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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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务局扶持商务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务扶持资金的管理,明晰申报资料审核、保管等职责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与工作质量,根据《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范围包括市商务局管理的全部扶持资金: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促进口专项资金、商务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及资金安排至东莞的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并根据专项资金的设立或取消而相应调整。

第三条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调动有关企业(单位)及个人积极性,促进我市商务及转型升级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切实降低有关企业(单位)

成本费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专项资金主管科室(部门)及分工:

产业发展科负责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为法人企业资助、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注册商标资助、转型升级培训和研讨活动资助、内销纳税增长资助、抱团设立批发销售中心资助、投保内销保险资助、“东莞加工贸易创品牌拓内销平台”资助、转型升级辅导项目资助、外贸转型升级支援服务中心平台资助、“出口免验企业”资助,以及国家和省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中的创立自主品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部分;

市场规划建设科负责商贸流通企业进入全国10强、30强资助,商贸流通企业实施资源整合和战略重组资助,百货店等级评定资助,批发零售品牌代理企业实施升级改造资助,以及国家和省的“万村千乡工程”专项、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市场规划与建设项目);

贸易促进科负责开拓国内国际市场资助、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资助、获得商贸荣誉称号资助、展会项目资助(新增境内展会资助项目,资金申报、审核由具体组织科室负责)、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资助,以及国家和省的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不含外贸基地、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网络营销活动事项)、扶持企业收购国际著名品牌专项;

贸易管理科负责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的外贸基地专项、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鼓励重要物资进口资金;

电子商务科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物流资助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的广货网上行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网络营销活动事项);

服务贸易科负责促进口专项资金中的技术进口项目、企业境外收购技术资助、餐饮企业食品卫生安全升级改造资助、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以及国家和省的服务贸易发展专项、服务外包产业专项、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专项、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家政服务业发展项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

加工贸易科负责“先销后税”担保金专项、促进口专项资金中的设备进口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的促进进口专项、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和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专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中的支持外资企业扩大内销、支持企业使用加博会电子商务平台部分;

对外经济促进科负责引进优质外资项目的有关资助,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企业境外投资资助、资源回运运保费资助、设立境外展销中心资助,以及国家和省的企业“走出去”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招商引资专项;

口岸规划建设科负责国家和省的口岸建设专项资金;

通关物流科负责保税物流资助项目、促进口专项资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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