直接从事电子商务销售,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官网、网上商城)和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网店)等进行销售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供应链综合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电子商务策划设计和咨询服务、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电子商务安全服务、电子商务认证和信用服务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是指面向企业、个人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互联网金融、远程教育、医疗、交通、家政、娱乐等服务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城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东城街道产业专项资金”切块管理,专项用于扶持东城电子商务发展。
电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08-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商贸发〔2009〕54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粤府办〔2012〕131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指示精神,加快推动松山湖高新区电子商务发展,建设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设立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商专项资金”)。
第二条电商专项资金来源:由园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资金额度。
第三条本办法的扶持对象为在松山湖高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行业机构。
具体包括:(一)利用互联网、通信网、广电网等传播网络进行信息服务或网上交易等商务活动为主营业务,提供安全认证和网络支付服务,具备相应行业经营许可资质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二)建设、运营电子商务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开展第三方中介认证服务的机构或企业;(三)从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具备第三方支付服务资质,从事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代运营和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等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四)应用电子商务的园区其他企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1)当年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财政全额拨款单位;(3)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4)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欠租、拖欠员工工资及社保等不良记录;(5)未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报表。
第四条电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三)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严格监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绩效评价、公开透明。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东府办〔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3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9日东莞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流标准化试点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15年第一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物流标准化)的通知》(粤财工〔2015〕373号)和我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商务部统一安排的物流标准化试点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下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社会物流行业投资建设的物流标准化项目,以及市级统筹实施的相关基础性公共项目。
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研究确定资金的支持方向、组织申报项目、项目业务审核、日常管理、绩效评价以及验收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按要求制定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预算,并办理资金拨付。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地方标准制定和标准实施的指导工作。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物流行业投资项目的汇总上报,配合做好项目验收以及对相关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跟踪管理。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设立东莞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项目立项、验收和项目变更,推进创建项目实施,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东莞市商务局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商务局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商务局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务扶持资金的管理,明晰申报资料审核、保管等职责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与工作质量,根据《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范围包括市商务局管理的全部扶持资金: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促进口专项资金、商务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及资金安排至东莞的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并根据专项资金的设立或取消而相应调整。
第三条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调动有关企业(单位)及个人积极性,促进我市商务及转型升级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切实降低有关企业(单位)成本费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各专项资金主管科室(部门)及分工:产业发展科负责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为法人企业资助、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注册商标资助、转型升级培训和研讨活动资助、内销纳税增长资助、抱团设立批发销售中心资助、投保内销保险资助、“东莞加工贸易创品牌拓内销平台”资助、转型升级辅导项目资助、外贸转型升级支援服务中心平台资助、“出口免验企业”资助,以及国家和省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中的创立自主品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部分;市场规划建设科负责商贸流通企业进入全国10强、30强资助,商贸流通企业实施资源整合和战略重组资助,百货店等级评定资助,批发零售品牌代理企业实施升级改造资助,以及国家和省的“万村千乡工程”专项、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市场规划与建设项目);贸易促进科负责开拓国内国际市场资助、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资助、获得商贸荣誉称号资助、展会项目资助(新增境内展会资助项目, 资金申报、审核由具体组织科室负责)、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资助,以及国家和省的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不含外贸基地、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网络营销活动事项)、扶持企业收购国际著名品牌专项;贸易管理科负责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的外贸基地专项、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鼓励重要物资进口资金;电子商务科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物流资助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的广货网上行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网络营销活动事项);服务贸易科负责促进口专项资金中的技术进口项目、企业境外收购技术资助、餐饮企业食品卫生安全升级改造资助、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以及国家和省的服务贸易发展专项、服务外包产业专项、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专项、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家政服务业发展项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加工贸易科负责“先销后税”担保金专项、促进口专项资金中的设备进口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的促进进口专项、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和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专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中的支持外资企业扩大内销、支持企业使用加博会电子商务平台部分;对外经济促进科负责引进优质外资项目的有关资助,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企业境外投资资助、资源回运运保费资助、设立境外展销中心资助,以及国家和省的企业“走出去”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招商引资专项;口岸规划建设科负责国家和省的口岸建设专项资金;通关物流科负责保税物流资助项目、促进口专项资金中的虎门港资助项目;公平贸易科负责贸易摩擦应对研究资金,以及国家和省的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财务审计科负责促进口专项资金中的一般贸易进口资助项目;外资管理科负责国家和省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中的设立研发机构部分;市场秩序调节科负责国家和省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市场规范项目)综合科负责国家和省的稳增长调结构专项。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东府办〔2017〕83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8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0日东莞市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6〕63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鼓励外商投资,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等方面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带动产业高级化,打造创新型经济强市。
(三)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商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审查评估,编制项目资助计划;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拨付专项资金;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情况等负责。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7.20•【字号】东府办〔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东府办〔2010〕10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资助对象和方式第三章资金管理职责第四章申请程序与审批第五章资金管理和拨付第六章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第七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强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珠三角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广东省《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建设以珠三角为中心的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目标,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基本应用,提高电子商务应用的普及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划分标准,在东莞市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资)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应用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通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B2B、B2C),拓展国内市场、增强国内贸易竞争能力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东府办[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9〕1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二月十六日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精神,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由市财政继续从2009年起连续五年每年按实际需要安排资金建立。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市经济贸易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资助范围、方式和标准第五条资助范围:(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四)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五)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六)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粤财外〔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外〔2014〕71号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顺德区商务主管部门、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制定了《广东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2014年5月12日广东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优化投资营商环境,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推介我省投资环境,引导企业开展境内外投资合作,推动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活动。
(二)省商务厅主办的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活动。
(三)省商务厅受省委、省政府委托或以省商务厅名义参加境外相关机构、中央有关部委、兄弟省市组织的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活动。
东莞市商务局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商务局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专项资金的设立目的和依据2、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支持领域3、资金申请的条件和资格4、资金申请和审批的流程5、资金的分配方式和标准6、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7、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机制8、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规定1、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东莞市商务局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商务事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商务领域发展的专项资金。
2、专项资金的设立目的和依据21 专项资金的设立旨在推动东莞市商务领域的创新发展,提升商务经济的质量和效益,增强商务行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22 设立依据包括国家和省有关商务发展的政策方针,以及东莞市商务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点任务。
3、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支持领域31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涵盖商务领域的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对外贸易、内贸流通、招商引资、电子商务、服务贸易等。
311 对外贸易方面,重点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培育自主出口品牌、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等。
312 内贸流通领域,支持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优化商业布局、推动消费升级等。
313 招商引资工作中,对重大项目引进、产业链招商等给予扶持。
314 电子商务领域,鼓励企业开展电商业务、建设电商平台、发展跨境电商等。
315 服务贸易方面,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培育服务贸易特色产业等。
4、资金申请的条件和资格41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411 在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12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413 符合专项资金所规定的具体项目申报条件。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申请专项资金:421 近三年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22 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423 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处于整改期间。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东府办〔2013〕162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6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对象与标准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四章资金拨付与经费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东莞市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省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争取更多的上级政策资源落户我市,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套资助,是指对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推荐并获国家、省相关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由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资金配套资助。
每年的配套资助资金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市预留部分中列支。
第三条市经信局按照归口原则管理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配套资助,具体负责配套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配套资助项目资金拨付、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市经信局根据配套资助项目管理工作需要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资助对象与标准第四条申请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项目实施地在我市;(二)项目列入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且上级资助资金已拨付到位;(三)项目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四)项目申报前经市经信局牵头推荐或报备;(五)项目在计划实施期内或经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五篇模版)
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五篇模版)第一篇: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布局,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和省商务厅等十四部门印发的《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晋商电【2014】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省范围内电子商务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的拨付,配合商务厅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监管要求,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商务厅提出项目支持方向,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向单位(企业)公共服务型项目倾斜。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一)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支持我省企业新建和升级改造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支持产业集群骨干企业建设为上、下游关联企业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支持重点行业、优势产业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引进全国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区域总部、服务中心和运营中心到山西注册。
(二)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建设。
支持各类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销售渠道;支持在第三方平台开设“山西产品专区”和集中推广、促销活动;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
(三)支持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
支持电子商务支付、认证、信用、物流配套体系建设项目;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和培训;支持重点学科项目建设;支持电子商务基地和示范企业建设。
(四)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建设。
支持移动电子商务、物联网、位置服务等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项目,支持软硬件及系统集成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大力提高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应用软件及终端设备等关键产品的自主研发能力建设。
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服务贸易发展事项申报的通知
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服务贸易发展事项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10.22•【字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做好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服务贸易发展事项申报的通知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18〕173号)等文件要求, 2019年广东省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即日开始,请认真做好本镇街(园区)企业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发动工作。
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对象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且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从事国际服务贸易相关业务活动,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填报服务贸易管理相关业务信息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二、支持时间年7月-2018年6月。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一)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发展项目。
技术贸易。
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每个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资金用于提升企业的技术、研发水平。
文化贸易。
对入选《2017-201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企业,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支持。
对入选《2017-201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不含文化出口基地责任主体)不超过10万元支持,给予每个文化出口基地责任主体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资金用于推动文化出口创新发展和文化贸易研究等。
中医药服务贸易。
对中医药企业(机构)吸引国(境)外人士来莞就医或接受中医药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提供跨境中医药远程教育或诊疗服务且项目规模有所增长、完成中药类产品海外新注册等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支持,对每个企业(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7•【字号】东府[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3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关于实施“商贸东莞”工程的意见》(东府〔2006〕56号)的规定,市政府设立的用于扶持本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企业,或服务于商贸流通业的本市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一般采用评审制、审核制等办法来确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发展新型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二)优化调整商业网点布局;(三)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技术创新;(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五)商品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六)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和水平提高;(七)重点品牌展会和专业论坛;(八)人才培育和服务体系建设;(九)配套国家、省重点支持发展的商贸流通项目;(十)开展商贸流通业专项调研工作;(十一)其他利于推动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项目、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东府办〔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5〕8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6日东莞市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广东省省级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粤财工〔2014〕14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四大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4〕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服务外包是指企业或机构将内部的某些流程或职能,转移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借助信息技术和现代通信手段进行交付的经济活动。
服务外包业务范围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正、扶优扶强、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省财政下达我市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资金,省财政下达资金余额部分,滚存下一年度使用;省财政下达额度不足部分,由市商务局向市政府申请配套资金解决,所需配套资金从市商务局“科技东莞”年度切块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为“定额支持”及“股权投资”两种,其中,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占比不低于省下达资金的40%。
东莞市商务局关于拨付2018年东莞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通知
东莞市商务局关于拨付2018年东莞市服务外包专项资
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8.10.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拨付2018年东莞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5﹞80号)和《2018年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东商务﹝2018﹞53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完成了本年度服务外包申报项目的审核工作,经市财政局批准,现拨付广东智通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等66家企业72个项目共645万元(详见附件)。
请相关企业收到款后按有关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2018年东莞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拨付表
东莞市商务局
208年10月18 日。
东莞市商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商务局2018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
东莞市商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商务局2018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
知
正文:
----------------------------------------------------------------------------------------------------------------------------------------------------
关于印发《市商务局2018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
各科室、口岸分局、中心:
根据《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东莞市商务局行政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将《市商务局2018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予以印发,请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市商务局2018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
市商务局2018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序号
决策名称
责任科室
1
制定东莞市国际经贸合作网络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
投资促进与对外经济合作科
2
修订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定名)综合科
财务审计科
3
制定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贸易管理科
4
制定中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有关政策措施
电子商务科
5
制定东莞航空物流扶持政策
通关物流科
6
制定东莞港码头发展扶持政策
通关物流科
7
制定东莞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贸易促进科
——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莞市商务局扶持商务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务扶持资金的管理,明晰申报资料审核、保管等职责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与工作质量,根据《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范围包括市商务局管理的全部扶持资金: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促进口专项资金、商务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及资金安排至东莞的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并根据专项资金的设立或取消而相应调整。
第三条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调动有关企业(单位)及个人积极性,促进我市商务及转型升级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切实降低有关企业(单位)
成本费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专项资金主管科室(部门)及分工:
产业发展科负责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为法人企业资助、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注册商标资助、转型升级培训和研讨活动资助、内销纳税增长资助、抱团设立批发销售中心资助、投保内销保险资助、“东莞加工贸易创品牌拓内销平台”资助、转型升级辅导项目资助、外贸转型升级支援服务中心平台资助、“出口免验企业”资助,以及国家和省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中的创立自主品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部分;
市场规划建设科负责商贸流通企业进入全国10强、30强资助,商贸流通企业实施资源整合和战略重组资助,百货店等级评定资助,批发零售品牌代理企业实施升级改造资助,以及国家和省的“万村千乡工程”专项、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市场规划与建设项目);
贸易促进科负责开拓国内国际市场资助、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资助、获得商贸荣誉称号资助、展会项目资助(新增境内展会资助项目,资金申报、审核由具体组织科室负责)、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资助,以及国家和省的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不含外贸基地、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网络营销活动事项)、扶持企业收购国际著名品牌专项;
贸易管理科负责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的外贸基地专项、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鼓励重要物资进口资金;
电子商务科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物流资助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的广货网上行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网络营销活动事项);
服务贸易科负责促进口专项资金中的技术进口项目、企业境外收购技术资助、餐饮企业食品卫生安全升级改造资助、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以及国家和省的服务贸易发展专项、服务外包产业专项、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专项、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家政服务业发展项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
加工贸易科负责“先销后税”担保金专项、促进口专项资金中的设备进口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的促进进口专项、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和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专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中的支持外资企业扩大内销、支持企业使用加博会电子商务平台部分;
对外经济促进科负责引进优质外资项目的有关资助,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企业境外投资资助、资源回运运保费资助、设立境外展销中心资助,以及国家和省的企业“走出去”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招商引资专项;
口岸规划建设科负责国家和省的口岸建设专项资金;
通关物流科负责保税物流资助项目、促进口专项资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