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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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本文是关于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地质灾害作为一种破坏性的地质事件,经常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和生存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制约着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为大家分享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需由政府承担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在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纳入省级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交通、铁路、气象、民政、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义务,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交通、铁路、教育、旅游等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所辖领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闽政办[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6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的职责。

(三)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四)将土地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五)加强土地资源调查、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9•【字号】闽政办[2001]236号•【施行日期】200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1]23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和全国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现将国办发[20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治理整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规范矿产权审批探矿权的审批登记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不再委托下放。

开采煤矿、有色金属和大中型储量规模的34种重要矿产(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矿种的采矿权申请,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按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登记发证外,其他均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法严格审批提出意见,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再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手续。

34种矿产以外的采矿权申请,按《福建省采矿权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手续。

采矿许可证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可采区、限采区、禁采区”的划定规定,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区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安全、环保等要求。

地方小矿(储量规模小型以下)的采矿许可证发放应当从严控制,有关采矿审批发证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计划、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符合福建省新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防止大矿小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三五”期间加强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00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三五”期间加强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00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三五”期间加强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三五”期间加强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0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地震带,区内地质断裂构造纵横交错,存在发生中强以上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

近年来,我省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取得长足发展,基础性地位不断得到巩固,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各地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仍存在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机制不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

为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市、县(区)防震减灾工作,提高全社会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坚持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突出重点、全面防御,健全体系、强化管理,社会参与、共同抵御”的战略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以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根本宗旨,坚持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相融合的发展道路,进一步加强指导和支持,着力加强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市、县(区)防震减灾工作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高水平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创造良好条件。

二、提升地震监测和预警能力(一)规划建设地震观测台网。

根据省地震局的统一规划和部署,进一步整合全省地震监测资源,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完善陆地监测网络,开展海域地震观测系统建设,按相关技术规范推进各地有关技术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满足地震速报、烈度速报、地震预警、前兆捕捉、灾情评估等防震减灾需求。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闽政办〔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7日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对标生态省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推动闽江流域水质持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进一步巩固提升,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到2025年,闽江流域国省控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100%,Ⅰ~Ⅱ类水质比例保持在86%以上,闽江干流国控断面Ⅰ~Ⅱ类水质比例达到100%。

河湖生态流量有效保障,市域与县域交界断面、入海河口断面总氮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总磷污染物浓度比2022年削减5%以上。

一、主要任务(一)持续优化产业结构1.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其中,水口库区坝址以上流域范围严控现有化工园区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开展现有化工园区复核,现有园区应结合产业特色,做专做优做精做强化工产业中下游,不得引进产业链上游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化工项目;园区外现有化工企业可进行有利于改善环境和保障安全的技改提升,并引导其逐步搬迁入园;禁止新建、扩建制革项目,严控制浆造纸、原料药、印染、电镀、农药、铅锌采(选)矿、化工、氟化工项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2•【字号】闽政[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的工作方案》(闽委〔2010〕35号)要求,为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防灾减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八届九次全会提出的“先行先试,加快转变,民生优先,党建科学”的总体要求,加大避灾点建设力度,不断增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整体防御能力,为海西建设和福建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全面覆盖。

在全省所有县(市、区)、乡(镇、街道)、建制村(社区)均建设有标志明显、安全实用、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避灾场所,形成全面覆盖县、乡、村三级的避灾网络。

(二)安全便捷。

在选点中要避开易灾、易涝和地质灾害等危险地段,主要布局在人口聚集区域的安全地带,便于当地群众就近避灾。

(三)整合资源。

要充分盘活区域内可用资源,利用现有建筑设施,采取确认、修缮、加固、拓宽等方式设立避灾场所。

(四)强化功能。

完善硬件设施,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应急预案,充实物资储备,强化避灾点的应急救助功能,满足灾害期间受灾群众安置救助需求。

三、目标任务(一)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

2011年底前,在全省建成20000个自然灾害避灾点,其中,福州市3200个,厦门市700个,漳州市2300个,泉州市3000个,三明市2300个,莆田市1200个,南平市2200个,龙岩市2300个,宁德市2600个,平潭综合实验区200个。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54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科学确定地下空间开发用途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区域内地上、地下一体化研究,科学确定地下空间功能定位、开发用途、空间范围、布局结构和开发强度,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规模、层次、竖向标高、位置、连通等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

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地下化、综合化,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地下停车场、地下管线、地下交通干线、连通通道、垃圾回收等市政基础设施。

合理开发利用管线空间资源,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推进地下管线综合开发利用。

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项目,不得设置为儿童活动场所。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人防办)二、统筹规划编制实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于2016年前完成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和人防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其他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将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和人防建设专项规划合并编制。

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开发控制区,特别是城市中心、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应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以指导地下空间开发建设。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0]14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0]14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0]149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或建议,请迳与省国土资源厅联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福建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方案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而又不可再生的、耗竭性的重要自然资源。

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对于贯彻落实三大基本国策,实现我省跨世纪发展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精神和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我省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1999年底全省已实现了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目标,矿业开发从“无序”走向“有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但是,应该看到,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现状与中央“严而又严”的国土资源管理总方针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现有的矿山开采规模过小,数量过多;矿产资源利用水平低,布局和结构不合理;开采矿产资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矿山安全生产问题在局部地区依然突出;矿业权市场不规范,擅自发包、买卖以及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时有发生。

根据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在全省矿业秩序实现全面好转的基础上,再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开展以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矿业秩序整顿,努力实现我省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央领导指示进一步做好当前防汛抗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央领导指示进一步做好当前防汛抗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央领导指示进一步做好当前防汛抗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闽委办发明电[2010]213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央领导指示进一步做好当前防汛抗灾工作的紧急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10]213号)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今年6月13日以来,我省普降大雨到暴雨,闽西北地区遭受强降雨袭击,闽江、九龙江、汀江流域发生洪水,部分地区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我省防汛抗灾工作。

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指示:“请民政部主动商地方及有关部门帮助南平解决困难问题”。

李克强副总理作出重要指示:“国土资源部要指导和帮助地方抓紧搜救失踪人员,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回良玉副总理也致电对我省抗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孙春兰书记、黄小晶省长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转达给全省人民,并做好受灾地区灾民安置、恢复生产工作。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连日来全省党政军民合力抗灾,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防汛抗灾工作,特紧急通知如下:一、加强雨情灾情监测预报,据气象部门预报,未来几天我省北部地区仍将有降水维持,其中6月17-20日降水强度较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注视天气的变化情况,闽北地区做好防御强降雨的同时,还要注意防范大风、雷电和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影响。

气象、水利、国土等部门要加强会商沟通,及时做好预警工作,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传达到基层。

二、全力防御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仍然是当前防范的重点。

对已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要继续加强监测巡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严防已转移人员在不安全的情况下擅自返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闽政[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闽政〔2014〕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3〕24号)“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要求,省政府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2月26日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号)等71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63号)等7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三、《转发省人防办关于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99号)等16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列入继续有效并需适时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尽快修改完善,按程序公布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12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9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64件)福建省人民政府2014年3月14日附件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8•【字号】闽政办[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08〕57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适用范围2 启动条件3 自然灾害救助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3.1 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构及职责3.2 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任务3.3 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4 应急准备4.1 资金准备4.2 物资准备4.3 通信和信息准备4.4 救灾装备准备4.5 人力资源准备4.6 社会动员准备4.7 宣传、培训和演习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5.1 灾害预警预报5.2 灾害信息共享5.3 灾情信息管理6 应急响应6.1 I级响应6.2 II级响应6.3 Ⅲ级响应6.4 IV级响应6.5 信息发布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灾后救助7.2 恢复重建8 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8.2 奖励与责任8.3 预案管理与更新8.4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

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

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我省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意见》(闽政文(2011)388号)、《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闽政(2011)8号)、《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25号)、《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 1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排危除险、避险搬迁等因自然因素引发危害人居安全的综合治理项目,以及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等公益性、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监管指导,组织实施省级地质灾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制定省级技术标准,建设和维护福建省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地质灾害管理系统”),并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所称“设区市”均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负责组织储备项目审查、项目监督与项目验收。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储备、过程管理与竣工验收,监督指导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和后期管护。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完成项目的储备、落实与推进,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对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验收、归档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的单位,需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具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严禁分包转包,严禁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施工与监测、监测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6•【字号】闽政办〔2016〕112号•【施行日期】2016.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公路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6日福建省公路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受“尼伯特”台风灾害影响,我省部分地区公路遭受严重毁损。

为全面加快公路灾毁抢修重建,确保灾区交通公路尽快恢复正常,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灾后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原则,科学组织、有序安排,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加快推进灾毁公路抢通修复,有效完善抗灾防毁设施,增强公路抵御灾害能力,全面提升公路通畅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

二、目标任务(一)“尼伯特”台风灾毁公路抢修重建灾毁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在前期抢通基础上要加快修复重建。

高速公路:除特别严重地质灾害点外,其余水毁路段8月底前修复完毕,恢复灾前水平。

国省干线:8月底前完成一般水毁点修复重建,公路路容路貌、通行能力、服务水平基本恢复到灾前水平;11月底前,基本完成重大水毁点修复整治,干线公路抵御灾害能力得到提升;G316线闽清溪口大桥2016年底前完成修复。

农村公路:通乡公路9月底前基本完成一般水毁点修复重建,11月底前基本完成重大水毁点修复重建;通村公路10月底前基本完成一般水毁点修复重建,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重大水毁点修复重建,实现通达、通畅。

(二)今后受灾公路抢修重建交通公路因灾出现阻断的,原则上高速公路一般灾毁抢通时间不超过6小时,重大灾毁除特殊情况外抢通时间不超过2天,灾毁路段修复重建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5.12•【文号】国办发[2001]35号•【施行日期】2001.05.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2001年5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二00一年五月十日)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逐渐进入汛期,部分地区进入地质灾害易发期,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

为切实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特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加强监测,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预警工作,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的网络,切实执行地质灾害年度预案编制、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

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对重点地区进行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对所有灾害危险点逐点制定并落实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路线、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防患于未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土资电发[2010]74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0.06.03
【实施日期】2010.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今年入汛以来,各地站在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予以部署和落实,做到部署到位、检查到位、应急到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

2010年的地质灾害防治有别于往年,西南干旱、西北降雪、南方暴雨等极端天气的出现,以及青海玉树地震等,使得地质灾害呈多发频发之势,防灾形势异常严峻。

重大地质灾害事件时有发生,3月10日,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石沟村发生黄土崩塌,造成27人死亡。

5月23日,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因
滑坡导致列车脱轨,造成19人死亡。

6月2日,广西自治区玉林市、梧州市降雨引发群发性地质灾害,造成43人死亡和失踪。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地质灾害防治中的一些重要环节,需要进一步重视和强化。

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强化信息报送。

根据国务院394号令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根据国务院394号令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县(市、区)
闽清县 闽候县 连江县 永泰县 晋安区 琅岐区 长乐市 福清市 平潭县 合计
地灾点 总数 (处)
19 4 2 8 2 1 2 3 8 49
崩塌点数 (处)
1 1
4 6
地质灾害点类型
滑坡点数 不稳定斜坡点 泥 石 流
(处)
(处)
(处)
16
2
1
4
1
6
2
1
1
1
1
3
3
1
35
6
2
资料来源
防治方案 防治方案 防治方案 防治方案 防治方案 防治方案 防治方案 防治方案 防治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认真调查、综合分 析和预测的基础上,列出本行政区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并采取有效措施 进行防治。对危害严重、需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必须挂牌督办, 限期整治到位。
4
四、重点防范期
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生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扩大多是强降雨引发的,而
且每年汛期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占全年的 80%以上。我市地质灾害重
3
(二)2007 年地质灾害态势预测 根据 2007 年降雨趋势预测、人类工程活动及地质环境条件,本年度福 州市的北部、西北部中低山——丘陵地区,包括闽清、罗源、永泰县各乡 镇,闽候县、连江县、福清市部分乡镇、东南部的平潭县为地质灾害主要 发育区,且以滑坡、崩塌为主、其次为泥石流,而山区农村居民的房前屋 后已发生未治理的地灾点复发、削坡建房及道路建设开挖的高陡斜坡、矿 山开采弃渣无序堆放等,是台风暴雨引发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部位;南部、 东南部丘陵台地——滨海平原、岛屿地区,包括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 晋安区、马尾区、琅岐经济区、长乐市及连江县、闽候县、福清市的部分 乡镇,为地质灾害一般发育区,地质灾害主要发育在城镇边缘丘陵台地, 因工程建设开挖坡脚以及已发生未治理的地灾点复发的可能性也较大,地 质灾害的发育类型以崩塌、滑坡为主。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技术要求》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技术要求》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技术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6.10•【字号】•【施行日期】200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技术要求》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现将《福建省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

二○○九年六月十日福建省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技术要求(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二○○九年六月)目录1总则1.1目的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定义2工作任务2.1调查对象2.2调查内容2.2.1一般性调查内容2.2.2具体内容2.3调查工作要求2.3.1一般性规定2.3.2调查工作对试验的要求2.4调查成果2.5建立群测群防网络3野外记录须知3.1野外调查记录要求3.2野外调查记录形式3.3工作手图和清图填绘4成果资料4.1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报告4.2地质灾害现状分布图4.3报告附表4.4报告附件4.4.1房前屋后高陡边坡调查报告4.4.2地质灾害空间数据库4.4.3其它附件5组织形式及质量监控5.1组织形式5.2质量监控附件附表1 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程序附表2 房前屋后高陡边坡摸底调查表附表3 房前屋后高陡边坡野外调查表附表4 斜坡摸底调查表附表5-1 斜坡稳定性调查表附表5-2 斜坡稳定性调查表(续表5-1)附表6-1 滑坡调查表附表6-2 滑坡调查表(续表6-1)附表7-1 崩塌调查表附表7-2 崩塌调查表(续表7-1)附表8-1 泥石流调查表附表8-2 泥石流调查表(续表8-1)附表9 泥石流沟严重程度(易发程度)数量化表附表10-1 地面塌陷调查表附表10-2 地面塌陷调查表(续表10-1)附表11-1 村(居民点)地质灾害调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1-2 村(居民点)地质灾害调查情况统计表(续表11-1)附表12 县(市)地质灾害调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3 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表附表14 地质灾害点调查复核表附表15 工程治理地质灾害点调查表附表16 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附表17-1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基本信息表附表17-2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基本信息表(续表17-1)附表18 县(市)滑坡土体抗剪强度参数统计表1总则1.1目的通过开展全省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及房前屋后高陡边坡详细调查、测绘与勘查,为群测群防、应急处置、减灾防灾提供基础地质依据。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2.19•【文号】自然资办函〔2024〕307号•【施行日期】2024.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自然资办函〔2024〕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623号),31个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回头看”复查的工作方式,完成了2023年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一部署,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较好地完成了本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河北、上海、广东、海南、宁夏等地抽查比例均超过20%。

天津细化督查检查标准,印发《2023年天津市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要点》和《监督检查详细记录表》,进一步规范督查检查流程。

黑龙江创新工作思路,增加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专项抽查和地质勘查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两项内容,提升督查检查质效。

2023年,全国共随机抽查地质勘查单位659家,414家单位未发现明显问题。

245家存在问题的单位中,已完成整改209家,撤销单位资质证书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5家,移交执法部门处置1家,列入异常名录4家,注销单位资质证书5家,注销监管服务平台企业信息3家,正在整改18家。

二、发现的问题(一)部分单位在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申报环节弄虚作假。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在资质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事实调查清楚后,将福建嘉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鼎盛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红珊瑚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才鼎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泛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5家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予受理上述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并列入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建省减灾委员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建省减灾委员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建省减灾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闽政办[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建省减灾委员会的通知(闽政办[2013]6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减灾救灾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减灾救灾工作整体效能,省政府决定成立福建省减灾委员会及省减灾委员会专家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福建省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陈荣凯副省长副主任:黄序和省民政厅厅长陈照瑜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林双先省军区副参谋长委员:张萍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吴亮碧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刘剑津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党组成员李堂杰省科技厅副厅长唐亚非省经贸委总工程师张洪德省公安厅副厅长罗万荷省民政厅副厅长王永礼省财政厅副厅长何南飞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许碧瑞省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周武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陈培健省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姜绍丰省农业厅副厅长王宜美省林业厅副厅长丘汀萌省水利厅副厅长李涛省海洋与渔业厅总工程师阮诗玮省卫生厅副厅长胡长春省外办副主任刘绍文省质监局总工程师胡永新省广电局副局长林立德省安监局副局长林文芳省统计局副局长叶康勇省侨办副主任李小路省人防办副主任陈智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陈传全省海事局副局长魏应植省气象局副局长黄向荣省地震局副局长陈荣民省通信管理局副巡视员叶嘉斌民航福建监管局党委副书记文德旺福建保监局副局长朱生垣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常务副主任李功新省电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志强省武警总队副参谋长余辉世省消防总队副总队长黄毅敏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艾国清省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罗万荷同志兼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0•【字号】闽政办〔2015〕138号•【施行日期】201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13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大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力度,提升我省城市防御内涝灾害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城市排水防涝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工作要求(一)明确工作目标。

2015年12月底前,各地要认真组织对城市排水防涝设施隐患点的全面排查,加快整治易涝点,抓紧疏通排水管道,采取临时应急措施,有效解决当前影响较大的严重积水内涝问题,完善城市排水防涝预案,避免因暴雨内涝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2016年6月底前,全省县级以上城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在查清现状的基础上,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2017年底前,重要城市主城区完成重点排水防涝治理,确保主城区不发生大面积内涝。

2018年底前,全省县级以上城市要基本建成较为完善的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抓紧确定工作目标、提出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

(二)落实属地责任。

各地要落实市、县(区)人民政府排水防涝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落到实处。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确定一个主管部门牵头做好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设定应急响应规程;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落实综合治理。

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城市内涝问题,采取高水高排、水库连通、湖库建设、内河整治、闸泵扩建、管网改造、改善渗透、雨水蓄滞等多方面措施,努力提升城市特别是主城区的排水防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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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6]6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23
【实施日期】2006.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6]6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要“整治、规划、警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切实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科学规划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关键,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统一、规范、科学、有序的根本保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于今年4月底前公布实施。

同时,要加快推进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全面排查地质灾害隐
患,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及时登记造册,并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治理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工作中,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市,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实施项目建设,以及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状况尚不清晰的,必须严格按规定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实施项目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预防为主,积极做好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及时通报地质灾害调查区划与规划成果,做好防灾知识等的宣传普及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增强全民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意识。

要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的要求,加强重点地区的监控与防范,对危险点和隐患点要及时登记造册,及时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牌,特别是对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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